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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什么是道德的基础?》[第1页]

作者:柳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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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伦理学第二篇——什么是道德的基础?》
 
绪论:从人的德性知识转向到哲学的道德理性
 
在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的意志,没有什么能被设想为可被称作无条件的善的东西。聪慧、机智、判断力以及心灵的其他才能,不管你如何称谓它们,或者作为气质上的特质的胆识、果断以及坚韧,毫无疑问,在许多方面都是善的并且令人想望。然而,如果要运用这些天赋才能和这些在特有性状上被称为品质的意志,不是善的话,则这些天赋才能和品质也可能变得极其恶劣而且有害。对于命运的恩赐,也同样如此。权力、财富、荣誉、甚至健康以及通常的福利和舒适满足,这些通常称之为幸福的东西,如若没有一个善的意志去匡正它们对心灵以及其行为诸原则的影响,以使其与善的意志之目的普遍相合,那么它们就会引发自负甚至骄横。更不用说一个毫无纯粹而善良的意志的特征但却享受无尽的荣华富贵的人,其风貌绝不会给一个有理性而毫无偏见的旁观者以愉悦之感。这样说来,善的意志甚至是成幸福之价值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某些特质,似乎有助于这个善意志,而且可以促进其发挥作用,但是,尽管如此,它们却并不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相反,它们倒是要一个善良意志为前提,这一善的意志限制我们对这些特质持有的不同的合理的尊崇,而且不允许把它们被看做是绝对的善。在情绪和感情上节制有度、自我克制以及冷静思虑,不但在许多方面来讲都是善的,甚而似乎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但是,无论它们如何无条件地被古人赞誉,它们也还远不是无条件的善。因为若不以善的意志为原则,这些特质也可能变成极端的恶,一个恶徒的沉着冷静,比起没有这一特质来,不但更加危险,而且在我们看来,也更为可憎。
 
善良意志之所以为善,并不是因为它所促成的东西和它所实现的东西,也不因为它易于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仅仅是因为意愿而善,也就是说,它是善本身。并且,就其本身来说,它自身就尊贵无比,任何为了一种偏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这些偏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纵使有这样的情形发生,由于命运特别不幸,或是由于般无情的自然的吝啬供养,这意志会完全缺乏实现其意志的力量,即使为实现其目的而竭尽自己所能,仍然毫无所成,而仅仅剩下善的意志本身(善良意志并不单纯是一个愿望,而是能汇集我们力量中所有手段的意志),它都仍然如宝石一般,放射着自己本来就具有的光芒,就好似某个自己本身就具有全部价值的东西一样。善的意志有用或是毫无成果,既不能够给这一价值增加分毫也不能够减损分毫。其有用性只是它的一个外在镶嵌物,为的是我们在交往中能够更方便地运用它,或是去吸引那些尚不是鉴赏家外行人的注意力,但却不是为了向行家们推荐它或借此决定它的价值。
 
但是,在独立意志(对其不计任何功用)的绝对价值的观念中,有甚为奇怪之事,以至于尽管一般常识都一致同意这个观念,怀疑却仍然必定发生,以为在这种观念背后也许暗藏着不切实际的空想,并且也许在自然指派理性为我们的意志的主宰时,我们误解了自然的意图。因此,我们应从这个观点来考察这个观念。
 
在一个有机存在着,也就是说,在一个与生命恰相适应的存在者的自然结构中,我们设定有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这就是,在这里没有一个器官不是最合适且最能适应其意图的。现在,在一个既有理性又有意志的存在者中,如果它的保存,它的福祉——一句话,它的幸福——真的是自然之目的的话,那么,自然选择被创造物的理性作为实现这一意图的执行者,这种安排就太拙劣了。因为被创造物为达此意图而所必需执行的所有行为,以及它的行为的全部规则,若是由本能来支配的话,比起由理性来支配,将会更加恰切,更有把握达到目的。而且,在这本能之上,如果也要把理性赋予这最受眷顾的被造物,那么,理性所唯一能做的就是对自然所予的幸福构造给予悉心关注,去赞誉它,去尽情享有它,对自然的恩赐感恩戴德而已,但是,理性之赋予,不是为了这存在者把欲望的能力置于理性微弱而虚妄的指导之下,并干预自然之意图。总之,自然定会仔细谨慎,不会让理性闯入实践应用领域,也不会让它有这样的假想,以其浅薄的见识,就能为自然自身想象出实现幸福的方案和完成方案的手段。自然不仅会考虑目的的选择,而且也会考虑手段的选择,以其深远的见识,自然定会将目的与手段两者完全付托于本能。
 
