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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天地]最高法报告称将依法遏制高额彩礼、让婚姻始于爱,规范「知假买假」裁判标准,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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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法院通过审判明规则、促治理,是履职重要方面。”报告称,针对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增…
我觉得关键问题是具体怎么治理高彩礼的问题。
首先,高彩礼怎么定义,多少万是高彩礼,十万、二十万、三十万?还是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定义不同标准的高彩礼?可否出台一个各地的彩礼指导价,高于这个指导价百分之多少认定为高彩礼。
其次,怎么识别变相的高彩礼?比如婚前买的房子女方强行要求加名,否则不结婚,算不算变相高彩礼?变相高彩礼属不属于高彩礼问题的打击范围?明面上直接“打钱”的高彩礼方便识别打击,那么我想以后高彩礼很大概率会逐渐走向隐蔽,从台上交易走向台下交易,以后如果高彩礼转向隐蔽又该如何规制。
再次,怎么惩处高彩礼?罚款?怎么罚,按什么标准罚,罚多少合适,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是否准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相应细则、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恐怕很难对高彩礼问题形成有效打击。毕竟法无规定不处罚,没有细则规定的话,打击高彩礼的基础恐怕就被抽离了。
另外,最高法提到要统一“知假买假”的裁判标准,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超越“生活消费”的范围只能获得一般赔偿不再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这对以打假为业、以打假赢利的职业打假人比如“王海”可能是一个沉重打击,因为专业打假以后基本上无利可图了。这体现的更多是对商家的保护,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避免遇上打假专业户后损失过于惨重,比如一下买1000件商家的假货,索赔后让商家赔掉裤子,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大家的打假热情,有得有失,不过个人还是觉得没必要非要有这个必需属于“生活消费”的限制,倾向于凡是假货都应严惩,无论购买者的目的。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这一定义告诉大家,任何人只有在其进行消费活动时他才是消费者。消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二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根本区别。认定为“生活消费”范围重点考虑的主要是你的购买数量,往往购买数量畸多,就容易被认定不属于“生活消费”范围,或者购买价格畸高(这样能获得更多赔偿),也不容易被认定为属于“生活消费”范围,当然这不是必然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数量畸多、价格畸高的消费也可能被认定为“生活消费”。
这个典型案例发布之后,就引起过讨论,结果就是两边不讨好。
“法院通过审判明规则、促治理,是履职重要方面。”报告称,针对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增多甚至引发恶性案件,最高法制发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既尊重传统习俗,又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依法遏制高额彩礼,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想法是很好,现实很骨感,关键就是这个彩礼的退换比例根本不符合婚恋双方的预期。
反对彩礼的人觉得:法院就该直接判无效。
支持彩礼的更不爽:凭啥要我退,要我退也不给。
就我个人而言,我是反对彩礼的。
细究起来,彩礼这个越是观念落后,封闭,相对经济较差的地方,对这个越重视。所谓传统习俗这个也根本站不住脚。
彩礼这玩意儿明明是最近几十年才发展出来的,唐宋时期,嫁女儿是赔上很多嫁妆,这也是赔钱货这种说法的由来。
解放后几十年,主席说的改革陋习,取消包办婚姻,那时候更没有彩礼这个说法。
直到最近几十年,彩礼才冒出头,还在某些地区慢慢形成了越来越高的趋势,其实不就是个攀比。
到现在有些家庭就是卖女儿,然后转头用这个彩礼来给儿子娶媳妇。整一个逻辑闭环,让人无语至极。
所以这么个既不是传统,又违背婚姻法的东西,我觉得更应该直接裁定无效,一刀切。
至于后面说的知假买假,我反对觉得应该支持,打假确实能帮助推进商品质量,减少假货。
你都作假了,都违法了,就得承担别人故意来买的风险。
简单说几点
1.大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做工作报告,往年都会提一些热点案件,曾经
@吴声威
老师起诉爱奇艺应该就上过最高院的工作报告。
而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很多场合提过“公正与效率”和“能动司法”的主题,所以今年工作报告当然也有反应这方面的内容。
2.关于彩礼
最高院今年能动司法的重点之一,就是标题里面也提到的:彩礼问题。
“法院通过审判明规则、促治理,是履职重要方面。”报告称,针对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增多甚至引发恶性案件,最高法制发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既尊重传统习俗,又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依法遏制高额彩礼,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当然你要说最高院发两个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就能把彩礼问题解决掉,我个人是存在疑问的。不过这个也只能说是一个「引导」和「表达」,毕竟闹到去法院要彩礼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但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婚也结了,彩礼也给了。至于说能不能彻底的不给了或者是彻底少给,我觉得这如果能解决,那确实是「能动司法」了。
