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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雨尘读史]唐朝的刑法与刑罚[第2页] |
作者:司马雨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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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来不缺历史,而历史却也不曾亏待过中国。上学之际学历史时,教科书上秦皇汉武唐宗宋祖一个比一个的丰功伟绩!成年后历经几诸苍桑,逐渐对所认知的历史有了怀疑。别人是不会告诉你答案的,而告诉你答案是历史需要的一面。真相已在历史的年轮下压过,随着光阴逐渐被后人所遗忘!幸而有心人用文字记录下来,传承直至今天。在历史的影像中,人人都是一个像素点,当像素点布满画布时就还原了历史。人人也应该有记录历史的行为,不光为后人,也为真相画上重重的一笔! 司马雨尘 2014年9月25日凌晨 |
在种种的原因下李世民命房玄龄长孙无忌等人修改完善旧朝律法, 《唐律疏议》最为简要精炼的一部律法,《唐律疏议》在历史地位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宋元明清大多依照唐朝律令。 《唐律疏议》分为十二卷,五百零一条。 一名例律,57条,总则。 二卫禁律,33条,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等职责。 三职制律,59条,官职的管理与惩戒。 四户婚律,46条,户籍,土地以及婚姻家庭。 五厩库律,28条,牲畜与仓库的管理。 六擅兴律,24条,确保皇帝控制军队。 七贼盗律,54条,惩治惩罚盗贼犯罪。 八斗讼律,59条,斗殴(六杀)。 九诈伪律,27条,具有政治危害的诈骗伪造犯罪。 十杂律, 62条,涉及社会治安与市场的管理。 十一捕亡律,18条,逮捕,监禁,押送人犯。 十二断狱律,34条,审判程序与法官的责任。 |
《名例律》中记载了五刑制度,由轻到重分别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抽打他人,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 笞刑分为五个等级,从十下到五十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 《旧唐书》记载: 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 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 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 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 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 笞杖刑具都长三尺五寸。笞的大头直径二分,小头一分半。杖分两种:一种叫讯囚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另一种叫常行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行刑不能超过三回,总数不能超过二百。杖刑下后,行刑数不能超过所犯之数。 |
有个河内人叫李好德,有疯癫的病史,经常妖言惑众,妄议朝政。 李世民就将他逮捕收监。大理寺丞张蕴古听说后上奏李世民,说李好德常年就有这个病,不应该制他罪。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上奏李世民,说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刺史,张蕴古和李厚德关系不错,张蕴古说李好德的都是假话。 李世民说:我常常听犯人说,蕴古你经常和犯人下棋,这次又偏袒李好德,你是在乱我法律。于是就把张蕴古斩于东市。斩了后李世民后悔了! 又有交州都督卢祖尚,斩于朝堂,李世民又后悔了。 下令:以后凡是执行死刑,虽下令杀了,但也要上奏三次。后来又实行五覆奏,执行死刑前两日两奏,执行日三奏。犯恶逆罪的,就一覆奏。 |
唐朝的司法机关分为三个: 大理寺——最高的审判机关; 刑部——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最高的监察机关。 如果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会同审判,称为“三司推事” |
最后这段系统自动删帖,转换图片参考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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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是原创支持加精~ |
唐律疏议只是对唐律在执行之间的疑难以及讨论推定,不是唐律本身。 |
欠缺的话就是无安史之乱后的刑法、罚阐述,标题改为唐前期较为合适 |
