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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时下潮流:用概率论解决因果问题[第1页]

作者:柳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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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帖子有点高能,需要会懂可以进来看看……
 
摘要:
以前的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像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定性,但是,休谟指出,对于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明确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但它的意思却是否定的,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严格说来,休谟问题并非指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由于事实命题一般以“is”为系词,而价值命题一般以“should”为系词,所以休谟问题又称“实然与应然问题”,即由“是”推导出“应该”,必须分两步来完成:
?由事实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是”。事实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价值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显然,“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物”,只是前者比后者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因为“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客观事物的品质特性,而且还取决于主体的品质特性和介体的品质特性等众多因素。也就是说,“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是由众多简单的“客观事物”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有机地组合而成的复合事物。由此可见,价值关系的“是”是由众多事实关系的“是”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复合而成,或者说,价值关系是事实关系的“函数”。实际上,价值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有序化能量,就是按照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有机地、有序地组合起来的能量,即价值是能量的“函数”。对人而言,价值就是事物或事实的重要状态,而机反映的常常是(数据等的)事实状态,人机初级融合智能就是联系“事实”态与“价值”态的关系。
?由价值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应该”。 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只是单一性的、确定性的和清晰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可以用“是”来描述;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是多值性的、概率性的、模糊性的时,对于该事物可以运用多值函数、概率论和模糊数学等方法,取其中具有最先(易)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状态与特征确定为“应该”来描述,即“应该”是具有最先(易)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是”。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或可持续的价值最大化,价值关系的“应该”是指所有价值关系中具有最大价值率的那一种价值关系,即价值关系的“应该”是从众多价值关系的“是”之中选取具有最大价值率的那一种价值关系的“是”。总之,“应该”是由众多“是”所组成的函数并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
 
绪论:哲学的独创性
 
人们一般认为近代哲学始于笛卡尔,但,从哲学的独创性来看,近代哲学始于休谟。休谟哲学的魅力并不在于建构一个新的哲学体系,它的魅力在于对经验论哲学与先验论哲学同时提出质疑并重新提出问题。休谟提出的问题后来被称为“休谟问题”。休谟之后的整个现代知识哲学几乎都可以视为对休谟问题的回应。 休谟问题主要包含三个质疑:一是对“因果”关系的推理的有效性的质疑,可简称为“因—果”推理质疑(也有人称之为“归纳问题” )或“休谟问题Ⅰ”。二是对“是”与“应该”关系的推理的有效性的质疑,可简称“是—应”推理或“休谟问题Ⅱ”。三是对外部世界是否客观存在的质疑,可称为“休谟问题Ⅲ”。休谟认为,“我们永远不能由知觉的存在或其任何性质,形成关于对象的存在的任何结论” 。由于对物质存在的否定早在贝克莱那里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话题,因而,“休谟问题Ⅲ”算不上休谟的原创,也不大为后人关注。“休谟问题”的核心是休谟对“因—果”推理和“是—应”推理的质疑。“因—果”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与“是—应”推理(或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法)的有效性问题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因—果”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属于“知识”以及知识哲学的问题,它是休谟对传统的认识论或知识哲学提出的质疑;“是—应”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属于“意志”以及道德哲学的问题。它是休谟对传统的道德哲学(以及相关的价值哲学)的质疑。休谟对“是—应”推理的有效性的质疑导致他坚持理性是情感的奴隶, 开创了情感主义伦理学。就此而言,“休谟问题”首先意味着他对理性主义伦理学的质疑(以及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辩护)。
 
不过,学术界一般将“休谟问题”的关键问题视为他对“因—果”推理的有效性的怀疑。西方哲学尤其是前苏格拉底哲学从一开始就显示为探究事物的本原以及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德谟克利特甚至说:“我发现一个新的因果关系比获得波斯国的王位还要高兴!”后来的哲学虽然不再以发现因果关系为直接目的(那是科学的任务),但哲学从未停止有关因果关系的知识论研究。现代知识哲学领域虽然存在经验论和唯理论之争,但两者只在知识的来源上存在分歧而并不否认知识的确定性(包括有关因果关系的确定性知识)或必然性。哲学分化为各个派别,但很少有哪个哲学派别彻底否认因果关系的推理的有效性,除非它是希腊化时代的皮浪式的怀疑论哲学。
 
