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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原作‘鹤帮问鹿帮’[第9页]

作者:晋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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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在这边发图片,最近有点忙,那边就没更新
 
好啊,欢迎之至~精品无限~工作为先。娱乐为后
 
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
 
第十章 卡米鲁斯的军事改革
我们只要凭着我们自己堂皇正大的理由,便可以激励我们改造这当前的局面,何必还要什么其他的鞭策呢?——莎士比亚《裘里斯·凯撒》
经历了这次劫难后,罗马人痛定思痛,充分认识这一次之所以还能劫后余生,并非因为高卢人缺乏征服的能力,而是其天性中的散漫和政治上的短视。如果敌手换做迦太基人或者叙拉古人亦或其他什么民族,罗马人的名字很可能将不复存在于世间。同时,在今后的岁月中,也将时刻会面对这种强敌甚至更强于高卢人者。为避免重蹈覆辙,罗马人在公元前4世纪实施了被李维、普鲁塔克等人冠上“卡米鲁斯”之名的一系列军事改革,使得共和国的军事机器完善起来,不仅在此后屡屡挫败高卢人的侵袭,更为日后的大规模扩张奠定了基础。
这是罗马在继王政时代的塞尔维乌斯改革之后的第二次军事改革。也正如第一次改革并非完全是由塞尔维乌斯一人进行的,这一绵延近一个世纪的改革也不可能完全出自卡米鲁斯一人之力。二者同样都是改革的发起者,其改革成就也是由后人所继承并不断完善的结果。现在大致可以认定的是,在卡米鲁斯有生之年所能做到的无非以下两点:
其一,加固城防。王政时代的城墙在经历了将近200年的风风雨雨后,此时显然已经失去了大部分的防御功能,以至于在阿利亚大败后,根本无法凭借它来守城。所以罗马人在王政时代的旧城墙遗址上修建了周长约9.6公里、厚3.6米、高7.2米的新城墙。城墙的材料为砌石,取自维爱附近的山上。于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罗马城墙遗址大多数是公元前4世纪的产物,而只有小部分是属于6世纪的。
其二,确立军饷制。战争的胜败是对军事体制的最好检验,卡米鲁斯总结了维爱战争中业已实施过的军饷制的经验,将其做为长期的军事政策而固定下来,其意义不亚于民团制度的出现。早期共和国的军队完全是兵民合一形态,就其实质而言并非正规的军队,而只是武装农民而已。战时从军战后务农的特点使之完全没有正常的训练和组织可言,更无法适应愈来愈趋于旷日持久的战争需要,士兵们会因为长期离家没有收入而导致士气迅速衰败。如今确立了薪饷,士兵们不再为个人的经济情况而忧心,军心得以稳定。而战后可以参与战利品的分配的政策使得他们可以弥补战事期间因为田园荒废而受到的损失,并且向往胜利的心情也有助于长期保持旺盛的士气。罗马军队因此获得了可以长期在外作战的物质条件保障了。同时,这一制度意味着任何一名公民都将有能力武装自己,而不必像过去那样依赖少数穿得起重甲的富人站在前几列的大方阵模式,为后来的中队制军团的出现提供了必要前提。因为中队制军团与方阵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不再以财产的多寡来分配兵种和战列,而代之以年龄和训练程度,无疑更加适应战争的要求。罗马军队由此向正规化、职业化迈出了第一步。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由于塔克文家族的王政被推翻,导致大量熟知方阵战法的伊特鲁利亚贵族流失,以至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罗马人的战术退化回早期的混战方式。甲兵方阵与混战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按照财产区分出轻重装兵,以重装兵为主、轻装兵为辅所构成的密集战列进行战斗;而后者则没有任何区分,更谈不到战列,完全是凭借个人的勇气和战技,毫无组织,缺乏章法。正如我们之前看到的法比乌斯家族出征时的那样,依附该家族的食客们也随同出战,然而在塞尔维乌斯制订的军事制度里,食客是被排除在征兵范围之外的。这一点在王政时期是可以做到的,因为当时的战争规模还不大,只凭穿得起重装的贵族和平民中的富人在数量上还足够应付。但是到了公元前4世纪的时候,随着战争规模的日益扩大,贵族与富人所能提供足够的重装兵源已经无力支撑罗马的战争,于是便有了克雷美拉之战的情况。柯里诺指出,大致是在此役之后,罗马人才重新启用了方阵战法①,可是当高卢人的七万大军涌来之际,这一战法的弱点也充分地暴露出来。390年的战役表明,虽然罗马的指挥官们当时犯下了一些技术错误,比如既未安营扎寨,也未修筑任何掩护工事。然则最关键的一点却是当时任何人都无法解决的,即在以寡敌众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遭到包围,罗马人只得延长两翼的阵线,使得中军与后军以及两翼之军间的失去了彼此呼应,使得方阵无法发挥密集战列的特点,导致被敌军轻易冲破了战列,击溃罗马人的后军之后完全切断了退路。结果是罗马人的阵型崩溃,完全变成了乌合之众。由此可见,正是因为重装兵源的匮乏导致了方阵战术已经无法再适应4世纪的战争格局。另外,对提供重装兵的贵族和富人而言,频繁的战争不仅使得他们承担了沉重的经济压力,也造成了其家族人口的日益凋敝,法比乌斯家族几乎绝嗣的悲剧正是这一事实的写照。所以,必要的军事改革也是挽救其家族没落的唯一途径。因此,随着军饷制度的确立,抛弃陈旧的军事制度,建立一种新的、真正具有罗马特色的军制已是呼之欲出。
新军制被称为“中队军团”。此前的罗马已经有了由3000名步兵和300名骑兵构成的军团单位,但还是显得组织过于笨重和松散。现在由于军饷制的实施,在前三个等级的公民中,不再以财产做为征兵的唯一标准,而开始重视按年龄和军事训练水平进行划分,即以将重装兵分三列布阵:第一列是年轻人,称“枪兵”;第二列是成年战士,称“主力兵”;位于第三列的后备队是经验丰富的老战士,称“殿兵”。此外,最后一个等级的公民依然是轻装兵,他们分成2个战列,位于第三列之后。这样,重装兵数量的增多使得以更小战术单位进行作战的成为可能。军团被析分为30个中队,使得内部组织结构更加紧密,战术方面更加灵活机动,无论是集中还是分散都可以有效的进行战斗,而不会再出现如阿利亚之战中那样一旦战列被冲散就会指挥失灵,乱成一团的悲剧,各中队可在军团整体被击破后依然组织起有效的协同作战,并为军团最终的重新组织提供了可能。
 
