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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精神现象学导论[第1页] |
作者:得之且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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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一部分再说 |
如果有人觉得在哲学里在开始研究事情本身以前,即在研究关于绝对真理的具体知识以前,有必要先对认识自身加以了解,即是说,先对人们借以把握绝对的那个工具,或者说,先对人们赖以观察绝对的那个手段,加以考察,这乃是一种很自然的想法。 |
这样一种想法或考虑,显然是有理由的,一方面,这是因为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认识,有的种类可以比别的种类更适宜于达到我们的终极目的,而因此就有可能在它们中间作出错误的抉择,另一方面,这也是因为既然认识是一种属于一定种类具有一定范围的能力,那么对于它的性质和界限如果不加以比较确切的规定,则通过它而掌握到的,就可能是些错误的乌云而不是真理的青天。 |
这种想法甚至于一定变成为一种信念,相信通过认识来替意识获取那种自在存在着的东西这一整个办法就其概念来说是自相矛盾的,相信在认识与绝对之间存在着一条划然区别两者的界限。 |
因为如果认识是我们占有绝对本质所用的工具,那么我们立刻就能看到,使用一种工具于一个事物,不是让这个事物保持它原来的样子,而是要使这个事物发生形象上变化的。 |
再或者说,如果认识不是我们活动所用的工具,而是真理之光赖以传达到我们面前来的一种消极的媒介物,那么我们所获得的事物也不是象它自在存在着的那个样子而是它在媒介物里的样子。 |
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所使用的手段都产生与它本来的目的相反的东西出来;或者勿宁可以说,我们使用手段来达取目的,根本是件于理不合的事情。 |
不错,这种不利的情况,似乎可以通过我们对工具的作用的认识而得到补救,因为认清了工具的作用以后,我们就有可能把我们通过工具而获得的关于绝对的观念里属于工具的那一部分从结果里抽出去,从而获得关于绝对的纯粹真理。 |
但是,这种补救的办法,事实上只能把我们引回到我们原来所在的地方去。因为,如果我们用工具将某一个东西加以改造,然后又把工具所作的改变从这个改变了的东西那里予以取消,那么这个东西—— 在这里是指绝对——对我们来说就不多不少重新恢复了它没经过这一度多余的麻烦以前的样子。 |
或者,如果说绝对并不因工具而发生什么改变,只是被吸引得靠近我们一些,就象小鸟被胶竿吸引过来那样,那么绝对假如不是本来就在并且就愿意在我们近旁,它就一定要嘲笑这样的一种诡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识就是一种诡计。 |
为什么呢?因为认识通过它的多方面的辛勤努力,装出一副神情,令人觉得它的努力完全不是仅仅去产生直接的、因而毫不费力的关系而已。 |
再或者,如果我们研究我们将其想象为一种媒介物的认识,从而认清了这媒介物对光线的折射规律,然后把光线的折射从结果里抽除出去,那么这样地抽除折光作用的办法也完全是无用的;因为认识不是光线的折射作用,认识就是光线自身,光线自身才使我们接触到真理,而如果光线被抽除出去,那么,指点我们的岂不只还剩下一个纯粹的方向或空虚的地点了吗? |
同时,如果说这种害怕犯错误的顾虑,是对那种完全无此顾虑而直接开始工作并实际进行认识的科学所采取的一种不信任,那么我们就不理解,为什么不应该反过来对这种不信任采取不信任,即是说为什么这种害怕犯错误的顾虑本身不已经就是一种错误? |
事实上这种顾虑乃是把某些东西,真正地说,是把很多东西,假定为真理,并以此为根据,产生许多考虑,得出许多推论,而这样被假定的东西,本身究竟是不是真理,倒是应该先行审查的。 |
更确切地说,它假定着将认识视为一种工具和媒介物的观念,它也假定着我们自身与这种认识之间有一种差别,而它尤其假定着:绝对站在一边而认识站在另外一边,认识是自为的与绝对不相关联的,却倒是一种真实的东西,换句话说,认识虽然是在绝对以外,当然也在真理以外,却还具有真理性——这样的一种假定,不禁使人觉得那所谓害怕错误,实即是害怕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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