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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天地]福建明确妇女可查询配偶财产,各类单位应当受理,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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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条例自… |
单方面享有的,不叫权利,应该叫特权。 |
福建的公务员财产公开竟然靠婚姻法实现, nb, 妇女能顶半边天是这么用的。 |
现在的各种政策,包括新定的婚姻法,最大的特点,都是为了离婚后如何分男方财产,而不是想着如何去保护婚姻,如何让婚姻更加稳定,和谐。婚姻法,应该改为离婚财产分配法,才更适合。也许,再过一些年,真的就没人再结婚了,和欧美接轨,造就一大堆单亲妈妈,和单亲爸爸,真不知道是社会的进步,还是悲哀 |
没有问题,但建议也要保障男性查询妻子财产的权力。 这个条例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保护婚姻中妻子一方的基本权力。 所以写的是“配偶凭借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大家不用担心相亲或其他场景下可能出现的信息泄露。 这意味着,妇女在需要了解配偶的财产情况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途径。规定也体现了社会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视。 但是,这里也关注其他两个问题: 1.婚后单方来查询财产状况,应该至少通知被查询人。 毕竟男方除了丈夫身份,还有一重公民身份,有一定的隐私权。 为了避免这项查询功能被滥用,比如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妻子单方面掌握丈夫收入情况,是为了“管教”丈夫,要求对方工资全部上交等家庭内部的经济不平等。 所以,至少妻子进行查询的时候,应该通知被查询人。让一个人知道自己的财产被谁查了,在什么时间查了。都提供给对方了什么信息。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管,确保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出现违法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2.夫妻是平等的,作为丈夫也应该有查询妻子财产的权力。 实际上,在中国的家庭中,大部分是妻子掌管财务大权,丈夫对家里有多少钱并不知情。 此外,这两年结婚彩礼越来越高,很多女性家庭在索要彩礼的时候口头承诺“会让妻子把彩礼带回新家。” 但实际上婚后妻子要求管钱,丈夫无法知道到底彩礼钱去了哪里,只能猜测。 还有一些长女,成亲后会偷偷用家里的钱帮助自己的弟弟结婚,买房。网友专门给这类女生起了“扶弟魔”的称呼。 所以,目前国内家庭中,感觉经济不透明问题的,并不只有女性,很多丈夫同样遭受着经济上的不平等待遇。但他们往往受制于传统男性强势的观念,无处可以诉说。 保障女性权力的努力很好。但希望更进一步能够“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只能能够真正平衡夫妻双方同等的合法权力,才能让婚姻长久。否则只不过是让结婚率更低罢了。 最后,歪诗一首总结: 福建妇女获新权,配偶财产易了然, 监督丈夫能更易,男性却无此特权。 可怜婚前献彩礼,婚后上缴工资严, 又怕被笑气管炎,只能默默把苦咽。 夫妻本是同林鸟,财权分配莫相煎, 早知如此各自去,何需相诺到白年。 关注也说,阅读更多有趣的思想。 业主怒斥保安夜班打游戏被回怼「大不了开除,这点钱让我保护小区」,如何看待此事?555 赞同 · 62 评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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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男方能不能拿着结婚证、户口本去查配偶的财产呢?如果不能,那男女双方起码在离婚时候举证能力就不平等了。 众所周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也是要随之进行分割的,夫妻要一拍两散,财产也要一刀两断。但是现实生活中,离婚双方往往会矛盾重重,意气用事,可能存在着大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所以要想举证对方有多少财产,往往需要查询对方的财产。 此时,不管丈夫还是妻子,他们的举证能力都是一样的,这时候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接下来就分析一下,这个规定有多么的不平等: 房产信息 一般如果知道房屋的具体坐落,目前无论丈夫还是妻子都可以带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此即俗称“以房查人”。 如果不知道房屋具体坐落,也必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要求工作人员打出对方在该区域内个人名下登记的所有房产,此即俗称的“以人查房”。 但是,目前大都数地区是“以房查人”, “以人查房”基本上都是不允许的。