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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向恶而善》[第1页] |
作者:柳艺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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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写在开头的话! |
做学术,挺有趣。但解构学术,实在算不上什么享受。的确,学术研究有自己的叙事方式,并没要求所有人都能看得懂。不过,我还是想发表一些既有一定学术含量和理论深度,又能让不同吧友各取所需的理论(文本)。 |
借此, “恶欲论”的内容是我借鉴了相关认知哲学、人类学、人性学、发生学、行为学、法学、解构学等具有科学实证研究方法的学术集合。显然,我们为什么要系统的了解罪恶?——这种离我们最远、最不可理喻的丑恶现象?其实,所谓“离我们最远”、“最不可理喻”,甚至“丑恶”这些判断本身就有问题。也许,这些说法本身就流露出某种片面。因为,罪恶就在我们中间。 |
说罪恶就在我们中间,首先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罪恶制造者和被害人。因此,我们不仅要知道法律和(道德)良知为我们提供了哪些保护和行为自律,还要对罪恶规律有所了解,以便预防自甘堕落和保护自己。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员。面对每天发生在身边或远或近的恶习,不论作为社会精英还是普通公民,总会以各种形式说上几句。这时,我们也不愿意显得过于无知不是嘛?所以,对罪恶问题有点儿知识储备,总不是坏事。 |
关于“罪恶”的(词义)解构,我用一个中圆点将“罪”与“恶”隔开,即罪与恶并非总是同义、等值,罪大未必恶极,恶极也未必罪大。经验上,我们常常见到罪、恶相随,二者高度相关或相互重合,有罪往往有恶,至恶常常获罪。但是,正如应当怎样不等于实际上就怎样一样,经验上的常见也不等于应当。我们不能说常常见到的有罪之人也是恶人,所以罪大必定恶极,或者恶极必将罪大。更何况,法律上有罪的,未必人人皆痛恨之;反过来,一个丑恶至极的人,法律上却认定无罪,这样的事儿也不是没有。 |
我觉得,是否意识到罪与恶的区分和交叉,能否对罪与恶的分离保持警醒,是一种文明、一种文化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按照罪大必定恶极的逻辑,一个人一旦在法律上被定罪,便一下子被抛入道德泥坑;或者,一旦被认为丑恶,便有几百个刑法上的罪名恭候,定罪是迟早的事。在有的文化中,人们穿上节日盛装,聚集在一起,兴奋地庆祝同类的死亡;而有的文化中,人们庆祝死刑的废除。有的文化中,人们会科学、理性地对待犯罪,而在有的文化中,犯罪只是一个更大灾难的开始。对有的人来说,罪名或恶名是结果,只是承担的方式不同;而对有的人而言,罪名或恶名只是某种工具性资源,可以用于更多目的性资源的再分配。如果说,文化是由每个人的平均素质、教养构成的,那么,希望《向恶而善》能完善我们的人格素质并有所助益。 |
第一章:“恶欲论”的本原? |
所谓恶——它总是与主体的价值观相联系,而价值观又是文化的核心,所以,恶实质是特定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关于“道德律令”的先验逻辑(判断)。 恶有一般恶和罪。罪是特定的文化系统所规定的;而一般恶是由罪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恶所组成的。一般恶实质就是罪的共相。 从行为学角度看,恶就是边际利益的刺激,即反应机制的“冲动”,“冲动”具有本有的效应但没有本真的效果,恶即是本能反馈,但可以通过经验认知进行克制。 显然在认知概念上说,恶具有层次。当某一行为导致个别人合理利益受损时,这种恶就是小恶;当某一行为导致一部分人合理利益受损时,这种恶就是中恶;当某一行为导致人类整体合理利益受损时,这种恶就是大恶;当某一行为不仅对人类社会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对自然界也造成严重损失,这种恶就是极大恶。 |
有一种观点认为恶本身是人的产物。这里也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认为恶来自于人类的原罪。基督教认为,上帝所创造的世界是一个好的世界。上帝创造的天、地、人、动物、植物都是好的。恶不是已经存在于创世之前,也不是同创世同时发生,而是发生在一个创世之后的世界之中。从亚当的故事看,是由于人类犯了罪,所以世界才有恶。另一种思路认为,恶来自于人的自然本性。性恶论者主张,人的本性是恶的,只是后天的约束和教化才使人向善。中国古代的荀子认为,人的本性就是人的性情和欲望的统一体,如果顺着人的性情自然发展,一定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争夺和倾轧,使社会秩序大乱,最终导致暴力。只有通过后天的学习,通过对人进行法制礼义的教化,才能使人节制自己的性情和欲望,从而达到“化性起伪”、使人向善的目的。 |
康德说:善是存在于理性之中的先验定言命令(即道德律令),当人因“偏好”(可认为是欲望)的诱惑而违背理性的命令时,就是“作恶”。 |
第二章:“道德”这个词真不是东西? |
“道德”究竟是什么?每位道德哲学家都对“道德”有不同的定义,还有很多“非哲学家”(nonphilosopher)压根儿就不喜欢用这个词。我曾经跟不少朋友探讨过关于“道德”的定义,不止一个人回应道:“我不相信道德。”有一位可爱的女生甚至对我说,道德不过是限定你能跟谁上床、不能跟谁上床的规则罢了——我不确定她是不是在开玩笑。 |