事实上,我们发现:一个有教养的理性越是蓄意盘算着要致力于生活上的享受与幸福,这个人也就越发得不到真正的满足。从这一事实来看,在许多人那里,就产生了某种程度的理论厌恶症,憎恨理性,如果他们能够坦然承认的话。特别是那些在使用理性上最有经验的人更是如此。因为在这些人算计了他们得到的全部来自——我不说是来自日常奢侈品技艺的发明——科学的利益之后(归根结底,科学在他们看来也只不过是知性的奢侈品而已),他们就会发现他们实际上得到的不过是使他们肩负了更多的困苦,而不是幸福的获得;最后,他们只会嫉妒而不是藐视这样一些人的通常行径:这些人仅仅顺从自然本能的更好指使,而且不让理性对他们的行为有更多的影响。而且,我们至少必须承认,对驾驭世界之善的抱怨态度或是忘恩负义,决不会老被发现在这些人身上,他们调和甚而驳斥那些对理性的极高赞誉,因为对生活的幸福与满足的益处被认为是由理性提供给我们的。而他们的判断却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观念,即他们为之生存的是另外且更有价值的目的,而不是幸福,他们的理性正是意图如此,因此,这一目是最高的条件,而人们各自的个人目的的大部分都必定是由此而被推演出来的。
 
然而,理性在有关意志的对象和为了我们全部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需要能成倍增加)的满足上,并不足以可靠地去指导意志,而就达到此目的来说,天生的本能反倒能有更大的确定性。但是理性是被作为一种实践能力而赋予我们的,理性这种实践能力意指理性对意志有影响力。因为自然已在别处把才能分配给它们,以很适宜于它们所履行的功能,所以理性的正当的功能必定是产生在其本身即是善的意志,而不是仅仅作为手段的善,就产生在其自身即是善的意志来说,理性是绝对必要的。这个意志实际上虽然必定不是唯一而完全的善,却必定是最高的善,是其它所有东西的条件,甚至是对幸福的欲求的条件。在这种情下,下面这种看法就与自然的智慧完全一致了,这就是,为前者无条件的目的而要求的理性的培养,至少在这个尘世中,就在许多方面——固然,这些方面可能减少到几乎没有——限制了那有条件的目的,即幸福的获得。人们认为在这里自然不算没有适宜地达到它的目的,因为作为以建立善的意志为最高实践使命的理性,只能得到它自己独有的种类的满足,也就是这样一种满足,它来自由理性所决定的目的的达成,即使这种满足会使偏好的目的大为受损。
 
那么,我们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关于意志的观念,它被尊称为自身之善,而且其为善并不因为别的任何东西。这一概念为自然健全的知性所固有,故而这一概念与其说需要教导,倒不如说只需要把它解释清楚。在对我们行为的全部价值的评估中,这一概念总是居于首要位置,而且是其它所有东西的条件。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这里以责任概念来考察。这个责任概念包含了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也包含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但是这些限制和障碍并没有把它遮蔽起来而使它不可认识,反而因为通过比照,使它显露出来,照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
 
