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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自由”的高处不胜寒——“沈巍”的精神枷锁》[第1页] |
作者:柳艺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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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高处不胜寒——“沈巍”的精神枷锁》 |
皮裤哥也很自由 |
引论:人生而自由,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 |
最近在抖音上火起来的流浪汉沈魏,由于是一夜爆红,引发了媒体的关注和热议,形成了所谓的“大师在流浪,小丑在殿堂”的论调。更离奇的是有人不远千里到上海,就为了见上沈魏一面,录一段可供抖音播放的视频,或合个影,也算平生与“大师”有一面之缘了。有一个人去的,也有组团去的。据说沈魏所在区域的周边宾馆、餐饮业的价格也上涨了,貌似一个流浪汉盘活了一小片实体经济和添旺了一大片流量经济。因为有太多的人蜂拥而至慕名而来,形成交通拥堵数千人空巷的奇观。 |
这人都是怎么了? 为什么在当下移动互联网发达的时代,能形成“沈魏现象”?本文试图解读一下。 沈魏何许人也?网上开始爆料:54岁流浪汉沈魏,原本是87届复旦大学高材生。在上海徐汇区某审计局工作,一场车祸,夺走妻女性命,精神受创。后因倡导垃圾分类四处寻找垃圾被认为脑子有病,目前虽有收入但还是坚持选择了流浪,一身褴褛,但是爱学习爱知识,嗜书如命。 |
综合各种资料信息判断,沈魏的流浪不是因为生活问题,也不是因为家变造成精神受创,而是自己的习惯和理念。为此,他付出了代价。本是一名仪表堂堂的公务员,因为拾捡垃圾,被单位劝退待岗,一待26年。几乎是单位,家人,邻居和整个社会一起抛弃了他。有人在这里谈论自由和独立,认为沈魏的选择值得尊重。可事实是,捡垃圾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流浪可不是。垃圾分类理念无可厚非,我们每一个城市的垃圾转运车上都赫然写着“垃圾分类让城市更美好”的标语。但社会并不能给沈魏这样的人提供很好的垃圾分类的场所。单位不许,家里不许,房东不许,城管不许,一直东躲西藏,风餐露宿。请问沈魏自由吗? |
沈魏已经长期习惯了他自己的生活。捡垃圾,分类,读书,安安静静,悠然度日。 但显然目前媒体的介入干扰到了他的生活。他自我体认的自由和自在的梦幻王国,正在被打破。他排斥,他劝诫,他无奈,但是谁在意他呢?大家付出廉价的同情这个可以理解。但谁给过他真正的关怀? |
我们不能总是唱高调,把沈魏的处境描摹成高士一样的大隐境地,所谓的自由和自在都是私密的,并不具有魏晋风度。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沈魏把自我深深囚禁在了一袭乞丐装里,从肉体到精神。他基本上丧失了返回正常人生活轨道的能力了。如果沈魏是我们的亲人和朋友,谁会毫无心肝地夸赞他的自在和自由呢?一个职业演员,是可以随时黄袍和丐装加身的,演完脱掉即可。但沈魏不是,沈魏不能。他的身心已经与丐装长在一起了。还有人认为,沈魏的行为是行为艺术,这更不靠谱了。他不是演员,他就是他本人,他是被生活的列车甩出车厢的人。 |
不明觉厉,抛开出现其他隐情的概念的情况,他个人以自身思维对于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吧,之所以受到这么大关注,感觉更多的因为与众不同,人们第一时间很难接受和自己行为方式差别过大的人,只是一种生活方式造就了思维方式。 我个人对于他的选择不置可否,表示尊重,对于我有启发的我会表示感激,不同的也表示尊重。 回帖主要为了表示又见到一个之前没见过的小吧,入门拜山。 |
第一部分:自由的概念 |
“自由”是个古老的概念。自从人们对“自由”的最初认识和理解到“表达自由”思想观念的形成,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漫长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纯粹哲学意义上的思考,还是政治哲学领域中的演绎,或是实践过程中的再认识,“自由”始终是表达自由思想中最基础、最核心的概念。因此,在对“自由”内涵及衍变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理解表达自由,极为必要。 |
