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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话题]古代女子想和离,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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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科普,或者听听故事。
唐大历三年(公元768年),大书法家颜真卿被任命为抚州刺史。
在抚州任上,他判了一桩离婚案。
案子很简单,就是一个叫杨志坚的书生,家境贫寒,屡考不中,他的妻子实在受不了,要求离婚。颜真卿觉得只是过不了苦日子就要改嫁,这样的女人简直伤风败俗,必须严惩。于是判其“笞二十”。又赏赐杨志坚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并令其随军。连工作都给安排好了。
历来记述此事的书目中,对于颜真卿的做法都是持赞赏态度。比如《太平广记》里称“四远闻之,无不悦服。自是江表妇人,无敢弃其夫者”。离婚率直接降到0,效果立竿见影。
颜真卿为抚州刺史,邑人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之知也。其妻以资给不充,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曰:“当年立志早从师,今日翻成鬓有丝。落托自知求事晚,蹉跎甘道出身迟。金钗任意撩新发,鸾镜从他别画眉。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其妻持诗,诣州公牒,以求别适。真卿判其牍曰:“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心虽慕于高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少留。靡追冀缺之妻,赞成好事;专学买臣之妇,厌弃良人。污辱乡间,伤败风教,若无惩诫,孰遏浮嚣?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杨志坚秀才,饷粟帛,仍署随军。”四远闻之,无不悦服。自是江表妇人,无敢弃其夫者。 ——《太平广记》
(这个故事原本出自《云溪友议》,《太平广记》收录版与原版细节上略有出入)
主动提离婚的女人就是愚妇,就是伤风败俗。所谓唐代的自由开放,实际上也不过如此。不要把那个时代想得太美了。
一、唐代具有法律意义的结婚证明共有三类
1.婚书,分为正书和别纸。正书是男方家庭请求订婚的通婚书和女方家庭许婚的答婚书,内容多为礼节性的客套,以表达男方家对于女方家的致意问候;别纸才是婚书的主体,即男方正式地提出婚事,分别记录男女双方各自的真实情况。
这是最为通用的。刘复《敦煌掇琐》“婚事程式各件”(P.3284)中有记载:


2.私约,男女双方如果在缔结婚姻关系、举行婚礼仪式之前,已经订立私约,明确记载订婚的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家庭、身体状况等现实情况,且就婚姻关系成立的各项要求达成一致,以表明两家缔结婚姻关系的意向,则此私约视为与婚书效力相同。
3.聘财,在未定婚书的情况下,男方“以娉财为信”,女方接受聘财,即产生缔结婚姻的法律事实。
二、唐代有三种离婚类型,分别为出妻、义绝与和离
1.出妻。这种离婚类型是中国古代最普遍,最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方式。其渊源在周礼中的“七出”,又称“七去”或者“七弃”,分别指“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具体来说,妻子不生育子女可以被休,妻子淫佚有外遇可以被休,妻子不孝敬公婆可以被休,妻子搬弄口舌挑拨是非可以被休,妻子盗窃可以被休,妻子嫉妒丈夫纳妾可以被休,妻子有恶性疾病可以被休。一旦发现妻子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即可单方主动地解除婚姻关系。
为了维护妇女的权益和家庭的稳定,限制丈夫任意离婚的权力,法令又在七出之外增加了“三不去”的约束:“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同时又规定:“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这个“三不去”也是汉代就有的,只是前后顺序略有不同。换句话说,由于有这“三不去”的规定,就使“七出”之条成为具文,除非妻子有恶疾和犯奸。


文献上留下了一些官员家庭因为夫妻离婚而引发官司的资料。唐宪宗时官至户部尚书的李元素再娶的妻子王氏,是曾被封为石泉公的王方庆的孙女,“性柔弱,元素为郎官时娶之,甚礼重,及贵,溺情仆妾,遂薄之。且又无子,而前妻之子已长,无良,元素寝疾昏惑,听谮遂出之,给与非厚。妻族上诉”。结果朝廷下诏免除李元素的职务。
李元素的妻子王氏无子,但是,她是继室,元素前妻已经有孩子,则不符合起初的“无子”那一条。此外,李元素娶王氏时只是郎官,贵盛之后要休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三不去”中的有关条款。所以朝廷认为“李元素病中上表,恳切披陈,云‘妻王氏,礼义殊乖,愿与离绝’”是妄言,“不唯王氏受辱,实亦朝情悉惊”。给予他“合当惩责,宜停官”的处分。
2.义绝。唐律首次将其入律。唐律中的“义绝”意指夫妻之间、夫妻双方亲属之间、夫或妻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犯有殴打、通奸或者杀伤罪,经过官府认定,只要属于义绝的情况,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皆判强制离婚。
足见唐代对家族内部伦理关系的重视。
3.“和离”。也是首见于《唐律疏议·户婚律》。和离有两个条件:一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二是就和离达成一致意见。
和离时,男方要签署《放妻书》。内容大概如下:
某专甲谨立放妻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裙娥眉,巧逞7 窈窕之姿,选娉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此件放妻书分为三部分:
首先,言今生夫妻之果乃三世“结缘”之因,有因有果,本该情深义重,而一旦“结缘不合”,则夫妻相对而生怨。其次,举出夫妻“结怨”的具体事由,即妻子“一言十口”,致使丈夫“反目生嫌”,此处“一言十口”,指的是七出中的“多言”,即易起口舌之争,搬弄是非之意。在传统的家族本位之下,“多言”被视为家庭和睦之大忌,造成夫妻相生厌恶,可比“猫鼠相憎”“狼羊一处”,实在是“二心不同,难归一意”,故必须“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最后,丈夫以真挚超脱的语气,祝愿妻子“重梳婵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娉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即希望双方离婚后能够另结良缘、各生欢喜。、


