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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世界象棋规则》[第2页] |
作者:大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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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条 弃权及退出比赛 1.零迟到。自裁判长宣布棋赛开始,赛员未到达座位即判负。 2.参赛棋队或赛员不得无放退出比赛,如必须退出者,须向竞赛组织机构申明正当理由,并取得同意。在开赛前退出,如属循环制或积分编排制,应考虑补足双数并重新抽签。 3.在循环制比赛中,凡赛员(或棋队)中途退出比赛,如果已赛对手不足半数者,则所有已赛结果一概注销 (包括其对手所得的分数)。若已下过半数或以上的场数,则其成绩有效,其余未赛的对局均作弃权论,对方获胜。 4.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不论比赛是否过半,已赛结果均有效,未赛对局均作弃权论,对方获胜。 |
第 第 2 12 条 赛员须知 1.赛员需服装整洁,仪态大方,有礼貌和风度,使赛员地位受到尊重,不得出现有碍观瞻和失态的举动。 2.赛员需了解本规则的全部条款、比赛程序、章程以及其他临时补充或修正的规定。在出现问题时,不得以“不了解”作为推卸的借口。 3.赛员应有体育精神,凡让分或双方蓄意媾和,一经查出确实,棋赛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比赛权利及积分,情况严重者,经赛会提报当地棋会理事会,经判定后,将停止其参加棋赛的资格一年至三年。 4.对局进行中如有问题,应在已方走棋的时间内提出,如对方犯规时则例外。发生争议时,赛员应服从裁判的判决,当场不得纠缠。如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可在赛后两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付上诉费 50 美元(胜诉时上诉费如数奉还;败诉则没收)。仲裁委员会之判决为最后决定,不得有异议。 5. 比赛时必须用行棋的手按钟, 按钟不可过重,违背者将记“违例”一次(再犯即算违例两次;每局棋赛,违例四次则判负) 6.对局结束后,赛员应立即在成绩单上填写比赛结果及在记录纸上填写双方所用时间,并由双方赛员及裁判当场签字认可。之后,赛员应离开赛场 不可留在场内拆棋。 7.领队及赛员每次进人赛场内,必须佩戴大会证件。 8.不得在赛场内吸烟。 9.赛员还没有走棋就先按棋钟,记“违例”一次。 10.参赛棋手禁止携带任何电子通讯器材(如手机,平板电脑等)进人赛场。违规者棋局判负。 11.在一局棋开始比赛 20 回合(40 着)内或双方子力又无大耗损时,双方愿意作和,裁判有权促请双方继续比赛。不得马上作和。 12.碰乱棋子时,碰乱方应在自己用时内摆正,不判罚;如已按钟或按钟后碰乱棋子。判技术犯规一次;并为对方增加 2 分钟用时。所谓的“碰乱棋子”是指碰乱两个及以上棋子,或把棋子碰出棋盘外。 |
第 13 条 犯规 赛员如触犯以下条款,即为技术犯规: 1.对局时禁止随意离席或与任何人交谈及参考任何资料,也禁止用棋具或借助纸笔等对局势分析研究。 2.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对方或分散对方注意力,也禁止一切妨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不得发出扰人神思之声响或动作(例如:敲打棋子、点棋盘等)。 3.赛员不得在比赛进行中阅读任何书刊。 4.在对局进行中,不得擅停、擅开棋钟。 5.提议作和经对方拒绝后,不可连续提出。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查不属实或记录不详,无法复盘到提和的局面。 6.触摸己方不能走动的棋子,或触摸对方的棋子,而已方并无任何棋子可吃掉它。 |
