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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转载整合贴)宋朝——中国历史上被误解的一个伟大朝代[第4页]

作者:huyun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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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首都有140多个行业,宋朝首都有440多个行业。宋神宗时开封就有六千四百多家大中型工商业者,有八、九千家小商小贩。南宋时杭州城外都是“民物阜蕃,市井坊陌,铺席骈盛,数日经行不尽。”宋朝的产业结构的多样化、精细化与系统化远远超过唐朝城市。宋朝比唐朝多的每一新兴行业创造的价值是难以估计的。每一个新兴行业的出现,都说明宋朝的蓬勃发展。每一个新兴行业创造的价值也是难以估计的强大。如宋朝新兴产业私人印刷业,把书籍大量翻印买到辽国、高丽、日本等国。宋商人用知识科技给宋朝换来大批利润。唐朝没有私人印刷业,更谈不到出口创汇了。唐宋差距有多大?是140与440的差距。是0与300的差距。
唐朝的南方长江流域大部分地区是落后的蛮夷之地,所以在唐代文人笔下的南方竟是环境恶劣的“烟瘴之地”,乃“蛮夷之乡”、“化外之国”。唐朝从始至终在南方长江流域没有一座超过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而宋朝的南方长江流域杭州、苏州、成都都是超过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唐宋差距有多大?是“南方地恶”、“江南瘴疠地”与“苏湖熟,天下足”、“天上天堂,地下苏杭”的差距。是落后、贫穷与繁荣、富强的差距。
唐朝的奴婢“律比畜产”,宋朝的奴婢是“雇佣良民”。唐朝的佃农、奴婢是奴,宋朝的佃农、奴婢是人。唐朝的农奴像狗一样在市场和驴一起被买卖。“奴婢**,类同畜产”“买奴婢、马牛驰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他们没有人的自由只是主子的私有财产。 “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他们没有翻身的一天,永远是奴。而宋朝的佃农有人身的自由,“不愿开垦者,即许退田别佃。”他们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地主、商人、将军、官员。从这点可以看出,宋朝在文明程度上相比唐朝有了进步。
奴婢贱口交易在宋代已不合法。贩卖儿童妇女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营生了。按《周礼》,先秦时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政府设了“质人”一职,“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这里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马、兵器、车辇、珍异”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
东晋时,政府还从奴婢交易中征税。《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税率为4%,其中3%由卖家承担,1%由买家承担。
其实在宋代之前,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奴婢贱口”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不具备“国民”身份,而是视同主家的私有财产,可以牵到市场上买卖,如《唐律》便明文规定:“奴婢**,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
此外,历代都有不合法的人口交易,叫做“略卖人口”,包括略卖良民、将别人家的奴婢拐了贩卖(相当于侵犯别人的财产权)。这种人口买卖是法律不允许的。
入宋之后,奴婢贱口制度开始瓦解,宋代“奴婢”的涵义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贱口”,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将这些奴婢称为“女使”、“人力”。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也就是说,从前那种合法的奴婢贱口买卖,在宋代已经不合法了。
当然,奴婢贱口制度在宋朝的瓦解有一个过程,大致而言,北宋时尚有良贱制度的残余,所以还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贱口交易;到了南宋时期,良贱制度就基本上消亡了,不再有合法的奴婢贱口交易了。我们说,美国用一场南北战争结束了奴隶制度,宋朝则靠文明的自发演进逐渐告别了奴婢贱口制。可惜这个“去奴婢化”的进程在宋亡之后又中断了,元明清时期均出现了奴婢贱口制的回流。
需要注意的是,宋人在语言习惯上还保留着“奴婢”的说法,也经常将“雇佣”与“买卖”混用。《宋刑统》由于照抄唐律的原故,也存留大量的“奴婢”字眼,容易让不明就里的读者误以为宋代还有奴婢贱口制度。这一点我们在读史时不可不察。其实,南宋人已经说明白了:“《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类同畜产’之语,……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唐与宋更大的差距是人与人的差距,唐朝的印刷术只用于印制佛经而未用于印刷书籍传播文化知识。所以唐朝文盲多,没有多少读书人。宋朝的印刷术广泛用于传播知识,推广文化。所以宋时的中国人读书更容易。所以文盲相对少。宋人自豪的说:“宋三百年间,锓板成市,板本布满天下,而中秘所储,莫不家藏而人有。无汉以前耳受之艰,无唐以前手抄之勤。读书者事半而功倍,何其幸也。”唐朝是非学习型社会,宋朝是学习型社会。 “为父兄者,以其子与弟不文为咎;为母妻者,以其子与夫不学为辱。”“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宋时的中国人比唐时的中国人更有文化、更有教养、更有内涵、更有情趣。更幽雅、更浪漫、更幽默、更爱国。用法国汉学家谢和耐的话说:“13世纪的中国人似乎比其先人更善感、更浪漫。13世纪的中国人也显示了某种好奇心和扩大了视野,这又是前几个世纪中看不到的。他们自由自在的生活方式会使唐代祖先感到惊异。由于其谦虚有礼,富有幽默感,以及其社交的生活趣味和交谈艺术,他们成了中华文明所曾经产生出的最精巧和最有教养的人格类型。从他们的日常生活历史中,我们得到的一般印象是:他们能自然而然的自我约束,而且其生活中充满了欢乐与魅力。”
唐与宋最大的差距是文明的差距、文明力量的差距。盛唐虽大,却保持着“李唐承袭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全国重心本在西北一隅,当唐代中国极盛之时,已不能不于东北方面采维持现状之消极政略。”南宋虽小,却奠定了“中国近八百年来的文化,是以南宋为领导的模式,以江浙一带为重点。”唐把中国逐渐的变成蛮夷,宋把蛮夷逐渐的变成中国。唐朝还没到一半就已经让西域、河北、陇右、山东等等这些本是中国传统文明固有的领土统统的蛮夷化。宋朝始终以强大的文明力量君临天下,以经济、文化、政治、科技、艺术、工艺等综合国力,侵略着周遍蛮夷。辽国、女真、西夏、吐蕃、回鹘、大理、高丽、日本等等无不被宋朝文明所征服。蒙古人留给中国的广大疆域就是被宋朝文明所征服的代价。
宋朝矿产业、制瓷业、纺织业、造船业、造纸业、印刷业、军工业、金融业、饮食业、种茶业、制糖业、酿酒业、建筑业、制盐业、文化产业、娱乐产业等等无一不远远领先于唐朝。唐朝很多地方和宋朝差距不是一点、半点,不止是相差一倍、几倍,而是十几倍,甚至是百倍、千倍。宋朝是一个革命的时代,是一个突飞猛进的时代,是一个大爆炸的时代。“钢铁革命”、“燃料革命”、“印刷革命”、“城市革命”、“农业革命”、“商业革命”、“金融革命”、“瓷器革命”等等,何为革命?革命是创新,革命是巨变,革命是质变。唐朝与宋朝的差距不只是量的差距而是质的差距。日本文史家内藤湖南认为:“唐代是中国中世纪的结束,宋代则是中国近代的开始。”唐朝与宋朝的差距有多大?是古代与近代的差距。
 
在我们的印象中,宋朝农民起义剧烈,一开国就发生了王小波起义,接着又是轰轰烈烈的宋江起义,宋朝爆发了四百多次起义,然而请注意,宋朝的起义都是小规模的,几乎每次起义都不超过一个省,开国时的王小波起义主要是因为进攻四川的宋军掳掠百姓,不是统治者的昏庸无道。很多人认为,《水浒》反映了北宋官府政治黑暗,奸臣当道,官逼民反。某些脑回路特殊的人更是引申到,《水浒》体现了自古以来中国就存在公权力被严重滥用的现象,侵犯了老百姓的私权,使得老百姓没有活路,因此要建立民主制度,把政府权力关进笼子。
这些讨论说的是天花乱坠,但是有一个基本的问题都没有说清,那就是宋江等梁山好汉为什么要反叛。搞清楚他们到底为什么要反叛,才能知道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你也许会问,这个问题还需要讨论吗,书里不是已经写了,政治黑暗,民不聊生,百姓没了活路,所以宋江们才起来造反吗?