虚伪的读者要求虚伪的作者继续更新。 |
如果一味纠缠于术语,那就一点意思也没有了。我们在用“道德”这个词的时候,可不会管它有多少重哲学含义,我们通常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但我在这里讨论的“道德”,也就是我有兴趣探索的这种东西(不管你叫它什么),可不仅限于性行为规则。下面就是一个有关道德问题的简单案例: 【 一辆满载年轻人的小汽车缓缓驶过公交车站,车站里有一位正在等车的老妇人。这时,一个年轻人探出车窗,给了妇人一记耳光,把她打翻在地。然后,车上的年轻人纵声大笑,驾车而去。】 |
列举的【案例】显然是违反了道德。而违反道德的行为,会让人产生某些特定的情感和渴望。你可能会同情那位老妇人的遭遇,对那群青少年的恶行感到愤怒。你可能想看他们受到惩罚,认为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至少应该向那位老妇人道歉。这时,如果你忽然想起来,在很多年前你也曾经是那群年轻人中的一个,你可能会倍感内疚和羞惭。 |
还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不像动手打人一样直接。比如说,那群年轻人可能向老妇人扔砖头,或者故意从侧面把她的车撞坏。就算她本人当时没在现场,这类行为也会给她造成伤害。他们还可能会杀死她的狗,或者在喝醉酒的情况下不小心开车撞到她本人——就算他们本来并非存心伤害,他们的所作所为也一定是错误的,他们早该明白这一点。 |
在某些情况下,就算你什么都没有做,也是不道德的。如果父母故意不去照顾孩子的饮食,他们无疑做错了事;如果我们知道有人听任自己的宠物猫狗挨饿而死,我们大多数人也都会产生同样的想法。有时候,法律也来自于普遍性的价值判断。 |
不要说在当下的中国社会里,就是在各国的法律中也同样可以看到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异。到底该鼓励见义勇为,还是默许见危不救,对各国立法者来说,都是一道难题。 显然,面对道德问题,通常情况下刑法作为与伦理道德联系最为直接、密切的法律,应当将见危不救的行为犯罪化,作为犯罪来处理。然而,在中国的立法者看来,罪恶必定背德,但刑法不一定要把一切背德行为都规定为犯罪。而且,这样将增加刑事司法的成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证明困难。因此,必要的时候,刑法就要回避一些不道德行为的入罪问题。 |
柳艺诚认为道德错误行为,造成的“伤害”可能并不明显,比如: 【兽交(假设没有给动物带来任何痛苦)。 违背对已逝之人的承诺。 污损国旗。 和一个熟睡的孩子发生性接触(但是这个孩子没有受到伤害,而且永远不会知道这件事)。 成年兄弟姐妹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乱伦。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食人行为(比如说甲希望死后被乙吃掉,而且乙也愿意帮忙)。 如此等等~】 |
其中有些行为可能确实会给人带来伤害,比如乱伦。就算是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而且当事双方都是能对自己负责的成年人,乱伦也可能会给人带来心理伤害。但是其他行为呢?真要严格说起来的话,其实并没有人受到实质伤害。但是在许多人看来,这类行为给我们带来的感受,就和身体伤害一样——我们会对肇事者感到愤怒,希望他们受到惩罚。 柳艺诚所列举的这些事例,在(大家)看来可能非常造作不真实。但我们很容易就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类似的例子——虽然没有人因此受害,但是这类行为却能轻易激起他人的道德义愤。比如说,在某些地方,双方知情同意的同性恋关系也可能被视为罪恶。更有甚者,在某些国家,同性恋伴侣可能会因此被判处死刑。(的确,有时 “道德”确实与你能跟谁上床有关。)在某些社会,人们认为婚前性行为会极大地损害女方家族的荣誉,所以女孩的父亲往往觉得,自己必须亲手杀死女儿才能挽回家族声誉。很多国家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章,来抵制卖淫嫖娼、毒品、安乐死、成年兄弟姐妹通婚和身体器官买卖。这类行为禁令,有时确实可以用“伤害”来解释,但是它们的产生根源,往往在于我们的内在感受——我们就是觉得这类行为大错特错,也许是因为它们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因此,每一种道德哲学(认知心理学)理论都必须解释,我们的内在直觉如何影响我们的心理活动,以及这些内在直觉从何而来。 |
逻辑水平不错 可惜了 道德观的束缚都突破不了 继续摸索也只是这水平了 |
每次看到这样的文章,唉!头疼。 |
从实践来说,我们通常能看到有许多人愿意为他人奉献时间、金钱和鲜血,甚至帮助自己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此时,我们就能看到更大的善心,人们把这样的行为视为“道德”,它能让人产生发自内心的骄傲和感激。我们会说,这类行为是符合道德标准的良善行为。 |
发到宗教吧更合适,这里狼多肉少。 |
善恶本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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