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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科学真理论 与 伪科学相对论[第2页] |
作者:真理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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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依照我们的思想习惯,现在在欧几里得几何的命题之外,再补充这样一条命题:一个实际刚体上的两个点总是对应着同一距离(直线间隔),这距离同我们所能加给刚体的任何位置变化无关。那末,欧几里得几何的命题就可最后归结为关于实际刚体的可能相对位置的命题了。加以这样补充的几何学,因而也就被看作是物理学的一个分支。对于作了这样解释的几何学命题,我们现在也就可以合法地问它“真理性”的问题了,因为我们有理由问:对于那些使我们联想起儿何观念的实在事物,这些命题是否得到满足。用不太严格的说法来表达,我们可以这样说:在这个意义上,几何命题的“真理性”问题,依我们的理解,就是它对于用直尺和圆规所作的图形是否有效的问题。当然,在这个意义上,关于几何命题的“真理性”的信念,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不大完善的经验上的。 《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一部分狭义相对论 1.几何命题的物理意义 ============== 真理论者: 1.几何学是数学的一个分支,不是物理学的一个分支,把几何学“看作是物理学的一个分支”是荒谬的。欧几里得几何命题是数学命题,不是物理命题,欧几里得几何命题绝不会因为爱因斯坦“补充”一条物理命题而归结为物理命题;欧几里得几何学也绝不会因为爱因斯坦“补充”一条物理命题而变成物理学的一个分支。以为靠“补充”一条物理命题就能把欧几里得几何命题归结为物理命题,就能把欧几里得几何学变成物理学的一个分支,这不过是爱因斯坦的妄想。 2.对于任何命题,无论是几何学命题还是物理学命题,要问它的“真理性”问题,归根结底是问它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及其规律的问题,而并不是什么“是否得到满足”或“是否有效”的问题。凡是符合客观事实及其规律的命题都是正确的,是真理;反之,凡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及其规律的命题都是错误的,是谬误。关于几何命题和物理命题的“真理性”信念,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及其规律的基础之上的,并不是“建立在一种不大完善的经验上的”,后者根本是站不住脚的。 |
爱因斯坦:描述一事件发生的地点或一物体在空间中的位置,都是以能够在一刚体(参考物体)上确定该事件或该物体的相重点为根据的,不仅科学描述如此,对于日常生活来说亦如此。如果我来分析一下“*****广场”这一位置标记,我就得出下列结果。地球是该位置标记所参照的刚体;“*****广场”是地球上已明确规定的一点,已经给它取上了名称,而所考虑的事件则在空间上与该点是相重合的。 《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一部分狭义相对论 2.坐标系 ================= 真理论者:描述一事件发生的地点或一物体在空间中的位置,并不是“以能够在一刚体(参考物体)上确定该事件或该物体的相重点为根据的”,而是以另一地点或位置为根据的。一事件发生的地点只有相对于另一地点才能确定,同样,一物体在空间中的位置也只有相对于另一位置才能确定,离开了另一地点或位置,仅凭“相重点”,根本就无法确定一事件发生的地点或一物体在空间中的位置。“*****广场”的位置只有相对于另一位置如“鸟巢”的位置才能确定,所确定的“*****广场”的位置在“鸟巢”以南大约10公里。如果没有另一位置(如“鸟巢”或别的什么东西的位置)作为参照,仅凭“*****广场”自身的位置,是无法确定其位置的。爱因斯坦对“*****广场”位置的分析抹杀了这一位置所参照的另一位置,把后者偷换成“刚体”、“地球”,是片面错误的,是毫无意义的空谈。 |