而休谟哲学正是这样的怀疑论哲学。休谟的第一个怀疑是对“因—果”推理以及必然性知识的怀疑。休谟对于“因果观念中的那个必然联系”提出两个疑问:“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即有什么理由说一切存在必定是有原因的)?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我们的因果互推的那种推论的本性如何,我们对这种推论所怀的信念的本性又如何?”休谟的提问看似不可思议,却击中哲学的要害。
 
休谟对“因—果”推理的质疑直接导致了他对因果推理以及必然性知识的不信任。作为一个经验论者,休谟同意一切知识都来自人的感觉经验。直接的经验给人留下“印象”,间接的经验(比如对印象的反思)显示为观念。“心灵的全部创造力只不过是将感官和经验提供给我们的材料加以联系、调换、扩大或缩小的能力而已。” 但是,与一般经验论者不同,休谟不仅否认先验哲学的天赋观念,而且连经验哲学的归纳推理也不被信任。在休谟看来,有关“因—果”关系的“推理”是违规的,与之相关的因果必然性知识也是可疑的。
 
如果迄今为止我们看到的每一只天鹅都是白的,可以归纳出“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我们看到迄今为止每天太阳都从东方升起,归纳出“太阳从东方升起”这个命题。白天鹅的例子也是哲学界的经典例子。大家也都知道,因为后来在澳洲发现了黑天鹅,所以归纳出来的命题不对。
这就暴露出归纳法的一个问题:归纳法并不能保证归纳出来的一般命题是正确的。 这是因为归纳所依据的特例总是有限个,无法上升到一般的规律。无论以前观察到多少只白天鹅,都不能得出“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一般结论。这就是休谟对归纳法提出的诘难。
休谟声称没有什么正确的逻辑论证容许我们确认“那些我们不曾经验过的事例类似我们经验过的事例”。因此,“即使观察到对象时常或经常连结之后,我们也没有理由对我们不曾经验过的对象作出任何推论”。
休谟说:“我要重复我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可以从这条经验对那些我们不曾经验过的不属于以往事例的事情作出结论呢?”换句话说,企图靠诉诸经验为归纳法找根据,必然导致无穷倒退。结果是,“我们可以说理论决不能从观察陈述推演出来,也不能靠观察陈述为理论寻找理性论证”。
“罗素的火鸡”的寓言很生动地说明了休谟问题。罗素说,有一只火鸡,农夫每天来给它喂食。这是一只会归纳法的火鸡,在观察了两个月之后,它得出结论,“农夫来到鸡舍,我就有吃的”,之后每天的经历都在证实它的这个结论。但是有一天,农夫来到鸡舍,没有带来食物,而是拿着一把刀把它给宰了,因为这天是圣诞节。
 
对因果关系以及必然性的否定表面上是对经验推理的怀疑,实际上,它同时也给先验论哲学带来冲击。如果彻底否认因果关系和必然性,那么,类似“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必然有产生它的原因”这样的唯理论命题就失去追问的意义,而类似“人是必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是必死的”这样的唯理论哲学中常用的“演绎推理”也不再有效。任何“演绎推理”都以“大前提”的必然性为前提。如果不承认类似“人是必死的”这样的大前提的必然性,演绎推理就无法展开。
 
第一章:对【休谟问题】的证明失效
 
康德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这部书的序言中说:“我坦率地承认,就是休谟的提示在多年以前首先打破了我独断论的迷梦,并且在我对思辨哲学的研究上给了我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
为了解决休谟归纳问题,康德另辟蹊径,将传统的思路颠倒了过来,提出认识的过程不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过程,而是客观去符合主观的过程。康德宣称,“人为自然立法”,并自称为 “哲学中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如何实现这一转变呢?康德说,人类有自己的认识框架,我们把接受的感觉经验以符合我们这一框架的结构呈现出来。如果做一个比喻,这个认识框架就像是一副有色眼镜,客观世界经过这个眼镜之后才被人感觉到。我们看到的,是客观世界经过有色眼镜之后的现象界,而这个客观世界,在康德的话语体系里面叫做“物自体”,是不可知的。康德承认物自体的存在,物自体为认识提供各种感性材料。但感性材料本身只是一种“杂多”,是纷乱无章的。这些感性的杂多,通过知性的认知框架得到综合,形成可以认识的表象世界。这个认知框架被称为“先验预设”,这其中就包括了时空观,以及十二范畴。按照康德的观点,时间和空间,不再是实体存在的方式,而是人认识世界的方式。而被休谟所质疑的因果性,在康德这里成了先天的,因此也是普遍必然的,就避开了休谟的诘问。但是,如果通过归纳法都不能得出因果律,康德把因果律作为先天范畴而直接给予认定,就显得更粗暴了。
 
