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知识库 -> 情感天地 -> 最高法发布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还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 正文阅读 |
|
[情感天地]最高法发布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还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针对司… |
“彩礼”这个东西就不该有,这个封建落后习俗就不该存在,甚至就是涉嫌违法的。 你翻看上位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全文一个字一个字看完, 你是找不到“彩礼”这两个字的,甚至同类概念就没有。 并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专门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然而当最高人民法院都要对于这类“涉嫌”于法无据的“行为”去专门出台规定, 只能说现实中的情况已经…… 因此,从解决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出发,本次司法解释的意义还是重大的。 ps:当年说 @同工Same 的案例都是个案、编的苟哥哥们,都还好吗? |
非常短的一个司法解释,一共七条,有实质内容的满打满算四条。相比于之前的司法解释,内容还是有很大变动的。 之前关于彩礼问题的司法解释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条规定也是这些年来处理彩礼问题的主要依据。 此次司法解释主要处理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正反两个角度明确了彩礼的认定范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从这条规定可以确定,三金之类的支出属于彩礼。而日常过年过节赠送的礼品、女方初次到男方家收到的见面礼等能否认定为彩礼也加了一条限制“数额不大”,也就是说,如果见面礼等金额在千把块钱甚至三两千,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彩礼,但根据当地消费水平和经济状况,农村地区过万的话有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彩礼。 二、明确了涉诉主体。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为节点,领证之前闹翻了,通过诉讼解决,此时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男女双方及双方父母均可以作为案件参与人参与诉讼。但领证之后离婚索要彩礼,属于离婚纠纷的一部分,只有男女双方可以参诉。 三、领证之前共同生活的也不一定全部返还彩礼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按照之前的司法解释,未领取婚姻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都可以要回彩礼。此次司法解释则明确了登记之前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可以要回彩礼,这一点与之前司法解释略有改动。之前的司法解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要回彩礼,但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有共同生活的不再是直接全部返还,而是要参照嫁妆、共同生活、生育、双方过错等情况来确定返还比例。而且将嫁妆纳入考量范围,是不是说以后的司法实务会倾向于婚姻缔约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嫁妆给的多,彩礼就可以返还少一些,但这里面也有个问题,嫁妆按道理应该属于女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应该是女方都拿走,为何还能成为返还彩礼的参考标准呢?这个确实有些想不通,看以后司法实务怎么操作吧。 四、领证之后即使共同生活也可以要回部分彩礼。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这个规定是突破了之前的司法解释的,之前司法解释是登记结婚后有共同生活,彩礼就基本要不回了。但此次司法解释还是开了一个口子,即使登记后有共同生活,也要看彩礼金额与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对等。如果收了20万彩礼,共同生活两个月,就全部不返还,对男方确实不公平。至于什么样的金额算高额彩礼,多长期限算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这个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了。 总体来说,此次彩礼问题单独制定司法解释,也是与当下婚姻成本过高年轻人无力承担有很大关系。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的颁布能否真正摒除婚姻恶俗,提高结婚率。拭目以待吧。 |
|
丁大龙律师 10950 次咨询 5.0 法律、刑法、律师优秀回答者 法律盐究员 去咨询 |