第三章 比赛组织 第 14 条 竞赛规程 承办或协办当局应在比赛前制订竞赛规程并予以公布,规程通常包括:举办单位。棋赛名称、宗旨、参赛资格、报名办法(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费)。比赛地点、日期及时间,棋赛制度(项目及内容)。对局时限、成绩计算、棋例、奖励办法等。 第 15 条 组织委员会 主办当局应设立组织委员会负责筹备及领导比赛之进行,制订竞赛规程及补充规定。处理工作人员及棋队赛员之膳宿交通等问题,以及办理整个竞赛过程中不属于裁判员职责的事项,例如布置赛场、供应棋具用品(棋钟。记录纸张及积分表),制备奖品等。 第 16 条 赛务组织 1.竞赛组织应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指定或聘用适量的裁判人员管理比赛,并任命一人为裁判长,也可以增设副裁判长一人至数人。 2 其他赛务组工作人员应制备比赛秩序及成绩表格,棋队及每一赛员之胜负及积分表,在表格上应一目了然,悬挂在赛场前面。每场赛后应尽快将每赛员之成绩、 对局记录分发与每一棋队及赛员。 |
第 17 条 裁判职责和细则 1.裁判长的职责 A.在赛会期间,裁判长是组织委员会代表,全面推进比赛的过程。 B.领导全体裁判人员进行工作,召集有关会议,研究和分配工作等。 C.负责竞赛规程之施行及解释,根据规程解决比赛中所产生的问题,并可决定在规则中未详尽或未有明文规定之细节问题,并向组织委员会提出修订竞赛规程建议。 D.如举行团体赛,则在开赛前召开领队会议,解释赛制及规定,并抽签决定比赛程序。如属个人赛办法也同。 E.在赛程进行中,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进行时,裁判长有权宣布暂停及安排恢复进行之时间与地点。 F.负责解决异议之问题,并视需要召集领队会议听取意见解决,若赛员有申诉而裁判长解释仍未获接受时,可请赛员(或棋队)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申诉。如赛会未有设仲裁委员会,则裁判长的裁决即为最后的判决。 G.裁判员不称职或严重错误,裁判长可停止其职务并换人。 H.维护纪律并保证比赛顺利进行,有权取消赛员或棋队比赛资格。 I.负责收集积分记录,并将结果制成表栏公布。 J.按照规程制度决定奖罚。 K.赛会闭幕时,宣布比赛结果。 2.副裁判长的职责 协助裁判长工作,并在其不在场时,代行其职权。如副裁判长离开,应指定一裁判负责代其职务。 3.裁判员的职责。 A.了解比赛的具体情况,熟悉规则及棋例。 B.赛前认真查阅比赛场地. 准备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如棋钟、赛员名牌、记录表格、积分表、秩序表及纸张用笔等。 C.赛前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阐明规则精神和执法尺度。 D.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E. 根据比赛日程,负责每场的安排和监局。 F.克尽责任,监局时注意双方赛员情况,如发现有漏抄记录,时间紧迫,应立即监察;如有违例或技术犯规、超时等要依规则裁决;发现有可胜可和局面时,要注意“自然限着”规定。 G.在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已达三次或以上,一方棋手要求裁决,称为待判局面(虽未有赛员提出,若裁判员察觉也应介人监察)。 (1)一方长将时,如再走循环应立即判负, 循环照将着法为有效步数。 (2)双方均为允许着法或禁止着法,符合“不变作和”的规定,裁判到达后,判定确已循环三次,裁判应指示如再循环一次即判为和局。 (3)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犯禁方必须变着,若再重复循环一次即判负。 (4)一方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交叉点以无积极意义的允许着法或禁止着法交替达 9 个回合时,经一方提出,按“待判局面”处理。 H.如有一方棋手提议作和,则必须在他自己走棋后提出。任何一方不得连续提和,提和方也不得立即撤回提议,对方口头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着,即为拒绝和棋。 I.维持赛场秩序, 保持良好竞赛环境,使参赛者不受对方或观众之干扰。 J.对违反纪律之棋手可向裁判长建议给予适当处分。 K.接受组织委员会竞赛组的考评。 |