在这里,我且把被认为与责任相抵触的所有行为忽略不谈,即使这些行为或在此一方面或在彼一方面可能有用。就这些行动来说,由于它们与责任相冲突,所以就根本不会引发关于这些行为会否出自责任的问题。我也不考虑那些已经与责任合乎一致的行为,对这些行为人们并没有直接的偏好,人们之所以做出它,是由于受迫于另外一种偏好的驱使。因为很容易分辨一个与责任一致的行为,是出自于责任还是出自于某种私有的目的。但是当行为与责任一致,此外,行为的主体对其又有一种直接的偏好时,要分辨出它们的区别就相当困难了。例如,商家不应该向无经验的顾客索要过高的价钱,实际上,这是一个合乎责任的行为。凡是在生意场上,明智的商家都不会索要过高的价钱,而是对每一个人都保持一个固定的价格,以使小孩子也可以买到像其他人一样便宜的东西。因此,这项交易诚实无欺。但是这并不足以证明这样一个信念,这个商家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出自责任和诚实的原则。而是他自己的利益要求他这样去做;但是在这之外,我们却不能设想,他对购买者还有直接的偏好,就好像他没有给其他顾客以价格优势,是出自爱心一样。因此这个行为既不是出自责任,也不是出自直接的偏好,而仅仅是为了私有的目的。
 
另一方面,维持一个人的生命是一项责任,而且每个人都有一个直接的偏好去维持其生命。正因为如此,大多数人对维持生命所持有的焦虑,是没有内在价值的,而且他们如此做的准则并没有道德的意义。他们是依照责任来维持生命,而不是出于责任来维持生命。但是如果逆境与无望的忧伤完全夺去了对生命的兴趣,如果遭此不幸的人,意志坚强,对他的命运宁可愤慨不平,并宁愿求死,也不心灰意懒,垂头丧气,然而他不爱他的生命却仍然保持着他的生命,他之所以如此,不是出于偏好和恐惧,而是出于责任——那么,他的准则就有道德的意义。
 
尽其所能对人友善是一项责任。另外,还有许多人天生就是如此地富有同情心,以至于他们全无虚荣和自私的心机,他们在撒播快乐时找到一种内在的满足,在尽可能的令其他人的满意中找到快乐。但是我认为,无论这类行为是怎样合乎责任,无论怎样亲切,却并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它和[行为来自于此的]其他偏好处于同一层次,像对荣誉的偏好,如果这种偏好幸而定向于事实上合乎责任的领域,并普遍有用,也因此而受到褒奖,则它自是值得赞誉和鼓励,但却不值得崇敬。因为这个准则缺乏道德的意义,即道德的行为不是出自偏好而是出自责任。设想对人类友好的心灵被他自己的忧伤所笼罩,并扑灭了所有对他人命运的同情之心,他虽然还有能力去解救处于困境之中的人,但是别人的急难却并不能触动他,因为他只专注于自己的忧伤。现在设想,他不受偏好诱惑,而是挣开这死寂般的麻木不仁,并是仅出自责任而不是出自任何偏好来执行他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首次具有了真的道德价值。进而,如果自然在此人的心中置于很少的同情心,如果他虽然诚实,却由于性情冷淡而对他人的苦难漠不关心,也许是因为他自己被赋有特别的耐性和坚韧的天资,而也期望甚或要求他人也应该有同样的天资——像这样一个人定然不会是天生卑劣之辈——难道在他自身之内,他就找不到这样一个根源,由此而给他一个更高的价值,比通过拥有一个天生的好气质所可能得到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吗?毫无疑问这是真的可能的,纵使自然没有使他成为一个慈善家。因为正是在这里,这种品质的价值显露了出来,这个道德的价值无可比拟地是所有价值中最高的价值:他布施恩惠,不是出自偏好,而是出自责任。
 