领证+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一般不会退彩礼。 领证+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退一部分彩礼,具体要看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是否怀孕等。 没领证+共同生活,退一部分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很长,也不退彩礼。 没领证+没共同生活,原则上退全部彩礼,但也要考虑双方过错等。 双方相亲或者交往期间,一些赠予的礼物,譬如生日礼物、节日礼物,还有其他一些数值不大的财物,这些都不属于彩礼。举个例子,某新一线城市省会,见女方父母一般会提2000的礼物,有些地方会给一两千的红包,这些就不属于彩礼,最后闹掰了从法律角度来说也不会退回。 |
|
|
|
|
|
总体上来说没啥问题,比较合理公平,但法律法规防不了小人,有人钻漏洞怎么办?我这两年看过很多直播间,看过很多短视频讲如何通过骗婚赚钱,今天和各位聊聊具体怎么骗的。 我们先来研究怎样才能不退彩礼或者退一部分彩礼,抓住这些关键词“领证”、“怀孕”、“双方过错”、“共同生活”。 然后我来告诉你怎么钻漏洞:用冷暴力、言语暴力骂人、故意找茬、拒绝性生活等各种方式逼老公或者未婚夫生气发火,男人急了就有可能动手或者砸东西,这就是家暴的证据,属于男方过错,这样就能少退或者不退彩礼。 其实也不仅仅是冷暴力或者故意找茬,女的哪怕动手都可以,毕竟女人打男人,如果不用工具或者用长指甲挠,很难对男的造成伤害,而男的稍微使点劲打一下女的,就会青一块肿一块,所以哪怕是互殴,最后也能被说成男人家暴,再不济也是互相家暴,属于互殴,男方也有错。 如果怀孕了,退彩礼的概率就更不大了,但孩子是不是亲生的,说不好哦。亲子鉴定并不是那么好做的,尤其是怀孕期间。 相亲恋爱到领证结婚前,给女方送的礼物、红包,给女方父母送的礼物、红包,数额不大的情况下爱不算彩礼,这些都属于赠予,法律角度无需退回。你们说这里面有没有可操作的空间?有没有捞钱的可能? 假设一对小情侣见过家长了,彩礼给了也订婚了也共同生活在一起了但没领证,突然有一天这女的拒绝和未婚夫发生性关系,然后被未婚夫强迫发生关系,然后这女的报警说自己被强奸了,各位说说看会是什么结局? 可能会有人说你别魔怔了,哪来的这么多小人,哪来的这么多坏人,大多数女的都是真心想结婚的,别拿少数极端个例代表全体。但是... |
|
|
治标不治本,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时期,不处理好,只怕相关刑事案件会增多。 昨晚刚看了“老马拍案”讲的“完美杀夫案”,女方跟男方谈了几年同时很跟别人好甚至还怀上了孩子,男的一味忍让,后面觉得这样不行,得赶紧跟女方领证结婚让她断了来往。没想到领证才五个小时就被她与情人合伙杀了。女方出了谅解书,“因家属谅解(被杀男方的家属没谅解)积极赔偿家属(情人赔偿女方,钱又回到自己身上了)”,先判死缓再改到18年,估计在狱中的表现,2024年8月就可以申请假释出狱了!所有人都知道是两人合伙干的,而且女方还经常去咨询律师,甚至刚被警察询问完出来就去找了律师,然后本来情人已经承认两合伙了,但法庭上又翻供一个人死抗了下来,警察怎么也找不到完整证据链给女方定罪。 最终女方还继承了男方百万遗产,男方家里人只能眼睁睁看着无能为力。法院还认定女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出轨,她才登记5个小时,这点时间还是能忍的,毕竟后边还有大富贵等着呢。 现在有些捞女比这女人还可怕呢,不S人但诛心。 |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关注一个up主叫峰哥,之前看过他一个采访,有点炸裂,我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话说浙江某地有一个小伙,我们就叫他张三吧,张三快三十岁了,恋爱经历不多,家里催的也紧,于是通过某灵魂交友软件认识了一个女人,我们称为小美。 小美肤白貌美大长腿,关键还特别主动,于是张三被迅速拿下。 认识两个多月后就快进到双方父母见面环节,这小伙光跟对方父母见面带的礼物都花了一万多,席间彩礼也谈到了28.8万。 再过两三个月,双方又快进到了结婚环节,除了28.8万的彩礼,还有钻戒,无人机等礼物,在加上男方的婚礼婚庆宴席,女方的宴席,反正林林总总加起来,一共花了60多万! 仪式结束后,双方睡过一次,之后女方对男方表示了明确的反感,然后就冷战,最后女方搬离,end。 最炸裂的是,这一套流程走完,双方竟然还没有领结婚证,你敢信! 最后就等于男方花了60多万,啥也没捞着,就体验了一次 再回到正题上,按照上面的司法解释,双方短暂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该结合其他条件按一定比例返还。 实际上这两人也没闹到法院,根据评论区的介绍,双方之后签订了一个协议,女方同意返还26w的彩礼。 这已经返还百分之九十以上了,可能比法院判的都多,但我估计小伙还是难以接受。 这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即使法院支持返还彩礼,但是为结婚作的其他准备,比如婚庆,女方的酒席,给女方父母及亲戚的礼物,几乎都是无法挽回的损失。 慎重! 最后,我还是相信爱情的,狗头保命。 |
彩礼这种事儿,该在乎该关心的群体,理应是那些自己或子女确实有打算要结婚的群体才是。 于是确实没太明白,各大平台上的集美们,为啥动静都那么大。按理说结婚这事儿,和早已确定不婚的她们,理应是没有任何关系才对啊。 同理还有明确不育的群体,明确要润的群体,明确躺平的群体…… 就建议还是要言行一致啊,尽早彻底放弃关心和讨论你们早已多次明确肯定确定不追求不关心不在乎的事物才是。 最后,我个人对此事的意见: 我始终都认可民法典规定,即彩礼这个事物之存在,本就是违法的。但我又不喜欢搞真空球形,于是这套司法解释所内涵的 “存在本身可以有,但实质要指向婚姻关系真实且稳定”,我倒也谈不上反对。 而这类事情,其实就是最经典且完美适用于 “陪审团” 制度的情形。但考虑到陪审团制度的公允有效性,几乎必然意味着高得多的诉讼成本(陪审员的背景挖掘和筛选成本、时间成本、等等),考虑本国国情,目前这个版本的法官断案,也就这样吧。 2 |