卡尔·波普尔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坚定反对者,也是证伪主义的提出人。波普尔在其思想自传《无穷的探索》中声称,正是他“扼杀了逻辑实证主义”。虽然他不是有意的,但还是要对这个重要哲学流派的破产“负有责任”。
波普尔提出以“可证伪性”作为科学与非科学陈述的划界标准。在波普尔看来,所有的科学都只是一种猜测和假说,它们不会被最终证实,但却会被随时证伪。像“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这样的命题,并不是归纳得到的,而是一种假说。 如果迄今为止看到的所有天鹅都是白的,那么就暂时接受这种假说。一旦发现了一只黑天鹅,那么这个命题就被证伪了。
从逻辑上说,如果能从理论H推导出具体可观察的命题E,证实主义是认为如果E正确,那么H正确,这在逻辑上犯了肯定后件的错误。而证伪主义的逻辑是,如果E错误则H错误,这是正确的逻辑。
从这点上看,证伪主义在逻辑上是严密的,所以获得了广泛的影响力。“科学只能被证伪,不能被证实”,已经成了一种教条。然而,证伪主义也存在问题,最主要的反对来自于奎因的整体主义。整体主义认为经验并不能证伪理论。科学家设计一个实验去验证一个科学理论,需要用到很多的实验设备,这些实验设备本身就包含有一套理论。比如说,观察行星的轨迹需要用到望远镜,这里面就有光学理论。在波普尔那里,这些实验所用到的理论是作为背景知识,假定是正确的。而在奎因看来,背景知识是可错的,如果实验结果和理论的预测不相符,并不一定证伪理论,也许是实验设备出了问题。所以无法用实验去证伪一个理论。除了来自整体主义的反驳,证伪理论还存在更深刻的弱点:如何证明反例是成立的?
比如说,要证伪“所有的天鹅是白色的”这个命题,只需要找到一只黑天鹅。假设我观察到了一只黑天鹅,如何保证“这是一只黑天鹅”这个命题是真的呢?这是一个需要证实的命题。
对于这个疑问,最强的辩护也只能是如此了,“我观察了那么多年,从来没有看错过,这次也不会错,这肯定是一只黑天鹅”。在这个论述当中,“这是一只黑天鹅”的正确性,需要依赖“我的感官一贯正确”这个全称命题,又需要归纳而陷入了休谟问题。
 
第二章:【休谟问题】的维度
 
休谟认为,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指出,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
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因果联系之间其实存在一个信心或盼望的跳跃,比如我们认为明天必定会来到是基于经验中对昨天今天与明天的“知识”,不自觉的把明天作为今天的结果,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识!
 
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休谟指出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追求【观念的连结】(Relation of Ideas)与【实际的真相】(Matters of Fact)。前者牵涉到的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数学,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后者则是以研究现实世界的情况为主。而为了避免被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归纳思考的原则在于假设我们过去的行动可以做为未来行动的可靠指导、论证的或直觉的:这样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在逻辑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显事实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
 