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
敦煌文献《呀呵新妇文》,说的是一个性格倔强的媳妇与公婆不睦,最后导致离婚。变文的大意如下:呀呵新妇,性格张扬,天生就爱吵架,欺负夫君,高声叫骂,公婆劝说,总是不听。新妇在厨房里打翻粥羹,轰打盆甑。嗔怒时像水牛吼叫,嘻笑时如辘轳发声。耍泼撒赖,欺侮亲邻。婆婆责怪,她却呼天抢地的哭叫,甚至装病卧床不起。丈夫进得房门,询问究竟是什么事情。媳妇哭诉说:“公婆骂我像个奴婢下人,睡懒觉,不给饭吃,我自己起来。”婆婆对儿子诉说道:“娶来一个胡搅蛮缠的家伙,来与我作对!”媳妇听了,从床上爬起来回应道:“当初为什么不聘礼!为什么把我娶来!没有许婚的时候,求神拜鬼的来说情,娶进家门后就如此说我!”媳妇于是气呼呼地要求丈夫给离婚书。公婆巴不得媳妇离婚,痛快地说:“除了还给她嫁妆外,另外再造一床毯被给她。就此了结,再也不愿相见。”媳妇起身就走,口中还忿忿有词:“不图钱财产业,只求离开冤家老鬼。”撰词的作者说:媳妇在村里游手好闲,不学礼仪,不做女工,“只是手提竹笼,恰似旁田拾菜”。如此之流,要引以为鉴!出身名门,不教自解。呀呵本性,打死也不改!今后娶媳妇,可要审慎小心,不可听信媒人之言。
而且唐律还规定:离婚时需要两家六亲在场,作为夫妻离婚的现场见证人,同时参与商量离婚事宜,且以签字为证,之后才能以此为凭证到官府更改户籍。
敦煌判集中有一则被判为无效的离婚案件,可以证明这点:说的是一个叫田智的男子先娶孔平之妹为妻,贞观十七年(643年),田智为了规避王役,诈称有病,送归孔氏。到贞观二十二年,遂离弃孔氏,对亲邻给手书离放。三年后即永徽二年(651年),田某的父亲去世,田母要孔氏来奔丧。孔氏的兄长拒绝说,既然有手书离异,不当服丧。
当时官府的判决所提出的问题焦点不在是否应该奔丧,而在于离婚是否成立:虽然田智已经给了离婚手书,但是,其上却没有舅姑的名字,“离书不载舅姑,私放岂成公验”。就是说,这桩离婚案没有获得合法性。更何况田智的户籍上孔氏还是作为妻子登记在册呢?而户籍才是百姓最重要的凭信!不可罔顾明白的条文,而“顺匹妇之愚志”。
最后得出判决:追妇孔氏还田家奔丧,而对于田某妄称有病而规避王役,则要下县推问,并科责田智上番服役。
现在都不容易……
你该不会以为古代女子的状况会比现在好吧?
能离婚,只是压力很大,也有成功的。
但是都是公主,或者你在当地父族势力很大,其他正常情况下是不会通过的。
女性提出和离需要父母官确认男方有问题,比如虐待之类的,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就是教育一下男方,不一定会离婚,相比之下虽然男性容易很多
还有一种方式是义绝
义绝?baike.baidu.com/item/%E4%B9%89%E7%BB%9D/6446176


按唐律规定,所谓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者,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
但夫妻双方是不平等的。如妻欲害夫构成义绝,对夫欲害妻的情况却没有规定;妻对夫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除有殴、杀等情事必须义绝外,即使仅有害、伤等情事亦可构成义绝,而夫对妻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只在具有殴、杀等情事时才构成义绝,仅有罪、伤等情事不能构成义绝
其他似乎没有办法,正常情况下,你还不如直接用什么办法干掉男方反而实际一点。。
在中国古代,由于社会制度、文化观念及法律规范等因素的影响,女子提出离婚(在古代称为“和离”或“休书”)的难度非常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以男性为中心,强调“夫为妻纲”,女子的地位相对较低,一般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
《唐律》中虽有提及“和离”的规定,即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可以协议离婚,但实际操作中,女子要实现“和离”需满足诸多条件,并且通常需要得到男方以及家族的认可。例如,丈夫长期外出不归、身体残疾无法履行夫妻义务、虐待妻子等情况,女子才有可能通过申诉或者诉讼请求和离。即便如此,这样的案例在古代社会仍属凤毛麟角,大多数女性在婚姻不幸时往往只能忍耐。
另外,在宋明清等朝代,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社会舆论和家族压力对女性的影响仍然巨大,女子主动提出离婚往往会受到道德谴责和社会排斥。
历史上,确实有一些勇敢的女性为了追求自由与幸福,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实现“和离”,但这些故事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并不多见,更多的是被淹没在了封建礼教的沉重枷锁之下。
许多人说离婚变难了,对比之下,中国古代怎么离婚?离婚难吗?
从秦汉到唐,古人离婚还是简单的,宋代程朱理学兴起后,离婚变难,女性离婚更难。
1??不平等的休妻
父权社会下的离婚主动权掌握在男性手中,丈夫一纸休书即可解除婚约。妻携休书为单身证明可再寻改嫁。成书于西汉的《大戴礼记》记录的休妻制度一直延续至明清,大致概括为七出三不去。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指参与祭祀)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古代男人休妻是一件相当随意的事。传说孔子的弟子曾子有一天想吃蒸梨,老婆蒸了又说没蒸熟,为这种小事休妻,还好被婆婆拦住了。
《后汉书·鲍永传》记载,“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鲍永对后妈很是孝顺,他老婆在婆婆跟前训狗,大怒之下以不孝为由休妻。
为了维护纲常伦理,限制休妻,又有三不去。即使丈夫变着花样七出也不得无视三不去。
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大意为:妻子无家可归的、儿媳为公婆守孝三年的、没钱时娶妻,有钱了不能休妻(@渣男陈世美)。
如果丈夫不顾三不去而强行七出,则要受罚。《唐律疏议·户婚》规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杖刑一百,屁股开花。


2??古代的协议离婚:和离
唐代女性婚姻自由权利扩大,允许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唐律疏议·户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参见敦煌莫高窟出土的12件放妻书,可佐证唐至北宋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高于明清。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夫妻协议离婚,字里行间不见离愁别怨,反而风雅释怀,两相祝福,好聚好散。不仅如此,女子也可主动提出离婚。《宋初留盈放妻书》写:“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富盈”、“自后夫则任娶”。
宋代律法许可长期分居条件下女子离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
“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为因身犯重罪,断配沧州。去后存亡不保。有妻张氏年少。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永无争执。委是自行情愿,即非相逼。恐后无凭,立此文约为照。”
《水浒传》中林冲发配之际著休书一封,名为休书却不符七出之法,实为协议书。款款深情藏不住,读来令人动容。想必林教头深知娘子定会忠贞苦等,遂狠心休书诀别还妻自由身。


4??和离难不难?
制度如此,那么和离的实际实施如何呢?
查看大部分的案例,男方主动要求和离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只要女方没有异议,一般都能成功。不过,虽然原因是感情不和,不少女子最后的结局还是直接被休回娘家,并没有修和离书。一般只要女方接受了这个结果,事件就到此结束。
女方主动要求和离时,成功的案例也有不少。比如据宋代庞元英《谈薮·曹咏妻》所载:“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徐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意思就是说,曹咏的妻子厉氏最开始嫁的是四明曹秀才,因为感情不和所以与其和离,最后改嫁曹咏。
但是,由女方提出的和离,许多男方是不太愿意的,也不愿出具和离书。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唯一的做法就是求助于官府裁断,而这些判决结果如何,和当地官员以及传统礼教的关系比较密切。
唐代有一位书生杨志坚,妻子阿王不想与其同过贫穷生活,于是“索书求离” ,后请抚州刺史颜真卿判决其离婚,以求再嫁。颜真卿认为杨志坚有文才,阿王求离是愚昧的表现。所以颜真卿虽然同意了阿王的离婚诉求,却对她处以“决二十” 的笞刑。同时,颜真卿还重赏其夫,赠布绢各二十正、禄米二十石。
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旧唐书·列女传》记载,刘寂的妻子夏侯碎金,她的父亲因病失明了,于是夏侯碎金就想要和离,回家侍奉她的父亲。夏侯碎金最后顺利和离,还受到表彰记入《列女传》。为什么呢?因为她的和离是为了尽孝,这也是符合传统礼教的表现。
还有一些女性求和离,则直接被官府认定为诬告,并因此遭受刑罚。可见,除非男方同意,女方的和离请求实质上受到不少限制,很难顺利达成愿望。
通过上文也可看出,名义上建立在双方自愿之上的和离,在实际执行中并不能做到夫妻双方完全平等。女方协议离婚的诉求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中是否符合礼教的要求和男方家族的利益,是影响和离结果的主要因素。