夫妻结婚的本质是搭伙过日子,所以用开公司的思维来,一切迎刃而解, 1、夫妻结婚后的这个“新家”就相当于公司,所以无论是彩礼也好,嫁妆也好,接收的主体只能是这个新家,而不是任何一方的父母或个人。 这一点是所有事情的基础。 2、夫妻双方各占50%的份额,共同拥有这个新家的所有财产。 3、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出资方式,比如都是现金出资,也比如一方不出现金,可以“无形资产出资”,只要双方都认可就没毛病 4、将来如果要散伙,看实际出资情况折算比例,现金出资的是多少就多少,无形资产出资的折算未来无法兑现的部分,扣除日常合理的费用,然后进行比例分配。 当前彩礼问题最大的矛盾在于, 既想要按照封建时代的习惯,又想要按照现在的法治程序,同时还要谈平等与自由。 |
爱情本是留不住的东西,那么为爱情买的单自然有时候也是留不住的。在谈恋爱时柔情蜜意,山盟海誓恨不得把天上的星星摘下来送给对方,离婚时又恨不得一杯奶茶钱也要还回来,那些平时转账的流水几百,几十,算的可可细了,更别说彩礼了。 彩礼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先不说初衷的好坏,反正随着时代的发展金额也在发展。 彩礼在各地习俗层面不尽相同,在法律层面也至今未明确其性质;或者说,虽然已经明确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但在确定其法律后果时却未能坚持原则,使得我们不仅看不清彩礼的面孔,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变得捉摸不定。 目前定义上最具代表广大男性的呼声的是上海高院的司法解释: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规定可以退回的只有三点: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务中争议大的往往是参照上述第二款——没有共同生活。 法条中的“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夫妻双方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共同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保持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状态。 闪婚闪离,显然和这个长期稳定的婚姻意义,背道而驰! 结合上面的司法解释,可见目前主流司法观点:彩礼是为了以结婚并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给付,某种程度上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以本案中,男女双方闪婚闪离,所以退回彩礼无可厚非,只是具体金额可能会根据实际的相处时间调整。 当然法律只是调整社会行为的尺度,调整着人们的预期。 近年来各地制定的倡导性文件反复强调杜绝高额彩礼,态度坚决。但在涉及彩礼返还的司法认定时,许多地区少了些底气。部分法院为止讼息诉作出过多让步,甚至不惜双重标准,对遏制高额彩礼的意义可能是负面的。 彩礼重在“礼”而非“财”,给付彩礼的一方应视家庭经济状况量力而行,莫让高价彩礼成为家庭不可承受之“痛”。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应树立正确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莫使高额彩礼让感情表达变了味,让婚恋回归“恋”之本心。 |
没事的,下次可以用告强奸来要钱 不要怕事情传出去,法律会保护我们独立女性的,即使我们干的事情上新闻了,也不可能暴露姓名,你知道山西大同订婚被判强奸的案子,女主人公叫啥吗? |
去微博看了一眼,评论区炸锅。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去观摩一下。 我就很纳闷,一天到晚恐婚恐男,逢人就说不婚不育保平安,怎么天天因为彩礼的事暴跳如雷呢? 这玩意儿跟你有关系吗?那么着急被压迫? |
就我个人理解而言,这次的重点还是在第五条、第六条,其完善了之前的涉及彩礼纠纷的法律法规。至于其他的条款,基本上是重申、强调,或者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观点予以明确。而司法实践中,法院早已将这些基本精神与观点适用在案例中。此次提出该《规定》,只不过是更加名正言顺,法院判决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已。 |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有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换句话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且,后两种情形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但是,如最高院解读所称,涉彩礼案件近年来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 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之前的涉及彩礼纠纷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有案件的需求。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而《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为此,也就有了《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此,就我个人的理解来看,这才是《规定》出台的关键,也是《规定》亟需解决的问题。至于《规定》的其他条款,实际上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在按照《规定》的有关精神、要求予以实施,此处只不过是进一步重申、明确而已。比如,之前部分法院发布的一些内容—— 参考阅读(一):最高法民一庭:彩礼返还,我们应该考量哪些因素? 参考阅读(二):男方给女方彩礼后,没有结婚或者婚后女方回娘家住,彩礼是否应退还? 参考阅读(三):没领证彩礼能退吗?法院:这种情况不用退! 参考阅读(四):婚约期间赠送豪车 退婚后车款是否应返还? 参考阅读(五):父母代为调解婚约财产返还,子女能否反悔? 参考阅读(六):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是否应返还? |
