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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不再需要户口簿 |
关注 2024-08-15 19:50 北京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字号 8月12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截图自民政部官网。 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结婚和离婚登记无需户口簿 在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说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而本次公布的草案,在第八条和第十五条中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 可撤销婚姻及三类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 修订草案规定中的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内容如下: 此外,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分别是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 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同时,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对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修订草案对婚姻登记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规定。内容如下: ■综合自新京报、财联社、民政部官网 ■编辑:越玥、乔妙妙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0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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