爱因斯坦:譬如有一块白云飘浮在***广场上空,这时我们可以在***广场上垂直地竖起一根竿子直抵这块白云,来确定这块白云相对于地球表面的位置,用标准量杆量度这根竿子的长度,结合对这根竿子下端的位置标记,我们就获得了关于这块白云的完整的位置标记。 《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一部分狭义相对论 2.坐标系 ================= 真理论者: 1.假设我们在***广场上的某一位置O点,在我们上空有一块白云飘浮在P点位置,那么这块白云的位置P点便相对于我们所在的位置O点而确定,我们可以用一个位置向量(位矢)r(粗体)=O→P来描述它,该位矢的起点是O点,终点是P点,其方向是由O点指向P点,其大小是O点和P点之间的距离r=OP。如果我们用向量单位r(粗体)°来表示该位矢的方向,用绝对值|r(粗体)|来表示该位矢的大小,那么该位矢就可以表示为: r(粗体)=r(粗体)°|r(粗体)| 但|r(粗体)|=r,所以我们有 r(粗体)=r(粗体)°r 这说明,位矢等于其向量单位与长度的乘积。 2.本来我们可以用位矢r(粗体)来描述白云相对于我们的确切位置,可是爱因斯坦非不这样做,非要空想“在***广场上垂直地竖起一根竿子直抵这块白云,来确定这块白云相对于地球表面的位置”;本来我们对白云位矢r(粗体)的量度包括对其方向的量度和对其大小(长度)的量度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我们只有不仅量度了位矢r(粗体)的长度而且量度了其方向,才能真正把握这个物理量,可是爱因斯坦却反其道而行之,片面地只量度长度,而完全置方向的量度于不顾,根本不能从方向和大小两个方面全面把握白云的位矢r(粗体),从而根本无法用位矢r(粗体)来描述白云相对于我们的确切位置,他的所谓“完整的位置标记”毫无意义。 |
爱因斯坦:根据这个例子,我们就能够看出位置的概念是如何改进提高的。 (1)我们设想将确定位置所参照的刚体加以补充,补充后的刚体延伸到我们需要确定其位置的物体。 (2)在确定物体的位置时,我们使用一个数(在这里是用量杆量出来的竿子长度),而不使用选定的参考点。 (3)即使未曾把高达云端的竿子竖立起来,我们也可以讲出云的高度,我们从地面上各个地方,用光学的方法对这块云进行观测,井考虑光传播的特性,就能够确定那需要把它升上云端的竿子的长度。 《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一部分狭义相对论 2.坐标系 ================= 真理论者: 爱因斯坦的只有大小而没有方向的位置概念是片面错误的。 (1)确定物体位置所参照的根本就不是什么“刚体”,而是观察者的位置,物体的位置只有相对于观察者的位置才能确定,离开了观察者的位置,物体位置的确定就是一句空话。物体位置的确定只与观察者的位置有关,而与爱因斯坦空想出来的“刚体”及其“延伸”无关。 (2)在确定物体的位置时,只能使用位置向量即位矢,该位矢的始点是观察者位置,终点是被观察的物体位置,其方向是由前者指向后者,其大小是两者之间的距离。用位矢来描述物体的位置,就意味着既要描述物体位置相对于观察者位置的方向,也要描述其大小,只有这样才能从方向和大小两个方面全面正确地描述物体位置,可是爱因斯坦却反其道而行之,片面地只“使用一个数(长度)”来描述物体位置,完全置物体位置的方向于不顾,结果他对物体位置的描述便陷入了谬误,而他“不使用选定的参考点”实际上就是有意抹杀观察者的位置,更是错上加错。 (3)你“讲出云的高度”并不等于你确定了云的位置,要确定云的位置你就必须先确定你自己的位置,然后确定你的位置指向云的位置的方向以及这两个位置之间的距离,只有这样你才能用一个位矢把云的位置真正确定下来。爱因斯坦把确定云的位置偷换成“确定竿子的长度”,使得对云的位置的确定变得毫无意义。 |
爱因斯坦:从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如果在描述位置时我们能够使用数值量度,而不必考虑在刚性参考物体上是否存在着标定的位置(具有名称的),那就会比较方便。在物理测量中应用笛卡儿坐标系达到了这个目的。 笛卡儿坐标系包含三个相互垂直的平面,这三个平面与一刚体牢固地连接起来。在一个坐标系中,任何事件发生的地点(主要)由从事件发生的地点向该三个平面所作垂线的长度或坐标(x,y,z)来确定,这三条垂线的长度可以按照欧几里得几何学所确立的规则和方法用刚性量杆经过一系列的操作予以确定。 《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一部分狭义相对论 2.坐标系 ================= 真理论者: 1.如果在描述物体位置时“使用数值量度”而不使用位矢,则是片面错误的,因为“使用数值量度”没有描述物体位置的方向,不能从方向和大小两方面全面正确地描述物体位置,而只有用位矢才能做到这一点。爱因斯坦在描述物体位置时片面地只进行“数值量度”而舍弃了“方向量度”,“方便”了自己却祸害了科学。 2.