4??官府主导的诉讼离婚:义绝
古代婚姻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个体结合背后是家族纠葛。当男女家族互相伤害仇杀,婚姻根基的“义”动摇丧失,为维护家族的伦理稳定,官府插手强制离婚。
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大清律例·户律》“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杖八十。”
唐律义绝:“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照这么看,武大郎理论上完全可以诉请官府义绝离婚。
明清在唐律基础上打了升级补丁。男方义绝诉由:“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
女方义绝诉由:”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翻译:丈夫家暴妻子致骨折、强迫妻子卖淫、各种骗婚、有偿出租妻妾给别人当老婆、把老婆当姐妹嫁人)
对比古代,中国女性地位今非昔比,婚姻解除权男女平等,我们当感谢法治的进步。
我是樱花和猫,一个沉溺于历史人文领域的爱好者,期待您的关注!欢迎大家理性讨论,禁止引战!
@樱花和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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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提出“和离”这个词是在《唐律》中:“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宋、元、明、清基本延承此例。其中以元朝的律法表现得最为开明自由。
延至清代,“和离”律法的内容没有明显的变化,《唐律疏议》对“和离”实质要件的规定得以继承。经过历代沿袭,和离制度成为中国古代独树一帜的具备无过错主义和无责主义表征的婚姻解除制度。
主体上,和离主体的认定仅仅涉及夫妻双方,既没有国家的强制,也没有双方家长、家族的干涉,夫妻间任何一方都有主动表达离婚愿望的权利。内容上,和离的缘由是“彼此情不相得”,仅仅只是夫妻间的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既不包括家族间亲属互相伤害的行为,也不包括关于家庭义务的矛盾。
由此可见,立法者将男女双方置于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在夫权的社会里,全面顾及了女方的声誉与地位,缓解了因为解除婚约可能带给家族间的难堪与尴尬。唐律中规范了女方也可主动提出离婚的和离制度,不仅使女方有了离婚表达权,而且使夫妻间的矛盾得到了缓和释放的渠道。和离制度的确立,给予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一定的诉求权利,是男权社会中立法的一大进步。
除意定和离外,宋代还规定了部分法定视为和离的情形。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规定:“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通过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将妻子雇卖与他人的这一行为等同于夫妻和离,法律对丈夫蔑视妻子人身权利行为予以处罚,否定了丈夫对妻子人身权的控制,同时肯定了女性一定程度上的婚姻内人格权。由此,女性依法享有的婚姻生活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妻子可以采取主动离异再嫁的救济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举个例子,丈夫离家超过三年且没回家。
明代法律规定丈夫离家超过三年,妻子有权要求改嫁, 且官府可以发放证照,确保女性的此权利得到实施;若不要回财礼,要对女性的情感作某种程度的物质补偿与心灵上的慰藉。
当然这个渊源来自于宋代。
即:
元丰元年十二月辛丑,御史黄廉上书,开封百姓傅泽妻,经开封府判令,以夫外出不知消息,判令改嫁。夫外出三年不归的,其妻听改嫁。——《续资治通鉴长编·神宗纪》
1078年1月29日,御史黄廉向宋神宗呈报了一桩民间女子改嫁的案件。民间妇女傅泽之妻向开封府申请改嫁。理由是丈夫外出三年多都没有消息。
结果,开封府根据宋朝的婚姻制度准其改嫁。
古代时间线太长,朝代不同,规定不同。大体而言,越往后女子地位越低,和离就越难。
在汉代女子可以随便改嫁,所以女子主动要求离开也不少见。比较著名的有朱买臣之妻,不过她一直被当作贪财之辈,而且眼神不好,因为朱买臣后来确实发家了,还回去炫耀,很有现代爽文男主发家后回去羞辱前妻的套路。
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
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
买臣笑曰:"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功。"
妻恚怒曰:"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
买臣不能留,即听去。
再讲个更出名的曹操和丁夫人:
太祖始有丁夫人,又刘夫人生子修及清河长公主。刘早终,丁养子修。子修亡于穰,丁常言:“将我儿杀之,都不复念!”遂哭泣无节。太祖忿之,遣归家,欲其意折。后太祖就见之,夫人方织,外人传云“公至”,夫人踞机如故。太祖到,抚其背曰:“顾我共载归乎!”夫人不顾,又不应。太祖却行,立于户外,复云:“得无尚可邪!”遂不应,太祖曰:“真诀矣。”遂与绝。
曹操一炮害三贤,送了儿子性命,丁夫人以为曹操一点不为儿子伤心所以指责了几句,结果曹操恼羞成怒让丁夫人回娘家反省。于是丁夫人干脆来了个一刀两断。
宋代还有个妙人,是苏东坡的迷弟,长得不好看,又看苏东坡的文集不怎么搭理老婆,被老婆嫌弃,结果他为能达成为偶像气走老婆成就而沾沾自喜。
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元弼每以此说为朋友言之,且曰:“缘吾读《眉山集》而致也。”
当然以上都是男人还要脸,面对妻子提出离婚他们都答应了,没有多做为难的前提下。
如果丈夫不答应,女子要离婚就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中国古代最著名的离婚官司当属李清照和张汝舟的离婚案。但神奇的是这离婚官司不是普通的离婚官司,而是控告张汝舟“妄增举数入官”。
由此可见,只要男的没有作奸犯科,女子根本无法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重获自由。
所以李清照只能先控告张汝舟的罪行再离婚。
而妻子告丈夫,即使情况属实,在那个时代也要被判两年牢狱之灾。
李清照唯一还算幸运的是,在她入狱九天后被亲友救出来,没有在牢房里受太多罪。
李清照生活的年代,正是程朱理学兴起的年代,女子的生活环境也在这个时候发生的巨大转折,反对寡妇再嫁的声音越来越大。李清照本就是寡妇再嫁,谁想到又遇人不淑,以如此决绝的方式离开第二任丈夫,其后会遭受多少非议可想而知。
李清照用九天就离婚了。
跟金石学家赵明诚是一婚,赵明诚死后,再嫁张汝舟,但不久随即离婚,甚至因此闹上公堂。
她为了摆脱与张汝舟的婚姻关系,举报张汝舟“妄增举数入官”(虚报参加科举考试次数以获取官职)。
按照宋朝刑法规定,妻告夫,即使情况属实,仍要被判徒刑两年。
由于时任兵部侍郎(后改翰林学士)的綦密礼的援助,李清照仅仅被拘禁了九天就得到释放。
于是,李清照写了这封信向綦密礼表示感谢。自然,信中交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其中有“忍以桑榆之晚节,配兹驵侩之下才”等语。
赵彦卫《云麓漫钞》录有“投内翰綦公崇礼启:清照启:素习义方,粗明诗礼。近因疾病,欲至膏肓,牛蚁不分,灰钉已具;尝药虽存弱弟,应门惟有老兵。……忍以桑榆之晚景,配兹驵侩之下材。身既怀臭之可嫌,惟求脱去;彼素抱璧之将往,决欲杀之。遂肆侵凌,日加殴击;可念刘伶之助,难胜石勒之拳。局地扣天,敢效谈娘之善诉;升堂入室,素非李赤之甘心。……清照敢不省过知惭,扪心识愧?责全责智,已难逃万世之讥,败德败名,何以见中朝之士?虽南山之竹,岂能穷多口之谈;惟智者之言,可以之无根之谤。”
但也有不同的意见。
清俞正燮《癸巳类稿》、陆心源《仪顾堂题跋》、李慈铭《越缦堂乙集》都认为这封书信已遭人篡改,不足采信。
朱彧《萍洲可谈》说她:“不终晚节,流落以死,天独厚其才而啬其遇,惜哉。”
晁公武《郡斋读书志》亦载:“然无检操,晚节流落江湖间以卒。”
《碧鸡漫志》中说:“赵死,再嫁某氏,讼而离之,晚节流荡无归。”
“和离”,是古代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协议自愿离婚的婚姻解除制度,要双方同意。
这一制度在先秦时期就存在,而律法意义上的和离制度始现于唐律,《唐律疏议》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除意定和离外,宋代还规定了部分法定视为和离的情形。
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规定:“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通过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将妻子雇卖与他人的这一行为等同于夫妻和离。
李清照用的是“义绝”才离的婚。
“义绝”源自唐律中的强制离婚制度,是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之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视为夫妻双方恩断义绝,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由官府判决强制离婚。
除此之外,夫妻间多数是休妻。
正是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
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符合法定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所谓“三不去”,是指女子若符合法定三种情形之一,则夫家不能离异休弃。这三种情形包括“前贫贱后富贵”“与更三年丧”以及“有所娶而无所归”。“三不去”是“七出”的豁免条件。