|
成都律师 71 次咨询 4.9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46660 次赞同 去咨询 |
在基层司法工作实践中,三十多年前我们就是这样摸着石头过河到如今的。 比如,将女方父母(包括彩礼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的方面。那个年代,由于经济条件欠发达,女方本人很多并不能象现在这样独立,有的女方还未到法定结婚就由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稀里糊涂就嫁了出去,女方父母收受的彩礼也是家庭经济重要收来源之一,偿还女方家庭债务自是不必说,甚至女方兄弟的结婚给对方的彩礼有时都要从这里解决。 也就说,那个年代女方本人对彩礼控制能力相当弱,如果不将女方父母(包括彩礼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将来在执行中往往会面临巨大难题。所以,我也可以说最高院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得太晚、太晚了。 另外,从本人在基层法院三十多年的司法工作经历来看,在引导婚姻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方面,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几千年的男方给付女方彩礼传统观念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三十多年过去,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越来越多,从未曾现过下降趋势。不信,你去问一问在基层法院工作十年以上的法官们,他们一定会给你肯定的答案。有时法律也不是万能的,现实就是如此。 |
首先是说这个司法解释出台的一个背景。 彩礼这个事情作为一个风俗,很多地方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尤其是部分不发达的城乡地区。但是高彩礼肯定也引发了后续的问题,尤其是财产返还的问题。 最高院也说明了背景: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其次我们可以说一下这个司法解释里面的亮点。 第1个。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个肯定是应该有的意思表示。另外就是衔接的话,还有一个就是骗婚的问题,通过婚姻来骗取高额的财物,那这个甚至还会可能涉及到刑事。 第二个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明确几类不属于的 考虑财物给付的时间 次数 地点 频次 区分一般赠与和彩礼。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三个 就诉讼主体的问题。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
写几个值得关注的要点:1、专门针对彩礼问题出了一个司法解释。 之前是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现在专门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说明上面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也说明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仅仅用一条规定,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 司法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相当,这相当于给彩礼立了一部法。 2、给彩礼下了一个定义。 这部解释给彩礼的定义是:以结婚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但,借婚姻索财,以及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者是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 3、明确彩礼纠纷的原被告,把双方父母拉进官司。 关于这个问题,此前是点争议,现在明确了,如果是彩礼纠纷,那么实际掏钱的男方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收钱的女方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这样可以避免女方父母收钱而不承担责任。 4、给了法官更大的裁量权。 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三种情况可以要求退彩礼,分别是没领证,领了证但没同居,领了证也同居了但因彩礼返贫。 这三种情况过于刚性,实践中,给了彩礼,没领证,但是生了娃或者黄花大闺女被搞大了肚子,彩礼咋退?这不属于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这就需要新的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要考虑孕育情况。通俗地说就是,搞大了肚子,小子别想拍拍屁股跑路,至少在彩礼返还上,要扣点钱。 第五条、第六条都有“综合考虑”措辞,,而且不止一处,综合考虑是啥意思,就是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总之,新的司法解释在试图解决之前存在的诸多法律空白,但是,有一说一,因为刚性的规定被取代,法官自由裁量权力更大,之后是否服判息诉率会上升,也难说。 但是这部司法解释肯定是要比之前的司法解释科学,因为内容更具体,更具有针对性,也给了法官更大的回旋余地。 可能有人会说,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那法官受贿的机会不就更大吗?放心好了,彩礼金额再大,又能大到哪里去? 就算是在江西,也就几十万,双方主张返还的金额,还要再打个折扣,这样一来,案件金额不会太大,这类案件,老猴我敢拍胸脯,一般都没问题。 |