3.其次是知假买假与此同时,针对“知假买假”索赔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但也存在借维权敲诈等乱象,发布典型案例,亮明惩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同时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公众、商家广泛认可,延宕20多年“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报告举例说,张某46次刷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依据赔偿金额不足1千元按1千元赔偿的规定,起诉商家赔偿4.6万元。法院以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不予支持,依法认定总价款101.2元为“生活消费”,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共1012元。
虽然“知假买假”裁判标准的确是不一,但是我们也要注意这里面的重点,只是不全部支持「惩罚性赔偿」,仅仅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这意味着「职业打假」只是赚的更少了,不是没钱赚。某种意义上,治理打假人,还是得「没有假货就没有伤害」啊。
4.其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持续深化司法公开,今年已上网文书216.5万件,同比增长1.1倍;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上网文书3.5万件,同比增长4.7倍。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上级法院提级管辖具有指导意义、重大影响案件2200余件,同比增长1.1倍。创建“人民法院案例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案例,法官办案必须参考;同时向社会开放,供当事人诉讼、律师办案、学者科研、群众学法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现场实录)?mp.weixin.qq.com/s/VC-XoOiPMBRIwYE6ZDxx8A


比较有意思的地方,裁判文书公开和人民法院案例库虽然都在四、抓实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以能动履职保障司法公正这个子项,但被分成了两个内容,「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了统一法律适用下面的「举措」,而和司法公开彻底的say byebye,我想也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了。
婚姻三大件:房子、车子、彩礼。
当房子渐渐不值钱了,当房子还在烂尾中…
有什么可以替代房子的呢?彩礼啊。
如果不严格规范,后果会怎样,可想而知了。
最高法的预见性很强。
但该如何衡量高价彩礼的裁判规则还是没有建立起来。
譬如202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便明确规定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这个逻辑,最高法也可以设定一个标准,规定个大致的基准,符合地方生活收入水平的,让吃瓜群众们对法律有个预期的确定性。
不然你让法官该怎么审理,怎么判?
这个锅基层法官真不敢随便背的。这些年出现的,比较奇葩的婚姻家事案件是法官不愿意判离吗?个中原因太过复杂。
所以,建议多给点能够落地的裁判尺度更好,否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过大…麻烦也会更多。
关于知假买假。
这个我是支持的。
社会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不能一棒子砸死,应当预留一定空间。因为社会监督能够有效的弥补公权力监督以及资源配置上的不足。两者是互补关系,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另外,要厘清合理维权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避免消费者陷入无望的牢狱之灾。而且通过典型的刑事案例可以震慑知假买假,利用商家害怕的心理索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我个人觉得,婚姻这事压根就不是始于爱还是始于钱的问题。如果给了高彩礼能够让那两口子不离婚,一辈子都别再进入婚恋市场,我是举双手赞成的。至于男方婚后生活过的如何,我才不在乎了,反正是他自己的选择。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从一开始就没有始于钱的婚姻,只有始于钱的诈骗,还是没有风险的那种。只要不对骗婚行为进行界定和判罚,只是单纯的遏制高彩礼,那也只不过是把烈性剧毒换成了温和一点的慢性毒药罢了。
这就好比你有一个按钮随便你按,设定是只有百分之一几率赚钱,百分之九十九无事发生,想赚钱多费点事按几次不就好了,总有赢的时候。同理,彩礼少是少了,每次刮一点,几家女方轮流换着多来几次不就好了。
我只能说,最高法想法是好的,但方向错了。真正需要宣传的压根不是该不该给高彩礼,而是该宣传你给彩礼后所面临人财两空的巨大风险。因为彩礼这种事说白了就和诈骗一样,不是你转账金额的多少问题,而是压根就不能转账。
信我一句,只要是要彩礼的婚姻,哪怕你内心有那么一丝丝短暂的犹豫,在想我到底要不要给,甚至和对方讨价还价,那百分之一百就不能给。这是你自己最后的一点理性启动了自我保护的机制,潜意识在做最后的努力挽救你。
我个人最后结论的就是,你只要明白吃亏永远是给钱的那一方。钱你一旦给出去了,那就只剩下做好当没有过这笔钱的心理建设了。你自己的那点本钱,唯一能保障安全的办法就只有一个,那就是哪怕别人舌灿莲花说破天,你也要紧紧的揣在自己手里。
近几年的彩礼事件是真的发酵的蛮厉害的啊,又是最高法发布“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又是发布最高法发布报告依法遏制高彩礼。
先前最高法发布的《意见》,答主对该意见做了简单的归纳总结:
一、以反向排除方式明确3类财物不属于彩礼。