到了民国,卖妻合法化。


《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盛淑兰“舍弃一半嫁妆,也要和离”。
和离,在古代有多难呢?看看盛老太太为淑兰和离的准备,就懂了…
永昌侯府梁夫人瞧上明兰时,明兰就在心里暗暗决定,一定不能嫁去永昌侯府。
因为,这样的高门大户,内里弯弯绕绕最多。像是华兰,高嫁入忠勤伯府,却要被婆婆刁难,盛紘和王若弗除了心疼,什么都做不了。


所以,墨兰向明兰炫耀自己要高嫁入永昌侯府时,明兰摇头叹息:
“不一样的。爹爹再喜欢林姨娘,王家老可以送陪房过来帮衬,王家舅老爷可以写信过来提点,谁也越不过去;便如孙秀才一般混账的,还有个得力的娘家可以助淑兰姐姐脱离苦海,令寻良缘;可是高嫁那便难了。”
可娘家得力,淑兰能脱离孙秀才,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原著中,盛老太太与明兰第一次去宥阳是,为了参加堂房侄子长梧与康姨母嫡女允儿的婚礼。
因为,康允儿与长梧的大媒,是盛老太太做的。


素来喜欢安静的盛老太太,为何要崇山峻岭的去宥阳,参加婚礼?
其实,盛老太太可以不去参加婚礼的。但有一件事,却必须盛老太太出面。
因为,盛家大房的淑兰,嫁到孙家后,被夫婿嫌弃,被婆婆刁难。可古代女子又不能像现在这样,可以离婚。
很多时候,她们还会被夫家以“七出”为由休回娘家。
所以,即使有“和离”这种体面的方式,她们想结束一段不幸福的婚姻也是很难的。


那么,淑兰的“和离”,到底有多难呢?
其一,孙家母子“软饭硬吃”。
孙志高虽然十二岁考中秀才,可他的仕途却毫无进展,每天趴在淑兰的嫁妆上,坐吃等死。
自从淑兰进门后,孙母也过上了人上人的生活。
可他们不愿意承认如今的富贵生活来自淑兰的施舍。所以,他们一口咬定自己家是书香门第,因为不得已的“苦衷”,才娶了商贾之女淑兰。


所以,盛家提出和离时,孙志高冷哼一声道:“岳父大人,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志高忝为孙家子孙,如今二十有五尚无子息,实乃不孝,现家中妾室有了身孕,正是孙家之喜,内人自当妥善照料,岂料她竟妒忌至此,不肯容人,岳父大人深明大义,当训诫她一二才是。”
孙母又摆出淑兰进门三年,无所出,要求淑兰和盛家接纳孙秀才的外室。
可盛大老太太差点被娼门女子害死。所以,她是坚决不会让淑兰与孙秀才的外室姐妹相称的。
最后,孙秀才一脸高傲地说:“不贤之人,要来何用,休书一封,下堂去罢!”


其二,一群道德绑架的亲戚。
孙志高家本来只有孤儿寡母,娶了淑兰后,生活才有所改善。
而孙志高的族人,也依靠着盛家获得了不少收益。所以,盛家提出和离时,孙家老族出来打圆场道:“亲家且先息怒,这夫妻嘛,床头打架床尾和,一家人有话好好说,何必争执呢?”
这样一句话,瞬间把孙志高用淑兰的嫁妆,置外室,逼迫淑兰接纳娼门女子变成了夫妻吵架。
然后,众人又以“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来劝解盛家。


在这样的纠缠不清之下,盛大老太太只好家丑外扬,将当初盛家大房因为娼门女子差点而回家灭门之事说了出来。又发誓诅咒:
“赎回这祖屋那一天,老婆子我对着老天立誓,族中其他人我管不着,可凡我这一支的,无论男丁女眷,绝不与娼门女子来往!若违此誓,老婆子我不得好死,死后坠入十八层地狱,叫牛头马面拔舌头下油锅!”
才让淑兰与孙志高和离。
可是,盛大老太太在策划这样一场惊心动魄的“和离”时,付出了更多的心血。


首先,她先说服了大儿媳妇李氏,让她同意女儿淑兰和离。
不管和离还是休妻,都会对盛家姑娘的名声的造成影响。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就是淑兰嫡亲妹妹品兰。
所以,品兰才不顾一切地对母亲李氏和盛大老太太说:“我不怕,让姐姐和离!我便是一辈子不嫁,也不能叫姐姐在孙家受罪!”
其次,盛大老太太又算计了盛老太太和盛紘。
原著中,对于淑兰和离,盛大老太太的女儿盛纭曾问过她:“娘,这事儿二婶都知会过了?”