还有些地方严禁当事人以任何方式查询别人的(包括配偶)房产信息。福建此次的文件,赋予了妻子一方以人查房的权利,突然了以往的限制。 车辆信息 车管所一般不接受车辆所有人之外的普通人去查询的。也就是说,以前不管丈夫还是妻子都不能直接去查询对方明下的车辆登记,现在福建的妇女可以了。 存款信息 存款是最易于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了,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主张分割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必须要知道具体的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才行。如果连对方的具体开户行、银行账号都讲不清楚,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是无法处理这些存款的。 但是,以往不论男女都无法直接查到对方名下的财产信息。现在,福建的妇女可以了。 对于以上这些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都需要男女双方想要查询一般都要委托律师,由律师申请调查令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调取。 现在恭喜福建的妻子离婚时明确可以剩下一些律师费了,但是丈夫不行。 我不清楚福建相关部门出台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什么,是歧视女性同胞对家庭财产的掌控力不足,还是认为男性就没有需要调查财产的需要?男女平等的口号一直喊,但是希望保障措施还是要用对地方,比如就业歧视等。 |
是谁把草案中的夫妻互查改成了正式案中的妇女单方?又是以什么理由?很耐人寻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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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能查询,不能划转?就光开空头支票糊弄人呗 |
看的我都想呼叫蓝色空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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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这也做不到男女平等 ? 事情本身是好事情 但是都什么年代了 一些政策总应该做到男女平等吧 这个规定应该表述为 “允许配偶查询对方财产” 而不是表述为 “允许妇女查配偶” |
这下婚姻禁区又多一个 江西 山西 福建 湖南 下一个是谁? |
胡建很明显没有跟上国家的精神, 国家新的规定,是同居就能分财产,而胡建仅仅规定结婚才能查房产, 胡建应尽快修改,规定妇女出具和男性的同居证明,即可查询其名下一切资产, 但当这名男性是贪官时除外,只能显示信息不可查询, |
从一个法律人的直觉,我感觉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也正是因此,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查询,一般需要有法律(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授权,地方性规定的效力、层级远远不够。其中一个原因,地方性法规仅在一地执行,效力不可能及于全国。 很简单,都是福建人,但是钱存在上海银行,上海银行给不给查?房子买在北京市,北京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给不给查? 我之前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在领域的部门法明确规定,执法工作中可以查阅、复制涉及到财产权的文字和资料。 即便如此,真的要查询的时候,也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程序,一般需要分管领导或者一把手签字。而且在接受各种巡视检查中,都会关注这种执法权的使用是否符合程序性规定,查询权有没有被滥用。 我想表达的是,这是国家机关对普通公民执法都需要遵守如此严格的规定,公民个人仅凭个人证件就能查询配偶的财产信息,这是不是有点僭越了? 是,诚然,夫妻双方结婚后,许多财产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不妨碍配偶一方有另外一方所不知悉的婚前财产,这既是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是一方的隐私。没有法律的授权,我想不通为何一部地方性法规就规定可以查询。 |
我觉得应该同步赋予男性查询配偶财产的权利,因为《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拥有这项权利的同时,男性也有资格享有,否则有不平等之嫌,况且这项权利理论上并不是与性别生理等紧密相关的专有权利。 可能这时候有人要说了,这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因为在婚姻中男性往往是强势一方,但是我觉得这种说法显然是以偏概全了,不少男性也在婚姻中也处在弱势地位,家庭财产大权要上交给妻子,他们也面临着财产被转移的风险,况且可以互相查询并不有损女性的权利,女性仍然可以查询,对双方都是个很好的制衡,知根知底,对双方都是好事。 该条例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位阶上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只在福建省范围内有效,无法约束外省之人,属于地方特色,不知道其他省份会不会跟进效仿。 |