《意见》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二、适当将诉讼主体扩大到其父母(对于父母早亡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并在彩礼给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职责的情况,可参照适用处理)。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三、补充完善两种情况: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四、具体返还规则: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现在又来一个遏制高额彩礼,说什么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始于“礼”
口号很好听啊,但是实现起来艰难,甚至是不可能。
看某音和某书,里面的讨论,那些支持要彩礼的,就算是拿枪指着她们的头,她们还是会支持要彩礼。
那些不支持给彩礼的,不用拿枪他们都会同意不给彩礼。
彩礼,本身就是心意,以及给男女双方之间组建小家庭的部分基金,但是打着结婚的名头索要高价彩礼,这彩礼的意义本身就已经变质。
但还是那句话,无论你怎么想办法禁止高价彩礼,怎么打压这个事,现实当中那些想要高价彩礼的,总有其他对应解决的办法。
彩礼,给大家带来的键政痛苦度很高,恐怕是仅次于惠台。
有的人说是经济太好了,舔狗多——那这几年经济《不好了》,为啥这个问题痛苦程度更高了?有人说是供需关系?那35岁的可以娶25岁的,45的可以娶25的,逐步稀释就行了——这些都没有触及本质。
理论之所以能说服人,是必须彻底,而所谓的彻底,就是要抓住事物根本。我们还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分析彩礼的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土地的性别矛盾十分具有中国特色。
第一,是在农村经济集体所有制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农村经济私有制的条件下,只有家庭和家族内部的分配,不会出现涉及全村利益的集体经济分配问题;
第二,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条件下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有多种实现形式.在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土地采取的是农民参加集体劳动计算工分,农民并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自然不存在土地丧失或者土地的丧失给自己带来的收益问题,所以彩礼虽然那个年代也有,但数量少、彩礼就是个形式。


因此,也不存在农村妇女因为婚姻给家庭带来损失、需要补偿的问题。
然而,1980 年以后,彩礼开始大规模的成为一个问题,原因就在于土地实行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分配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收益呢,理论上应当在家庭内部按照人口平分,从此之后该家庭的成员都在土地上不离开,收益就没问题,但妇女如果婚姻离开了本村,不再耕种自己的那份土地,那剩下来的土地如何处置?
有人说,既然按户为单位分配,那这户少了人关你屁事,还是留在本户内就行了。
基层的操作不是这样的,任何政治都是力量平衡博弈的对比,不是一张纸能决定的,有三个要素决定了分配: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内涵,确实是以“户”为土地使用单位,农地按照人口的“平均分配”,力图体现土地资源分配的男女平等。
但是,政策有个漏洞:宅基地是“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一款,宅基地申请和审批流程: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问题就出在这个:集体讨论。


没有详细规定一户一宅必须男女平等,农业的独户生产,创造的是家庭父权制——按户居住,男性在体力方面的优势可以发挥到极致,法律又没有严格规定宅基地具体归属也是男女平等,必然留下父权制的漏洞。
按照乡土社会的运作逻辑,只有男性在本村结婚娶妻,才有资格形成一户拥有一宅,否则就是倒插门、上门女婿,被人看不起,女性在结婚时如果一定要选择娘家落户,那在婚恋市场上就是要“下嫁”,会被传为嫁不出去,所以找了个上门女婿,虽然我们外人看女性是可以独立立户——法律没禁止、也鼓励,但实际上女性很难独立立户。从小到大的教育也规训她女性没有一户的资格,没有立户,就不能获得一宅。
与此同时,集体分配的权力又是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以及它召开的村民大会掌握的——村集体土地资源以及相关的收益分配权利,是赋予给村委会的。1998 年版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交给村民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这没什么问题,但是问题在于: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谁是户的代表?有的情况下,不排除有女性作为户的代表,但大多数情况下呢?肯定是男性作为户的代表嘛。而且,村民会议要做什么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简单多数通过就可以了,没什么妇女组别啊、老人组别啊、儿童组别的说法,抗战时候都还有。
这个方式,2010 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到确认,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再得到确认——漏洞真的太大了,对于农村空挂户的军人、在读大学生、劳改犯、失踪人员的宅基地权利,法律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交给村民决定,唯独就是把结婚和离异的妇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交给了村民和村组干部讨论。
这种传统糟粕,和一户一宅的政策结合,在农村宅基地的无偿分配-申请、村委会公示决定-乡镇批准这一流程中,就必然导致性别取向——因为女儿不管嫁本村,还是嫁外村,宅基地都要流失,嫁本村,男女两方成一户,只有一个宅基地,家里肯定是男性占优势,那这个宅基地能带来的好处,娘家是享受不到或者享受很少的。嫁外村呢,人都走了,宅基地到外村去和外村的男青年申请,娘家更享受不到,所以,宅基地的传承,就不能不选择只给儿子不给女儿,女儿有的可以拿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但相当部分是被全部排除在外。那我既然给了你一个女儿,让你立了“户”,我这边是肉眼可见的净损失。
那嫁女的一方自然就会要求娶妻的一方做出经济补偿,而且这个经济补偿不是给女儿,不是给小家庭的启动资金,而是给女方父母——是不是就有点逻辑了?
