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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酒论史]奴隶农奴与佃户 |
作者:L13601878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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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与奴隶的区别,在于农奴要给它的主人上交税收,不管是劳役地租还是实物地租。而奴隶没有税收一说。他劳动的一切成果都是主人的,她的生活,吃饭穿衣是由主人供给的。 农奴与佃户的区别是农奴与主人有依附关系,人身依附关系。佃户与地主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她的生活,吃饭穿衣是由主人供给的。 中国的封建社会,秦汉一直到宋以前大量存在着与豪强地主(西方叫领主)有依附关系的农奴存在, 尽管中国的封建农奴社会与西方的农奴社会在形式上,名称上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农奴社会的基本特性是一样的。 |
一,中国封建社会也存在农奴制。 现代社会是从封建社会发展过来的,马克思说:“在这个时代来到的地方,农奴制早已废除,中世纪的顶点——主权城市也早已衰退。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于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当时尤其是十五世纪大多数人几乎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它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9)”。 在欧洲、封建农奴制的存在是很清楚的事实,其实中国也一样,可是在我国所有的史书上由于种种原因给人的印象就好像从来没有过封建农奴制。 |
我们看到欧洲的中世纪是一个农奴社会,到了十五世纪,农奴制基本上就消失了,走向中央集权,然后向资本主义发展。 中国从秦汉到宋元,也是一个农奴制社会,从宋元以后农奴也是基本上消失,生成了一个中央集权社会。 |
中国的封建农奴制是从秦汉到元宋。到明朝的时候这种封建农奴制基本上也已消亡了。只是有些地方的残余而已。(欧洲也一样由于各国发展的不平衡,当历史进程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末期农奴制早已普遍废除的时时候,某些地方依然保留着封建农奴制,例如18世纪的法国梅叶(1664——1729)出生和居住的香槟省还依然存在着农奴制)。 杨荣国同志主编的简明中国哲学史第160页说:“唐宋以后已经进入封建社会末期,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也出现一些特点,由于世家豪族已经打垮,农民对地主的人生依附关系相对来说有所松懈,因此,农民起义也和以前不同,在前期因为农民对封建主的依附关系很重,故争取人身权利的要求特别迫切。到后期虽然地主对农民的人身关系控制相对削弱,但田赋租税和种种苛捐杂税越来越重。地主任意压迫剥削农民,因此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也显得突出(11)。 ? ? ?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540页注释144说:“依附制度是8至9世纪在欧洲盛行的农民受封建主保护或者小封建主受大封建主保护的的形式之一。接受保护要履行一定的条件,为保护人服兵役和其他徭役。并把自己的土地交给保护人,然后以有条件的占有的形式领回这些土地。这对于那些迫于暴力而不得不如此做的农民来说,意味着人生自由的丧失,而对于小封建主来说,这意味着处于大封建领主的蕃属地位,因而依附制度一方面促使农民人沦入奴役的境地,另一方面,巩固了封建等级制度”。? 农民对地主(领主)的人生依附关系是封建农奴社会的一个特征,从杨荣国同志的述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唐宋以后和以前中国的农民和地主的生产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依附关系是农奴社会的特点,农民依附豪强地主没有人身自由。所以前者是封建领主和农奴的关系,唐宋以前就是中国的封建农奴制社会。 |