历史的现实真的是这样吗?
《水浒传》是一本演义小说,里面的情节大部分是虚构而夸张的,并不足以采信,必须回到真实的历史中才能看清真相。
1、宋江确有其人,但他手下没有一百单八人,只有三十六条好汉,卢进义(卢俊义)、吴加亮(吴用)、李海(李俊)、阮进(阮小二)均在其中。多出来的七十二人是作者加上去的。再加上身边那帮小兵,顶多也就千把人。
2、宋江在史书中是流寇,打到哪就住哪,根本不是呆在一处地方不动,等待官军的围剿。就像明末的闯王李自成,流窜作战。他们曾先后出现在山东、河北、江苏等地。只是最开始起义的地点是在梁山泊,称“梁山好汉”不足为过。
3、宋江并不是一介迂腐文官,靠着眼泪赚感情。他实际上被官府列为悍匪巨寇,但在老百姓的眼中,他为人勇悍狂侠,好打抱不平、锄强扶弱。
4、宋江根本不是主动接受招安,而是在起义失败后,被迫投降。宋徽宗派海州知州张叔夜前往平叛。张叔夜用千余人伏兵伏击宋江,宋江大败,无路可逃,副首领吴加亮被俘,宋江走投无路,无奈投降政府。
5、方腊起义是比宋江梁山起义大得多的农民起义,宋江接受招安后参加过平方腊的起义,但无任何出彩记录。
宋代名臣李若水的诗歌《捕盗偶成》中写道:
去年宋江起山东,白昼横戈犯城郭。
杀人纷纷翦草如,九重闻之惨不乐。
大书黄纸飞敕来,三十六人同拜爵。
如果单看这段记载,明明是保境为民的张叔夜大人有勇有谋,与流寇斗智斗勇,最后谈笑间把匪徒擒获。然后又悲天悯人不造杀孽,劝导宋江等人改邪归正,为国效力的故事呢!
 
与一般人的印象相反,宋朝的皇权非常有限,甚至已经很接近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君主立宪制”。比如人说宋仁宗“诸事不会只会做官家”,就是说他从来不拿主意,凡是都是内阁官员商议,他们拿出决定之外皇帝再附议就完事了。宋代的诏书尽管都以君主的名义发出,但必须有宰相的副署方能生效。诏书若无宰相之副署,则不具备法律效力,用宋人的话来说,“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北宋初,太祖皇帝曾因为找不到宰相副署,差点连个任命状都签发不了。
一、背景:激进思潮的隐现
唐末五代是一个激烈动荡的历史时期。军阀混战,纲常败坏,饱受苦难的广大人民对走马灯似的政权更迭,已司空见惯。他们的思想意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君主并不那么神圣,并不是社会和历史的惟一。正如安重荣所言:“天子,兵强马壮者当为之”!入宋以来,虽政权稳定,但封建剥削压迫并没有减轻,尤其是均田制破坏后,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土地私有化愈演愈烈;加以士族门阀制度荡然无存,人们的社会角色不再固定,黎民百姓强化了自我、自立意识。
宋仁宗时的一个初冬,开封一带喜获丰收,到处是安乐景象。宋祁来到野外观赏,见到一位老农便上前作揖并问道:“丈人甚苦暴露,勤且至矣!虽然,有秋之时,少则百囷,大则万箱,或者其天幸然?其帝力然?”老农大笑之后,说了一段令人惊骇的话:
何言之鄙也!子未知农事矣!夫春膏之烝,夏阳之暴,我且踦跂竭作,杨芟捽中,以趋天泽;秋气含收,冬物盖藏,我又州处不迁,丞屋除田,以复地力。今日之获,自我得之,胡幸而天也!且我俯有拾,仰有取,合锄以时,衰征以期,阜乎财求,明乎实利,吏不能夺吾时,官不能暴吾余,今日乐之,自我享之,胡力而帝也!吾春秋高,阅天下事多矣,未始见不昏作而邀天幸,不勉强以希帝力也!
言毕,竟扬长而去。
在中国古代史中,像这样珍贵的史料是罕见的。一个天子脚下的普通农民,在正常环境中,面对朝廷高官,随口道出如此有条理、无所顾忌而深刻的言论,简直可以视为宋代农民的宣言。其意义有以下几点:(1)老农先是嘲笑,劈头一句即斥责宋祁提问的观念太鄙陋;接着毫不客气地指出他不懂农事;义正辞严地批驳之后转身而去,显出不屑与之深谈的神气。哪里是农民应答官员,简直是老人教训后生!(2)老农认为获得丰收完全是自己辛勤劳动的结果,根本不是上天的恩赐,也与皇帝无关;(3)由此看出农民不畏权贵,不迷信上天,不崇敬皇帝,也就是说,所谓至高无上的天和皇帝与他们的幸福并无关系,一切靠自己争取;(4)反映了农民大无畏的精神及充满自信、自强、自尊。这位社会底层农民思想的言论,代表了宋代历史条件下广大农民的新观念,无疑是反正统、反封建的,可以说是一丝激进思潮的曙光。
更有甚者,在南宋初年的江西赣州,我们还发现平民百姓公开谴责皇帝的言行。庄绰路过赣州时,派吏卒购买日常用品,但当地人说他们所带的钱为宋徽宗时铸造,“是上皇无道钱,此中不使!”(注:《鸡肋编》卷下。)将宋徽宗视为无道之君,拒不使用带其年号的货币,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对昏君的不满和蔑视。
在思想界也涌动着一股激进思潮。佛教尤其是禅宗,盛行呵祖骂佛,不守戒律,叛离教义,放纵自身,不肯出世而积极入世,可视为冲破宗教思想的篱笆而求解放或另谋生路。在儒学领域内,则流行着疑经变古之风。激进者如刘敞,对经书几乎发起了全面的进攻,皆断以自己的新见解; 漆侠先生在《宋学的发展与演变》中说:“疑经是宋学的一个 重要的特点。继唐人之后,宋儒对儒经也提出了大胆的怀疑,认 为有的经典并非出自孔子之手。欧阳修最先著鞭。”漆侠先生进 一步指出欧阳修对儒经的注疏提出诸多批评,改变了自唐以来, 说《诗》者莫敢议毛苌、郑玄的局面。宋代学者进一步“摆脱了汉 儒以来章句之学的束缚,从自己对儒经理解的实际出发,创造了 义理之学,从而成为探索儒经的新途径。”刘敞比欧阳修小十 二岁,庆历六年中举之时,欧阳修已经成为文坛盟主,两人后来 交情深厚,刘敞为学诸多方面受到欧阳修的启发,在疑经方面则 成为后起之秀。陈植锷《北宋文化史述论》阐述了宋学形成阶段 的疑经之风“孙复年代最早,主要活动于天圣、明道、景{;占、庆历 年问,是宋学疑传阶段或者说宋学疑传派的代表人物。欧阳修 稍晚,主要活动期在庆历、嘉裙年问,是宋学疑经阶段或者说是 宋学疑经派的代表。刘敞的年辈最晚,属于疑经派的后起之秀, 宋学之疑经思潮到他,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刘敞的疑经精神充分体现在他的论说文中,他不仅置疑儒 家经典,对其错误加以批评,而且对于经典矛盾之处力求合理解 释,疑经、解经充分体现了他敢于破除成见,积极创新、成一家之 言的精神。 《礼》为儒家六经之一,历来成为模本,不容置疑。刘敞作 《疑礼》一文加以置疑。开篇就说“今之《礼》非醇经也。周道 衰,孔子没,圣人之徒合众说而杂编之,至汉而始备。”观点鲜明, 铿锵有力。先从整体上批驳“其间多六国秦汉之制,离文断句, 统一不明。”再举例子论证:惟《曾子问》一篇最详,而又不信。其 问日:“君葬而世子生,则如之何?”对日:“三月而告于祢。”吾疑 非仲尼之言也。古者诸侯将薨,无世子,则命贵公子先为之定 也。命之定,则后无篡夺之忧,虽愚人亦知其必然,又恶有既殡 国君已葬,国人却等待生世子来继承王位,这不符合逻辑且不符合历来政治的实情,刘敞抓住了这种逻辑上的矛盾,以这样 万方数据 宋型文化视野中的刘敞文章解读205 的例子举一反三而证明了《礼》不是醇经。 《天子五门议》也是针贬《礼》的错误。“礼说天子五门,日 无应门;有路门,无毕门。”