然后就像我们很多小伙伴吐槽的,这笔钱不会用于其他方面,而是给自己年幼一点的儿子存起来,娶妻用,这又是什么?是用自己宅基地净损失换来的资金补偿,去获取新的宅基地。
这就是彩礼在农村为什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我们揭示这个规律也就是治本:因为它的核心内涵,是剥夺了女性作为一个真正的人的权力,正如很多小伙伴听完上次直播就把氪金游戏删了一样,哪个女性清楚这个道理,会不知道自己该不该要彩礼?因为知道了彩礼本身就是对自身正当权益的放弃,对自己人的资格的否定,还能要么?
人最绝望的不是被上级否了,上级否了可以找再上级,但是这种被选票把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没了,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无门,你要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来找去,找不到可以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展开一下概念)。因为这本来就是理所当然、法律规定、不存在争议的事情,然而解决的权力,又在制造问题的一方手上,也就是村委会,上级政府予以仲裁、纠正其非法行为,落实的时候又回到村委会手里,人说那上级这么说我们再表决一次吧,表决的结果照旧,上级能不能再干预?你违反基层自治哦,我这是表决结果哦。
而一旦再这个问题上,和村委会发生冲突,就是和全村发生冲突,在村里就成了异类,成功了还好,不成功的话,从传统人际关系的角度,就是走上了无法回头的路,对整个村庄传统性别文化直接挑战。如果不成功,就永无抬头之日,不仅一无所有,村里面冷嘲热讽都会气死你。
自己已经被原来的集体判决为非人了,村里面的所有东西跟你没有关系了,没有退路了、。
出来打工?经济被控制,打工连路费都凑不出来,为什么会这么多喝药的?有的说是婆媳矛盾,有的说是邻居拌嘴,夫妻吵架、打架,农村妇女,不识字,心思窄,容易冲动、性格刚烈,自己想不开——大家注意,任何时候都不要以性别、身份为基础,贬低一个人的理性。哦,说人性格刚烈不好,当年抗战的时候妇女组织起来打鬼子,就不说人家刚烈不好了?这不过是用从根本上贬低妇女理性的手段,来为自己的行为正当化而已。
吵架,吵输了会喝药吗?再冲动不知道药会要死人吗?她不知道痛苦吗,不知道人死了就没了吗?都知道,但作为一个失去了社会性的人,也就成了没有任何退路的人,唯一可以依靠和作为精神寄托的,就是自己现在新组成的这个家庭,新组成的这个家庭里的任何重要部分,小姑子、婆婆、丈夫,甚至儿子,一旦用自己不经意的方式,去触碰了她最后的依靠,让她觉得世界没有自己的立足之地了,最终结果也就是必然的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第二部分中说:古代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然后第78页: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互相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第79页: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行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限于将要消失的东西。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
为什么村委会,村民会议不会维护女性的权益呢?