对配偶财产的查询,只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财产权益的小小一条。 我尝试用大白话翻译下都有啥值得关注的权益: 1.妇联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可以经营的渠道多了一条。 2.县以上的政府部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比较含糊,所以意思不算太大,有一个也是有。 3.各单位,场所要建立反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协助案件调查。 我个人感觉是好事。机制成熟了,处理的案件多了,那种“过度反应”应该也会少一点,真没做啥却被赖上的也会更快的洗刷清白。 4.密切接触女孩(比如:老师)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和日常管理中,可以向公安、检察院查询特定对象是否有特定“前科”。 这是真有必要。 5.推动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 能落实的话,妥妥的好事。 6.用人单位有组织女员工健康体检的义务,钱单位掏,工作日占用上班时间去检。 事儿是好事,就是不知道是否会引发更严重的隐性歧视,因为(对于不好的单位而言)男员工可能不用管他的体检,相当于降成本了。 7.保障女童的义务教育。 好事。 8.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本质是给生育留出时间。看各单位如何落实。 9.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牛马岗退出通道。 10.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有个能代表自己利益,有发声渠道的机构,是多么重要。 牛马苦,就是因为没法发声。 11.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经济利益。 聊胜于无。 12.女性能查配偶的财产状况。 本身没啥,夫妻本来就是共同财产制。问题是,男性能不能查?如果不能查,婚姻的基础不就不平等了吗? 这条我感觉会引起很多男性,尤其是薄有资产男性的警觉。 13.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新意不多。 14.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低配版本欧美赡养费,鼓励人摆烂。离婚不离饭票。主打一个困难自己解决,别把负担甩给社会。 怎么评价呢? 生活困难不是应该社会托底么… 能找到宿主,社会就不管,这稍微显得不够担当。 15.禁止家暴。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妇女联合会负责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的具体运行,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类似于专属的12345。 前期案件少的时候估计很好用,后期就看投入资源与诉求是否匹配了。 以上,供参考。 |
对福建省的离婚律师是半个“重大利好”,省得办理案件时再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了。至于为什么是“半个”,我们可以阅读条文原文。 根据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从文义解释来说,只有妇女一方有权利查询其配偶的财产状况,男方是没有权利直接查询其配偶一方的财产状况的。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要问了,为什么这个条例只保护妇女的婚姻财产查询权利,不保护我们男人的婚姻财产查询权利呢?这岂不是对我们男人不公平,我要抗议。 答:因为这个条例叫“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只能等下次专门给你搞个男人权益保障条例了。而且人家开宗明义也说的很清楚,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过妇女们在查询的时候也要注意,必须是在2024年6月1日以后,才可以携带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去查询,且该条例仅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 当然,具体的落实情况以及会否产生新的争议,就要观察观察了。 |
那男的能查女生婚前開房次數嗎? plus:同居史,有無膜,流產次數,吃避孕藥次數呢? |
你们说这会不会成为反腐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举报材料还是官方给的书面证明材料 |