文章以以《诗》、《书》、《礼》、《春秋》的记载来论证其错误,旁征博引,以经典印证经典,突出《礼》记载 的错误,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刘敞不仅置疑《礼》,对于《孟子》的一些论断也加以批评, 如《明舜》中批评“刘子曰:孟子之言察而不尽理,权而不尽意。” 虽然刘敞是比较正统的儒家学者,对于孔、孟却不盲从。宋学的 疑经风气,始于庆历年间。王应麟《困学纪闻 经说》转引陆游 言论:“唐及国初,学者不敢议孔安国、郑康成,况圣人乎!自庆 历后,诸儒发明经旨,非前人所及,然排《系辞》、毁《周礼》、疑 《孟子》、讥《书》之《胤征》、《顾命》,黜《诗》之序,不难于议经, 况传注乎!”这种时代风气充分显现在刘敞的文章中。 刘敞研究《春秋》“不尽从传,亦不尽废传”,他的《春秋》学 远胜前期疑古派孙复,陈植锷言“标志着宋学疑古的视点由传转 入经之后,已从疑传派凡传皆谬,唯经是从的绝对化立场转为唯 就,不仅体现在疑经上,更体现在解经上。《春秋》微言大义,过于简略,为之笺注者颇多。刘敞破前期成说,力探圣人之原意, 让后人更好理解。《治戎论》三篇则是解释《春秋》关于处理外 民族关系的言论。上篇开门见山地亮出论点“请问治戎奈何? 日:王者之于天下,言败不言敌;夷狄之于中国,言入不言胜;中 国之于夷狄,言胜而不言战。”上中下三篇分别解释这三个论点。 经过刘敞深入浅出的论说,《春秋》的主旨变得非常明了。 对于经典中一些费解的言行,刘敞立新说,使其变得合理而 明白。如《师三年解》对于《周易》中言“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周公征东山,三年而归。”打仗三年本是劳民伤财之事,《周易》却 高度评价周公之征,对于这种矛盾,刘敞认为三年不是打仗的时 间,“吾以是观之,则三年者,一年而庶之,一年而富之,一年而教 之之谓也。”也就是包括战后重建的时间,这为周公这位圣贤的 行为求得了圆满的解释。《舜死》为舜远死苍梧而解释,《启疑》 中孔子救鲁而使齐、晋、吴、越国四国交战,救一国而乱四国,有 悖圣人德行,故为此解释,这些都属于让圣人言行神圣化的文 对于不合理的传,刘敞亦如欧阳修对此进行批驳,如《妾为君之长子三年议》中批驳郑玄的传注。“小君为长子三年,妾又 为之三年,则安在其能别嫌明统?且不得体君也,难以言礼”,这 是针对郑玄《传》中“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的不合理言论 而展开批驳的。刘敞疑经、解经目的是为了创新,他常在文中自 称“刘子”,大概也有向慕诸予的意思,想自成一家。《商周二贤 赞》、《周二贤赞》等文章反弹琵琶,力创新说,正是他这种白成一 家说的体现。如《周二贤赞》对于伯夷、叔齐采薇而饿死于首阳 山之定论加以否定,认为没有采薇这么一回事。 陈植锷总结刘敞对于宋学的贡献为三方面:自出新意,增字 为释,改经就意。并举其《七经小传》对于《论语》一些例子加以 了论证,点出刘敞开启了宋代改经的风气。指出“刘敞的《七经 小传》,特别是关于《春秋》的五种四十卷著述,无论从质量还是 从数量上讲,均超过了孙复的同类著作《春秋尊王发微》以及欧 阳修的《诗本义》等经学专著”。又如陆九渊,竟宣扬“六经是我注脚”,将个人的观点凌驾在经典之上,而且“好为呵佛骂祖(即指责孔孟)之说,致令其门人以夫子之道反究夫子”,实属离经叛道。民间异端思想家龙昌期又是一个典型。他以“议论怪僻”而著名,至“以周公为周之贼”。但在家乡四川很有影响,许多知名之士“皆师事之,其徒甚众”。大臣文彦博对他也颇赏识,推荐其做官。宋仁宗让他进上所撰经义后,非但不责怪,反赐五品服及金帛。可见皇帝和部分大臣并不以为非。北宋末年晁说之言:“呜呼!今之士人,好古可谓极矣。乃独于六经之义,鄙弃先儒而日逞,后生锐气,角为新说,不知其何以邪!”由此可知,宋代思想界并没有绝对的权威不可侵犯。推而广之,在政治上也没有哪个人是绝对的权威:“天下唯道理最大。故有以万乘之尊而屈于匹夫之一言,以四海之富而不是以私于其亲与故者”。所指正是皇帝本人。至南宋末年,更激进的民间思想家邓牧反对所有的专制君主,指出:“天生民而主之君,非有四目两喙鳞头而羽臂也;状貌咸与人同,则夫人固可为也。”毫不客气地撕下了君主神圣的面具。在人格等方面,他们认为与皇帝在某种程度上应是平等的。建炎南渡时,朝廷曾有令“禁止士大夫搬家”,引起士大夫的强烈不满:“议者咸云:‘天子六宫过江静处,我辈岂不是人!’”臣都是人,都有保护家人的责任和与家人团聚的权利,皇帝不应独享此特权。
 
广大在野的知识分子不甘寂寞,参政议政的意识空前高涨。参政表现在科举制的完善与开放后,取士不问乡贯门第,贫寒之士通过努力便可入仕实现抱负。议政表现在草泽上书、直言极谏朝政得失乃至皇帝本人,或者是著书立说流传于世,或者是集体清谈咳唾风云。京东郓州士子,即以谤议官政而闻名全国:“郓俗,士子喜聚肆以谤官政。”更有狂狷之士,敢于冒犯宰相。宋真宗时曾逢大旱,有位叫王行的“狂生”高踞宰相王旦路过的亭子上,指着他大叫:“百姓困旱,焦劳极矣!相公端受重禄,心得安邪!”随手投出一物击中王旦头部。王旦则以“言中吾过,彼何罪哉?”释而不论。
以上事实,尽管有的属个案,但仍能使我们看到一个现象:那就是历史营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思想、政治环境,从而使人们敢于放言,趋向激进。对宋代皇权的最重要约束,首先来自宋儒的“共天下”政治理念。请听听一位叫做刘黻的南宋御史怎么说:“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也。”在家天下时代,这话似乎很是“大逆不道”,但实际上,“天下为公”、“共治天下”乃是宋代士大夫的共识,连皇帝也不敢公然否认。南宋初,有位叫做方廷实的御史也告诉高宗:“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南宋宰相杜范也说:“是以天下为天下,不以一己为天下,虽万世不易可也。”皇帝独揽权纲的情况,在宋儒看来,是不正常的,宋孝宗朝因为“事皆上决,执政惟奉旨而行,群下多恐惧顾望”,理学家徐谊上书面谏:“若是则人主日圣,人臣日愚,陛下谁与共功名乎!”孝宗皇帝也不能反驳他。
如朱熹说:“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私有”;[33]蔡戡讲:“惟人君者,要当以天下为公。”一旦皇帝偏袒皇亲国戚,外朝官员往往上奏叫喊:“天下之法,当与天下共之,有司守之以死。虽天子不得而私也,而后天下之大公立。”[34]如果皇帝一意孤行,士大夫常常上疏指责:“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35]对于这类言论,皇帝在原则上一般表示赞同。如宋高宗向大臣表白:“治天下,蔽以一言,曰公而己,朕亦安得而私!”[36]据张端义《贵耳集》卷上记载,宋孝宗之所以“圣德日新”,是由于他懂得:“天下是天下之天下。”