主要内容: 一、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同时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三、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一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纠纷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四、完善彩礼返还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具体也要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扫了一眼,这实际上是给真领证假过日子,俗称骗婚的那种情形划线定调子。 首先,明确彩礼的例外: 即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这实际上说的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追求另一方过程中,在特殊时间送出的现金,如520、1314、香水或口红等小礼物。 过去,一方追求另一方过程中送现金或礼物,产生矛盾后会以彩礼来主张返还,主张的权利基础在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彩礼的定义,它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于是,这些现金或小礼物就会落入彩礼的范畴,最起码存在讨论的空间。 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这部分基本上就没有任何争议了。 其次,明确父母作为原被告资格: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最后,对已领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退彩礼的突破: 过去,彩礼退还有三种情形,分别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经共同生活是没办法要求退还彩礼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那太难了。 在这次修订中,最高院给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情况下诉讼退还彩礼留下例外。 明确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换个说法就是以登记结婚为手段,目的是拿钱的走人的路被堵了。 我是 @张鑫律师 ,欢迎关注。 |
总的来说,这份司法解释“创意够”“噱头足”,但是“料有限”。至少是不是真的能够“移风易俗”,恐怕不容乐观。 毕竟都到法院来了,这解决的是“给了彩礼之后怎么还”的问题,并不从根本上解决“怎么给彩礼”“给多少彩礼”的问题。即便想到“收了彩礼可能要还”,但如果“不给”“不要求还”,那么也不会把这个可能变成真。 关于它的具体内容,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很详细的解释 首先是关于“新的规则”: 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应当酌情判断返还的额度比例等等。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相比,其实改动的也不大: 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以涵盖终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题外话:其实这几年出的司法解释,也很少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新规则”,不如说是把“裁判规则”司法解释化。彩礼司法解释也一样) 其实比起出现的“车轱辘”新规则,还不如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怎么解释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但又是那些没有“出现”的内容: 1.谁可以来起诉?父母或其他?首先,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适当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其父母,符合传统习俗,但如果扩大到其他亲属,将导致过多人牵涉诉讼,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对于有的婚约当事人父母早亡,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并在彩礼给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职责的情况,我们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已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但是,考虑到个案千差万别,亦无明确的法律或习俗概念界定该类人员,为保证司法解释准确清晰,《规定》未作扩大表述。