休谟指出,在以往的伦理学体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思想的跃迁,即从"是"或"不是"为连系词的事实命题,向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连系词的伦理命题(价值命题)的跃迁,而这种思想跃迁是不知不觉发生的,既缺乏相应的说明,也缺乏逻辑上的根据和论证。这个有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以及价值判断不可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的主张,就构成了后世、特别是20世纪道德分析哲学讨论的一个主题。自然主义伦理学用自然(事实)的属性去规定或说明道德(或价值),譬如"A是善的"可以表述为"A为大多数人所欲求的"。持直觉主义伦理学的摩尔把此种观点称为"自然主义谬误",他指出:"善"等基本概念是不可定义的,而是通过人类自身的某种特殊能力(直觉)来不证自明地察知的。情感主义(如斯蒂文森)则指出,伦理或价值语言不过是主体情绪、情感或态度的表达,从而割断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联系。黑尔以维特根斯坦后期的日常语言哲学和约翰.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础对价值语言的日常用法进行考察,提出了一种"普遍规定主义"的思想:道德或价值判断既有规定性,又是可普遍化的,是规定性与可普遍化性的统一。图尔敏从经验性-定义性的视角出发,论证一定的事实断定(G)可以作为一定的价值判断的充足理由(N),试图为事实与价值的"二歧鸿沟"找到勾连的通道。最后,拜尔则通过对道德视点(立足点)的分析揭示了可普遍化概念的诸多方面(如"可普遍传授性")。阿列克西基于对这些有代表性的道德分析哲学之进路、方法和主要观点的梳理,得出如下结论:
(1)道德语言的功能并没有局限于描述经验的或者非经验的对象、性质或关系;
(2)道德论辩是受规则支配的、以理性的方式平衡利益的独特活动;
(3)实践论证(论辩)的规则必须与各式各样的论证形式加以区别;
(4)规范性命题是可普遍化的;
(5)实践论辩对规则的遵从,不同于自然科学的论辩。
 
以前的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像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定性,但是,休谟指出,对于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明确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但它的意思却是否定的,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
 
严格说来,休谟问题并非指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由于事实命题一般以“is”为系词,而价值命题一般以“ought”为系词,所以休谟问题又称“实然与应然问题”。
 
第三章:“是”如何推导出“应该”——解决【实然与应然问题】
 
由“是”推导出“应该”,在此,我首先把其分成两步来完成:
1、由事实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是”。事实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价值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显然,“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物”,只是前者比后者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因为“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客观事物的品质特性,而且还取决于主体的品质特性和介体的品质特性等众多因素。也就是说,“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是由众多简单的“客观事物”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有机地组合而成的复合事物。由此可见,价值关系的“是”是由众多事实关系的“是”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复合而成,或者说,价值关系是事实关系的“函数”。实际上,价值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有序化能量,就是按照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有机地、有序地组合起来的能量,即价值是能量的“函数”。
2、由价值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应该”。 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只是单一性的、确定性的和清晰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可以用“是”来描述;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是多值性的、概率性的、模糊性的时,对于该事物可以运用多值函数、概率论和模糊数学等方法,取其中具有最先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状态与特征确定为“应该”来描述,即“应该”是具有最先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是”。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或可持续的价值最大化,价值关系的“应该”是指所有价值关系中具有最大价值率的那一种价值关系,即价值关系的“应该”是从众多价值关系的“是”之中选取具有最大价值率的那一种价值关系的“是”。总之,“应该”是由众多“是”所组成的函数并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
 
由事实命题推导出价值命题,在这里我认为,也是分成两步来完成:
1、由事实命题可以推导出价值概念。事实命题是关于事实关系的描述方式,事实关系就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在所有事实关系中,存在一种特殊的事实关系,它体现了人类主体与客观事物之间的的相互作用,它就是能够维持和促进人类主体的有序化进程的动力源——广义有序化能量(即价值),对于这种特殊的事实关系最基本的描述方式就是价值概念。也就是说,价值概念是由众多事实命题按照主体的有序化进程为规则所组成的“函数”。
2、由价值概念可以推导出价值命题。以物理学意义的价值概念为基础,可以推演出一个最重要的、最基础的、最普遍的价值命题: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或可持续的价值率最大化,再根据这一命题可以推演出所有社会领域的价值命题,因此由价值概念可以推导出所有价值命题。也就是说,价值命题是由价值概念按照不同的事实命题的要求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
总之,价值命题是由众多事实命题按照主体的有序化进程为规则所组成的函数并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
 