如曾肇说:“帝王号令,务要简大。若夫立法轻重,委曲关防,皆有司之职,非帝王之务。”[41]皇帝对于这类言论,通常并无异议。如宋太宗不止一次地说:“无为之道,朕当力行之。”[42]宋真宗自称:“朕未尝专断。”他完全赞成这样的主张:“陛下除礼乐征伐大事之外,其余细务,责成左右。”[43]宋仁宗表示,政令“不欲自朕出”,而要“付之公议”。[44]于是,在君主专制前提下,形成了分权格局:“上自人主,以下至于百执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45]皇帝越俎代庖,士大夫往往反对:“今百司各得守其职,而陛下奈何侵之乎?”(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1《帝德》)如果妨碍宰相履行职责,反响更加强烈:“天子而侵宰相之权,则公道已矣。”
南宋宝祐四年(1256),文天祥参加殿试时的一篇长篇对策(全文超过一万字),其中一段话:
臣闻公道在天地间,不可一日壅阏,所以昭苏而涤决之者,宰相责也。然扶公道者,宰相之责,而主公道者,天子之事。天子而侵宰相之权,则公道已矣。三省枢密,谓之朝廷,天子所与谋大政、出大令之地也。政令不出于中书,昔人谓之斜封墨敕,非盛世事。国初三省纪纲甚正,中书造命,门下审覆,尚书奉行,宫府之事无一不统于宰相。是以李沆犹以得焚立妃之诏,王旦犹得以沮节度之除,韩琦犹得出空头敕以逐内侍,杜衍犹得封还内降以裁侥幸。盖宰相之权尊,则公道始有所依而立也。……
然或谓比年以来,大庭除授,于义有所未安、于法有所未便者,悉以圣旨行之。不惟诸司升补上渎宸奎,而统帅蹿级、阁职超迁,亦以寅缘而行恩泽矣。不惟奸赃湔洗上劳涣汗,而选人通籍、奸胥逭刑,以钻刺而拜宠命矣。甚至闾阎琐屑之斗讼、皂隶猥贱之干求,悉达内庭,尽由中降。此何等虮虱事,而陛下以身亲之。大臣几于为奉承风旨之官,三省几于为奉行文书之府。臣恐天下公道自此壅矣。
景祐间罢内降,凡诏令皆由中书、枢密院,仁祖之所以主张公道者如此。今进言者,犹以‘事当间出宸断’为说。呜呼!此亦韩绛告仁祖之辞也。朕固不惮自有处分,不如先尽大臣之虑而行之。仁祖之所以谕绛者何说也!奈何复以绛之说,启人主以夺中书之权,是何哉?宣和间创御笔之令,蔡京坐东廊专以奉行御笔为职,其后童贯、梁师成用事,而天地为之分裂者数世,是可鉴矣。臣愿陛下重宰相之权,正中书之体,凡内批必经由中书、枢密院,如先朝故事,则天下幸甚、宗社幸甚。
文天祥此段策论的核心意思,是说,国家的执政权归于宰相,因为宰相由选举(科举也是一种选举)产生,代表着“公道”;而君主虽身份尊贵、地位崇高,却不可“侵宰相之权”。实际上,这也是宋人的共识:君主当垂拱而治,以执政权付宰相,以监察权付台谏。换言之,宋人是反对君主专权的。北宋韩绛曾劝宋仁宗收揽权柄,被仁宗拒绝,二百年后还受到文天祥的抨击。
 
宋代相权比前代有所加强,表现在以宰相为首的外朝官员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皇帝滥用权力,以致皇帝不能过分偏袒皇亲国戚,历史上不少朝代(比如汉武帝)用以分割外朝权力并凌驾于外朝之上的内朝在宋代大体上不存在。汉武帝后期。当时,“丞相府客馆丘虚而已”,丞相空有其名,“无能有所匡言”。[8]其原因在于雄才大略的汉武帝信任由其亲属和亲信组成的名叫尚书的内朝,并用内朝分割以宰相为首的外朝的权力。而宋代大体无内朝,这就是宋朝皇权受限的标志,宋朝的皇帝并不是没有实权,但皇权已受到宰相等机构的约束,诏书需要皇帝和政府机构都同意才能执行。
正因为公天下、共治的政治理念活跃在宋儒的心里,北宋理学家程颐才会理直气壮告诉皇上:“天下重任,唯宰相与经筵,天下治乱系宰相,君德成就责经筵。”所谓“天下治乱系宰相”,体现在政体上,就是“政事由中书”。具体的施政流程,杜范宰相说得很清楚:“凡废置予夺,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如有未当,给(给事中)、舍(中书舍人)得以缴驳,台(御史)、谏(谏官)得以论奏。”
有着共治天下自觉的宋儒还萌发了明确的士大夫结党意识。我们知道,在官方政治话语习惯中,“朋党”一直是一个贬义词,跟“朋比为奸”几乎同义,儒代士大夫则开始从正面去解释朋党在政治中的意义,范仲淹、司马光、欧阳修、苏轼等都曾或著文或答皇帝问为朋党正名,宋儒也大大方方用“吾党”称呼同道。宋儒这种对朋党的新认识,同样为共治天下的自觉所诱发。欧阳修在《朋党论》中说,“更相称美推让而不自疑,莫如舜之二十二臣,舜亦不疑而皆用之;然而后世不诮舜为二十二人朋党所欺,而称舜为聪明之圣者。”这背后的国
家治理逻辑,就是先儒所说的舜“有天下也,而不与焉”,“建官为贤,位事惟能”,舜之
圣明,即体现在这里。而这样的“朋党论”与朋党的存在,当然不利于君主独裁,不为专制
君主所喜,后世雍正皇帝就特别写了一篇御制《朋党论》,驳斥欧阳修的“异说”,还杀气
腾腾说,“设修在今日而为此论,朕必斥之,以正其惑世之罪”。
所幸宋代君主都没有太强烈的专制意图,或者说,即使他们有专制之意,也被宋儒抵制住了。虽然,在理论上宋代皇帝保留着最后的决策大权,可以直接颁布圣旨,但在实际的权力运作过程中,宋代已形成皇帝诏书“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的惯例。“二府”为政事堂与枢密院,是宰相机构。若“不由凤阁鸾台(宰相机构),盖不谓之诏令”,意思是说,如果皇帝绕过政府,直接发号施令,将是不合法的。对这种不合法的“诏书”,臣下则有权进行抵制。宋度宗因为“今日内批,明日内批”,老是绕过宰相机构下发“批示”,破坏“权归人主,
政出中书”的惯例,御史刘黻便上了一道奏疏,不客气地告诉皇上:政令“必经中书参试,
门下封驳,然后付尚书省施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
有人说宋代政府机构设的机关更多,通过权力制衡削弱了宰相的权力,实际上,多机构分权反而使皇帝受到更多约束,要更多的机构同意皇帝的诏书才能施行,另一些分权措施与削弱相权基本无关,主要目的在于减轻宰相负担。如宋太宗设立审官院,其出发点主要是:“事众,宰相不能悉领理。”[60]淳化二年(991)设立审刑院,用意与此相似。李焘早已指出:“岂能分中书权,省其事耶!”此后宰相对重大案件,并非一概不管。《宋史·职官志·刑部》讲得很明白:“中书以奏,天子论决。”另一类如沿袭前朝旧制,不许宰相私第接见宾客之类,也不能笼统地称为削弱相权。这类措施不是为了妨碍宰相正常行使权力,目的仅仅在于防止相权变质,即宰相由佐天子蜕变为挟天子。宋太祖确实降低了宰相礼仪,但这不代表削弱相权,而且这是宋朝初年,天下为公的意识还没形成。
 
宋代官员并不是这么说说而已,而是常常这么做的,比如北宋仁宗朝的宰相杜衍,对皇帝私自发下、要提拔某人当某官的诏书,一概不予通过,“每积至十数,则连封而面还之”。皇帝也拿他没办法,只好称赞他“助我多矣”。类似的例子在宋代不胜枚举,我们可以再举二例:
宋仁宗想提拔皇后的兄长张尧佐当宣徽使,但在廷议(类似于内阁部长会议)时未能通过。过了一段时间,仁宗因为受了张皇后的枕边风,又想将这项人事动议再提出。这日临上朝,张皇后送皇上到殿门,抚着他的背说:“官家,今日不要忘了宣徽使!”皇上说:“得,得。”果然下了圣旨任命张尧佐为宣徽使,谁知跑出一个包拯出来,极力反对,说这个动议不是前阵子已经被否决了的吗?皇上您怎么可以推翻前议?“反复数百言,音吐愤激,唾溅帝面”。最后仁宗只得收回成命。回到内廷,张皇后过来拜谢。帝举袖拭面,埋怨道:“你只管要宣徽使、宣徽使,岂不知包拯是御史中丞乎?”