盛大老太太道:“废话!你当这次非请她来不可,老三虽胡闹,这些年我们处处忍让,难道还拿捏不住?自打那小畜|生弄了外室,我就起了这个心意,这回你二婶带了你堂哥的一封信给县太爷,金陵更是她娘家,故旧遍地,我看那小畜|生能翻出天去。”
金陵是盛老太太的娘家,此时勇毅侯府虽然没有从前的光景了,可盛老太太的故交肯定是非富即贵。
而且,还有盛紘给县太爷的一封信,定能保证淑兰和离。
最后,淑兰的和离,盛家也付出了代价。


孙志高母子的盘算就是休妻。
因为,休妻后,淑兰的嫁妆一分钱也不带走。但盛家大房也不能仗着朝中有人,自己有钱,就逼迫孙志高签了和离书。
所以,盛大老太太提出:“不如我们各退一步,就让他们和离了吧,当初淑丫头带去的陪嫁,留下一半在孙家,也算全了你我两家一番因缘,如何?”
最后,淑兰庞大的嫁妆,被一分为二。
可见,古代女人想要脱离婚姻的枷锁,有多么难。
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的离婚方式有三种:一是片面针对女方的休妻,即“七出”;二是因为发生国家法律规定的事由,国家强制解除婚姻的“义绝”;三是类似于现代意义上但是又不完全等同于现代形式的协议离婚,即“和离”。和离,是中国古代社会夫妻之间协议解除婚姻的一种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不能和谐相处,无法生活下去,于是自愿离婚的制度。
历史上,关于和离的法律记载最早的就是唐代的《唐律疏议》。一般而言,记载于法典的法条并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立法者根据已经普遍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事例而综合考虑国情进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唐代以前,每一朝代都有和离的事例发生,但是和离在唐朝前仅仅是现实生活中存在而已。盛唐之时,在国策开明、多种思想交融、妇女地位普遍提高的社会风气下,统治者将和离列入礼法结合的《唐律疏议》中,使其正式成为国家的法律规范。唐代确立的和离制度,也一直延续了整个的封建王朝。
就唐律所规定的离婚制度来看,唐代的立法者为了消解离婚这一社会现象精心设置了一个周密的制度体系。而在这个周密的体系中,和离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被规范在《唐律疏议》里。
《唐律疏议·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规定为:“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义绝离之条”规定为:“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义绝离之条”中对“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的解释为:“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尽管对“和离”的规范只有唐律中短短的一句话,但是根据立法的目的以及相关法条的解释,可以诠释如下:从主体上看,对和离主体的认定仅仅涉及夫妻双方,是说夫妻间和和气气地离婚,既没有国家的强制,也没有双方家长、家族的干涉,夫妻间任何一方都有主动表达离婚愿望的权利。从内容上看,和离的缘由是“彼此情不相得”,仅仅只是夫妻间的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既不包括家族间亲属互相伤害的行为,也不包括无子、不事舅姑等事关家庭义务的矛盾。
从法律后果上看,和离的后果是“不坐”。据“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的相关规定可见,唐代实行限制离婚的法律,丈夫只能在国家限定的范围内休妻,如不然,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和离的规定,说明如果妻子同意离婚,那就免除丈夫“无故出妻”的责任,因而,和离是法律允许的离婚形式。法司不能因此追究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法律责任,夫妻双方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从立法上来说,律条的规定过于抽象与原则,没有就和离的原因与条件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对“不相安谐”与“情不相得”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对和离的程序也没有作出一个具体的规定。
从本质上看,和离是唐代离婚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其并不具有对抗七出与义绝的效力。因此,也说明和离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无限的。但是,唐代的立法者将男女双方置于相对同等的法律地位上,这在夫权的社会里,全面顾及了女方的声誉与地位,缓解了因为解除婚约可能带给家族间的难堪与尴尬,所以,和离所具有的顾及双方、不伤及对方的特点,使得它在家族社会中具有七出与义绝所不具备的优势,在现实生活中,也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参考:
1.《唐律疏议》
2.《唐代的和离制度》
3.《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4.《盛淑兰“舍弃一半嫁妆,也要和离”,古代女人,太难》
重生后,我摆烂了。
上一世,上我孝顺婆母,相夫教子,苦心为侯府经营十几年。
最后却在大雪天被扔到柴房,活活冻死。
这一世,夫君要娶青楼卖艺的青梅?娶呗。
老夫人寿宴怎么筹备?问姨娘啊。
少爷要休学当游侠?去呀,关我啥事。
可后来,他们纷纷后悔了……
1
我夫君在青楼为一个舞娘一掷千金。
还当众承诺,不日就要迎娶舞娘为妾。
此事在京城传得沸沸扬扬。
而我作为他的妻子,上辈子却是最后一个才知道。
我正细细品着茶,下人来报:
「夫人,老夫人要您过去一起用饭。」
来了,我心中暗道。
我那面慈心狠的婆母,这是要来当说客了。
唯恐我阻拦她娘家的外甥女李莹莹进门。
「清清啊,你是当家主母,要有容人的气量……」
「婆母放心,莹莹妹妹进门后,我们就是一家人了,我定好生照顾着。」
婆母嘴巴张着,本来继续要说的话瞬间哽住。
她眼神惊疑:「你说,你同意莹莹进门?」
「纳妾是府中大事,自然该由婆母和夫君做主。」
「婆母夫君决定了的事,清清自然听从。」
我笑得温婉端庄。
仿佛自己真是一个大度乖巧,任人拿捏的儿媳。
可实际,我早就不在乎顾家上下的死活了。
顾慎之不顾官途,要娶自己被充奴籍、流落青楼的青梅。
那就娶呗。
婆母觉得李莹莹贴心孝顺,日后还会偏宠这个儿媳。
那就宠呗。