在英语中,“自由”一词有两种表述形式——“freedom”和“liberty”,在使用时间上,“freedom”比“liberty”要早得多。政治文本中的“自由”(freedom)一词最早见于公元前24世纪,在一个描述苏美尔城邦之一的拉格什 的社会和经济自由恢复的文本中被使用。在公元14世纪“自由”的另一表述词汇liberty出现以前,freedom主要是指个体免于奴役的自由状态(personal liberty) 和从罪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liberation from the bondage of sin) 之意。 |
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许多文学作品中都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上述对“自由”的理解是在对奴隶制的反思与反抗以及宗教观念的约束中交织形成的。当时的许多作品中都渗透着对自由直接或间接的理解。如公元前426年,欧里庇德斯在其作品《贺卡柏》(Hecuba) 中写道:“没有人是完全自由的。他要么是财产的奴隶,要么是命运的奴隶,或受役于律法,或受役于那些让他无法依照自我意愿行事的人。” 直接对免于束缚的纯粹自由观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贺拉斯在其《讽刺诗》中也谈道:“谁人自由?是那些能够控制自己情绪的人,那些对需求、死亡和镣铐无所畏惧的人,那些能坚决抵制个人欲望并看轻一切荣耀的人,那些完全靠自己、性格也被磨得毫无棱角之人。” 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不仅可见对自由的理解,更可以看到对自由重要性的强调。约翰·里格特在其作品中曾引用一句古老的箴言:“人之失去自由即失去一切。” 菲利普·麦西格在《米兰公爵》中也对自由着意笔墨:“愿你拥有你的自由,在你享有它的时候,也请允许我拥有我的……” 这些文本中所使用的均为“freedom”一词,不仅强调了人的行为不受制约,而且更多地强调精神层面的自省和信仰层面的自我解放。该层面的自由含义在其后西塞罗、斯宾塞等人对自由的思考和阐释中得以延续,并被赋予新的内涵。 |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凭实力流浪,社会越文明越包容,世界足够大,容得下少数的异己分子。 |
公元14世纪“liberty”一词出现以后,“自由”的两种表述形式常被混用。“liberty”源自拉丁语的“liberlas”,在内涵上与“freedom”有重合之处,都可以指一种不受束缚的状态,指一种从被奴役、被压迫和强制权力中的解脱,两者在宗教和政治层面也常常存在互为解释的情况。 政治理论家汉纳·F.彼特金在考察了这两个词的不同词源后指出,“freedom”来自德语,通过盎格鲁-撒克逊人传递给英国人,而“liberty”则是带有古法语的拉丁语,该词通过诺曼人传到英国,由此形成了英语中两个单词并用的情况。 如理查德·来弗莱斯在《致狱中的木槿》诗中同时使用了“freedom”和“liberty”两种对“自由”的表述:“如果我有爱的自由(freedom),在灵魂深处,我即是自由的;就连空中翱翔的天使,也喜爱这种自由(liberty)。” 这两个词的意义常常是差别不大,或是互为说明的。 |
即便如此,英文中这两种对“自由”的表述仍存在细微的内涵的差别,在“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的理念形成之后尤为明显。 霍布斯在阐释自由国家和个人自由的关系时,坚持认为罗马作家们和他们的当代追随者们笔下的自由(freedom),并非真正的“个人的自由”(liberty of particular men),而仅仅是“共和国的自由”(the Liberties of the Common-wealth) 。霍布斯的这一看法很快得到费默(Filmer)的认同 ,并在当代哲学家们如本杰明·康斯坦特和以赛亚·柏林那里得到反复论证。 |
从这两种表述的使用情况来看,在免于束缚的一般自由意义层面上,“freedom”和“liberty”无甚差别,很多情况下可以混用或者并用。例如在1484年的《卡克斯顿寓言》中就将这两词“自由重于金银” 并列使用可以看出,虽然两词之间的区别并不明显,但在文字中已将其区分。 |
从词汇的组合使用角度来看,虽然这两种对“自由”的英文表述使用较为混乱,但人们曾试图将之区别开来所做的努力也依稀可辨。就现行可查到的文本来看,我们可以找到诸如“市民自由”(civic freedom)、“话语自由”(freedom in discourse)、“劝导自由”(free expostulations)、“语言自由”(free language)、“观点自由”(freedom of opinion)、“宣传自由”(freedom of propaganda)、“宗教自由”(religious liberty)、“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等以“freedom”来定义的各种自由,也可以发现诸如“信教自由”(liberty of conscience)、“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出版自由”(liberty of the press)、“言说自由”(liberty of speaking)、“写作自由”(liberty of writing)、“预言自由”(liberty of prophesy)等以“liberty”来表述的一些自由。 |