不是道德上不维护,而是经济上把女性排除在外,有强大的动机:
首先,在村集体内如何分配利益,国家法律规定的妇女享有平等分配集体土地资源的资格,但能否实现,需要通过基层农村自治组织决定,它们决定着妇女是属于集体的内部成员还是外部成员,是同等享有村民待遇,还是不能享有村民待遇。那么,有了这个权力的结果是什么呢?从 2005年开始,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到全国20多个省市进行调查,有两个结论,1. “从妻居”也就是倒插门的比例,只占1%,无论是内地还是沿海,乡村大多如此。特别在河南194个村进行问卷统计,所以婚姻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妇女来说,意味着从娘家村搬到婆家村安家落户,身份、生计和生活方式,全方位迁移。居住空间的移动,同时也是家庭和基层单位的转移,从事实上看,在习惯力量的作用下,女性对此选择余地很小,从夫居是一种事实上的强制。第二,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都是根据与男性的从属关系,将本村的“妇女”划分为两类,两类是个重点:一类是妻子、母亲的身份: 另一类是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或大龄待嫁女,既然通过简单多数表决,可以将出嫁女性认定为“非本村集体成员”,所以她已经分得的宅基地资源,土地权益就不再属于她本人以及她父母的家庭;这些被“拿走”的土地资源,可以无偿地成为其他村民利益的一部分,减少土地资源参与分配的人数而增加可分配的份额,使得其他村集体成员的利益增多,前面说妇女被分为两类,出嫁女性的利益,妻子、母亲在村家庭女性成员的利益,出嫁女性当然是希望自己的利益不被人分走了,但妻子母亲不一定——一方面她们要照顾自己和丈夫的利益,希望分得出嫁女性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他们当中有女儿的,特别是女儿多的,比较注重妇女权益的,也希望出嫁女性的利益不被分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但是,如果没有制度安排,乡村一般是男性顶门立户,由男性出去代表全家的利益,那么妻子和母亲肯定知道男性的意见会获胜,女性整体不得利益,但自己总算是会得益一部分,所以就会选择止损,对此不发表意见。
可以看出,在这种表决环境中,嫁到外村的女性,在表决中肯定是必败无疑。
那么怎么安排才能获胜呢?大家几个彩礼几乎没有或者说很低的省份是怎么做的,几个彩礼巨高的省份又是怎么做的:
广东:8万都是天价。
重庆:主城区几乎没有,区县农村比如合川8.8万,但是不是给女方家庭的,是给媳妇的,媳妇家庭付出的给小家庭买车、置家具的钱,一般要略为超出。
重庆城口:经济最落后的县,同样是几乎没有。
四川:情况基本一样,彩礼就是双方父母给小家庭的资助,有也行,没有也不是不行,上升不了高度。
有人说,这是南北习俗不同,确实,有习俗因素,南方村落多具有宗族性质。一般一个姓氏占据一个或周边多个村落,一个村落少则一两百人,多则两三千人。每个村落都是一个宗族血缘集团,内部“自己人”认同较强,对内工助合作,对外有一致行动能力。北方村庄,大多是多姓杂居,一个村庄由数个到上十个姓氏组成,每个姓氏数十人到数百人不等。一个五六十到一两百人的姓氏,组成一个较为紧密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称之为“小亲族”,小亲族内部主张家庭之间互助合作,禁止相互竞争和攀比。但是小亲族之间。却在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展开激烈竞争。小亲族越大,竞争力就越强,在村庄中就越有地位和主体性。但是,这个大概就是先射箭后话画靶子,泽连斯基也是弗拉基米尔,普京也是弗拉基米尔,不代表他们之间没有小小的攀比。
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是村民会议的规定。
我们来看广东、四川、重庆三地的村民会议规定。
在这三个地方,村民会议还是18周岁、三分之二户数,简单多数通过,三地都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妇女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而这个村民代表会议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人数较多,分散居住,不好意思,四川、广东,有山区平原的,平原有聚居、但不是完全集团聚居,十几家聚集的情况多,就算是成片土地,房子也是一块一块的居多,这里几家,那里十几家,对吧?全村大部分完全聚居的情况少。山区、河汊、水网地带呢:大部分是分散居住,地形不允许,所以规定“200户和分散居住”。重庆就更是彻底的分散居住,相当部分的土地都是这里几分、那里半亩,成片土地少,一家走到另外一家要半个小时,召集个大会等三个小时,所以四川和重庆,都是规定是“人数较多、居住分散”进一步放宽了标准,这几个省、市很多“家”都是村民代表大会“当了”。
