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广告播出后,网友发现文案是抄袭一个抖音博主的视频。北大满哥称:“一字不差的搬运,真的挺失望的。煞费苦心的原创作品被抄袭,感到无奈。”之后,奥迪广告创意代理方表示:版权意识淡薄,向原作者道歉。广告中还有一首诗,刘德华在视频中说是曾国藩写的。北大满哥说,除了第一句是引用曾国藩,后面三句是自己原创。 这首诗到底谁写的还有待考证,但肯定的是,这条宣传片构成了抄袭。文案本身,有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同样的情绪、描述,事实,通过不同的文字描述出来,是没有问题的,不构成抄袭。这可以说是洗稿,但洗稿本身并不违法,不是抄袭。 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来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泰斗郑成思曾说:“知识产权是一门诡辩的学科。”至于远在抄袭之外的洗稿,则更是处于“人人都知道,但却难以下定义”的一种状态。某种程度上,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洗稿正是从表达上改变,从而避开著作权法。更简单地说,一个人写下“脸蛋红彤彤,像一个红苹果”,他并不拥有这个比喻的著作权。 但法律也不可能变得更严格。知识的再创造本身就是知识传承、创新的途径。对于文章,法律自然也不可能设置更严厉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构成侵权行为,但对剽窃的法律认定却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进行检验。但相似必须进行严谨的论证,要超过一定的限度。所以,正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对抄袭认定的模糊性、高门槛性、相对赔偿不高导致了相关法律维权行动中高昂的成本与巨大的风险。这正是抄袭官司难打,洗稿难以杜绝的原因。 不过,在这里,奥迪作为一家大公司,它对自己推出的宣传视频,有更高的要求。文案的相似度很高,是“像素级抄袭”。所以,抄袭事实是确定的。奥迪也发布声明,就该事件中因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给刘德华、北大满哥及相关方造成的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 这次事件,舆论普遍认为刘德华没有责任。不过,在部分网友的角度上,换做一个流量明星,或者网红,恐怕就会认为“应该承担审核责任”。其实,任何一个明星在广告中,承担的责任都应该是有限的。刘德华也没有办法去审核文案,因为就连广告公司这么一个最专业的机构,最需要负责的机构,都会出现这种漏洞,要求刘德华去审,显然不太可能。 本次事件中,刘德华所涉问题既与产品质量无关,其出演行为在广告法对代言人相关要件要求上也并不完全符合。相反,鉴于此事影响甚广,其实际可能已经对刘德华本人的声誉和北大满哥的著作权形成侵犯,奥迪公司和广告公司之间构成基于损害/侵害赔偿为标的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刘德华和北大满哥或许都有权向两家公司追偿,而纠纷因广告公司故意抄袭所致,故奥迪公司可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广告公司追偿。当然这一切还要看,双方各自的合同关系的约定。 所以,刘德华不构成违反广告法,不构成对公众的虚假广告。当然,作为表演者,刘德华仍然侵犯了文案的表演权,但代言者对文案著作权的相关责任,在广告行业中,应该已非常成熟了,跟相关的文案公司或委托方之间肯定有合同约定。所以,事情最终还是应该由涉事的两家公司来承担因为内部管理不力导致的后果。 文 | 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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