上辈子,我孝顺婆母,相夫教子。
苦心为侯府经营十几年。
最后却在大雪天被扔到柴房,活活冻死。
这一次,我只想握好自己的嫁妆。
吃香的喝辣的,逍遥快活每一天。
一回到我院子里,我就喊来陪嫁丫鬟园园。
「告诉厨房一声,老夫人每日一盅的阿胶和血燕,今日起就停了。」
「若老婆人想喝,就报给侯爷。」
园园得令,立刻去办。
哼!
想用我的嫁妆吃吃喝喝,还要处处尖酸刻薄为难我?
又当又立。
世间没这个道理的。
2
李莹莹入府走的是侯府正门。
风光程度,比寻常勋爵人家有过之而无不及。
就算我和顾慎之是天子赐婚,那日的场面也逊色了三分。
他们大婚那日,我借口自己头风发作。
没去宴席上喝那杯敬茶。
这就惹恼了顾慎之。
他甚至去洞房前,先来了我屋里质问我。
「江清,你什么意思?故意不参加我和莹莹的大婚,是想让莹莹难堪吗?」
「别白日做梦了!」
「以前我是看皇上的面子,礼待你三分。
「可既然你这么不识抬举,莹莹也进门了,我就该好好考虑一下,你配不配得上当我侯府的主母了。」
我倦怠地打了个哈欠,问他:
「侯爷可说完了?」
「若说完了,就赶紧走吧,春宵一刻值千金,别让李姑娘久等啊。」
说完,我给了园园一个眼神。
园园立刻上来送客。
顾慎之脸色更黑了,大骂着我是个妒妇,拂袖而去。
我有些好笑地看着。
嫉妒?
顾慎之该不会觉得,我还爱着他吧。
痴人说梦,简直笑死。
李莹莹进门第三日,顾慎之就告诉了管家。
以后家中中馈,都由李莹莹管理。
我乐得撒手。
李莹莹虽曾经是官宦人家的子女。
可十岁就全家获罪,流落青楼。
哪里学习过真正的管家技能?
可既然她这么迫不及待地想要,顾慎之又迫不及待地想给。
那就试试呗。
看看这个表面繁华,实则空虚的侯府。
到底是不是那么好管呢?
3
第二日,我还在睡觉。
婆母身边的张妈妈就前来请安。
「夫人,老妇人想您想得紧,说是数日没见到夫人了。」
我心中冷笑。
这是派人来点我不去向她请安呐。
可我上辈子每日风雨无阻,早晚问安,换来的结果是什么呢?
是她帮着李莹莹打压我,贬损我。
在外面把我说的一无是处。
我参加宴会时,甚至无人愿意与我同席。
是我高烧数日。
她却说问了风水先生,家中近日不宜问医。
连大夫都不允许我派人去请。
这辈子,还希望我像曾经那样,对她恭敬孝顺。
做梦嘞。
我随意应付了张妈妈几句,便含蓄下了逐客令。
李妈妈见我态度敷衍,语调也尖锐起来。
「夫人不去给老夫人请安就罢了,怎么能吩咐厨房断了老妇人的补品呢?」
「这要是让咱侯爷知道,指不定要怎么大发雷霆呢。」
「啊?」我装做惊讶的样子。
「李妈妈冤枉我了,现在管家的事是李姨娘负责呢。」
「婆母想喝,您该去找李姨娘啊。」
李妈妈见我有一搭没一搭地回她。
拧着眉头离开。
临去,她还忍不住小声嘀咕着。
怪不得老夫人和侯爷都喜欢李姨娘,不喜欢我。
若是以前,我听到这话定是要难受数月。
还不敢发作。
因为太想当好这个主母,不给父母丢人。
我连顾家每一个下人的评价都在意极了。
可我越这样,婆母和顾慎之越是爱以此拿捏我。
现在,我毫不在意。
爱喜欢不喜欢呗。
咋滴,你家主子的喜欢能给我镶金?
何况,血燕价格昂贵,数量稀少。
上辈子我本就是用了自己的嫁妆,又托了父亲在南境的关系。
婆母才能日日享受着。
我倒要看看,现在我撒手不管了。
他们如何让大风吹来这血燕。
4
李莹莹进门后,第一次主动来我这走动。
她高昂着下巴,细细讲述顾慎之对她多么恩爱体贴,挥金如土。
就连她身上穿得这套衣服,也是宫里才能穿到的蜀锦所制。
临去前,她还忍不住炫耀:
「姐姐放心,姨母的补品我已经差人去采买了,定不会委屈了姨母的身子。」
李莹莹是婆母娘家表妹的女儿。
十几年前,她全家获罪。
家中人流放的流放,改为奴籍的被发卖到各处。
半年前,顾慎之在青楼认出已是舞娘的李莹莹。
两人互诉衷肠,情意绵绵。
很快,顾慎之帮她脱了奴籍。
在外人看来,只知道顾慎之风流仗义,拯救舞女。
殊不知,这舞女之下,是顾慎之改过身份的罪臣之女。
这件事一旦被人揭发,顾慎之必遭贬谪。
可李莹莹却为了气我,在我面前耍威风,完全不顾忌这层。
堂而皇之地喊着婆母为姨母。
我忍不住笑着摇摇头。
顾家的好日子没多少了,我跑路的计划得快点了。
李莹莹见我笑,眉头皱起:「你笑什么?」
我看向她:
「我在佩服李姑娘美貌动人,又心思聪慧,怪不得老夫人和侯爷喜欢。」
李莹莹得意地勾起唇角:
「那是自然,我和慎之哥哥可是从小的情分!」
她本来高兴极了,可见我又笑起来。
便十分不悦地又要发作。
园园上前,眼睛瞪得老大:
「咋滴,姨娘管天管地,还要管人哭管人笑,管人拉屎放屁啊?」
李莹莹愣住,表情失控,斥责园园没规矩教养。
说着,她竟然还要扬手打园园。
我眸光一冷,拉住她的手腕,顺势把她往后一推。
李莹莹摔倒在地,伺候她的丫鬟急忙去扶。
「你敢推我!」
李莹莹不可置信地看着我。
我嗤笑一声,她还真把自己当回事了。
「我和顾慎之是天子赐婚,我是顾家明媒正娶的当家主母。
打了你一个小小的青楼舞女,你都该谢我不嫌你脏。」
「你……你最好别后悔!等着我去找慎之哥哥和姨母!」
李莹莹颤抖着跑出去。
见她走了,圆圆才小声问我,她是不是做错了。
我看她愧疚的眼神,心中一软。
上辈子,我为了博得顾家上下的喜欢。
为了在京中博得个好名声。
处处隐忍。
就连李莹莹把茶泼在我脸上,我都劝自己大度。
园园自小和我一起长大,见我受辱,拼了命的要替我报复回去。
可我却说她性子太冲。
明明自己心疼地要命,却还是狠心罚她跪了好几个时辰。
这一次,我拉过园园,拍拍她的手,示意她安心。
「园园,以前都是我错了。」
「我总以为,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可现在我才知道,一味的隐忍退让,不仅得不到别人真正的尊重,反而还会亲手递给别人伤害自己的尖刀。」
「以后,我绝不让你被人欺负。」
我话还没说完,一滴热泪打在我手背上。
那个自小和我在马背上驰骋如风,刚烈勇敢的女孩子。
哭成了泪人。
「呜呜呜,我的小姐终于回来了。」
我看着她,笑着笑着也哭了起来。
是啊,真正的江清回来了。
5
当晚,顾慎之便浩浩荡荡带人来我院里问责了。
「江氏,今日若你跪下向莹莹道歉,这事便算了。」
他威严如判官。
李莹莹狐假虎威,在顾慎之身后得意地挑衅我。
我悠闲地吹了吹茶,答了句不知道自己错在何处。
顾慎之恼怒地重重拍了桌子。
嘶……我的梨花木桌子啊。
「你跪下,待本侯一一细数你的过错。」
我轻轻喝口茶,看都不看他。
「我江家祖上是开国重臣。」
「我父兄驻守南境数十载,天子亲赐丹书铁券。」
「连我,也有诰命在身。」
「我凭何要跪你?」
顾慎之和他那小青梅一样不堪一击。
不过几句话,就被气得瑟瑟发抖。
「好呀,好呀你!」
他连呼几声,命人立刻拿笔墨纸砚。
听到休书二字,我双眼放光,和园园交换了眼神。
没想到这么顺利啊!
这么快就能和顾家这滩浑水扯断关系了。
不错不错。
早知道我就该早点去「欺负欺负」李莹莹了。
可顾慎之还没写完休书,门外忽然传来我婆母的声音——
「儿,不可!」
我的笑容僵住。
顾慎之还在气头上,大喊着「母亲别管,我今日必得休了这个狂悖的妇人」。
「你们是圣上赐婚,你要抗旨吗?」
婆母一句话,顾慎之瞬间清醒几分。
我叹口气:今日看来又是和离不成了啊。
李莹莹见状,跪倒在地,哭得梨花带雨。
「都是莹莹不好,惹了主母和慎之哥哥生气。我真是,我真是该死……」
李莹莹死死地拧着群角,似愧疚羞愤到极点。
那小样子,真是我见犹怜啊。
果然,顾慎之立刻心疼地扶她起来,轻声安慰哄着。
我听得心烦,掏掏耳朵。
提醒他们换个地方唱戏。