南宋时,孝宗皇帝是个围棋爱好者,内廷中供养着一名叫做赵鄂的国手,有一次,赵鄂自恃得宠,向皇帝跑官要官,孝宗说:“降旨不妨,恐外廷不肯放行。”大概孝宗不忍心拒绝老棋友的请托,又给赵鄂出了个主意:“卿与外廷官员有相识否?”赵鄂说:“葛中书是臣之
恩家,我找他说说看。”前往拜见葛中书,但葛中书告诉他:“你是我家里人,依情分我当周全,但实在有碍祖宗法度,技术官向无奏荐之理。纵降旨来,定当缴了。”赵鄂又跑去向孝宗诉苦:“臣去见了葛中书,他坚执不从。”孝宗也不敢私自给他封官,只好安慰这位老棋友:“秀才难与他说话,莫要引他。”
按说,张尧佐是皇后的哥哥,皇帝的大舅子;赵鄂终日陪皇帝下棋,与孝宗关系极好,他们要讨个官当还不容易?但由于宋代的法度(如祖宗法)、机制(廷议)、政体(政归中书)能够有效限制君主权力,皇帝想要公器私用还是不那么容易的。
除了前述廷议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宋代君权构成约束的法度也值得一说,举其要者,可归为三类:
一为“誓约”。据《宋史·曹勋传》及南宋笔记的记述,宋太祖曾立下一份誓约,藏于太庙,要求嗣后皇帝“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我认为这可以理解为宋室开国皇帝与上天的立约,作为祖宗法传之后代,是宋之“大宪章”。宋代帝王也基本上都遵守这一“大宪章”,可用苏轼的一段话为证:“历观秦汉以及五代,谏诤而死盖数百人。而自建隆(宋代第一个年号)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许以风闻,而无长官,风采所系,不问尊卑。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有人会说:“这不是连贪官都不能杀了吗?”当然,这只是说不以言杀人,贪污还是要杀的。
宋太祖杀文臣的记录:酒坊使左承规、副使田处岩以酒工为盗,坐弃市
庚寅,供 奉官李继昭坐盗卖官船弃市。
己 未,商河县令李瑶坐赃杖死
八月癸巳,蔡河务纲官王训等四人坐以糠土杂军粮,磔于市。
癸丑,职方员外郎李岳坐赃弃市。
戊午,殿直成德钧坐赃弃 市。
己未,太子中舍王治坐受赃杀人,弃市。
甲戌,光禄少卿 郭巳坐赃弃市。
九月壬辰,仓部员外郎陈郾坐赃弃市。
癸未,监察御史杨士达坐鞠狱滥 杀弃市。
改元开宝。大赦,十恶、杀人、官吏受赃者不原。
壬辰,监 察御史闾丘舜卿坐前任盗用官钱,弃市。
庚午,太子洗马王元吉坐赃弃市。
河决澶州,通判姚恕坐不即上闻,弃市。
乙酉,殿中侍 御史张穆坐赃弃市。
秋七月己未,右拾遗张恂坐赃弃市。
辛巳,杀右拾遗马适。
乙巳,太子中舍胡德冲坐隐官钱,弃市。
庚午,太子中允李仁友坐不法, 弃市。
知桂阳监张侃发前官隐没羡银,追罪兵部郎中董枢、右赞善大夫孔璘,杀之,太子 洗马赵瑜杖配海岛;侃受赏,迁屯田员外郎。
宋太宗杀文臣的记录:丁未,宋州观察判官崔绚、录事参军马德休并坐赃弃市。
癸未,诏太平兴国元年十月乙卯以来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永为定制。
戊戌,忠州录事参军卜元干坐受赇枉法,杖杀之。
己丑,殿前承旨王著坐监资州兵为奸赃,弃市。
九月丙午,以岁无兵凶,除十恶、官吏犯赃、谋故劫杀外,死罪减降,流以下释之,及蠲江、浙诸州民逋租。
己酉,汴河主粮胥吏坐夺漕军口粮,断腕徇于河畔三日,斩之。
司门员外郎王延范与秘书丞陆坦、戎城县主簿田辩、术士刘昂坐谋不轨,弃市。
乙亥,郑州团练使侯莫陈利用坐不法,配商州禁锢,寻赐死。
监察御史祖吉坐知晋州日为奸赃,弃市。
乙未,秘书丞张枢坐知荣州降贼,弃市。
宋真宗杀文臣的记录:己丑,曹州民赵谏、赵谔以恐喝赃钜万伏诛。
甲寅,诏:宜、柳、象州、怀远军死罪以下,非十恶、谋故斗杀、官吏犯枉法赃者,并原之。
二为“国是”。这是君主与士大夫集团共同制订的“基本国策”,先秦楚庄王曾有“愿相国与诸侯士大夫共定国是”之语,宋代的“国是”也是秉承这一传统而来,用南宋初宰相李纲
的话说,“古语有之云:‘愿与诸君共定国是’。夫国是定,然后设施注措以次推行,上有
素定之谋,下无趋向之惑,天下事不难举也。”“国是”一旦定下来,对皇帝、对廷臣都有
约束力,皇帝想单独更改“国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三为“条贯”、“条例”,即一般制度。传说宋太祖曾传令制作一熏笼,过了好几天还不见送来,不禁发了火,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左右说:“这事要先下尚书省,尚书省下本部,本部下本寺,本寺下本局,覆奏,又得旨,走完这些程序,熏笼才可制造,所以慢了几天。”太祖大怒说:“这么麻烦的条贯是谁订出来的的?”左右说:“可问宰相”。太祖便将宰相赵普叫来质问:“我在民间时,用数十钱可买一薰笼。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赵普答道:“这条贯不为陛下而设,而是为陛下子孙所设。这样,后世君主倘若想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就有台谏约束。此条贯深意也。”太祖转怒为喜,说:“此条贯极妙!无熏笼是小事。”
誓约、国是、条贯,可以说都是限制皇权的立法——至少有限制皇权的成分。这即使不是绝无仅有的,也是在秦后其他朝代所难见到的。事实上,宋代历任皇帝,不管是贤或是不肖,都做不到像前朝秦始皇、汉武帝、光武帝,后世朱元璋父子、康熙、雍正、乾隆那样独揽权纲,倒是大体上能“守法度,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当然也有个别例外)。所以我认为,皇权专制线索发展至宋代时,出现了一个明显沉降的走势。
 
有宋以来,北宋仁宗时期的中国文明程度远远高于当时世界上的任何国家。宋朝在当时蛮夷、异族的眼中是天国,是伟大的国度。尤其在日本人的眼里,宋人是最优秀的人、最高贵的人。不仅如此,宋朝人每到亚洲各地必然受到当地人的热烈欢迎。宋朝人到高丽,“是宜高丽人迎绍之日,倾国耸观而欢呼嘉叹也!”宋朝人到印尼爪哇、苏门答剌二岛,“中国贾人至者,待以宾馆,饮食丰洁。”…… 就性福指数而言,这是个最值得中国男人扬眉吐气的时代。因为,当时许多日本少妇来到宋代中国,遇到宋朝美男子便甘愿主动地热情地献身,目的是生下后代,来给日本改良人种。 据《清波杂志》记载:“倭国(日本)一舟飘泊在(宋)境上,一行凡三、二十人。(日本)少女、贵妇悉被发,遇中州(中国)人至,择端丽者以荐寝,名‘度种’”。除日本女人外,回鹘女人也愿意向宋人借种。洪皓在《松漠纪闻》记载:“回鹘自唐末浸微,本朝盛时,有入居秦川为熟户者。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有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今亦有目微深而髯不虬者,盖与汉儿通而生也。”这则历史是说在宋朝时回鹘的年轻女子未嫁前有与宋朝汉人先“同居”的传统。回鹘人以此为自豪,在嫁女儿时回鹘的父母们会自豪的宣扬说:“我女儿曾和哪个汉人同居生活过”并以与汉人同居人越多越为荣耀。这是回鹘的风俗。所以回鹘的后代有大量的混血儿,他们都是宋代汉人的后代。 读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日本人为何如此高看宋人?为何以把自己的美女献给宋朝男人为荣?这一切缘自宋朝当时的国际地位、宋朝的文明程度。宋朝无论是经济、文化、科技等等无不遥遥领先于世界。这是中外共识。 著名历史学家漆侠先生曾指出:“在两宋统治的三百年中,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居于世界的最前列,是当时最为先进、最为文明的国家。”历史教授杨渭生先生也认为:“两宋三百二十年中,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内是座顶峰,在世界古代史上亦占领先地位。”世界著名经济史学家贡德弗兰克也认为:“11世纪和12世纪的宋代,中国无疑是世界上经济最先进的地区。自11世纪和12世纪的宋代以来,中国的经济在工业化、商业化、货币化和城市化方面远远超过世界其他地方。”法国著名汉学家谢和耐曾说:“在社会生活、艺术、娱乐、制度、工艺技术诸领域,中国(宋朝)无疑是当时最先进的国家,它具有一切理由把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仅仅看作蛮夷之邦。” 日本宋史学家宫崎市定更认定:“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最具魅力的时代。中国文明在开始时期比西亚落后得多,但是以后这种局面逐渐被扭转。到了宋代便超越西亚而居于世界最前列。然而由于宋代文明的刺激,欧洲文明向前发展了。”宋朝的文明深深的影响了世界。宋朝首都开封,比唐朝首都长安更加繁华,更加开放。“八荒争凑,万国咸通。”“万国舟车会,中天象魏雄。”这是当时《清明上河图》的真实写照。 在宋朝来中国的异族,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都远远超过唐朝。唐朝的外国人大都来自亚洲西域、阿拉伯、朝鲜、日本。而到宋朝除了这些地方还扩大到非洲、欧洲等地。宋朝比唐朝是更加开放的,宋朝的商业活动、商业氛围无疑比起唐朝高几个档次。
 
元王朝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及其影响,深刻地重塑了宋后中国的历史。择其大者,介绍如下——
“家产制”的回潮。本来宋人已有“天下为公”的政治自觉,就如一位宋臣告诉宋高宗:“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天下非君主私有,而为天下人共有。而来自草原的统治者则将他们所征服的土地、人口与财富都当成“黄金家族”的私产,推行中世纪式的“投下分封制”,“投下户”即是草原贵族的属民,有如魏晋—隋唐时代门阀世族的部曲农奴。