第四章:未深化的【概率学】无法解决【休谟问题】
 
卡尔纳普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试图用概率与休谟问题达成某种妥协。卡尔纳普区分了两种概率,其中概率1,也叫确证度,是他的核心概念,定义为证据e对假设h的确证程度,或者逻辑概率。而概率2是频率概率。
我们在这里就不详述卡尔纳普的确信度理论了。这个理论尽管一度非常被看好,但是也遭到了激烈的反对。这个理论当可以推导出全称命题的确信度为零的结论,这直接和经验相对立,卡尔纳普本人也承认这一点。
 
卡尔纳普采用概率的方法去消解休谟问题,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很可惜,他对概率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存在问题,这是他的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概率。
从纯数学的角度,概率论是一个公理体系。1933年,苏联数学家柯尔莫哥洛夫在他的《概率论基础》一书中,第一次给出了概率的测度论定义和一套严密的公理体系。他的公理化方法成为现代概率论的基础,使概率论成为严谨的数学分支。
 
汉斯.赖欣巴哈(hans reichenbach,1891——1953)是德国著名哲学家,早年在斯图加特工学院、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哥丁根大学学习工程、数学物理学和哲学;在爱尔兰根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
赖欣巴哈早年信奉康德哲学,坚持唯理主义,后受石里克影响,转向逻辑实证主义。不过他自称其逻辑证实主义观点为逻辑经验主义,但基本观点是与卡尔纳普以及其他逻辑实证主义这是一致的。他跟卡尔纳普一样,坚持经验证实原则,坚持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绝对区分,坚持主张一切形而上学命题都是没有意义的伪命题,并主张哲学的任务不是研究世界观或本体论问题,而是对科学的命题系统进行逻辑句法的分析,等等。
赖欣巴哈以概率的意义理论对逻辑实证主义经验证实原则和意义理论作出了某些修正,这正是他的逻辑经验主义区别于卡尔纳普的逻辑实证主义的一个标志。
赖欣巴哈从分析语言着手,探讨了意义问题。他认为,命题是语言的最小单位,因为孤立的语词没有给人任何意义,而只有把它们按一定的语法结构组合起来构成命题后才有意义才有真假可言。他指出命题可以分为两类:
⒈是已经证实的命题,是关于过去和当下的的事实命题。人们能够断定它们的真值,具有二值性。
⒉是尚未证实的命题,如关于未来的事实命题。这类命题人们不能准确的断定真假,只能做出一些预测性的权衡,这种权衡是一系列从最不确定到不同程度的确定,以致非常确定的连续量。它们的精确计量是概率。
 
赖欣巴哈说,一般的逻辑实证主义都采用真值的意义理论,但是这种理论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它只适用于已经证实的命题。对于如“太阳内部温度是4000万度”这样的一个命题就是一个理论命题,只能还原成一组关于电、光、辐射、颜色等等的直接经验命题,他把这种间接命题还原为直接命题而得到证实的方法论原则,称为“复归原则”,但是也是有漏洞的,这会导致一个间接命题与一组直接命题之间并不存在逻辑等值关系。它们是无法“毫无剩余”地还原为直接命题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蕴含关系,而仅存在或然的概率蕴含关系即“概率连结”。(归纳命题)
这样赖欣巴哈就提出了一个新的原则:任何命题,如果有可能权衡其概率的,就有意义,否则就没意义。例如有关未来的普遍性命题,人们虽不能以经验确定它们的必然性,但是有可能确定他们的或然性或概率,因而它们是有意义的。
 
在传统看来,科学知识应该是确定无误的必然知识。由于归纳实施不能从逻辑上找到这种确定性的可靠保证,因而就怀疑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其实,归纳知识并非必然性知识,而只是不确定的或然性知识。比如,太阳过去每天从东方升起,虽然不能保证他今后也从东方升起,但是却说明它今后有可能从东方升起;而且,过去它从东方升起的次数越多,今后它从东方升起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就是说:归纳知识是科学知识,科学知识并非必然是确定无误的知识,而只是或然的概率知识。
因为赖欣巴哈认为,归纳问题的关键是科学知识是否具有必然的确定性的问题,如果坚持“科学知识无错论“,认为科学知识是必然的确定性的知识,那么归纳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最终必然陷入笛卡尔、康德的先验主义或者休谟的怀疑主义;反之,如果抛弃科学知识无错论,坚持科学知识可错论,认为科学知识不过是一种不确定的概率或假设,那么上述”归纳问题“就不存在了。
 
