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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天地]你怎么看男子破坏军婚获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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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破坏军婚获刑10个月
热知识:
军人出轨、军人配偶出轨都不入刑,但别人搞军人的配偶就入刑。
不要以为这不公平,本质上这就是国家给军人家庭的特权。这很好理解:
如果不对军人配偶的婚外情进行约束,军人如何专心服役?
但如果单方面约束军人配偶,却不对军人对等约束,你在部队乱搞没人管,我在家里独守空房出轨就判刑,谁还愿意和军人结婚?
而军队的特殊性质又决定了很难对军人进行严格约束,再怎么清教徒圣骑士的军队也办不到,那就干脆双方不追究。
但如果外人要插进来破坏军婚,那国家不客气了。
所以破坏军婚之前要想清楚,人家乱搞没事,你搞人家你有事。
想要特权也很简单,加入他们就行了。可别整得一说特权眼红得要死,一说加入就避如蛇蝎。
如果感情有问题,很多军人会选择退役前离婚。
这是因为退役时能拿到一大笔退伍费,尤其是服役多年的士官,多则上百万,若退役后老婆提出离婚(这时也没有军婚保护了),那马上就能够分到一半的财产,对于一些待业人员,可能一辈子也就赚这么些了。
我八卦对象单位婚恋情况对象告诉我的。
破坏军婚罪很难界定(必须明知对方为军人配偶),而且量刑又轻,其实对部队战斗力是有影响的。
我以前在卫生队的时候,遇到过一个小伙子,义务兵期间表现很好,队长希望他留下来,但是他打死不留。因为我平时和他关系不错。队长让我做他工作。
我找到他,问他有哪些顾虑。结果人家涨红了脸,半天告诉我,以前和他一起玩的社会青年都说:“当兵的人的女朋友和老婆最好骗,勾勾手就上床了。而且当兵的人还特别傻,经常是被戴了绿帽子还浑然不知…”
前线士兵拼命,后方配偶乱搞在人类历史上长期被作为打击敌方士气的宣传手段
很多场战争中,敌对双方都会向对面分发这种内容的传单,比如二战的时候德国就向英国人发过,表示你们在这里打仗,美国人在后面玩你们的女人
事实也确实如此,战后英国境内一大堆没有爹的私生子……
而破坏军婚罪,就是对这样的行为表达了一个态度:前线将士们不要怕,这事我们管了!
土地革命时期,井冈山苏区开始搞妇女解放,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的运动。运动开展没多久,红军战士不干了。因为有家室的红军大多是包办婚姻,夫妻之间感情不深厚,很多老公前脚出去打仗,后脚老婆就被其他男人挖墙角,挖了墙角还不算,老婆还到妇联去闹离婚,一时间军心士气低落,很多人开了小差。再后来中央就不搞了。破坏军婚的原型就是那段时间搞出来的。
对越自卫反击战临战前,飞往前线官兵手中的是大量的分手信
我是一个退役军人还是一个法学生,我的毕业论文就是关于破坏军婚罪的研究,我就明着说,就我们国家现在司法对破坏军婚的处罚力度其实很低,我回忆了一下能因为破坏军婚被判刑的案例其实大多都很炸裂,基本都得有私生子或者很长时间的同居生活,而且很少有因本罪被判刑超过一年的,我印象里超过一年的那个案子,女方带着第三者去男方的单位(男方是军医)蹭疫苗,第三者跟女方上床然后拍视频发给男方,都挑衅到这种程度才一年出头。
前任是军人,当年了解过这方面的法律
军人出轨实际上是很难被开除的
只有很少很恶劣的情况下他才会被开除
军人出轨,军嫂是没办法让他去坐牢的
军嫂婚后很有可能一年才能见一次老公
老公出轨了你很难抓住(我没见过忠诚的)
照顾两方父母的重任都到你头上
是很难的
这本身就不是啥公平的事
运气好樊小惠,社会上有一定话语权,能给相关单位,没背景的只能自认倒霉。
给特权比给钱成本更低收效更高。
先说观点,我觉得这个罪不应该继续存在了。理由如下:(想喷的话,请看到最后)
1.破坏军婚罪存在的目的,主要是给那些常年不沾家的现役军人安心服役的保障。相比于这么一个鸡肋的保障,他们更需要的是一套更先进的边境轮训驻防制度,以便于自己一年能有更多的时间回家看看老婆孩子。这个罪的设定,有那么一种,“你们安心奉献吧(就是不让你们回来),你们的老婆国家替你们看着”的感觉。用这么一条鸡肋法律,外加几条“歌功颂德”的新闻链接,就把边远艰苦地区的小伙子熬成了大叔。
2.对于常年呆在大城市的现役军人,比如军队医院医护,军校教职员工,以及其他科研保障等单位的现役军人,他们的婚姻模式跟普通打工人没什么不同,有什么需要额外特殊保护的?