隐户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作为国家的和封建领主之间的争夺农奴的一个现象。 封建农奴制社会里面国家与封建领主之间的争斗是一个占有农奴(人民)的问题,那时所谓的自耕农就是国家的农奴,对国家负有出徭役,兵役和赋税的义务,隐户就是地主(封建领主)占有的农奴。 宋元以后明清时农奴制基本上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已经是少数个别现象,只存在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国家与地主的矛盾,是土地,田亩的问题,已经不是户口的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的农奴制度也反过来印证了咱们中国历史上也存在着农奴制度。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540页注释144说:“依附制度是8至9世纪在欧洲盛行的农民受封建主保护或者小封建主受大封建主保护的的形式之一。接受保护要履行一定的条件,为保护人服兵役和其他徭役。并把自己的土地交给保护人,然后以有条件的占有的形式领回这些土地。这对于那些迫于暴力而不得不如此做的农民来说,意味着人生自由的丧失,而对于小封建主来说,这意味着处于大封建领主的蕃属地位,因而依附制度一方面促使农民人沦入奴役的境地,另一方面,巩固了封建等级制度”。 农民对地主(领主)的人生依附关系是封建农奴社会的一个特征,从杨荣国同志的述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唐宋以后和以前中国的农民和地主的生产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依附关系是农奴社会的特点,农民依附豪强地主没有人身自由。所以前者是封建领主和农奴的关系,唐宋以前就是中国的封建农奴制社会。 范文澜老先生的中国通史也是这么说的,在他的第一编第20页里是这样讲:“两宋被统治阶级方面,农民沦为农奴,已成为个别的现象,贫困失地的农民投奔地主家当佃户、生活虽然很苦。不过比汉朝以后的徒附终究好一些”。——这里很明确的讲清楚了佃户与徒附是完全两种不同的概念。徒附是农奴,而佃户是相对自由的人。北京中学试用课本历史第一册144页“北宋后期,有些地方佃户和地主在租佃关系上建立了定期的契约,在契约期内不能离开耕种的土地,契约期后可以离开(12)”。可见从两宋开始,在宋以后我国封建社会内部的生产关系、阶级对立的关系有有着显著的转变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在宋元前农民与领主是有人身依附关系是封建领主与农奴关系,在宋以后是地主与佃户的关系,是自由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事实表明我国和欧洲一样,也有一个封建农奴制社会。宋元时期就是封建农奴制逐步消亡的时期。在这里我们还看到了一个市民社会的形成、新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萌芽。 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封建领主和农奴与欧洲名称不一样,形式也有点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在名称上是奴与徒附(客),中国的奴婢僮仆是可以买卖的农奴,而徒附在法律上、在名义上是不能买卖的农奴(13)。 |
农奴与奴隶的区别 农奴与奴隶的区别就在于奴隶不存在苛捐杂税一說。而农奴尽管他们的命运和奴隶一样,但是他们有一种苛捐杂税的剥削。我国奴隶社会时期的奴隶叫民,封建社会的农奴中叫奴、僮、徒附。红旗杂志上石仑同志说:“民字的形象是一个刺瞎了一只眼睛,戴着镣铐的奴隶(14)”。中国通史说:“金文民字像一个裸体人露出两乳足上挂着器械的形状…很像陆次云所说的奴隶”(15)”。奴隶在白天劳动的时候常常受到奴隶主的鞭打,脖子上被套着绳子,晚上戴着木枷被关在土牢里”。(16)为了怕他们逃亡,刺瞎了一只眼睛。劳动时也带着刑具,死亡后,他们的骨骼又是制造个各种骨器的材料。他们没有自己的经济,也没有家庭。收成的多少全部是奴隶主的与他们无关。而农奴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尽管农奴也可以被买卖,生命也没有保障,但他们或多或少有着自己的经济和家庭。人民日报上商新民同志说:“……世世代代我们白彝安家锅庄就这样命定为被统治者,成为土司黑彝这些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阶级对我们广大奴隶残酷迫害的情景,我至今记忆犹新……奴隶主的儿子死了,要拿奴隶的小孩去殉葬。锅庄娃子每年必须100%的时间为奴隶主劳动,安家娃子,每年要以2/3的时间为奴隶主无偿的服劳役。我们奴隶生的子女也成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想杀就杀,想卖就卖,要你做陪嫁丫头,你就得服服贴贴当丫头。奴隶主还定了各种苛捐杂税,立了各种刑法,剥削和镇压反抗的奴隶(17)”-。----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彝族的娃子实际上不是奴隶,而是农奴。农奴与奴隶的命运是一样的,但是农奴与奴隶不同的是他们有苛捐杂税,他们有自己的家庭。而对奴隶来说不存在苛捐杂税的。 |
宋元以后明清时农奴制基本上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已经是少数个别现象,只存在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国家与地主的矛盾,是土地,田亩的问题,已经不是户口的问题。 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奴制度也反过来印证了咱们中国历史上也存在着农奴制度。 |