笛卡儿坐标系所“包含”的并不是“三个相互垂直的平面”,而是三条相互垂直且相交于一点的有向直线,这三条相互垂直的有向直线是坐标轴,分别为X轴、Y轴、Z轴,它们的交点O是原点。在一个坐标系中,任何事件发生的地点P并非“(主要)由从事件发生的地点向该三个平面所作垂线的长度或坐标(x,y,z)来确定”,而完全由这一地点P相对于原点O的位矢r(粗体)=O→P来确定,我们把位矢r(粗体)=O→P称为矢径(或向径),它是一个以原点O为始点,以事件发生地点P为终点的位矢,其方向是由O点指向P点,其大小是O点和P点之间的距离即r=|O→P|。矢径r(粗体)=O→P在X轴、Y轴、Z轴上的投影就是P点的坐标(x,y,z),用公式来表示: x=|r(粗体)|cosα=rcosα y=|r(粗体)|cosβ=rcosβ z=|r(粗体)|cosγ=rcosγ 式中α、β、γ分别是矢径r(粗体)的方向与坐标轴X、Y、Z的正方向之间的夹角,叫做方向角,cosα、cosβ、cosγ叫做方向余弦。总之,坐标是矢径在坐标轴上的投影,坐标只有作为矢径的投影才有意义,爱因斯坦撇开矢径而片面地谈论“坐标”是毫无意义的。 3.“从事件发生的地点向该三个平面所作垂线的长度”与坐标(x,y,z)完全是两码事,前者只是后者的绝对值即正值,而后者不一定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从事件发生地点P向Y轴、Z轴决定的平面所作垂线的长度是|x|,从该点向Z轴、X轴决定的平面所作垂线的长度是|y|,从该点向X轴、Y轴决定的平面所作垂线的长度是|z|,你可以说“任何事件发生的地点都完全由该点的矢径r(粗体)和坐标(x,y,z)来确定”,但绝不能说“任何事件发生的地点(主要)由从事件发生的地点向该三个平面所作垂线的长度来确定”,因为靠坐标长度|x|、|y|、|z|根本就确定不了事件发生地点P的位置,爱因斯坦由坐标“长度”来确定事件发生地点的说法是错误的。 |
思想是由客观存在的大脑中的电信号运行而形成的一种“运动”,那思想是否也是客观存在的? |
爱因斯坦:在实践上,构成坐标系的刚性平面一般来说是用不着的;还有,坐标的大小不是用刚杆结构确定的,而是用间接的方法确定的,如果要物理学和天文学所得的结果保持其清楚明确的性质,就必须始终按照上述考虑来寻求位置标示的物理意义。 由此我们得到如下的结果:事件在空间中的位置的每一种描述都要使用为描述这些事件而必须参照的一个刚体。所得出的关系系以假定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定理适用于“距离”为依据;“距离”在物理上一般习惯是以一刚体上的两个标记来表示。 《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一部分狭义相对论 2.坐标系 ================= 真理论者: 1.坐标系并不是由三个相互垂直的“刚性平面”构成的,而是由三条相互垂直且相交于一点的有向直线构成的,这三条相互垂直的有向直线是坐标轴,它们的交点是坐标原点。爱因斯坦的构成坐标系的所谓“刚性平面”纯属虚构。 2.“坐标的大小”是坐标的绝对值即|x|、|y|、|z|,但坐标x、y、z并不是坐标的绝对值,而是矢径r(粗体)在坐标轴X、Y、Z上的投影,即 x=|r(粗体)|cosα=rcosα y=|r(粗体)|cosβ=rcosβ z=|r(粗体)|cosγ=rcosγ 所以我们有 |x|=r|cosα| |y|=r|cosβ| |z|=r|cosγ| 这说明,“坐标的大小”只与矢径的大小和方向角有关,而与爱因斯坦的“位置标示”无关,后者毫无科学意义,既没有数学意义,也没有物理意义,根本就是胡诌。 3.事件在空间中的任何位置都只有相对于另一位置才能确定,后者是前者的参照位置。事件在空间中位置的任何一种描述都只能使用位置向量即位矢,而绝不能使用什么“为描述这些事件而必须参照的一个刚体”,后者不过是爱因斯坦的胡思乱想。 4.位矢一方面既有始点也有终点,其始点是参照位置,终点是事件位置,另一方面既有方向又有大小,其方向是由参照位置指向事件位置,其大小是这两个位置之间的距离。只有用位矢才能全面正确地描述事件在空间中的位置。 5.位矢所体现的位置关系不仅“以假定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定理适用于‘距离’为依据”,而且“以假定平面三角学的定理适用于‘方向角’为依据”,爱因斯坦只看到前者而看不到后者,陷入了对位置关系的片面错误认识。 6.在物理上,“距离”并不是物体位置关系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物体位置关系的另一个方面是“方向”,只有从“方向”和“距离”两个方面来认识物体位置关系,才能达到对物体位置关系的真理性认识。 7.即使从“距离”这一个方面来看,爱因斯坦对物体位置关系的认识也是荒谬的,他居然以为距离是“以一刚体上的两个标记来表示”,而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并不是“以一刚体上的两个标记来表示”距离的,而是以分别在两个刚体或非刚体上的两个标记来表示距离的,可见爱因斯坦对“距离”的理解多么狭隘片面。 |