保证一个人自己的幸福,至少是一项间接的责任,因为一个人受到多种忧虑的压力,对自己处境的不满,不满足的心境,很容易变成一个大的诱惑,使你背弃责任。但是,即使抛开责任不谈,所有人都会对幸福有最强烈和最深切的偏好,因为,所有的偏好都汇集在这个关于幸福的观念中了。但是,这个幸福的概念,常常是如此规范的,以致它注定会阻挠某些偏好,人们不能从那些置于幸福名下的所有偏好的全部满足中,制定出一个明确无疑的概念来。因此,这种情况并不奇怪,一个简单的偏好,它所许诺的内容之明确,它可能被满足的时间之具体,反倒比一个起伏不定的观念更有分量。例如,一个痛风病人,可能选择去享受他现在所喜欢的东西,而忍耐他将来会喜欢的东西,因为根据他的盘算,至少在这种处境中,他不会为那种对可能存在于将来的健康中的幸福的虚无飘渺的期望而牺牲眼前的享乐。但是,即使在这个例子中,如果对幸福的普遍偏好没有影响他的意志,如果对他来说,健康在他的盘算中,不是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像在其它所有场合一样,这里也存在这样一个规律,即增进幸福并非是出自偏好而是出自责任的规律。只有从这个规律出发,他的行为才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无疑地,我们也应该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圣经》中的那些篇章,在《圣经》中,告诫我们要爱我们的邻居,甚至去爱我们的敌人,因为作为偏好的爱是不能被告诫的。然而出自责任的善行,即使没有偏好去驱使它,甚至与自然而不可抗拒的厌恶相对,它却是实践的爱,而非病态的爱;这种爱存在于意志之中,而不存在于情感的嗜好中,存在于行为的原则中,而不存在于慈悲的同情中,只有这种爱才能被告诫。
 
[这样,道德的第一个命题就是: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其必须是出自责任而被做。]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自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并不来自于通过此行为而要实现的目的,而是来自行为被规定的准则。因此,它的道德价值并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仅仅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与欲望力的任何对象无关。由前面的讨论,就会很清楚地看到,我们行为所可能有的目的,以及作为意志的目标和偏好的行为后果,都不能给行为带来任何无条件的和道德的价值。如果这种无条件的道德价值不在于与期望的后果相关联的意志那里,那它会在什么地方呢?它只可能存在于意志的原则中,而与由行为所实现的目的无关。因为意志就好像处在一个十字路口一样,它正处在作为形式的先天原则与作为质料的后天动机之间。既然意志必须被某种东西所规定,那么如果一个行动是出自责任而做,那么它就必须被意欲本身的形式原则所规定,因为一切质料的原则,在这里都已被抛弃。
 
第三个命题,作为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我愿做如下表述:责任是出于尊重规律而做出的行为的必然性。我可以对我所设定的行为后果的对象有偏好,但是我从不会尊重它,这恰恰是因为它仅仅是意志的一个后果,而不是意志的一个活动。同样,我也不会对任何偏好有尊重,无论这种偏好是我自己的,还是别人的;对自己的偏好,我至多可能赞许它,对别人的偏好,我甚至会喜爱它,即是说,认为它有益于我自己的利益。只有那些只是作为根据而不是作为后果与我的意志相联系之物,也只有那些不是服从于我的偏好而是驾驭我的偏好,或者至少是在做出选择时把偏好排除在考虑之外——总之,是为了规律自身——的东西,才能作为我尊重的对象,也因此而成为一条戒律。现在,作为出自责任的行动就整个地排除了偏好的影响,同时也排除了意志的所有对象的影响,这样,在客观方面,除了规律,没有任何能规定意志的东西留存下来,在主观方面,除了对实践规律的纯粹敬重,也没有留下来别的什么东西。这个主观的成分就是这样一个规则:我应该遵循这样一个规律,即使它阻挠了我所有的偏好。
 
因此,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在于这个行为所期望的效果,也不在于从这预期的效果中借得动机的那种行为的任何原则。因为所有这些效果(我自己的处境的舒适,甚至别人的幸福的增进)都可能通过其他因素产生,却不须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而最高的、无条件的善却只能在这样的意志中找到。因此,这卓越的善可能仅仅存在于规律自身的概念中(这个概念可能只在理性的存在者那里才出场),正因为如此,规范此意志的根据才是这个概念,而不是预期的效果。这个我们称之为道德的卓越的善,已经出现在那个根据这一概念而行动的人中,而不必首先在结果中才能找到它。
 