_中西方的农奴制是各有其特点。西方的农奴在法律上是可以买卖的,而且中国的农奴大多数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不给买卖的。 中国的农奴上在法律上不能买卖,但实际上依附很强,他是离不开主人的。他们要为主人服兵役服劳役,给主人交赋税,主人对他们一样有生杀大权。 |
徒附与豪强地主 在我国,从秦汉到宋元长达1500余年的社会里,除了存在着大量可以被买卖的农奴——奴、僮以外,还有一种更主要的形式,这就是法律上形式上还不可以买卖的徒附,其数量之大,远远超过了奴的数字,是我国中世纪农奴的主要形式。范氏中国通史里说:“这种豪强连做个伍长的资格都没有,却有成千奴婢上万的徒附(21)”。徒附又称傭人、属客、荫附、阴客、私属、客户等等。朝代不同,地区不同,称呼不同,但意义是一样的。贫者失去土地无以为生或者因为徭役课税太重,无法维持生活、投奔豪强或者被豪强用武力胁迫在豪强那里当徒附。徒附的处境实际上和奴一样,虽说是不能买卖,但没有了自由,他们那种的依附身份也是世袭的。和奴不同的是奴是买来的,而徒附是不花钱(名义上)是志愿归属的。崔寔政论叙述徒附的生活情况时说,“贫户没有耕地,只好向豪强低头。父子妻女像奴婢一样。替田主耕作。一辈一辈的做下去。活着衣食不足,死了买不起棺材。年景一差就得饿死或出卖妻子。真是说不尽的伤心残忍。 作为人的生趣被剥夺的干干净净(23)”。“住房用蓬草盖顶,依桑树作梁栋。临时还得到路旁去死。不敢死在家里,因为没有葬身之地(22)”。 徒附和奴婢的区别大概就像彝族的锅庄娃子和安家娃子差不多。徒附从法律上说是不能买卖,但只是个形式。在封建社会法律对封建领主有多大的约束力,本身就是个问题。既然可以用武力胁迫贫户当徒附,那么豪强地主在他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用任何理由,甚至不用理由将徒附及其子女作为奴婢出卖(24)。徒附与奴婢隶属于豪强地主没有人身自由的处境是一样的。他们都是农奴。史记汉书都是奴、客并称。隋炀帝下诏,免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这里的客与部曲都是徒附。 恩格斯在说到无产者和农奴有什么区别的时候说:“农奴拥有并有生产工具和一块土地,为此,他要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或者服一定的劳役(19)。” 我国的士族门阀与豪强地主等同于西方的封建领主。通史说:“总体来看,豪强在平时以大宅院为中心筑起一个城堡,宅院里住着供享乐用的妖童、美妾、妓女之类的奴隶,也住着充当爪牙走狗的宾客、刺客、敢死士之类的文武流氓;也住着制作各种器具的或者商品的工匠,还有经营商品的商贩。……城堡外住着佃户,他们在暴力逼迫下变成了名义上还不能买卖的徒附……徒附不仅几乎无偿的替豪强耕作而且还得替豪强当士兵,这种豪强武装叫部曲。豪强与他的文武流氓组成了一个统治集团,战时变成了军事集团。豪强当元帅,一些宾客当僚佐,一些刺客当将校,部曲不敢不力战否则就有灭家的祸难(26)”(地主对农奴有生杀大权) 公元486年,魏孝文帝行均田制(授田)明文规定,奴婢依照良丁授同样数量的露田。公元604年,隋炀帝下诏免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显然,这里的奴婢部曲不是奴隶,也不是宋元以后与地主有契约关系的佃户而是农奴。奴隶是没有自己的经济所以绝对谈不上说捐杂税。而佃户是有契约关系的自由人,奴婢依照良人授田不改变奴婢的身份。 恩格斯 |
回复上楼,讨论问题不是抄书,要有你自己的看法。 |
@L13601878484 2020-07-08 10:44:53 徒附与豪强地主 在我国,从秦汉到宋元长达1500余年的社会里,除了存在着大量可以被买卖的农奴——奴、僮以外,还有一种更主要的形式,这就是法律上形式上还不可以买卖的徒附,其数量之大,远远超过了奴的数字,是我国中世纪农奴的主要形式。范氏中国通史里说:“这种豪强连做个伍长的资格都没有,却有成千奴婢上万的徒附(21)”。徒附又称傭人、属客、荫附、阴客、私属、客户等等。朝代不同,地区不同,称呼不同,但意...... ----------------------------- 对于农奴有个定义的问题、概念的问题。不能认为名义上不能买卖的依附者就不是农奴。从我上面引用的大料材料证明,徒附的生活遭遇与依附关系,其实与能买卖的奴婢是一样的,只是名义上不能买卖,这只能说明是一个中国特色而已。是中西方农奴社会的不同的特点而已,不同的特征而已。其基本要素是一致的。所谓豪强地主,就是等同于西方的封建领主,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武装,独立的武装集团,有独立自主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有自己的城堡和自己的领地和依附自己的农民(农奴)。史书上把徒附与佃户混淆起来是一个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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