法律制度。法制史的研究是历史学和法律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 倪正茂《隋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87)对隋律制订的背景、内容和阶级本质、历史地位进行了专门探讨。 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以论文集的形式讨论唐律的制作年代、社会基础和阶级本质以及唐律的渊源与内容等。 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也部分地论及隋唐的法律问题。它们与程树德早年的《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一样,都是典型的运用历史学方法研究法律制度的著作。 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上篇主要研究唐律的立法原则,下篇探讨《唐律疏议》中规定的犯罪种类和诉讼程序,是典型的法律学研究方式。 台湾的戴炎辉六十年代在《法学丛刊》、《法律评论》等各种杂志上发表20来篇论述唐代各种法律和刑罚的文章,并出版了《唐律通论》(台北,正中书局,1964)、《唐律各论》(台北,三民书店,1965)。 90年代以来,大陆学者王立民、钱大群等在《法学研究》、《法学》、《比较法研究》等专业法学刊物和学报上也发表许多从法学角度研究唐代法律的论文,出版了《唐律新探》(王立民著,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3)、《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钱大群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唐代行政法律研究》(钱大群、艾永明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等著作。 与历史学家主要擅长文献和史实的考订与说明不同,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力图运用现代法学概念和范畴去梳理古代法制史内容。关于治安、贪污、自首、狱政以及审判监督机制、刑讯责任制度、刑事起诉制度和刑事审判制度、经济立法、商事立法、市场立法等专门的法律问题,近年也都有论文发表。 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是其多年研究唐代法律的总结性成果。 ——张国刚 二十世纪隋唐五代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
法律史研究举例: 【博士】冯红 唐代刑法原则考论——以《唐律疏议》为中心(导师:汪圣铎) 2010.pdf 【博士】李芳 唐律奸罪研究(导师:霍存福 汪世荣) 2013.caj 【博士】马晨光 唐代司法研究——以唐代司法管理及教化为视察点(谭世宝) 2011.pdf ※廖婉君 唐代杀人罪研究——以六杀为中心的探讨(导师:陈登武)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2011.pdf 初瑛 唐代笞刑、杖刑问题研究(导师:黄修明) 2013.pdf 冯凤芳 唐代的虑囚制度(导师:卢向前) 2011.pdf 韩鹤进 唐代流人问题研究(导师:贾二强) 2004.pdf 李莉媛 从法律规范和现实生活看唐代妇女地位的变化(导师:陈丽) 2008.pdf 梁瑞格 唐代见危不救罪研究(导师:宋四辈) 2013.pdf 马翱翔 《唐律》官吏职务犯罪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中心的考察(导师:宋四辈) 2011.pdf 马省身 论唐律中的自首制度(导师:宋四辈) 2011.pdf 孟祥文 唐律中贪污贿赂罪研究(导师:宋四辈) 2010.pdf 邱冬华 唐代死刑问题研究(导师:戴显群) 2011.pdf 孙琳 《唐律疏议》与唐代妇女研究(导师:刘惠琴) 2009.pdf 孙向峰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导师:霍存福) 2006.kdh 王乔敏 唐代借贷契约国家干预制度研究(导师:董长春) 2011.caj 王自玲 唐代借贷契约法律制度研究(导师:梁凤荣) 2011.caj 张芳霞 唐代离婚条律与实态(导师:刘进宝) 2013.pdf 张志群 《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导师:童重纯) 2006.pdf 赵盈盈 唐律谋杀罪研究(导师:周少元) 2011.pdf 周均海 唐代家庭犯罪研究(导师:傅永聚) 2008.pdf 赫健 《唐律疏议》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研究(导师:宋四辈) 2011.pdf 李晨晖 唐律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研究(导师:宋四辈) 2013.pdf 刘磊 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制度研究(导师:李玉生) 2012.pdf 牛延佳 唐代前期军事司法研究(导师:李玉生) 2009.pdf 许慧慧 唐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研究(导师:宋四辈) 2012.pdf 洪婷婷 唐代刑事诉讼制度研究(导师:李玉生) 2008.pdf 蒋旭姣 唐代赎刑制度研究(导师:李玉生) 2011.pdf 徐睿 唐代御史台审判职能研究(导师:李玉生) 2012.pdf 翟元梅 唐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研究(导师:李玉生) 2007.pdf 朱佩 唐代寺庙财产法研究(导师:李玉生) 2007.pdf |
唐律疏议 应该叫永徽疏议,唐律是唐朝以后的叫法。它是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成文法典,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的标志和核心,乃至到西方文化入侵之前,它是日本 朝鲜 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立法基础,比如 公元701年颁布的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大宝律令》,就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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