但是,究竟会是哪种规律,它的概念必定决定意志,而不必考虑预期的结果?单是在这种条件下,意志才能被称作绝对而无条件的善。既然我已经从意志所服从的任何规律中剔除了那可能发生在意志身上的所有冲动,那么,除了行为对此类规律本身的普遍符合外,就没有任何能够充当意志的原则的东西留存下来。这即是说,我从来也不应该以我自己也不愿意的方式去行动,这样方能使我自己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有效的规律。如果责任不想成为一个徒然虚构和空幻的概念,那么,单纯对规律自身的符合(不须假定任何应用于某些行为的特殊规律为前提),就作为意志的原则,而且它必须作为这样一个意志的原则。人们的通常理性,在其实践判断中,完全与此一致,而且通常都把这一原则放在心中。
 
比如有这样一个问题:当我身处困境,我是否可以许下诺言而有意不去遵守?我很容易分辨这个问题所可能有的两个意思,这就是,许下一个虚假的诺言是否明智,或者许下一个虚假的诺言是否符合我的责任。毫无疑问,前一个意思可能常常是这样一种情况,虽然我很清楚仅仅以这种权宜之计来逃脱眼前的困境不足够成分,但是我还必须考虑,是否会有比眼前更大的困难会因为这个谎言在随后的生活中涌现出来。即使用尽了我所能设想的一切狡计,这后果仍然不能被轻易预见。一旦失去信任而可能给我带来的不利,会比我现在所企求摆脱的不幸更为大些,而且依照普遍规则行动并养成习惯不去许诺任何无意实现的承诺,这是否更为明智还很难讲清楚。但是我很快就看清楚了,这样一个规则只是基于对后果的一个忧虑。
 
然而,出自责任的真诚与出自对不利后果的恐惧的真诚完全是两回事,因为在前一种情形中,行为自身的概念已包含着为我的规律,而在后一种情形中,我还必须首先四处寻找什么样为我的结果可能与行动相联系。所以要是偏离了责任原则就肯定是恶,而对我的明智准则的不忠却可能时常对我有利,虽然遵守这个准则确实会更加安全。要对一个欺骗性的诺言是否与责任一致这个问题求个答案,最敏捷最可靠的途径就是问我自己:我会愿意把我的准则当成一个既对我自己普遍有效也对别人普遍有效的规律吗?我能对我自己这样说,当身处困境而别无它法逃离时,人人都可以许下假诺言吗?我就会立即明白,我可能愿意撒谎,但却不愿意让撒谎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因为按照这样的规律,就不会有任何诺言了。因为那些人根本不相信托辞,所以,在关于我未来的行为中,为了我的意图而向他们假做说辞,则定然无效,或者——即使他们草率地相信——他们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回报我。因此,我的准则一旦成为普遍的规律,则它必会自戕。
 
因此,要弄明白我必须做什么才能使我的意欲成为道德上的善,就不需要任何的精明睿智了。由于对世事之运行毫无经验,对所有世间突发事件都不能做好准备,所以,我只能问自己:我能够愿意把我的准则变成普遍的规律吗?如不能,则它必须被抛弃,抛弃它并不是因为对我自己或是对他人会增加任何不利,而是因为它作为一个原则却不能参与可能的普遍立法,对这样一个立法,理性硬要我给出一个直接的尊重。我至今也还不清楚尊重的根据是什么(这个问题哲学家可探求之),但是,至少我理解这样一点,它是对这样一种价值的尊重,这种价值远比偏好所推举的东西的所有价值都高的多,而且,我也理解这样一点,从对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而来的行为的必要性构成了责任。所有其它动机必须给责任腾出地方,因为责任是自身即是善的意志的条件,而这么个意志的价值高于其它一切东西。
 