爱因斯坦:力学的目的在于描述物体在空间中的位置如何随“时间”而改变。 《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一部分狭义相对论 3.经典力学中的空间和时间 ================= 真理论者: 错。力学的目的并非“在于描述物体在空间中的位置如何随‘时间’而改变”,而在于描述物体在空间中相对于观察者的位置和运动状态及其随“时间”的改变,精确地说,力学的目的在于描述物体在空间中相对于观察者的位矢和速度及其随时间的改变,位矢随时间的改变是速度,速度随时间的改变是加速度。爱因斯坦对“力学目的”的理解一方面抹杀了“描述”物体位置和运动状态及其随时间改变的主体——观察者,另一方面抹杀了观察者所“描述”的物体位置和运动状态随时间的改变——加速度,是片面错误的。 |
爱因斯坦:设一列火车正在匀速地行驶,我站在车厢窗口松手丢下(不是用力投掷)一块石头到路基上。那么,如果不计空气阻力的影响,我看见石头是沿直线落下的。从人行道上观察这一举动的行人则看到石头是沿抛物线落到地面上的。 《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一部分狭义相对论 3.经典力学中的空间和时间 ================= 真理论者: 1.火车相对于地面运动,地面是静止的,火车是运动的,站在地面上的人看见的火车速度是牵连速度v(粗体)_0。当“我站在车厢窗口松手丢下(不是用力投掷)一块石头”时,我看见的石头速度是相对速度v(粗体)',而站在地面上的人看见的石头速度是绝对速度v(粗体),根据速度合成法则,牵连速度与相对速度之和等于绝对速度,所以我们有 v(粗体)_0+v(粗体)'=v(粗体) 由于v(粗体)_0≠0,所以v(粗体)'≠v(粗体),这说明我和站在地面上的人所看见的石头速度并不等同,所以我们所看到的石头位置随时间变化的轨迹也就不等同,“我看见石头是沿直线落下的”,而站在地面上的人“则看到石头是沿抛物线落到地面上的”。 2.爱因斯坦所谓“人行道上观察这一举动的行人则看到石头是沿抛物线落到地面上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行人”也相对于地面运动,站在地面上的人和“行人”所看见的石头速度也并不等同,前者看见的石头速度是绝对速度v(粗体),而后者看见的石头速度是相对速度v(粗体)",所以他们所看到的石头位置随时间变化的轨迹也就不等同,站在地面上的人“看到石头是沿抛物线落到地面上的”,而“行人”则不一定看到这种情形,特别是,如果行人和缓慢行驶的火车同步运动,则他也会看到“石头是沿直线落下的”。 |
爱因斯坦:我们要完全避开“空间”这一模糊的字眼,我们必须老实承认,对于“空间”一词,我们无法构成丝毫概念;因此我们代之以“相对于在实际上可看作刚性的一个参考物体的运动”。关于相对于参考物体(火车车厢或铁路路基)的位置,在前节中已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我们引人“坐标系”这个有利于数学描述的观念来代替“参考物体”,我们就可以说,石块相对于与车厢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走过了一条直线,但相对于与地面(路基)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则石块走过了一条抛物线,借助于这一实例可以清楚地知道不会有独立存在的轨线(字面意义是“路程——曲线”);而只有相对于特定的参考物体的轨线。 《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一部分狭义相对论 3.经典力学中的空间和时间 ================= 真理论者: 1.“空间”并不是一个“模糊的字眼”,而是一个清楚明确的字眼,它所表达的是我们无法“避开”的现实——各种客观事物存在着,它们的存在有一定的范围,它们存在的范围有大小之分,对于事物存在范围的大小我们用“空间”一词来表达,而对于“空间”一词,我们所形成的概念是事物存在范围大小的概念,爱因斯坦说什么“对于‘空间’一词,我们无法构成丝毫概念”显然是说假话。 2.“相对于在实际上可看作刚性的一个参考物体的运动”是指事物在空间中位置的变化,并不是指事物存在范围的大小即空间,爱因斯坦以前者来代替后者是错误的。 3.“相对于参考物体(火车车厢或铁路路基)的位置”这种说法是模糊的、不确切的。