3.破坏军婚罪的判罚案例非常少,基本上每判一个,都能发成一条新闻链接。但如果单从这个罪的定义来看,其实可以猜测,数量肯定一点都不少,但只有达到非常炸裂的程度而且证据确凿,最后才会判。这就有那么一种“虽然我触犯了法律红线,但我的行为还不够炸裂,所以不会判我”的有法可以不依的错觉。
4.破坏军婚罪也根本没法保证现役军人在重要时刻不因配偶劈腿而心神不宁。我觉得被戴绿帽子的人最愤怒的时刻,是得知配偶劈腿的那一刻,而不是配偶都跟别人滚床单滚到够判“破坏军婚罪”的那个时候,那个时候都已经是哀莫大于心死了。而众所周知,军人配偶就算天天出去约炮,每次约一个不同的人,也不会有人触犯这条法律。
5.如果按照其他的罪,破坏军婚罪中的现役军人配偶我认为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什么不判她们?原因可能还是基于“实用主义”,如果军人配偶与他人同居构成犯罪,那更没人愿意嫁给“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人”了,为了“实用主义”而有那么一丢丢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则。
6.最后说一个反向案例,一般来说破坏军婚罪都是男小三抓起来,女配偶啥事没有。但2022年有一个反向案例,是女军人,男配偶,女小三。最后男的跟女小三一块判刑,男的重婚罪1年,女的破坏军婚罪9个月,这种判例就不能对比,一对比就笑死人。既然这个女小三构成破坏军婚罪,也就是说明她对于男方的婚姻关系知情,既然男的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他跟女小三的关系达到了“事实婚”的程度,那女小三为什么没有重婚罪,最后判罚程度反而还低于男方?
我觉得第6条说的还不够清楚,我再解释一下我的理解。首先这里的男配偶构成重婚罪的要素是:他跟女军人的法定婚+他跟女小三的事实婚。女小三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要素是:她知道情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她跟情人有事实婚。所以也认为女小三也应当构成重婚罪的要素是:她知道情人有配偶+她与情人有事实婚。如果“知道对方已婚+事实婚”不算重婚罪的话,只有“知道对方已婚+法定婚”才算?倒是也有可能是女小三没判重婚罪的原因,但这里刑法没给过多解释,我也不是专门学法律的,解释不了。另外我觉得这里男方判重婚罪的最重要的点在于,跟女小三有“事实婚”,这个“事实婚”是如何判定的,我不觉得他在有法定妻子的情况下,还能跟女小三“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法庭觉得女小三怀孕了,就算“以夫妻名义”了吧。但要轮到男军人的配偶怀了别人的孩子,可能法庭又会觉得“怀孕不能认定事实婚”。






这个案例中的女军人,就属于我在第二条中说的那种,并非长期呆在边远艰苦地区常年不沾家的现役军人,他们的婚姻关系跟普通人没区别。
最后,希望边远艰苦地区的将士们也能经常“老婆孩子热炕头”,而不是用一条“破坏军婚罪”来常常进行自我安慰。
在下有一个疑问,假如是一个小三破坏女军人的家庭,能不能适用这个法律。
我劝选择军婚的还是慎重考虑吧,选择了这种就踏踏实实过日子吧,别整那些牛鬼蛇神的。
我初中同桌他爸爸在边疆,他妈妈在家带他,他以前说漏了嘴,发现了他妈妈出轨,后面他又后悔死了把这事说给我听了。
他也不敢告诉他爸,他爸也没发现好像。
他这些年可能也是经历了一些不太好的事,我看他是打定主意单身了 。
结果前些天又听我外婆说,他妈妈在给他张罗相亲对象,我估计他妈妈也不知道她的事被他知道了,这些年就这么憋在心里,我估计早憋出问题了,造孽唉。
军人
不苦逼
军嫂
不苦逼
男子
不仅仅苦
而且是个S逼
我一直闹不明白,破坏军婚是犯罪,要入刑——合着破坏老百姓的婚姻就不是犯罪,只是道德谴责了事?不是讲平等么,何以区别对待了?
建议修法:破坏任何人的婚姻都入刑。维护婚姻的神圣严肃地位。
只能说判的太轻了,敢于对军嫂下手的人道德水平和智力水平能有多高?10个月再除去在看守所的人时间对这种人来说简直如同“镀金”。
为什么要保护军婚,为什么要买票军人优先,因为耗费青春年华,脱离社会保家卫国,打仗救灾先去死的也是他们啊!
自己的家都不能被妥善保护关键时刻谁能豁得出这100多斤?