这样,我们就在普通人的理性所具有的道德知识中,获得了这种道德知识的原则。普通人的理性不以这种普遍的形式去抽象地思考这一原则,虽然这点确信无疑,但是人们一直把它放在心中,并总是把它当作判断的标准来用。这里就很容易表明,有了这一指针(原则),普通人的理性会如何清楚地辨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哪些符合责任,哪些不符合责任。我们丝毫也不需要教给他们任何新的东西,唯一要做的就是,以苏格拉底那样的方式,使他们自己注意自己的原则,因此,既不需要科学,也不需要哲学,他们就懂得如何做才能成为诚实的和善的,甚而是有智慧的和有德行的。我们事先就可能推想到:关于每一个人不得不做的,因而也是必须要知道的知识,是每一个人,甚至连最普通的人,都力所能及的。在这里,我们会禁不住表示羡慕,因为,在普通的人类知性中,实践的判断能力,远远在理论的判断能力之上。在理论判断中,如果普通理性冒险超出了经验规律和感性知觉的范围,那么,它就会陷入完全的不可理解与自相矛盾之中,或者至少也会陷入不确定、不明晰与不稳当的混乱之中。另一方面,在实践判断中,当普通知性把所有感性动机都排除出在实践规律之外时,判断力就开始展现出它自己的优越性。那么,实践的判断力就甚至变得精妙,它会对自己的良心或对什么应称为正当的那些其它要求支吾其词,或者愿望为它自己的指示,去正确地决断某些行为的价值。但是,在普通理性的实践关切中,最值得注意的事情是,它很可能和一个哲学家一样有希望达到目的。事实上,它几乎比哲学家更有把握达到目的,因为,哲学家所拥有的原则,普通知性也同样拥有,而他的判断却很容易被大量不相干的考虑弄糊涂,以致他的判断很容易背离正确的方向。因此,在道德事件中,默许普通理性的判断,或者,引进哲学,至多是为了使道德的体系更加完善和更加易懂,并在使用上(尤其是在论证上)使它的规则更加便利,而不是操纵普通的知性使之偏离其可喜的质朴并通过哲学引导它走向一条新的追问与指示之路,这难道不更明智些吗?
 
天真无邪确实是一件荣耀的事,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不能很好地保持自身,容易被引诱而走向歧途,却很可悲。因为这个缘故,即使智慧——智慧更在于行动而不是求知——需要科学,也不是为了从它那里习得知识,而是为了使智慧的戒律得到认可与持久。人们感到自身之内有一种强有力的东西来与责任的所有戒律相抗衡,是理性向他提出这种戒律值得高度尊重;这个相抗衡的力量就是他的需要和偏好,他把这些需要和偏好的全部满足总括到幸福的名下。现在理性颁布铁面无私的戒律而不许诺偏好任何东西。理性对偏好的声明毫无顾及并予以轻蔑,虽然偏好的声明是那么冲动,还那么有理,而且还将不允许自己被任何戒律所废止。从这里,就产生了一种自然的辩证法,即是说,产生了这样一种癖好,对责任规律的严厉性和有效性发起争论,或者至少是,对责任规律的纯粹性和严格性产生质疑,而且如果可能的话,使它们更适应于我们的愿望和偏好。这就等于是从它们的根基上去腐化它们,破坏它们的尊严——这种事情,就是连普通的实践理性也最终不会被称为善的。
 
这样一来,普通人的理性就被迫走出它的范围,从而进入实践哲学的领域。但是普通理性被迫进入实践领域,并不是出于任何思辨的需要,只要它还满足于其还是纯粹的健康理性时,普通人的理性就不会产生这种思辨的需要。反而是基于实践的根据,普通理性才被迫进入了实践领域,这乃是为了获得关于普通理性的原则的来源方面的信息和清楚的指令,并正确地规定那与根据需要和偏好的准则相对的普通理性之原则。它寻求这方面的信息是为了摆脱相反方面的要求的困扰,同时避免因为易于陷入的含糊其辞而丧失所有真正的道德原则的危险。因此,当实践的普通理性培育其自身时,一个形式的逻辑条件就在不知不觉中跟着产生了,这个逻辑条件迫使普通理性去寻求哲学的帮助,就像在理性的理论应用中所发生的情况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正像在理论方面,要不对我们的理性作一番彻底的批判考察,它就会永不停息。
 
第一章:规范伦理学的背景
 
良知。
 
包容
 
只有人才有道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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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1-07-07 21:49:49  更:2021-07-07 2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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