火车车厢里或铁路路基上有无数个位置,到底是相对于哪个位置?确切的说法是:相对于火车车厢里某点的位置或相对于铁路路基上某点的位置。 4.“与车厢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相对于“与地面(路基)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运动,后者是静止的,前者是运动的,前者相对于后者的速度是牵连速度v(粗体)_0。当“我站在车厢窗口松手丢下(不是用力投掷)一块石头”时,“石块相对于与车厢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的速度是相对速度v(粗体)',“但相对于与地面(路基)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的速度是绝对速度v(粗体),根据速度合成法则,牵连速度与相对速度之和等于绝对速度,所以我们有 v(粗体)_0+v(粗体)'=v(粗体) 由于v(粗体)_0≠0,所以v(粗体)'≠v(粗体),这说明“石块相对于与车厢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的速度与它“相对于与地面(路基)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的速度并不等同,所以石块相对于这两个坐标系的位置随时间变化的轨迹也就不等同,“石块相对于与车厢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走过了一条直线,但相对于与地面(路基)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则石块走过了一条抛物线”。可见物体位置随时间变化的轨迹相对于静止参照系(“与地面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和相对于运动参照系(“与车厢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坐标系”)是不同的。 |
“点”的概念是数学的需要,跟繁星点点没任何关系。 |
几何学的来源是对现实的抽象。几何学本身是从公理出发的逻辑系统。 |
没有真理只有概率 |
能举一个真理的例子并能证明吗 |
爱因斯坦:如所周知,伽利略-牛顿力学的基本定律(称为惯性定律)可以表述如下:一物体在离其他物体足够远时,一直保持静止状态或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这个定律不仅谈到了物体的运动,而且指出了不违反力学原理的、可在力学描述中加以应用的参考物体或坐标系。 《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第一部分狭义相对论 4.伽利略坐标系 ================= 真理论者:爱因斯坦歪曲了牛顿对“定律1”的表述,牛顿的表述是:每个物体继续保持其静止或沿一直线作等速运动的状态,除非有力加于其上迫使它改变这种状态(《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可是爱因斯坦却把它表述为:一物体在离其他物体足够远时,一直保持静止状态或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爱因斯坦的表述是错误的。事实上并非“离其他物体足够远”的物体才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而是任何一个物体都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除非这个物体受到力的作用。牛顿的这个“定律1”所谈到的并非仅仅是“物体的运动”,也谈到了物体的“静止”,既谈到了物体的“惯性”即物体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不变的属性,也谈到了物体的“非惯性”即物体运动状态变化的属性。在牛顿看来,如果物体不受力作用,则处于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不变的惯性状态;反之,如果物体受到力作用,则处于运动状态变化的非惯性状态。牛顿的这个“定律1”根本就没有谈到什么“参考物体或坐标系”,后者完全是爱因斯坦捏造出来强加给牛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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