“家臣制”的兴起。宋人相信君臣之间乃是一种公共关系:“君虽得以令臣,而不可违于理而妄作;臣虽所以共君,而不可贰于道而曲从”。君臣之间,“各有职业,不可相侵”。入元之后,这种公共性的君臣关系被私人性的主奴关系代替,臣成了君之奴仆,许多大臣甚至需要入宫服役。在主奴关系下,君对于臣,当然也是生杀予夺,想廷杖就廷杖,就如惩罚自己的奴隶,一位明朝的观察者说:“三代以下待臣之礼,至胜国(元朝)极轻。”
“诸色户计”的诞生。我们知道,宋代实行募兵制,人民已基本上不用服兵役,劳役亦不多见,差役也开始折钱结算。入元之后,征服者却按草原旧制,推行全民当差服役的“诸色户计”制度:将全体居民按职业划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等等,职业一经划定,即不许更易,世代相承,并承担相应的赋役。
“驱口制”的出现。宋朝基本上已废除了奴隶制,但元朝征服者又从草原带入“驱口”制度,使奴隶制死灰复燃。所谓“驱口”,意为“供驱使的人口”,即在战争中被俘虏之后、被征服者强迫为奴﹑供人驱使的人口。元朝的宫廷、贵族、官府都占有大批“驱口”,他们都是人身依附于官方或贵族私人的奴隶。
“匠籍制”的推行。宋朝的官营手工业多实行“和雇制”与“差雇制”,“和雇”是指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工匠,作为雇主的政府与工匠是平等且自由结合的雇佣关系;“差雇”则带有强调征调性质,但政府还是需要按市场价向工匠支付工值。元朝却将全国工匠编入匠籍,强制他们以无偿服役的方式到官营手工场劳动。
“路引制”的恢复。汉唐时,人民如果要出远门,必须先向官方申请通行证,叫做“过所”。宋人则拥有迁徙之自由,不再需要什么“过所”。但元朝又实行“路引制”来限制人口的流动性,元会典中有一项立法,叫做“路人验引放行”:“凡行路之人,先于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给公凭,方许他处勾当。……经过关津渡口,验此放行,经司县呈押;如无司县,于尉司或巡检呈押;无公引者,并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户亦验引,明附店历。……违者,止理见发之家,笞二十七下。”商民出门远行、投宿,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文引”,类似于介绍信,才准许放行、住店。
“籍没制”的泛滥。籍没,即官府将罪犯的家属、奴婢、财产没收入官。秦汉时,籍没制颇盛,但至宋代时,籍没的刑罚已经很少适用,并严格控制适用,如宋孝宗的一项立法规定:“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没财产人,并须具情犯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籍没。仍令本司常切觉察,如有违庆,按勃以闻,许人户越诉。”入元后,籍没制度又泛滥起来,如忽必烈的一道诏书说:“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这当然是财产权观念发生退化的体现。
肉刑与酷刑的制度化。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黥(刺面)、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等肉刑已基本上不用,宋代承五代之旧,保留刺面之刑,但劓、刖、宫一直不敢恢复。元朝则将肉刑入律,如“盗牛马者劓”。陵迟等惨烈的酷刑,在宋代只是法外刑,极少应用,在元朝则正式编入法典,代替绞刑成为元代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之一,陵迟开始泛滥化,致使中国法制出现野蛮化的趋势。
“人殉制”的死灰复燃。人殉作为一种远古的野蛮蒙昧风俗,在汉代以来的中原王朝已经基本消失,只有零星的自愿殉葬。北方的契丹、女真等草原部族还存在着人殉之俗,这应该是社会未完全开化的体现。元朝贵族是否保留人殉,史无记载,但元廷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则是毫无疑义的,《元史》载:“大同李文实妻齐氏、河南阎遂妻杨氏、大都潘居敬妻陈氏、王成妻高氏以志节,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缢殉葬,并旌其门。”在这一恶俗中成长的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即恢复人殉之制。
“海禁”的设立。中国的“海禁”之设,也是始于元朝。元廷统治中国不足百年,却先后实行过四次“海禁”,“海禁”期间,商民不准出海贸易:“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海外商贸只能由官府出资的“官本船”垄断。这一点,跟宋朝鼓励和保护民间商船出海贸易大不一样。
 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诏诸蕃香药宝货至广州、交阯、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其后乃诏:“自今惟珠贝、玳瑁、犀象、镔铁、PZ皮、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
  雍熙中,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诸蕃。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司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淳熙二年,诏广州市舶,除榷货外,他货之良者止市其半。大抵海船至,十先征其一,价直酌蕃货轻重而差给之,岁约获五十余万斤、条、株、颗。太平兴国初,私与蕃国人贸易者,计直满百钱以上论罪,十五贯以上黥面流海岛,过此送阙下。淳化五年申其禁,至四贯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为役兵。
这只是禁止走私,只要经官府许可就可出海贸易
说宋朝海禁的人北宋的是以“禁止走私”,南宋的以“禁止海路”“禁止私营”“禁止铜钱外流”来偷换“闭关锁国”。高丽的通商口岸因为顾虑,由山东改至宁波。
那份资料的意思显然是要像晚晴那样列强把持海关,商船军舰铁路想到哪就到哪,那种瓜分狂潮美国因为来迟要求的“门户开放”才不是“闭关锁国”,也就是说他意思是丧权辱国是打开国门基础。
“宵禁”的重现。宋代之前的城市有“宵禁”之制,宋朝时“宵禁”制瓦解,出现了繁华的夜市。但元代又恢复了“宵禁”,入夜之后,禁钟响起,即不准居民出行、饮宴、点灯,“看守之人,巡行街市,视察禁时以后,是否尚有灯火,如有某家灯火未熄,则留符记于门,翌晨传屋主于法官所讯之,若无词可藉,则处罚。若在夜间禁时以后,有人行街中,则加以拘捕,翌晨送至法庭”。
治理体系的粗鄙化。元廷君臣的文化层次跟宋人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导致元人无法继承宋朝发达而繁密的治理体系,比如在法制领域,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粗鄙治理体系的特点是税率超低,政府只能维持最简陋的形态,用孟子的话说,这叫做“貉道”;以现代的眼光审视,那种简陋的政府根本无法在历史转型期组织社会与经济的革新。
可以看出来,元朝征服者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色彩,它们的推行,意味着“唐宋变革”开启的近代化方向发生了逆转。
有人说,历史是前进的,这只能说是总体趋势,中途会发生波折,正如恩格斯指出:“每一次由比较野蛮的民族所进行的征服,不言而喻地都阻碍了经济地发展,摧毁了大批生产力”。这是在地球上所有的游牧民族征服文明民族后结果的规律,在游牧民族统治的时代里,文明出现数百年的漆黑断层,或者文明最终完全改变原来的轨迹与方向。总之,经过游牧民族的破坏,没有文明能得到顺利的延续,即便经过支离破碎后重新续上的文明却也因失去的生命力衰落或与其他文明的竞争中最终沦亡为二三流的文化!古罗马被游牧民族征服后,西欧经过了数百年的文明断层,才从阿拉伯人手里取回了自己的文明,这就是一个游牧民族导致的文明倒退的鲜明例子。《世界通史》的作者曾经有过这样一个论述,游牧民族的每一次成功入侵都会造成文明的大倒退,对中国同样也不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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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来解释李约瑟难题,中国传统科技为什么会落后于西方呢?这不应该怪中国传统科技本身,而应该怪宋明两朝的昏君奸臣(支持王安石变法的宋徽宗、变法派蔡京、晚年的宋理宗、因堕胎药先天痴傻的宋度宗、贾似道、明熹宗、魏忠贤),他们把国家搞得乌烟瘴气,使国家被游牧民族灭亡,那些天真可爱无知的游牧民族只知道掠夺财物,却不知道自己自身民族性已经淡化,而且使汉族的文明倒退了,从而影响了中国传统科技的发展。这种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程朱理学的束缚对科技发展速度的影响,另一个是海禁和闭关锁国对与西方科技交流的影响。