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龟买回来都是我在养,你管过吗?你懂怎么养乌龟吗?”
“买的时候我也出钱了,这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我也有份!”
法庭外两个爬宠箱里,13只乌龟悠闲地散着步,全然不知在法庭内,原、被告正因为这些龟龟们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
小雷向法官展示宠物店经营证明(武汉东西湖法院供图,央广网发)
小雷和小梅是一对90后小夫妻,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也曾经美满幸福过,但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日益增多,2024年7月小梅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临空港人民法庭受理该案,承办法官翻阅卷宗后了解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没有生育子女,财产也比较简单,具备较好的调解基础。通过电话联系,小雷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并且对婚内购买的名牌包包、手机等财物分配都没有异议,但是要求小梅返还其拿走的一批宠物龟。
“你要的全拿走,剩下的我承受,留下我们的宠物,别管有没有用……”分手之后养的宠物如何分配?承办法官决定从调解入手。
2024年8月9日,小梅带着两个爬宠箱来到法庭,小雷一见面就围着箱子,认真仔细地一只只查看乌龟。原来小雷一直经营一家宠物店,有着丰富的宠物饲养、培育经验。今年初宠物店一次性购入了一批乌龟,价值18万元。夫妻俩发生争执后,小梅擅自将这批乌龟带回了老家。
“法官,小梅根本就不懂怎么养乌龟,她也没有好的销售渠道,如果这批乌龟给她,她很难卖出去也养不好。”
“法官,我确实不会养乌龟,但是当初买这批乌龟的时候,我也是出了一半的钱,这也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应该有份。我要求他补偿我10万元,乌龟可以给他。”
“本来是有14只乌龟的,她今天只拿了13只,她可能已经私藏了一只。”
“我拿的时候就是13只。”
部分待分配乌龟(武汉东西湖法院供图,央广网发)
两个人围绕乌龟的数量和金额吵得热火朝天,13只乌龟一直放在室外,眼看着因为高温天气一只只蔫头耷脑了。
“你们双方都是明事理的人,这些名牌包包、手机还有转账借款的问题上,你们都非常爽快地达成了一致,在这批宠物龟的归属问题上,希望保持互谅互让。小雷是专业的宠物饲养和销售人员,宠物龟归他肯定既利于乌龟的生长,也能最大程度实现商业价值。但是这批乌龟也的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价值18万元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应该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谈到夫妻相处,从养宠的情绪价值谈到宠物经验的商业价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小梅将13只乌龟返还给小雷,小雷补偿小梅8万元。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临空港人民法庭当场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龟龟们也终于有了稳定的家。
法官说法: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宠物“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只能把宠物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宠物是有生命的,夫妻双方在与宠物的日常相处过程中倾注了真情实感,因此宠物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不仅有价格属性还有精神属性,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日常照料、夫妻双方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为宠物寻找更适合的“抚养”对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