感谢 @Ac7 、 @从不说话 邀请。 很简单讲两句话: 1、允许配偶查询财产状况,是有利于维权和司法纠纷处理的; 2、只允许单一性别查询配偶财产状况,是显然不公平的。 为了防止对政策实施有什么误解,我向福建省漳州市12345平台进行了政策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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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具体政策执行中,是否有调整(是否也允许男方依据该规定查询配偶财产状况?)。 有回复更新。 |
首先表明态度,不支持单方面的特权。平权并不等于特权,极端化的立法不可取。 再说明效果,对普通人影响不大,对有一定级别的官员、富人有影响。 换句话说,看似是保护妇女权益,实际上这一刀可能砍到立法者自己身上去。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房产车辆信息,普通人不会太多,而且,配偶一方应该也非常清楚。普通人家里就这么点收入,天天朝夕相处的夫妻,即使不去调查,也能掐指算出来对方有没有账外财产。 哪些群体的房产、车辆信息比较多,或者是配偶一方可能不知情?我不说,你们去猜。 这些群体一定要满足以下条件:1、与妻子足够疏离。要么是工作繁忙,要么是夫妻不和但不离婚; 2、要有足够有钱。一辆车,一套房,少则三五万,多则千万,一般男人还真不配有这种级别的私房钱。 3、有迫切的隐私保护需求。一般的人,即使有钱,对妻子也不会隐瞒。但是有些群体,他们存在对妻子保密财产的需求。 可能是财产来源不合法,或者是用于不法、不道德目的。比如用来金屋藏娇。 总之,这事该急的不是我们这种广大屌丝,真正该急的是那些持有不道德、不合法的房产、车辆的人。 预计这部法规出台后,福建省内代持房产、车辆的需求激增。 |
现在看来 马斯克在去年提议研发人造子宫简直太有前瞻性了 你说这条早几年出台,翟欣欣榨干苏享茂能少走多少弯路啊 |
#婚内财产# 怎么说呢,这事得分两面看。 首先,按照我国自己的婚姻制度的设计来看,这个补充规定其实是在补课。因为这只是在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概念落到了实处,谈不上什么过分。 法律是严肃的,不是开玩笑,在规定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的时候,本来就应该顺理成章的授予这种查询权,甚至应该直接规定已婚夫妇只能使用夫妻共同账户。 否则这项规定就根本形同虚设。 我相信不少人都认识一些“婚姻流氓”,在离婚前转移财产近乎明目张胆。在根本不知道对方银行账号信息的前提下,另一方根本无从了解自己的权益到底受到了何种侵犯,更谈不上去及时阻止、寻求救济。 结果就是法律无形中帮助一些人创造了一个可以轻松构建的骗局、陷阱。让你满心以为“结婚了财产一人一半”,但实践上你很可能最后落到做了几十年包身工,除了吃住免费,甚至没有一分钱可分。 所以,从司法本身来讲,这个规定是应该补充的,没什么问题,只不过是在补历史欠账。 问题是另一面——在实践中,夫妻们对婚姻共同财产的“另行约定”条款严重实践不足。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就导致了一个活见鬼的错位——实际上夫妻双方是可以就“哪些财产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额外书面约定,并按照约定执行的。 这个条款其实给了所有人维护自己想要的财务隐私、财务独立、财务自由的公平机会的。 比如,你们完全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某个特定共同账户内的资金及以此资金所孳生的一切衍生收益”——例如从这个账户拨款购买的房产,无论写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还贷也要从这个账户里出钱去还。从这个账户里出资购买的股票,赚了算共同收益,赔了算共同损失。 双方可以从这个账户里借款,借款另算,在分割财产时一并结算。 而这个账户里的资金存入,双方可以单独作出约定——最典型的就是一人一半,出不足的一方可以先向对方借。到了财产分割时要先归还这部分借款就行。 这个路其实是给人留了的,如果你一开始就是这个安排,而不是仗着“反正你查不到我的账户”来对默认的“全部收入一人一半”搞变相绕过,你现在就不会对这个准备补上这漏洞的补充规定咬牙切齿。 给过你机会一开始就对这个问题免疫,你没用。光明正大的路你不走,却要盘算着走小路、抄近道。 为什么? 因为你想着“默认全部对半分”的办法容易找到人结婚,不是吗? 因为“对对方诱惑足够大”,不是吗? 因为“要是按那个无情冷酷的分法,估计找不到人愿意答应”,不是吗? 所以你其实是靠着这个“无条件对半分”得到了好处,然后想利用法律漏洞在便宜已经占到的前提下还省回你的成本,现在法律漏洞被堵上了于是要抓狂吗? 早说了,结婚的条件很简单,不需要什么“情投意合”、“舍生忘死”,只需要对方敢签那个滴水不漏的财务协议,自己把那些可能借婚姻发的财、偷的懒禁绝。 只要能签,就可以结。 因为需要签下这个还肯在一起,本身就已经有足够的爱。 这其实本来就应该是现代婚姻的常态、正道,可以说婚姻法其实就是按照这个思路设计的。 婚姻法律师,最大的业务不应该是搞离婚诉讼,而应该是代表自己的当事人代拟、代审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 现在ta们主要打离婚官司、抚养权官司,只是社会发展尚不成熟的结果。 再说一遍——谈恋爱,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最首要的议程不是你多喜欢我、我多喜欢你,而是一份完善的、足以将一切侥幸清除的财务协议。 签得下,足以证明一切喜欢。 各位自己琢磨清楚好自为之吧。 |