实践中,如出现此种特殊情况,可以基于习俗,参照适用本《规定》处理。 这提到提到了“习俗”,也就是诸如产生“长兄如父”一类的情况,也可以基于习俗来使父母之外的亲属获得诉讼主体资格。 2.嫁妆怎么办?其次,关于嫁妆处理规则。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嫁妆目前仍较为普遍,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为此,《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此外,传统上一般认为,离婚时,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现实生活中亦对此争议不大,从审判实践情况看,仅就嫁妆返还产生的纠纷极少,故《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再作单独规定,逻辑上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 最高院这里开始打了一点点马虎眼,意思是:1.嫁妆民间也认为都归女方,争议不大。2.嫁妆返还案件不多。 有一定道理,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成为不为返还嫁妆做专门司法解释的理由,毕竟如果都能在民间解决,又何必用上法律。所以最后也是说可以参照适用。说白了还是避免以“消除矛盾”的名义重新“制造矛盾”。 3.什么叫索取?第三,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在实践中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因为有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我们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该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在第二条中提到“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最高院其实又打了马虎眼,意思是你提到的这种情况可以属于是第二条的内容,但还是得照实际情况去看。实际上,第二条就还是一个不那么明确的法律规定。 4.什么是共同生活?第四,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即可以不需要返还彩礼。考虑到彩礼返还比例不仅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规定具体的时间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此外,有意见提出,不应将是否孕育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规定》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比如我院此前发布的一件涉彩礼典型案例,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彩礼。 这里其实也是法律无法界定的空间,所以最高院还是接着说综合考虑、综合认定。也只是强调是否孕育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这个设计是合理的。 |
既然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那彩礼是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法已经失去了移风易俗的勇气,或者说是坚持原则的勇气。 近期,最高法已经把“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司法公开原则改为了只公开“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这本质上是放弃了“以公开促公正”的原则。 在遂川县工农兵政府成立之前,毛泽东要求陈正人等人起草了一份《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宣传红色政权的主张与任务,反映广大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经草拟,陈正人等人写了30多条,请毛泽东审阅。毛泽东将其中一些深奥难懂的语句改成了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比如,“废除聘金聘礼,反对买卖婚姻”改为“讨老婆不要钱”。 为什么现在怀念毛主席的人多了起来,因为毛主席真的反封建,真的做到了“讨老婆不要钱”。 =========================================== 补充几句: 最高法这个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通过彩礼的方式买卖婚姻”,而是说明了“买卖不成该如何退款!不同的情况该退多少!” 这就是向死灰复燃的封建流毒缴械投降。 国家,社会,文明就是这样一步一步衰坏下去的。 |