判轻了!
在我们的国家,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和军人签的契约是:你保我太平,我护你安宁!
那么多单身的你不谈,那么多已婚的你不勾搭,你非去偷军人的塔??你要是因为管不住自己的下半身就毁了我们的和平岁月,我第一个想弄死的就是你!
相关法律就不普及了,说个题外话,军婚感情破裂,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一定要军人方同意才能离,
所以跟军人结婚还是要谨慎点,军人里一样有人渣的,
遇到军人人渣,他/她在外面瞎搞,你想离婚离不掉,你也搞就犯法,那才真的是尬住了
我在快手看到这个新闻,评论区震惊我一天。
本以为评论区会一堆人喷这个破坏军婚才判一年不到。
没想到一个个都为女的开脱,说什么太寂寞,说什么换男的也这样。
WTF?
什么时候女拳的手都伸到这了?
TM这是汉奸教的吧?
建议全部抓起来,保家卫国就换来这帮玩意恶心人。
这是新法改后的产物,已经比以前轻多了。以前最严重是直接判死刑的,后来越来越轻,从15年到7年,到三年,现在这个更离谱,连10个月都出来了,干脆直接取消处罚不好吗???这不又显得贼丘八比你们这些文官老爷们低人一等吗.......这种套路,自古以来,潜移默化的搞这玩意儿,还得是你们这群大头巾玩的溜。
还有一堆人带节奏的,什么军人出轨没有处罚.......哈哈哈哈,你们知道部队里对乱搞男女关系问题处理有多严重吗???不说别的,开国中将王近山知道不??就是因为要闹离婚和他小姨子结婚这个事,先是中将降为大校,就这,他还坚持要和他老婆离婚。接着就是从南京军区副司令员直接降级为农场场长,最后连农场场长也没得当了,当了农场的普通职工。更有在1970年代到1990年代,有多少当时提干的军官,就是因为“悔婚”(在家订过娃娃亲的那种),被勒令以“战士复员”的???咱们的部队别的不说,对裤裆问题的管理可以说是“十分变态的严格”。
很多人觉得无所谓,实际上这种事情严重打击军队士气。别的不说,当年抗美援朝时,美军的心理战宣传喊话的内容就有:共军兄弟们,你们如果死了,你们的老婆在家里没人管,只要你们放下武器,向联合国军投降,你们就能活着回家.......不用问,一看就是国民党政战的那群虫豸在美军那边写的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
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
军婚特权的本质是:补偿军人的责任本应由国家来承担,却被转移到军人配偶来承担。
有特权的岁月静好,必定有责任的负重前行,二者对立统一。
既然给予军人特权优待,而这份责任国家又不想承担,那么国家必定将这份责任进行对外转移。
~
军人配偶如果想结束痛苦的婚姻,主动离婚,那么基本不可能。
为什么这样说?
什么是非军人一方无重要、正当理由?有具体标准吗?如果没有,那就是特权说了算。
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有具体标准吗?如果没有,那就是特权说了算。
什么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有具体标准吗?如果没有,那就是特权说了算。
所有一切都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那么,就是特权说了算。
只要军人不主动离婚,军人配偶想主动离婚,基本不可能。
这个特权,由国家在法律层面使用国家暴力机器进行确保执行。
~
所有由军人本人、军人职业所带来的婚姻痛苦,全部都由军人配偶默默承担。
军人一般是男人,军人配偶就是女人。
女性默默承担着这一切本该由国家来承担的责任。
~
摸摸自己的良心,问问你自己:你希望你的女儿成为军人配偶吗?
~
只有高尚的人,没有高尚的职业。


这是国家的责任,就得国家来承担
没毛病,你不主动勾引,人家忠于国家忠于家庭的军嫂怎么会上你的当?
战争年代,不判间谍罪不错了。
这是和平时期,十个月刑期,入档案,毁掉他三代人考公进编,算是便宜他了。
要是战时,建议枪毙,这属于蓄意破坏军队战斗力,等同叛国。
我国军人是什么标准的圣骑士部队有目共睹,拥军爱国不是光投喂饮料零食那么简单。
这种区别对待应该废止,什么叫军婚?普通人就低人一等?