可以是可以,但凡所有能够有效保障女性的法律法规都值得推行,只不过啊,一边说要维护女性权益,要给予相应的法律保障,那另一边也需要同样给予男性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保障才行! 正如这一新增的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无可否认,当今社会上的确存在着一些欺诈婚姻,比如什么杀猪盘骗局,表面看着很是光鲜,塑造着一副成功人士的男人,在网上“钓鱼”进行欺诈女性财产,或是通过“假结婚”等手段方式来逐渐欺骗女性全部财产等等。 新增的此条例倒是可以行驶夫妻权益进行有效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以验证真伪! 但是! 男性呢? 男性也同样需要与之对应的保障才行,即:男方同样可以持着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同样地政府机关部门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而有关单位也应当受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很简单的一个常例,彩礼的问题,很多在结婚时给予的彩礼,到底是回归到新人的小家里,由妻子掌管,还是直接到女方原生家庭里去呢,口讲无凭,不如直接查询,一目了然,这也是女方必然要给予男方的态度,给予的信任感,同时这也是要给予的平等,以彰显社会的男女平等。 |
这条规定一出来,很多人觉得:这样规定似乎有点挑起男女对立的意思,保护妇女权益虽然是好事,但这么做也会无形之中损害部分男同胞的权益。 而且据说妻子查询配偶财产的手续也特别简单,妻子只要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就可依法申请查询。 于是,有好信儿的人翻出了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上面明明就是配偶双方都可以查询对方的财产啊,为什么一到了福建就变味了呢?光顾着保护妇女权益了,难道男同胞就能随便欺负了吗? 其实,也不怪男同胞们感到不满,如今的很多女人已经不再是弱势群体了,有网友诙谐幽默的说,如此这样下去,女性不是半边天了,而是妥妥的老天爷了。 咱就说前段时间刚判的翟欣欣,那手段,那心机,都把自己的丈夫给逼得跳楼了,而且她还是惯犯,利用婚姻手段迫害过好几个男人了,获得了巨额财产,如果法律一刀切的向单方面倾斜,保护了一群这样的妇女,恐怕没人会服气。 还有之前那个跟李国庆抢公章的余渝,整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那个气魄,那个胆量,那个手段,无论如何也不能把她归到弱势的一方。如果法律再给她们助一臂之力,恐怕更会如虎添翼了。 当然,还有很多人说,不要只看个例,女性群体总的来说还是弱势群体,如果不增加点保护力度,又会多出很多的悲剧。但法律能保护得了权益,却保护不了背叛和分离。 还有的人说,好在新规定只是在福建省,不属于全国的法律。这下可就苦了福建的哥们兄弟了!但保不住会星火燎原,引得别的省份纷纷效仿,那可就离国家制定法律不远了。 总而言之,这样的规定肯定是一个倍受争议的法规,难免会让许许多多的男同胞们今夜无眠。关于这条新规,大家是怎么看的? |
国内现在有关婚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叫婚姻法,应该叫婚后妇女权益特别保护法,就是专门为了保护妇女权益,男人在中国的婚姻法律法规里面可能连宠物狗都不如,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居然是刻意的踩低,踩踏,作践一个国家男性群体,这也是自类人猿以来都没有的奇闻 |
从立法本意来讲,肯定是要支持的。 这个条例的本意是提高婚姻里夫妻一方隐瞒财产的操作门槛。 如果没有这个条例,那么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找律师持相关法律函调查丈夫的财产,这就提高了离婚官司里的程序成本。 对于本身就在婚姻里处于弱势地位,手头没几个鸟钱的妻子来说,可能是经济上难以承受的。 我认为这个立法的本意,是保护这一部分女性的权益。 这本来也是一项合法权益,问题就在于它以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提出来,这就容易造成争议。 女性可以持结婚证查询男性的财产,那么男性可以持结婚证查询女性的财产么? 妇女权益保障这个课题隐含的一层意思,就是保护妇女的权益免受男性的侵害。这在男性占绝对优势地位的领域是有必要的,比如涉及到体力的地方。换句话说,让女性和男性平等搏斗,这就是对女性的不平等。 但是财产保护是不是属于此列,是有争议的。 你可以说女性由于照顾家庭,在经济收入上占弱势,但问题是很多家庭由女性管钱,男性赚的钱再多也要交给配偶管理,再每个月从配偶手里领500块烟钱。 然后在婚后某一天,要给孩子买学区房的时候,才发现攒了十年的钱没剩下几个,都让老婆拿去补贴娘家了。 保护妇女权益的时候,不能以侵害男性权益为代价。我认为这应该是基本的原则。 其实方式很简单,在男性不占绝对优势的领域,给男性以和女性同等的权益就好了。 在婚姻领域,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大家的结婚意愿在降低,这种单方面的权益保障恐怕会进一步降低男性的结婚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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