第五章:需要建立一种【理解的归纳性】——贝叶斯的路
 
以前解决火箭上天。就是一个小垫片损伤,箭掉地了。这就是说一个复杂系统包含(极)多因素,你要限定它完成一个必然结果(上天),就必须避免几乎所有的、可能导致结果歧化的可能。于是就用些概率方法来避开灾难性问题了。.....
所谓佛说的“因果报应”,那本来该报应我的,结果我嫁祸于你,我不就没报应了么!报应到窦娥,窦娥就是这么冤的!屈原本来都被流放出局了,还执念那个“因果”屁事儿,所以与石俱浸了......那么所以最好别信佛说的!见好的就抢(进取),见不好就跑(改革),天塌了让大个儿的去抗去......爱报应谁就报应谁就对了!
 
一个家庭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是男孩,问另一个也是男孩的概率多少?如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没有“那个家庭”,那么生出一个男孩的概率必然是1/2。可是对那个家庭来说,(相当于我们换了一个样本空间)一共就是{男男,男女,女男}三种情况,那么即是1/3。
我想,任何一个进入【概率论】大门的年轻人,一定会在学习的过程中对这套理论的逻辑自证性有所怀疑,或者对那些“样本空间”里的“变量”和“空间”里那些“原本存在”的“变量”间的关系有所困惑的。至少,我是这样的。我们可以设计这样的序列。一开始按照30%的可能性产生事件A,在某个时间点上,按照50%的可能性产生事件A,经过足够长的时间,使得N(A)/N为40%,然后再按照10%的可能性产生事件A,经过足够长的时间,使得N(A)/N降为30%,反复操作下去,那么N(A)/N就在30%和40%之间来回震荡,没有极限,也就是概率不存在。
虽然数学上可以设计出这样的序列,但是我们的物理世界却不是这样运行的。我们假设物理世界是具有同一性的。我们进行随机试验的时候总是针对一个物理系统,这个系统会以一定的可能性产生事件A,这是物理系统的一个特性。如果系统的特性发生了改变,意味着物理系统的结构发生了改变。而我们认识世界的时候,只能认识保持同一性的物理世界。因此我们把概率存在作为认识世界的前提,这是事物具有同一性所要求的。
我们以罗素的火鸡作为例子。那只懂归纳法的火鸡,认为主人一来就是给它喂食的,但是到圣诞节这天却被杀了。这说明什么?说明系统发生了重大改变,由平常的日子转变到圣诞节,人的行为发生了改变。火鸡的归纳法并没有失效,它只是不知道系统发生了改变。如果系统中存在有规律的变化,仍然可以从更大的视角看成一个系统,归纳仍然有效。比如,如果把视角换成鸡舍旁边的一只冷眼观察的母牛,它观察了很多年后,可以归纳出更加全面的结论:平常喂食,圣诞节杀鸡。如果是概率归纳,需要用到稍微复杂一点的联合概率的概念,就不详细介绍了。如果小行星撞了地球,那么母牛的归纳结论又错了。原因还是相同的,是系统发生了变化。显然,我们不会把母牛的错误归咎于归纳法。
现代的物理学告诉我们,宇宙有开始,也有结束。 从这个意义上说,“太阳每天都会升起”在100亿年之后肯定是不对的,那个时候地球和太阳都已经不存在了。 所以,我们从根本的观念上来说,不能期望有一个永恒的真理。我们得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是为了指导未来的实践。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并不需要得到的结论是永恒正确和绝对正确的,只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以非常高的可信度正确就可以了。如果假设我们认识的对象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同一性,那么归纳针对这样的系统来说就是有意义的。实际上,我们在生活实践当中已经不自觉地采用了这样的假设,并且通过归纳得出来的结论也在无时不刻地指导我们的实践。但是,针对休谟的诘问,我们需要在理论上提供严密的论证。要达成这样的目的,概率无疑是我们需要采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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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1-07-07 21:49:49  更:2021-07-07 2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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