根据《韦氏大词典》中的解释 ,“freedom”政治层面的含义有三:一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二是公民受到基本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自由;三是公民自由表达个人的思想、良知意见及宗教态度的权利或特权,这项权利不得受到无理的限制或任何形式的不合适的制约。而在对“liberty”的定义中,除了强调“权利”的含义外,还增加了“权力”的概念,将这种自由定义为个人选择的权利。这种自由权包括四种形式: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个人自由(individual liberty)、个性自由(personal liberty)。在这种自由的语境中,自由与免责(immunity)和司法(jurisdiction)等概念密切相关。《韦氏大词典》中所给出的解释将古老的“自由”(freedom)与“自由”(liberty)连根拔起,移植到当代意义的盆栽之中。 |
实际上,关于自由一词,始终没有一个好的定义,但是从狭义上来解释“自由”还是很清楚的。 自由的一般意义可定义为人的一种状态,即他的行动不受除自己意志和及天性外的任何限制。 |
一个人不受其他某人或某些人武断意志的强制,这种状态常常被看作“个人的”或“人身的”自由。 关于“自由”一词,我们所用的概念似乎是它的原始意义。人,在进入文明史时是被分成自由和不自由两类的,这一区分有着某种特定的意义。自由人的自由是有很大差别的,但这仅仅表现在他们所拥有的独立性的程度上,而这种独立是奴隶所不曾拥有的。自由历来指人们按照自己的决定和计划去行动的可能性,与此相反的一种状况是某人不得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在他人专断的强制下被迫以特定方式去行动或放弃行动。因此,对自由的传统解释是:“不受他人武断意志的支配。” |
“自由”的这个原始意义,有时被认为是流于粗俗,但考虑到那些哲学家欲使其高雅反而导致混淆的结局,我们最好还是接受它的原始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原始意义比较明确,它指一件事,也仅指这件事——即我们所希望的一种状态,这不同于别的定义,尽管也叫“自由”,却是指我们希望的其他许多事。我们将会发现,严格地说,这些不同的“自由”不是同一种类的不同变种,而是完完全全的不同种类;而且相互之间是矛盾的,所以必须明辨。尽管从某种角度上看,列举不同种类的自由也说得过去,但就我们所说的自由而言,“免于……的自由”(freedoms from)和“能做……的自由”(freedoms to)是一码事,程度不同,但种类是一样的。 |
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专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能够侵害它的惟有他人的强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某人在某一时刻内所能选择的行动范围,同自由并无直接关系。譬如,某个攀岩者遇险,发现仅有一条路可以脱身,这时,尽管他别无选择,但却享有自由。即使这个攀岩者跌入深涧,不能复出,人们也不会失去对原始意义上的自由的情感。说其“自由被剥夺”或“成为俘虏”,都只是形象比喻。 |
某人在行动上有多少条路可供选择,这个问题固然很重要,但与自由不同。自由是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自行其事。在多大程度上他能够自己确定其行为方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根据自己所执著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根据别人为实现其意图所设定的强制条件去行动。一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选择范围的大小,而是取决于他能否自己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或者说,他人能否迫使他按照他人的意愿,而不是他自己的意愿来行事。因此,自由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具有自己有保障的私人空间,在这一空间内,有许多事情是别人无法干预的。 |