宋代的思想流派可谓百花齐放,理学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学派而已,北宋时期影响较大的有张载的“关学”、二程的“洛学”、二苏的“蜀学”、王安石的“荆公新学”, 南宋以来,学派更是众多,而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朱熹的理学、陆九渊的心学和在浙江地区形成的浙学(又称永嘉学派、浙东事功学派,注重经世致用、扶植工商),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朱熹的学说受到朝廷的排斥,宋朝有时推崇王安石的“荆公新学”(宋神宗、绍圣以后的宋哲宗、宋徽宗、执政后的秦桧),有时多学并行(秦桧死后的宋高宗、宋孝宗),有时打压理学(执政后的秦桧、韩侂胄),有时扶植理学(执政前的秦桧、宋理宗),但不管朝廷政策如何,宋朝文化兴盛,每个学派都能生存以至于复兴(比如理学曾遭受打压,后来又复兴),理学家因为文化兴盛大多是大儒,会研究科技,如朱熹本人就研究科技,研究过日食月食、雷雨的形成,皇帝也不可能为了控制思想像汉武帝那样独尊一家,因为宋朝随着文明的进步,有了天下为公的自觉,皇权也开始受限制,但是这些被天真可爱无知的元蒙古人破坏了。元蒙古人的天真可爱无知使他们一度废除科举、打压文人、破坏文化,虽然元仁宗恢复了科举,但已经因为对文化的巨大破坏而达不到宋朝学派百花齐放的高度,而是定程朱理学为官方哲学。当然,元蒙古人导致的文明倒退对科学技术的影响是滞后的,因为虽然元朝从元仁宗开始也定程朱理学为官方哲学,但元朝重武轻文,且把汉族列为三四等级,使程朱理学无法充分发挥束缚作用,在明朝程朱理学、八股文的束缚才显示出来:明朝开始思想束缚严重,程朱理学辨析过于详细,“言之太详,析之太精” ,又谈论天理太多而不怎么谈实学,格物致知也只是为了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探寻更好地认识天理“穷究事物道理,致使自心知通天理”,使人们只会陷于训诂记诵词章之学,繁琐地解释儒家经典,追求细枝末节而不注重经世致用,过分推崇虚文而鄙薄实行,科技发展迟缓,后期王阳明心学以及李贽的言论等的出现削弱了程朱理学的束缚(王阳明心学并非我们印象中的空谈心性,它是注重经世致用的,如“体究践履,实地用功”、“良知只在声色货利上用功”、“居官临民,务在济世及物”),再加上西方传进的科技,使科技迅猛发展,出现了《天工开物》、《本草纲目》、《乐律全书》、《农政全书》等著作,科技世界领先,可明朝晚年的昏君奸臣毁了这个机会,他们使清军入关,导致了第二次文明倒退,加重了程朱理学、八股文的束缚,垄断了程朱理学的解释权,还破坏了大批文化,而使中国丧失了这一历史机遇。即使科技发展速度被影响了,如果与外界科技保持正常交往,科技也不会如此落后,可这种影响也中断了与外界科技的正常交往:中国的“海禁”之设始于元朝,元廷统治中国不足百年,却先后实行过四次“海禁”,“海禁”期间,商民不准出海贸易:“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海外商贸只能由官府出资的“官本船”垄断。这一点,跟宋朝鼓励和保护民间商船出海贸易大不一样。明朝开始继承了蒙元的海禁,但后来逐渐向外开放,可满清入关后,统治者实行严厉的闭关锁国政策,中断了同西方科技的交往,把这个机会也断送了(文科生不要这么写,你们就按官方标准写,否则考试会扣分;我不是说程朱理学本身不好,毕竟程朱理学中大儒也有研究科技的,如朱熹本人、方以智,而是说它当时被用来束缚人,文化不兴盛使小儒变多,于是它自身的特点使肤浅的小儒流于空谈而不顾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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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在宋代文明湮灭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的故事几乎都是草野文人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就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闹出“错把冯京当马凉”的笑话了。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澄清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传统。
【宋代司法重不重程序?】
“包公戏”中的包拯,是一个权力大得吓人的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执行四权于一身,一桩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当庭就问个清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义正词严地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就将罪犯斩首了。有一些学者据此认为,“这种权力混同行使的现象一直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所无法突破的障碍”,“正是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问题是,“包公戏”展现的完全不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朝司法特别强调“分权与制衡”。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朝的立国者建立了一套非常繁琐的司法程序。首先,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
案子进入州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叫做“推勘”。这位推勘官将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这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这道程序叫做“录问”。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必须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这叫做“翻异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独立的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这叫做“检法”。推勘与检法不可为同一名法官,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谳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检法之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这叫做“同职犯公坐”。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宋代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严密,堪称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繁琐”。包拯要是像“包公戏”表演的那么断案,毫无疑问,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下台了。遗憾的是,恰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别勘的制度。”生活在元明清时期的小文人,已完全不知道宋代繁密的司法程序设计,只能凭着自以为是的想象编造包公审案的过程。
【大义灭亲与司法回避】
为了无限拔高包公执法如山的高大全形象,后人还创造了一个大义灭亲、不近人情的包公故事:包公的侄子包勉,为萧山县令,因贪赃枉法被人检举,奉旨出巡的包拯亲审此案,查明真相后,下令铡死亲侄子。京剧《赤桑镇》《铡包勉》演的就是这个故事。
有人以《赤桑镇》《铡包勉》为样本,著文批判:“法官担任与自己案件有牵连的裁判官,如果他有道德自律性,能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裁判案件的话,都会被冠以‘青天’的美誉。这正体现中国人从古至今一直关注的是诉讼裁判结局的公正性——实体正义,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性——程序正义。”
编造出“包公铡侄”故事的旧时文人,与将“包公铡侄”行为当靶子的今日学者,其实都误以为传统司法制度不讲究亲嫌回避,才会出现大义灭亲的司法官,只不过前者将“大义灭亲”吹捧为美德,后者视“大义灭亲”为司法回避程序的缺失。然而,所谓的包公铡侄案决不可能发生在宋朝。
包拯生前留有一条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他的子孙也确实没有辱没祖宗,子包绶、孙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声。包拯显然并没有一个成了贪污犯的侄儿,又何须大义灭亲?