前段时间,参加了表弟的婚礼。 婚礼上,主持人问丈母娘,对女婿是否满意? 丈母娘的回答直截了当,不满意。 主持人都懵了,宾客们也懵了,还好主持人临场应变,笑着说是在给新人开玩笑,不满意怎么会同意女人出嫁呢? 后来我了解到,两家的彩礼没有谈拢。女方家要二十万彩礼,但表弟只凑了八万,连一半都不到呢。 最后为啥能结婚,女孩怀孕了。 表弟跟他对象,也是恋爱两年结的婚,但彩礼这问题上,女方家一分都不让。 女方家有三个孩子,表弟对象是博士,她还有一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妹妹正读研究生,弟弟就不争气了,高中没毕业,在家也没个正经工作,但到了该结婚的年龄。 当地的彩礼比较高,丈母娘的意思是,姐姐的二十万彩礼给弟弟,让弟弟再作为彩礼娶老婆。但这个压力,最终传递到了我表弟身上。 我表弟也是耿直,说让我借钱凑二十万也可以,一般通常按嫁妆随回来,可要是给了小舅子,他有些不情愿,只能量力而行拿出了八万。 现在,婚虽然是结了,但得罪了丈母娘一家。 他们的娃,丈母娘拒绝帮忙带,理由是要打工挣钱,没时间来北京。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谁有错? 其实,说任何一方有错,都带了立场。 毕竟,风俗这东西,很难用对错来判定。 法律和风俗,也确实是两个东西。 法律管不了风俗,风俗还得靠基层组织解决,说一个移风易俗成功的例子。 以前我们那春节拜年,挨家串门给长辈磕头。 外地的、城里的媳妇很不理解得说,过年给爸爸妈妈、爷爷奶奶这些长辈磕头,这其实还能理解,但凭什么给一堆不认识的人下跪?! 有道理吗?得看站在谁的角度。 现在的年轻人,肯定不了这种习俗了,但老人们却很偏执,觉得是不被尊敬,这就是观念上的鸿沟。 后来,村里就发通知,说拜年不提倡磕头了,人来了,带上点礼品,说一声新年好足矣,并挨家挨户给老人们普及新风尚。 结果,那一年,我们都特别轻松。 不是我不为下跪了轻松,而是我那外地的、城里的媳妇终于不跟我抱怨了。 法律这东西,是道德的底线。 而风俗,在道德之下,它属于一种社会秩序。 现在,指望着法律改变风俗,不现实。 这还不如村委的一嗓子大喇叭通知。 以上,是一个法律人的思考。 |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然而国家为了拯救人口出生率下滑的态势,已经费劲了力,操碎了心…… 高额彩礼,往往是对于家底本不富裕的年轻人来说属于雪上添霜,甚至成为横亘在年轻男女面前的一座大山。 近年来,围绕彩礼而引发各种社会事件的新闻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逼得最高法都不得不重视起这个问题。今天(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在此前,农业农村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八部委也于2022年8月,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关于制定该规定的背景,最高法有如下阐述: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规定》。” 该规定其实在2023年11月13日,就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具体的执行时间是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不长,只有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1.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条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对于“什么是彩礼”进行了界定,消除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情况。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对于界定“彩礼”,主要还是从价值、目的、时点等几个角度,其中“价值”是主要因素。这个也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3.对于返还规则进行了界定。重点关注了两种常见情况: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最高法认为,对于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最高法认为,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角度,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该规定的发布,无疑对于各地类似案件的审理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考虑到各地法律习惯的巨大差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能否有效的解决当前所面临的各种新情况,其效果还有待观察。 PS:是不是可以写一个《男方彩礼行为的合法性建议》? |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
情感天地 最新文章 |
是不是共情潘金莲的人越来越多?为什么? |
亲情里,无声的虐待有多恐怖? |
中年离婚,谁的往后余生会更加悲惨? |
医院中最残忍的事情是什么? |
优质男大部分真的都在大学里被女生预定了吗 |
你受过最狠的羞辱是什么? |
女孩子真的会忘记前任嘛? |
出轨的人到底图性还是刺激? |
最令大龄剩男崩溃的一瞬间在什么时候?? |
残疾人找伴侣有多难?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查看所有文章 |
|
|
娱乐生活:
电影票房
娱乐圈
娱乐
弱智
火研
中华城市
印度
仙家
六爻
佛门
风水
古钱币交流专用
钓鱼
双色球
航空母舰
网球
乒乓球
中国女排
足球
nba
中超
跑步
象棋
体操
戒色
上海男科
80后
足球: 曼城 利物浦队 托特纳姆热刺 皇家马德里 尤文图斯 罗马 拉齐奥 米兰 里昂 巴黎圣日尔曼 曼联 |
网站联系: qq:121756557 email:121756557@qq.com 知识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