顾慎之一看向我,就又冷了脸:
「今日就算不能休你,顾家也不能容你。」
「你收拾收拾东西,去京郊的寺庙为母亲祈福吧。」
额……又是这套。
上一世,顾慎之就动不动罚我去寺庙思过。
我这个傻子,竟然次次都听了。
不仅日日手抄佛经,为婆母和顾慎之祈福。
还真心诚意地悔过自己的行为。
惹得京中无数人看我笑话。
可我做错了什么呢?
我不过错在识人不清,醒悟太晚了。
这一次,我原来要拒绝的。
可我忽然想到,过不了一个月,该是婆母的六十寿辰了。
这种头疼的事……还是交给他们心尖尖上的人办吧。
我就先走了哈~
我敛眉轻笑,看向顾慎之和婆母:「那就听夫君的吧。」
闻言,对面三人均是一愣。
6
第二日,我睡到自然醒才和园园收拾起行李来。
可东西还没收拾好,就听外面乱成一团。
园园喊人去问了。
这才知道,我那婆母吃了几日李莹莹的补品后,竟然中毒了。
听说李莹莹吓得立刻哭着辩解自己没有下毒。
这才说出实情。
血燕稀少,且价格昂贵。
府里账上的银子有限。
可我婆母又吃惯了,不愿换成平常的燕窝。
李莹莹想讨好我婆母,便四处托人采买。
终于买到了价格不高,又供货稳定的血燕。
本来她还沾沾自得。
可不知道为什么,婆母就病倒了了。
顾慎之问清楚她托谁买的,立刻差人去查。
可这一查,才知道。
李莹莹买到的血燕全都是假货。
那家铺子的老板本就是个江湖骗子。
现在早就已经带着钱跑路了。
李莹莹吓得脸都白了,抱着顾慎之的大腿哭诉自己根本不知情。
顾慎之见自己的心上人哭成这样,心疼极了。
说自己不怪她,她也是被人骗了。
好在他母亲中毒不深,救治及时。
他让李莹莹不必过于自责。
李莹莹大为感动,当即立誓,日后定更加孝顺姨母。
这些后续我们都是在庙里听说的。
婆母毒发那天,我们直接上马车离开了。
不论她是中毒还是病倒。
跟我有什么关系呢?
何况,这血燕的路子,还是我授意的呢。
不然李莹莹真以为,管家这么容易?
李莹莹进门前,顾家的账本就在我手上。
婆母曾经能日日吃上贵重的补品。
是我贴补了无数嫁妆才支撑得起的
下人们夏季的绿豆汤,冬季的棉衣。
也是我用嫁妆额外贴补多发许多的。
这些奴仆们已经在我手底下过惯了好日子。
日后面对李莹莹缩减开支银钱,定是不服的。
可若不缩减,如今顾家连买补品的银子都艰难。
如何去帮老妇人庆祝六十寿辰这种大场面呢?
我可是太好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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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母我不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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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律法条文来看,理论上似乎不难。
比如据《大明律集解附例》“出妻”条记载,如果夫妻之间不和谐,双方皆自愿离异,于情于法都应该批准,而不应该定罪,“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于情既暌,于法无碍,故各不坐罪。”
但实际上这个“夫妻不相和谐”要求非常模糊不清,通常根本轮不到女子想和离就能离,这基本只是男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的权力。
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夫妻不相和谐”的“和离”都只是丈夫因故休妻的一种好听的说法,“和离”一样有损名声,所以这一条被收录在“出妻”条。
一般只有在丈夫外出超过三年不回,且音讯不通的情况下,女子及其娘家才有权力以“和离”的名义离婚改嫁。
而在古代社会,无论官府还是民间风俗,大多都是坚决反对离婚的,老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清官难断家务事”,破坏人家婚姻是大罪,哪怕是丈夫婚内天天虐待打老婆,只要没打死,官府一般也不好管、不会管。
在实际操作中,哪怕是男人,想和离也是比较困难的,妻子并不能“擅去”,稍不注意就犯法了。
尤其是“和离”一旦涉及到钱财或者有外人参与其中,就涉嫌违法犯罪,被判无效,相关人等或徒或杖。
比如现代非常普遍的一种情况:妻子嫌丈夫家太穷,不想过了,想改嫁给有钱人,并且还会给丈夫一定的钱财补偿,于是丈夫就同意和离。
这在古代很可能就是非法的,参与其中的所有人都会被判刑,包括同意和离、准许妻子改嫁的丈夫也是有罪的。
南宋时期编撰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明隆庆三年盛時选刻本)“离婚”之“婚嫁皆违条法”记载:
谨按律曰: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
又曰:诸妻擅去,徒二年。
在某些条件下,如果妻子与丈夫离异后改嫁他人,哪怕是丈夫同意甚至亲自做主将其嫁给他人,那么都可能会以擅娶/嫁人妻被定罪,新的婚姻无效,前夫、后夫、妻子全部徒刑两年。
书中专门举了一个判例来进行说明。
有个男人叫叶四,妻子叫阿邵。因为叶家实在太穷,都快养不起老婆了。
正好附近有个吕元五,家里有点钱,不知怎么就看上了阿邵,便委托裴千七夫妻和杨万乙等人去叶家撺掇利诱:反正你也养不起老婆,不如与阿邵离婚算了,让阿邵嫁给吕老爷,吕老爷还愿意给你笔钱,大家皆大欢喜。
叶四人穷志短,贪图吕元五的钱财,想来想去还是犹豫着答应了。而阿邵可能是受够了穷苦日子,也愿意与叶四离婚后改嫁吕元五,甚至唯恐改嫁太慢。
于是叶四写了休书,同阿邵以及相关见证人等又各自画了手模,签订了自愿和离的押契。
吕家则先给了三百贯纸钞,又将二百贯暂时寄留在中间人叶万六家,便成功将阿邵带回了吕家。
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五,父子共交去官会三百贯,尚有未尽会二百贯,寄留叶万六家。
既已亲书交钱,又复经官陈理。若如此而可取妻,是妻可以戯卖也。
吕元五贪图阿邵为妻,令裴千七夫妻与杨万乙啜诱叶四,虽已写约,尚未心服,而遽占留阿邵在家,若如此,而可得妻,是妻可以力夺也。
律有两离之法,正为此等。
阿邵身为叶四妻,虽夫不良,且合依母,遽委身于吕元五,惟恐改嫁之不速,如此而可免罪,是妻可以擅去也。
这事虽说是嫌贫爱富,说出去不好听,但也算是两厢情愿的事,可不知被谁告了官还是官府偶然发现了此事,判决众人行为皆是非法,叶四、吕元五都不能和阿邵保持夫妻关系,参与和离人妻的杨万乙、裴千七等中间人也都判处杖刑,阿邵交付牙家另外召嫁。
三名按法各得徒罪,且就本县各勘杖一百,照条两离之。
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断讫责付牙家,别与召嫁。
杨万乙、裴千七、叶万六不安本业,輙造事端,和离人妻,亦合徒断。
杨万乙、裴千七知情押契,两人各勘杖一百。
叶万六不知本谋,只是受寄官会,勘杖六十。
叶千七、阿郑各系所由违法离嫁,亦合收罪,念其年老,各且免,科索到賍钱没官,裴千七案后追断。