一个人选择参军,并不能用其它多少福利来吸引,这样的军人战斗力不想,和平时期参军大都只想锻炼自己,战争时期那才是单纯的爱国!他们参军之前就应该抛开了一切,当自己已经死了。
如果上前线,还想着家人,有所牵挂,那建议不要上前线!你会有很大心里负担。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这是刚从百度上搜索的关于破坏军魂罪的解释。
客观上来说,这算是对军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因为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所谓的“偷情”甚至“同居”,一般是触犯不到刑法的,也就是不是犯罪。
偷情甚至大多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同居违反了民法典,但要判刑,估计还是差一点。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是目前的现状。
但是,不管是不是军人的配偶,破坏他人的婚姻关系,都是非常卑鄙无耻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处罚才对。
军人保家卫国,军属也在默默奉献,对他们的婚姻幸福,国家理应给以特殊的保护。
先说几个细节:
1、 破坏军婚男子第一次与袁某(军人妻子)发生关系后才知道对方是军婚。
2、 马某得知后害怕犯罪曾想终止,后旧情复燃,明知故犯。
3、 两人多次出入马某家中,以夫妻身份生活。
4、 军人多年努力获得家属随军资格,要求袁某随军。
5、 袁某拒绝随军并提出离婚。
6、 军人感觉异常,调取小区监控,发现马某和袁某经常共同出入,遂向公安机关保安。
再说几点观感:
1、 军队保家卫国,抗线救灾为我们承担了太多太多,是为我们负重前行的人,他们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和家人聚少离多,因此保护军人家庭的完整性就是保卫我们国家的安全,保卫我们的安全。
2、 在整个事件中,其实袁某从未有后悔的表示。如果作为一个一般的女性,一般的婚姻,她再次追求自己的幸福也无可厚非,大不了离婚就是。但是作为一名军嫂,在结婚之前就要把这类问题想清楚,虽然最后是马某被判刑了,但袁某的作为也有极大的不妥之处。
3、 马某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知法犯法,所做所为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认可,更触犯了相关法律,最终得到了获刑10个月的结果,也算是罪有应得了。
然后也思考了几个问题:
1、 马某对袁某是不是真爱,他出狱后还会继续追求袁某么?
2、 袁某是会因为马某入狱就回心转意么?还是会继续坚持离婚,如果离婚,她还会选择马某么?
3、 作为最无辜的军人当事人,是会坚决离婚,还是会选择原谅?
我的立场:我觉得判的轻了。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故意与其同居或者保持不正当的婚姻关系,进而导致军人家庭破裂的行为。军婚是指行为人与我国现役军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国家设立此罪是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特别保护,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军人的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对这类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从实务来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表现会被法院认定属于破坏军婚的行为:
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与现役军人配偶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如同居、通奸等。导致军人配偶家庭关系破裂,例如离婚。在特定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生育子女。在不公开或秘密的情况下,与现役军人配偶保持不正当交往。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虽未正式结婚,但长期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保持不正当关系。对于已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仍参与其婚姻生活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定罪与量刑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现役军人家庭的破裂;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和是否有自首、坦白等情节。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均以被告人明知或应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为主要判断标准。
这就是我的看法。我不认为追求美好的爱情就一定要以身试法,也不觉得把军属作为猎艳的目标是浪漫刺激,至于“婚姻里不被爱的才是小三”这类豪言,骗骗自己就得了,知乎爽文并不是脱罪的理由。


苏察哈尔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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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可以很严重的打击士气
比如日本侵华战争中大量的军属被作为慰安妇派上前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很多士兵,即使很大部分来自日本本土的慰安妇是自愿的
这是挖社会主义墙角的行为,10个月对他真的是太轻了,该拉出去全民批斗,剃阴阳头
这个世界上女人那么多,你搞谁不好,非要搞人家老婆
开始有组织的攻击解放军了。以前质疑军人优先,现在质疑保护军婚,下一步就要质疑“听党指挥”了。
捉奸捉双,娼妇又隐身了?
把通奸罪普及到民事,
给予军人额外的补偿。
不要把权利当做奖励,这不符合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观。
该!
今天和同事聊到这个问题,办公室几个同事一致认为10个月的刑期太短了。达不到警示后人的效果!
假如犯罪成本太低的话,肯定会助长犯罪事件发生。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实,破坏军婚这事。对破坏军婚的量刑,还可以更重一些。不仅要刑法量刑,还要民法处罚。
当然,还得一事两看。
比如,对于军婚中的军人配偶,是不是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毕竟,一个巴掌拍不响。
再比如,应当进行广泛宣传,让无知者得知、有知。
结婚要慎重,在中国和军人结婚更要慎重,然后就是这个话题讲的这事,说是胆大包天,倒不如说是属于无知。
从自由恋爱的角度看,当下对出轨入刑表支持态度是倒退的表现,高赞所说的特权从更高的角度去看何尝不是一种枷锁,一种名为封建礼教的枷锁,《圣经》里有句话叫“主给予的,必有索取”,好像儒家思想中也有类似的话
作为普通人大不了不理他们就是,但对于他们来说或许这点特权换来的却是整套封建思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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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4-02-05 15:19:17  更:2024-02-05 15: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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