第 18 条 仲裁委员会 A.凡具有相当规模的棋赛应设有仲裁委员会,国际赛事则邀请每队(或其中四队或六队)派一位资深人士连同赛会派出一位仲裁共同组织,如属个人赛则由赛会聘请资深裁判担任,人数至少三人或以上,以单数为宜。 B.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为接受棋队或赛员之申诉,审核比赛期间所发生之纠纷,保证竞赛规程、规则、棋例的正确执行。 C.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裁判、裁判组的报告进行复审,经调查、讨论,表决后对申诉所作的复审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棋队、赛员、裁判组均不得有异议。 D.仲裁委员会审核应及早进行,不可影响其他场次比赛或颁奖,仲裁委员中如与其所属的棋队在纠纷问题中有关联,应实行避席。 E.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决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参赛者必须坚决服从,复审判定有效后,仍纠缠不休的应加重处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子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本场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F.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凡判定裁判员有错误,可根据裁判员错误程度对其进行教育或处分(包括停止其若干场比赛或本次比赛的裁判资格)。 G.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均报告组织委员会备案,仲裁委员会于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
第四章 棋 例 第 19 条 条 术语解释 象棋常用术语各均具有特定涵义,简释如下: 1.将 凡走子直接攻击对方帅(将)者,称为“将军”,简称 “将”。 2.杀 凡走子企图于下一着将军或连续将军,令对方无法解救,称“杀”。 3.捉 凡走子攻击对方“将”‘帅” 以外之任何一子,企图于下一着吃去者, 称“捉” 4.兑 凡走子可互换吃去者,称“兑”。 5.拦 凡走子拦阻对方子力之左右进退移动者,称“拦”。 6.献 凡走子送吃者,称“献”。 7.闲 凡走子性质不属于将、杀、捉、兑、拦或献者,称“闲”。 8.长将 凡走子连续不停照将,演成归原状态者,称“长将”。此项诠释适用于“长拦”“长兑” 及“长献”。 9.长杀 凡连走杀着者,称“长杀”。 10.长捉 凡甲方连走捉着,而乙方被捉之子,每着均走逃避着法,或以他子每着直接消解之,而甲方仍每着捉之者,称“长捉”。 11.解杀 凡走子直接化解对方之杀着者,称“解杀”。此项诠释适用于“解将”与“避捉”。 12.反将 凡走子化解己方被将,同时又还将对方者,称“反将”。此 31 项诠释适用于“反杀反捉”“解杀反捉”“解将反将” 。 13.有根 凡被捉子如有其他子保护,可以反吃者,称“有根”,否则称“无根” 14.真根 凡有根子之“根” (即保护子)于该子被对方吃去时,确可反吃敌子者,称“真根” 15.假根 凡有根子之“根”于该子被对方吃去之后,不能移动反吃敌子者,称“假根”。 16.一将一杀 凡将军后后续走杀着者,称“一将一杀”。此项诠释适用于“一将一捉” “一将一闲” “一杀一捉” “一杀一闲”“数将一杀”“数将一闲” 17.二将一还将 一方步步叫将, 另一方在解将同时,两步中有一步是还将,称“二将一还将”。 18.二捉一还捉 一方步步捉子, 而另方在解捉时,两步中有一步是还捉者,称“二捉一还捉” 19.二捉二还捉 一方连续两步循环捉子, 另一方亦在解捉同时,两步连续捉子,称“二捉二还捉”。 |