若要更为准确地把握“自由”的概念,首先要系统地考察“强制”这一相关词的含义。但在此之前,我们还要对自由的原始意义和其他意义作一番比较,以弄清自由的真正内涵。与原始意义上的自由一样,其他意义上的自由也是大多数人所希望的状态;二者之间还有一些别的关联,所以用词相同。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尽量明确地指出它们的差异。 与我们的用法不同,自由在一般人看来,首先是指“政治自由”,亦即人们选择政府、参与立法和控制行政的权利。这实际上是把自由的原始意义运用于作为整体的人群而形成的一种集体自由。但是,在这个意义上的“自由的人民”并不一定就是“由自由人构成的人民”;人们也并不一定非要先享有这种集体自由,然后才能获得个人自由。 |
康德说真正的自由是指:人在实际生活中,不受外界任何外在于自身的因素约束并且摆脱肉体本能而按自身立法行事标准的自由意志;换句话说,就是其核心思想:“纯粹理性”。对于他而言,无论理性与感性都是不自由的,因为理性要遵守理性的规律如逻辑,而感性要遵守感官的认识形式。但是,虽然认识活动必须遵守认识的规律,但有一个自由,那就是能够进行选择,例如有人向你乞讨,你大可以选择给或不给,这不受任何规律的限制。所以,如果理性能够彻底摆脱外界包括经验与情感,那么这样的理性就是纯粹的,而纯粹的理性就是自由——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外在东西决定的存在。因此,康德用这样的“意志”代表心灵三种活动中自由的一面,称之为“自由意志”。如果一个人遵从这种自由意志,则他无论在怎样的必然性偶然性面前就仍然是完全自由的。所以,他完全可以不按其他任何外界的道德律令行事,因为他的内心里很清楚他本来“应当”怎么做;而且当且仅当他那样做了,他才是个真正自由的人。而这种一个人自己为自己定下的规律守则,就是自律。康德坚信,人是理性存在者,不受经验的因素所决定,因此每个人都可以是自由的。他还指出,这样的自由是人们所有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因为惟有这样自由的人才能够自觉主动地发自内心地行善,而不是被迫地做什么;而惟有这样自觉主动发自内心的善行才有道德价值;如果一个人是被迫做出的事情,那这些事情就即不是善,也不是恶,而是一种对外界因素的服从。 |
显然,我们从精神层面谈论“自由”,它还是会存在歧义,例如,所谓“内在的”或“形式上的”(有时也称“主观的”)自由,通常被称为“个人的(精神自由)”。它是指个人根据自己考虑成熟的意愿、理智或持续长久的信念,而不是根据一时冲动或形势来行事的程度。然而,“内在自由”的反面不是他人的强制,而是一时的感情、道德或智慧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影响。如果某人没有完成经深思熟虑要干的事情,如果某人在关键时刻因丧失意志力而未如愿,我们都可以说他“不自由”,成了“感情的奴隶”。再如人们只要信息灵通本可大功告成,但无知和迷信妨碍了他们,对此我们也可以用“内在自由”一词,或者说“知识使人自由”。 |
个人面对多种选择能否机智地做出并坚持他自己的决定,与个人是否受到他人意志的强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当然,二者也并非毫无关联,譬如同样的情况,对某些人已经构成强制,对另外一些人却只是容易克服的一般困难,而且究竟如何完全取决于相关者意志的强弱。就此而言,“内在自由”和“没有强制的自由”将共同决定该相关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其知识来选择机会。既然如此,区分二者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内在自由”和哲学上关于“意志自由”的概念混乱有关。人们曾经错误地认为“科学决定论”,使个人责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对自由理想的损害,莫过于此。 |
用同一个词将个人自由和其他自由混淆起来是及其危害的。它指的是我们简单提及的、用“自由”来指代身体方面“做我想做之事的能力”,亦即如愿以偿的能力,或者说是我们所能选择的程度。很多人都曾做过这种“自由”之梦,梦见自己会飞,能摆脱地球的吸引力,“像小鸟一样自由”地飞往自己想去的地方,或者能随心所欲地改变环境,等等。 这种对自由的比喻式用法,长期以来流传甚广,但过去还很少有人真正将这种意味着无所不能的、“逾越所有障碍的自由”混同于任何社会秩序下皆能获得的个人自由。如果将自由混同于力量的做法一旦被认可,那么,利用“自由”一词的魅力来摧毁个人自由的诡辩将永无止境,打着自由的旗号怂恿人们放弃自由的花招也将永无完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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