另外,书中也记载了妻子想和离最终成功的一个例子。
卓一之的女儿卓五姐原先嫁给林莘仲,后林莘仲犯法被流放他乡,六年没有与家中通过消息,于是卓一之就想让女儿同林莘仲和离了改嫁他人。
卓家也同意了,双方定立和离文约,收回各自的聘礼、嫁妆。其后五姐也改嫁他人。
结果林莘仲又反悔了打官司,最后被官府驳回。


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
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今卓一之女五姐,原嫁林莘仲,续后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而卓一之尚以半子为念,与议和离,立定文约,领去聘财四十五贯官会,有林莘仲批领詹用知见佥号分明,又有卓氏经官自陈一状可据,林莘仲今复何辞乎?既受其官会,又许其改嫁,使卓氏已嫁他人,今其可取乎?林莘仲可谓妄词,合行收罪免断。
和离作为和出妻、义绝并列的古代三种结束婚姻关系的形式,其内涵和字面意思相差不大,也就是夫妻双方在经过协商后和平分手,断绝婚姻的意思。
早在商周时期,家族的观念虽已形成,但是宗法制度还未深入人心,此时的女性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
因此当时婚姻中双方出现不和的情况后,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不过在解除的时候,需要得到官方的证明,不能仅凭口头约定生效。


仿古婚礼现场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制的发展,女性地位出现显著降低,以“七出”为根据的出妻制度成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主要形式,不过当时如果女子对自己丈夫的德行品质不满意的话,还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比如当年晏子的车夫见晏子身形短小,自己则身高体壮,就洋洋自得,看不起周围的人,他的妻子对此非常不满,便和丈夫离婚了。


晏子与车夫的故事
到了两汉时期,随着儒家学说占据统治地位,伦理纲常成为了社会的主流规则,在这个框架下,婚姻中男女的关系被重新定义。
女子开始被视作丈夫的附属品,这让其地位显著下降,由女子提出的离婚请求显著减少。
但汉代毕竟还存有先秦文化遗风,“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的概念依然深入人心,因此和离的案例虽少却还是存在的。
不过从汉代开始,一般只有贵族女子才能够提出结束婚姻的请求,她们敢于这么做的原因是她们的背后有强大的家族支撑。
到了东汉时期,士族文化逐渐兴起,家族势力成为了影响政治走向的关键因素,婚姻作为两个家族之间的纽带也承担了额外的责任。
这让离婚变成了事关两族利益甚至未来发展的大事,想要通过和离的方式离婚也变得更加困难了。


婚姻解除存在困难的情况直到唐代才出现了明显改观,而这一点是唐王朝独特的文化背景带来的。
唐朝的法律是允许男女双方和离的,离婚不只是男方专有权利
唐朝女子地位较高,离婚再嫁也是稀疏平常之事
从皇室来看,唐太宗纳弟媳齐王妃,贵妃杨玉环原本是玄宗儿子寿王的妃子,后来不也被玄宗纳入后宫,相当于离婚再嫁
民间再嫁的例子也很多,一代大儒韩愈的女儿,也是两嫁,先后嫁给韩愈门生,李汉、樊仲懿,作为儒家大儒的韩愈都不反对妇女再嫁的问题,其他人更不必说了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者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在本条法律中明确了,男女夫妻双方感情不合,两个人愿意离婚,不处罚。
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不管实际上能不能和离,至少在唐律上和离是有法可依的,从我们看到的一些史料上来看,唐朝夫妻和离不能说是普遍存在,但是至少是有例可循的,并不是说这是一纸空文。


唐律疏议
在唐人写的《云溪友议》有这样一个故事
临川有一个叫杨志坚的人喜欢读书,他老婆嫌弃他家里穷,提出和离,杨志坚也同意了,然后这个妇女拿着和离书到官府审批备案,颜真卿看了,觉得这妇女嫌贫爱富,伤风败俗,打了二十大板,批准了和离的请求。
从这则故事看出了,女子可以提出和离,但是要男方同意,然后拿着和离书到官府备案批准。
在《新唐书》列女传中也记载有女子提出和离的故事,这个记载列女传中编者是要弘扬孝道的,但是也从侧面反映除了女子可以提出和离的。
“刘寂妻夏侯,滑州胙城人,字碎金。父长云为盐城丞,丧明。时刘已生二女矣,求与刘绝,归侍父疾。又事后母以孝称。”-《新唐书-列女传》
刘寂是高宗时人物,刘寂妻子夏侯氏,刘寂岳丈眼睛瞎了,当时夏侯氏请求离婚去照顾自己的父亲,从历史记载来看,应该是和离成功了,并且夏侯氏孝顺的行为得到了皇帝的点赞,得到表彰赏赐。
这个故事也是女方提出和离的,有史可查。


敦煌出土的《放妻书》
总体而言,和离是一种自古有之的离婚方式,直到唐代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其才正式得到了法令的认证。
并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此后和离这一离婚形式也一直流传到了清代,在保护女性权益上做出了一定贡献。
古代没有研究过,现代和离肯定很容易,不信你看下面这些:






敦煌莫高窟其中一窟,有和离书,文字之间很诗意,完全诠释和平和离的相互尊重、相互祝福。
任何时代都有错误的姻缘,也有各种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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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4-02-17 21:36:59  更:2024-02-17 2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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