第 20 条棋例总纲 1.无论任何情况,一方长将作负;双方长将作和。 2.长杀、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一将一停、一将一要抽吃、一捉一要抽吃,双方不变,均作和局。 3.一子长捉一子作负(但可长捉未渡河兵卒);两子或多子长捉一子亦作负(但其中如有兵卒或将帅者例外)。 4.一子分捉两子或多子作和,两子分别捉两子或多子亦作和局。 5.二捉一还捉、二捉者(指捉同一子)等于长捉,必须变着,否则作负。 6.长捉真根子作和,长捉假根子作负。但马或炮如长捉有根车亦作负。 7.长捉同类子作和,但该子如受牵制不能离线时,则仍作为长捉论,不变作负;活马长捉蹩脚马,仍作为长捉,必须变着。 8.捉二而其中一着兼兑者仍作长捉, 长捉兼长兑者, 亦作长捉论。 9.将帅或兵卒长捉任何子均作和;其联合一车或一马或一炮长捉一子亦作和局。 10.长拦、长献、长兑、长要抽吃均作和局。 |
第五章 棋例细则 1. 单方长将 无论任何情况,单方一子长将或多子交替长将者均须变着,不变作负。 图1 1.车二进一 将 6 进 1 2.车二退一 将 6 退 1 3.车二进一 将 6 进 1 4.车二退一 将 6 退 1 5.车二进一 将 6 进 1 6.车二退一 图2 1.车四平五 将 5 平 6 2.车五平四 将 6 平 5 3.车四平五 将 5 平 6 4.车五平四 将 6 平 5 5.车四平五 将 5 平 6 6.车五平四 红长将须变着,不变作负。 图3 1.车四进一 将 4 进 1 2.车五平六 将 4 平 5 3.车六平五 将 5 平 4 4.车四退一 将 4 退 1 5.车四进一 将 4 进 1 6.车五平六 将 4 平 5 7.车六平五 将 5 平 4 8.车四退一 将 4 退 1 9.车四进一 将 4 进 1 红方不停叫将,不论一子长将或两子交替长将,均属犯例,由红变着,红不变作负。 |
2. 双方长将 双方循环长将作和(亦即解将反将作和) 图 4 1.车五进一 炮 6 平 5 2.车五平四 炮 5 平 6 3.车四平五 炮 6 平 5 4.车五平四 炮 5 平 6 5.车四平五 炮 6 平 5 6.车五平四 红方平车有解将反将作用,黑方平炮亦然,双方长将,双方不变作和。 |
3. 二将一还将 二将一还将,长将者负。 图5 1.兵四平五 卒6平5 2.兵五平四 卒5平6 3.兵四平五 卒6平5 4.兵五平四 卒5平6 5.兵四平五 卒6平5 6.兵五平四 红方每一步都叫将,黑方则一将一闲。红方长将犯例须变着,红方不变作负。 |
4. 长杀 长杀作和,一方步步催杀,另一方无论有无其他子力可以化解,抑或仅能走动将帅引避,均作为和局。 图 6 1.车二平三 象 7 进 9 2.车三平二 象 9 退 7 3.车二平三 象 7 进 9 4.车三平二 象 9 退 7 5.车二平三 红方一捉一杀,黑方两闲,双方不变作和。 图 7 1.马六进七 将 6 进 1 2.马七退六 将 6 退 1 3.马六进七 将 6 进 1 4.马七退六 红方长杀没犯例,双方不变作和。 图 8 1.炮七平三 炮 3 平 7 2.炮三平七 炮 7 平 3 3.炮七平三 炮 3 平 7 4.炮三平七 炮 7 平 3 5.炮七平三 红方长杀,黑方长拦,双方都没犯例,双方不变作和。 图9 1.炮七平五 红伏有兵四进一的杀着。 1......... 炮 6 平 5 2.炮五平二 炮 5 平 8 3.炮二平五 炮 8 平 5 4.炮五平二 红方长杀没犯例,双方不变作和。 |
5. 解杀反杀 解杀反杀作和。一方步步催杀 ,一方步步解杀反杀,如双方不变,可判和局。 图 10 1.兵五平四 将 6 平 5 2.帅五平四 卒 5 平 6 3.兵四平五 将 5 平 6 4.帅四平五 卒 6 平 5 5.兵五平四 将 6 平 5 6.帅五平四 红方平帅,黑方平卒,均属互有解杀还杀之着,双方都没犯例,双方不变作和。 |
6. . 一将一杀 一将一杀,双方不变作和。 图 11 1.车四平二 将 5 平 6 2.车二平四 将 6 平 5 3.车四平二 将 5 平 6 4.车二平四 将 6 平 5 5.车四平二 将 5 平 6 6.车二平四 红一将一杀属于允许着法,双方不变作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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