只有引起非常大的争议,才会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村委会,必须有妇女代表,村民代表和村委会共同组成的村民代表会,妇女要占三分之一,大会又不是随时召集得起来,日常工作中妇女代表的威望和影响力是不是就越高,那你说在涉及到出嫁女性的土地权益这类讨论时,是不是会保护妇女权益的难度会大大降低?要完全保护住是有难度,因为还是有村民全体会议可以推翻,但像我们前面说的那样,彻底的否定出嫁妇女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几乎是不可能的,开全体会议的成本和代价是很高的,那么既然可以保护一部,就有空间了,是按个比例?是按个贡献值?大家可以搓汤圆,所以女性家长一方对嫁出女儿要收回一笔现金作为补偿-注意这笔先进是收回女性娘家,不是给女性自己,的冲动,就会小很多,这也就决定了这些地方的彩礼基本上就是个形式——基本上哈,不是完全。
而彩礼负担很重,官方一直花了很大力气,但是一直又很难治理的某省,规定的是600个选民以上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条件本来就高,而且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住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实力派的人数较多——其他四川、广东、重庆,都是规定村民代表不得低于五分之四,这在基层治理当中,又是对妇女不利的一条,只规定里“其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没有硬性规定人数,那显然就起不到粤、川、渝的对冲作用,这次判罚的这个省,情况也差不多,也没有硬性规定妇女代表的人数,所以彩礼的问题就也是不好解决。
有人问,那城里人早就不种地了,为什么好多城市里面也要彩礼?还是那句话,你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城市里面是不种地了,但是以什么个体单位进行生产?具体到家庭,难道不是以户为单位生产?你父母辈的积累,给你做彩礼、买房子,娶媳妇,进行生命的生产,继续进行本户的生产,凡是那些农业、能源发展快速城市化的地方,既然是以户为生产单位,而城市化的速度又快,资本主义大生产方式还没有破坏这种户的经营,必然就会把这些残余带入城市生活当中来,尤其是能源、矿业,是不是集体经济的成员,在集体经济里能不能占有按人头分配的土地,能不能在开矿后持续的获得人头收益,那可比农地宅基地的争夺惨烈得多,这些地方的城市当然就很难治理彩礼问题。
为什么我看见这个问题,第一时间的反应是“国家明文支持彩礼这种陋习”………
我觉着吧,你真想遏制高额彩礼,你就规定,离婚彩礼赔双倍,无条件,然后有证据证明女方出轨的,赔四倍,你看看还有没有要彩礼的
你就是咬着男性的肉不肯松口罢了
呵呵,呵呵呵呵,哈哈哈哈。
我最近代理的一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男方给付彩礼22万,没有办理结婚证,一起生活的时间一年左右,性生活几乎没有,生孩子就更不要提了。
因现在女方不肯回男方家,男方起诉返还彩礼,已经开了庭,判决还没下,法官说判决返还不了多少,依据就是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是以前还可能多返还一些。
挺好的,建议加大普法宣传,让大家明白彩礼是可以起诉追回的,房子只加名是分不到的,装修和车子是会快速贬值的,非婚生子是有生父母财产继承权且不会受父母犯罪影响的,婚姻过错方完全不会少分财产,法律是不承认家务劳动具有高价值的,子女抚养费是很难强执的,赡养父母是法律强制规定起诉必胜的
所以,靠自己双手挣钱才是最可靠的,恋爱脑凤凰男捞女是必定会竹篮打水一场空的???
这只要立法规定,以收钱多少来定不能离婚的年限即可,比如
不收钱:能随时离婚
两万以内:收钱方两年内无离婚权
两万至五万:五年内
五万至十万:十年内
十万以上:无任何离婚权
知假买假应该就事论事,看情况处理,我认为大部分的知假买假应该受到支持,尤其是在食品药品领域。
记得以前的最高法也是这样支持的,希望坚持这个底线不要放松,否则就是法律变相支持造假售假
最强指导——将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4种方式(别赔了青春赔了钱)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婚前个人财产如何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黑龙江抚远市法院网


要不最高法先跟下面的打一架?
