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注意,法条里面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一个不偏激不钻牛角尖的人都能从前文理解到,一个14-16岁之间的人不能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只能构成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罪。 那么,一个14-16岁之间的人参与了盗窃、诈骗、抢夺,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能不能成立抢劫罪呢? 无罪的观点认为,根据上面那个《未成年人解释》的规定,既然抗拒抓捕致人死亡,才要追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同样的行为,成立的是抢劫罪。而抢劫罪同样是八种罪名之一。因此由这规定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可以推断最高法的观点是14-16岁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不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已满16周岁的人则可以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因此在盗窃后抗拒抓捕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就不能追究14-16岁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定为无罪。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有罪的观点则认为:既然17条第2款的“犯XX罪”解释为“犯罪行为”,那么整个刑法的解释应该是同等的,269条规定的“犯XX罪”同样应解释为“犯罪行为”,所以14-16岁的人虽然不成立盗窃罪,但同样能实施盗窃行为,也同样能根据269条转化为抢劫罪。 至于《未成年人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只能作为特殊情况下“14-16岁盗窃后抗拒抓捕致人死亡”时的罪名认定,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14-16岁盗窃后抗拒抓捕致人轻伤”构成犯罪。即在前者的特殊情况下,按司法解释规定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在后者的一般情况下,仍然可以成立抢劫罪。 实务中,两种观点的判例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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