即便包拯确有侄子犯罪,也轮不到包拯来大义灭亲。因为宋代司法特别讲求亲嫌回避,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
宋朝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诉讼案,在开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如果有回避责任的法官不申报呢?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防止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私人情感影响,出现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情况。实际上也可避免发生亲铡侄儿之类的人伦悲剧。如果包拯的侄儿因为贪赃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首先就得提出回避,决不可能亲自审讯此案。
不但与诉讼人有亲嫌关系的法官需要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审判过程中,负责推勘、录问、检法的三个法官,也不能有亲嫌关系,否则也必须回避。而且,法律还严禁推勘官、录问官与检法官在结案之前会面、商讨案情,否则“各杖八十”。
如果是复审的案子,复审法官若与原审法官有亲嫌关系,也需要回避;对隐瞒回避义务的法官,处罚非常严厉。甚至上下级法官之间也要回避——即有亲嫌关系的法官不能成为上下级。
这样的司法回避制度,可以说已经严密得无以复加了。那些批判传统司法制度欠缺程序正义的人,显然是将戏说误当成历史了。
宋亡之后才批量出现的“包公戏”,实际上跟宋代司法制度已毫无关系,顶多只能反映元明清时期的一部分司法观念与实践而已。借助“包公戏”批判传统司法模式是大而无当的,因为“包公戏”实际上遮蔽了发达的宋代司法文明。我写此文的目的,是为揭破这层遮蔽,重新发现优良的司法传统。
 
【“那厮你怎么不跪”】
在所有的“包公戏”中(包括今人拍摄的《包青天》电视剧),都不约而同地这么表现包公审案的情景:诉讼两造被带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后整个过程都一直跪着。比如元杂剧《包待制智勘后庭花》讲述,王庆等人被带到开封府审问,众人跪下,王庆不跪,包公喝道:“王庆,兀那厮你怎么不跪?”王庆说:“我无罪过。”包公说:“你无罪过,来俺这开封府里做什么?”王庆说:“我跪下便了也。”遂下跪。
跪礼在宋代之后,含有卑贱、屈辱之义。“跪讼”的细节,当然可以理解为官府对于平民尊严有意的摧折。有论者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这一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使涉讼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但宋代的司法是否真出现了要求讼者下跪的制度呢?笔者曾检索多种宋朝文献与图像史料考据过这个问题。结果发现,不管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司法文献,还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均找不到任何关于诉讼人必须跪着受审的记录。
倒是《折狱龟鉴》“葛源书诉”条载,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葛源听讼,“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折狱龟鉴》“王罕资迁”条载,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辩而复诉,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则判词称:“本县每遇断决公事,乃有自称进士,招呼十余人列状告罪,若是真有见识士人,岂肯排立公庭,干当闲事?”
从这几起民讼案例不难发现,宋朝法官开庭听讼时,诉讼人是立于庭下的。那么“站着听审”到底是个别法官的开恩,还是宋代一般诉讼情景?
据官箴书《州县提纲》介绍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可知,宋朝平民到法庭递状起诉是用不着下跪的。
朱熹当地方官时,曾制订了一个“约束榜”,对诉讼程序作出规范,其中一条说:州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跂立”二字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须下跪。
那法官开庭审理时,诉讼人又用不用跪着听审呢?按《州县提纲》的要求,开庭之际,法吏“须先引二竞人(诉讼两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几,敛手以退,远立于旁。吾(法官)惟阅案有疑,则询二竞人,俟已,判始付吏读示”。朱熹的再传弟子黄震任地方官时,也发布过一道“词讼约束”,其中规定:法庭对已受理的词讼,“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可见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
跪着受审的制度应该是入元之后才确立起来的。清人撰写的官箴书,已经将“跪”列为诉讼人的“规定动作”了,只有取得功名的士子乡绅,才获得“见官免跪”的特权。“包公戏”的编剧们,显然是将元明清时期的庭审制度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包公包办了所有诉讼案?】
我们看“包公戏”或“包公案”小说,还会发现一个细节:人们到开封府诉讼,不管是大案小案,还是刑事民事,都由老包一个人审理,仿佛偌大一个开封府,只有包青天一个法官,顶多有一个公孙策在幕后赞襄。
但实际上,北宋开封府设置有庞大的司法机构,其中的判官、推官、司录参、左右军巡使、军巡判官、左右厢公事干当官,都负有司法之职能,其主要职权便是审理刑事案与民事诉讼。百姓到开封府告状,通常是左右军巡院受理,开封知府不过是统率一府之公事而已。如果每桩案子都要包公亲审,以宋代的健讼之风,且“开封为省府,事最繁剧”,老包得像孙悟空那样有分身之术才行。
这其实是宋代司法专业化的体现:国家建立了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队伍来处理司法。不独作为国都的开封府如此,其它的州郡一般也都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
而且,宋朝的司法官在获得任命之前,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个司法考试,宋人叫做“试法官”,由大理寺与刑部主持,两部相互监督,以防止作弊,并接受御史台的监察。“试法官”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以神宗朝的考试制度最为详密:每次考六场(一天一场),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每场试10~15个案例),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考官逐场评卷。考试的分数必须达到8分(不知总分是不是10分),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才算合格。必须承认,这个司法考试的制度已经非常严密、详备了。
可惜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如明代的府一级(相当于宋代的州),只设一名推官助理讼狱,而清代则连推官都不设置,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长官力不从心,只好私人聘请刑名师爷襄助。《三侠五义》中的公孙策,其实就是清代艺人根据当时的刑名师爷形象塑造出来,北宋并没有公孙策这一号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没有所谓的“师爷”。师爷,是行政幕府制度发展到明清的产物,又称“幕友”。而宋朝恰恰是历史上唯一一个不设行政幕府的王朝(军政幕府还有保留)。以前许多学者都是从强化中央集权的角度来解释行政幕府制度在宋代的消失,但如果换一个角度看,便会发现,宋朝已经在地方建立了专业化的行政、司法机构,当然不需要行政幕府赞襄。
韦伯称:“(大意)传统中国的官吏是非专业性的,是士大夫出任的政府官员,是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们接受俸禄,但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只能舞文弄墨,诠释经典;他们不亲自治事,行政工作是掌握在幕僚之手。”这个论断可能符合明清的情况,却完全不合宋朝之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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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1-07-07 19:05:41  更:2021-09-12 0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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