520的红包你是心高气傲,50万的彩礼你是生死难料。
不知道从什么时刻开始,我一个男的开始觉得一个520的红包很难拿出,可能这就是消费主义在洗脑吧。
由彩礼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比如收了彩礼不结婚了也退还,导致男方杀女方全家的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具体案例有想了解的百度一下你就知道。这种事情实际上不难理解,一个普通家庭能拿出几十万的的彩礼很可能就是掏空了全家的钱包,还要去借钱,这时候人财两空而女方往往还是非常傲慢的态度,要钱没有要人也不给,导致男方一时冲动“核平了事”。
多数要彩礼的女性都在说只是要男方的一个态度,自己父母养自己不容易,这句话说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男方也不是从石头里蹦出来的。如果彩礼是用于小家庭的日常开销那么我还是觉得可以接受的,但部分情况是男方给出的彩礼是进了娘家人的口袋,回礼只有十床被子,作用是可以让男方晚上哭的时候不那么大声。
最高法报告的两个内容,遏制高额彩礼和规范知假买假,前一个我是支持的,后一个我也是支持的,这句话为什么要这么写呢?高情商是致敬鲁迅,低情商是混字数,因为我接了任务这篇回答不能低于500字。
知假买假实际上在全国各地法院态度实际都不一样,有的地方法院支持知假买假,而有的地方法院是不支持的,只要被告方能拿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的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诉求的。比如重庆一般支持涉及食品药品类的打假,涉及其他的一般不支持。
最高法此举是一手托两家,既不让买家通过司法形式谋取暴利,让法院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牟利的工具,也不让卖家逍遥法外,依然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只是不管你买多少次都只支持第一次的惩罚性赔偿。
彩礼的习俗自古就有,陪嫁也同时出现。彩礼到了女方父母手里,女方父母购置嫁妆,给女儿做陪嫁,最后彩礼和陪嫁都到了新成立的小家庭,有助于小两口开启自己的新生活,体现出男女双方父母对子女的关爱,这才是彩礼出现的初衷。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高彩礼成为了一种攀比,甚至骗取财物的手段,导致长久以来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中,要求彩礼返还的情况越来越多。
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彩礼返还条件限定为没有领取结婚证,或者虽领取结婚证,但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贫困,导致司法实务中大量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但领取了结婚证的案件,只能返还很少一部分彩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遭到当事人质疑。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彩礼司法解释认为,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了切实的依据。
这个问题,可以结合之前的最高法发布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来理解。
最高法发布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还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www.zhihu.com/question/640051203/answer/3367267188?utm_psn=1749401691261169664


涉彩礼案件近年来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
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之前的涉及彩礼纠纷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有案件的需求。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而《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为此,也就有了《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此,就我个人的理解来看,这才是《规定》出台的关键,也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依法遏制高额彩礼、让婚姻始于爱,也可以从这个角度上理解。
从结婚到离婚仅2个月,女方被裁决可获26万彩礼收入(见案例3),所以在高额得利诱惑下,婚姻如何“始于爱”?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返还彩礼5.64万元。
案例2: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裁判结果:驳回诉讼要求。
案例3: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裁判结果:返还彩礼80万元。
案例4: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裁判结果:返还彩礼32940元。
贴一下涉及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条属于比较概括性的条款,起到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但在法官审理案件中,具体处理方式会根据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条的核心要点在于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给付方的财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是最高法最新公布的一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于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依旧是法院考虑彩礼是否返还认定的重点。
但增加了一种情形,就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此时就要进行利益衡量。一般这种情况采用37开、46开、55开的比例较多。
总之,法律规则越细化,就越能起到价值导向的作用。
没有物质的爱情是不牢固的,只有物质的爱情是可悲的。最终还是要把握一个比例。
实在没时间听张首席的报告,所以按照精简版的内容,大概回答一下吧。
彩礼的问题就不再多说了,毕竟有物化女性的问题,所以在妇女能顶多半边天的东北地区,其实基本上不会在意彩礼。
重点说说“知假买假”的这种维权行为吧。
我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对于“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的规定,其出发点一定是要保护真正的消费者,在消费了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后遭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的情况下,对于交易地位不对等的双方之间,采取的一种倾向于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和对生产者、经营者进行一定程度惩罚的措施。
但是“知假买假”是否构成真实的消费,这其实是能否符合上述立法目的的一个前提,如果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对于缺陷商品是否存在索赔的权利,两者之间其实需要衡量的是到底哪一方应获得更多的保护的问题。
就本人代理的“知假买假”的系列案件而言,主要包括在国家标准对服装吊牌标注的成分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而实际的问题是因为国家推荐标准中对于部分装饰性的材料的标注要求过高,从而导致吊牌标注的内容不符合最新国家标准,但并没有对服装产品的质量产生任何影响,甚至都不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因为“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反而是服装行业从业人士,从而本着获取超额收益的方式去进行所谓的“维权”。其结果当然不应当作为“消费者”进行认定,更不应当因此而让其获得超额收益。毕竟这种情况下,在产品质量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在消费者正常使用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甚至都不会遭受困扰的情况下,片面强调吊牌书写成分是否严格符合国家标准,简直就是对生产商和经销商的无端折磨,并客观上导致整体的社会经济损失。
但反过来,如果产品质量确实存在瑕疵乃至缺陷,哪怕职业打假“消费者”确系“知假买假”,那么对于其行为我理解也应当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支持,而并非只要他提出来任何主张都完全满足。
另外,对于前两年频发的对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售卖的自己生产的熟食,我认为同样需要修改有关食品包装和标签的要求,毕竟对于一个网络社会和网购日益日常化的社会而言,严格说是不是我叫一份外卖,只要饭店通过外卖员给我送到家里,也需要进行特定化的包装,是否也需要张贴特定的标签,提示我“仅限2小时内”食用呢?
