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不懂历史,动不动拿明朝禁天文来证明其他朝代的优越性。在些列举一些其他朝代的做法: 三国时曹魏政权「科禁内学、兵书」。(《三国志·魏书·常林传》) 「(泰始三年)禁星气、谶纬之学。」(《晋书》卷三武帝纪) 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月,《泰始律》规定:“凡私自收藏天文、图谶之书的,均判有期徒刑两年。” 公元375年,前秦苻坚下达诏令:“其增崇儒教;禁《老》、《庄》、图谶之学,犯者弃市!”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正月,孝文帝拓跋宏颁布了禁毁谶纬的文告:“图谶之兴,起于三季。既非经国之典,徒为妖邪所凭。自今图谶、秘纬及名为《孔子闭房记》者,一皆焚之。留者以大辟论。又诸巫觋假称神鬼,妄说吉凶,及委巷诸卜非坟典所载者,严加禁断!” 永平四年(公元511年)和熙平二年(公元517年),北魏又颁布了两道禁止天文图书的诏令。 南朝刘宋始禁谶纬在孝武帝刘骏大明年间(公元457年~464年),南朝萧梁禁谶纬是在萧衍时期。 隋代开皇十三年(公元593年)二月,隋文帝杨坚下令:“私家不得藏纬候、图谶。”杨广登基后继续禁有关谶纬的图书。 《唐律疏议》之“私有玄象器物”条规定: 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 《宋刑统》:今后所有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及衷私传习,如有者,并须焚毁。其司天监、翰林院人员并不得将前件图书等,于外边令人看览。其诸阴阳、卜筮、占算之书,不在禁限。所有每年历日,候朝廷颁行后,方许私雕印传写,所司不得预前流布于外。违者,并准法科罪。 「诸道所送知天文相术等人凡三百五十有一,(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丁巳朔,诏以六十有八人隶司天台,余悉黥面流海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 「(景德元年春)诏:图纬推步之书,旧章所禁,私习尚多,其申严之。自今民间应有天象器物、谶侯禁书,并令首纳,所在焚毁。匿而不言者论以死,募告者赏钱十万。星算伎术人并送阙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六) 《大元通制条格》:至元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书省钦奉圣旨节该:据随路军民人匠,不以是何投下诸色人等,应有天文图书、太乙雷公式、七曜历、推背图,圣旨到日,限一百日赴本处官司呈纳。候限满日,将收拾到前项禁书如法封记,申解赴部呈省。若限外收藏禁书并习天文之人,或因事发露,及有人首告到官,追究得实,并行断罪。钦此。 「(至元二十一年)括天下私藏天文图谶、太乙、雷公式、七曜历、推背图、苗太监历。有私习及收匿者罪之。」(《元史》卷十三世祖纪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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