所以,我理解最高院的司法政策是明确的,就是提倡有理性、有温度的司法裁判,让司法活动遵从基本的社会生活逻辑,而并非僵化的按照法条去司法。
这一点确实值得肯定!只不过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能够在工作中落实,不要让最高法一直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骂名。
我现在看到官方文件里出现“既.....又......”的句式就生理性犯恶心。
这个报告很好,部分地方出现因为高额天价彩礼婚姻闹掰事宜,出台相应措施可以来约束天价彩礼。
万里挑一:10001
两家一起发:二万一千八
四平八稳:四万八
顺发:六万八
发发发:八万八
十全十美:十万
三斤三两:约合人民币13.6-14.3万。
最后是万紫千红一片绿:万紫(10000张5元的)、千红(1000张100元的)、一片绿(600张50元的),共计十八万。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条规定禁止借用“婚姻嫁娶”来索取财物,反对高额的“天价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但是,男方按照当地的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可以的,双方建立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
之前也有类似的规定:
国家治理层面,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先后推出两批共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
地方治理层面,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公益红娘、婚前辅导、集体婚礼、“零彩礼”“低彩礼”家庭表彰等有效措施层出不穷。
移风易俗,男女平等,彻底解决高价彩礼的问题。
我比较感兴趣的是这个知假买假的裁判标准是如何规范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汇总发布的,分为刑事类、民事类共六项裁判规则,应该还是有效的。
在2023年,最高法又有新的规范:
11月底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对于民间的“知假买假”,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完全予以否定,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最高法表示,“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而在《解释》中,最高法对于“知假买假”的合理性以法条的形式明确下来。


所以,知假买假只要不踩法律红线,那从中牟点利不但是合理合法的,而且还是被鼓励的。那么,想要不踩红线,就要牢牢把握住“合理生活消费”这个标准。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合理生活消费”的界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消费者的一般生活需求。
2. 消费者的经济能力是否匹配消费行为。
3.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否超出了普通人的合理预期。
4. 消费的时空背景。
5. 法律和司法解释提供的具体的指导。
毕竟,确认了“合理生活消费”,也就是确认了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正当性。
但遗憾的是,在食品、药品之外的领域,还没有如此详尽的司法解释来规范,法律都是有滞后性的,这个我们做为消费者是可以理解但还是觉得应该尽快完善明确。
每届都有几个空中楼阁。
彩礼问题算是重灾区了。
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如何定义高额彩礼?
根据当地收入水平?或者全国统一划线?
其实彩礼这个问题非常容易解决,
出个司法解释:
彩礼、嫁妆统一算作婚后共同财产。
这不就得了吗?
还有就是,
如果违反规定收取了高额彩礼,那将如何处罚?
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说收高额彩礼是违法犯罪,肯定不至于。甚至连治安拘留都够不上。
那唯一剩下的选项就是罚款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罚款会是收取彩礼的一方出吗?
最后的结果恐怕是:
“我闺女彩礼税前三十八万,税后四十六万。”
板子根本落不到该挨打的人身上啊。


不管是遏制高额彩礼还是打击知假买假,都体现了一点: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不仅要居中审判,还要通过审判活动能动司法,通过审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中去,而不是做一个消极的居中裁判者。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审理案件,明确法律规则的具体应用,如在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中,最高法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依法遏制高额彩礼,让婚姻回归爱情的本质。还可以通过审理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等案件,明确网络行为的法律边界,如打击网络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公平秩序,推动规范网络新兴业态等。
张军院长就曾经说过,西方的法官对于案件可以一判了之,不用关心之后会发生什么事,而中国的法官还要搞判后答疑等工作。就是因为中国法院要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不仅要实现法律效果,还要实现社会效果,更要实现ZZ效果。
在中国,法院在案件中发现了社会治理中存在问题时,是可能通过下发司法建议的方式提醒相关部门进行纠正的。
检察院也可以。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应该是全球司法制度中的独一份。
包括地方ZF和各个职级部门接到司法建议后,那是相当的重视,要按期回复,并针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列出整改措施。
最高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就有力的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地方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也能起到较好的社会治理作用,比如:
基于上述问题,崂山法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动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对该类问题加强排查和监管、开展释明和风险提示工作、建立预警处置机制等意见建议。司法建议发出后,获得相关单位积极回应,表示高度重视崂山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目前已对涉案企业采取相关措施,后续将立足职能定位,加强风险研判化解,努力维护保险行业市场健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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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4-03-08 23:00:15  更:2024-03-08 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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