关于中队军团出现的具体时间,各种主流说法也莫衷一是,但基本上都倾向于公元前340年之前。普鲁塔克说卡米鲁斯就是用这种战术打败了另外一次高卢人的入侵,这显然不可能。因为如此严密的战术从研究到普及和成熟的运用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塞琉斯特则认为是在第二次萨莫奈战争(公元前327-304年)中的柯迪昂之战(即著名的“轭门之辱”)中被应用,但如果一种新战术在初次使用时就获得一场大败,那么它很可能就不会被继续使用而夭折掉了。那么,阿庇安的说法就显得有说服力了,他描述了公元前358年,罗马独裁官盖约·萨尔彼喜阿斯与高卢人的一支波伊人交战时所使用的战术,“他命令第一列的士兵投射他们的标枪后就马上蹲下去;于是,第二、第三和第四行列的士兵依次投射他们的标枪,然后蹲下去……当最后一列投掷了他们的标枪后,所有士兵一起跳起来,大声呼喊着迅速地跟敌人进行肉搏战”②。这里描述的战术显然与方阵不同,但和李维笔下的中队军团也不尽相似,完全是介乎二者之间的某种过渡性质的战术。可见,关于中队军团的战术研究应该始于公元前390年的灾难之后,到358年初步成型,并最终于公元前340年的拉丁战争之前得以完善③。
富勒指出,中队军团的出现标志着具有罗马特色的军事艺术的出现,也意味着罗马共和国军队的成熟期的到来④。从战术角度来看,它保留了方阵的步骑混合特点,又弥补了其在应对来自侧翼及后方的打击方面的缺欠,也修正了方阵仅依靠第一次打击的震荡的威力而缺乏后劲的不足,形成了不同层次的连续多次打击战术,以不断的远程和近程攻击相结合,攻防并举,从而达到进可攻、退可守的目的。做为方阵中唯一的战术单位,60个百人队要**力量才能发挥战术效果,而在中队军团中;每个中队都可以成为独立的战术单位,指挥起来则灵活自如,其机动能力和独立作战能力都是方阵所无法比拟的。杜普伊对此的评论道,“在人类军事史上,单兵作战的士兵第一次从密集队形中解放出来,而且他的侧面和背部还得到了必要的支援,这一切都伴随着短剑和重投枪这两种兵器的采用和完善而实现的,也正是由于这两种兵器的采用和完善,古罗马军团才有可能完成”⑤。
中队军团沿用了根据年龄和训练度来配置兵力的原则,包含45个重装兵中队,每个中队为60人,由2个百人队组成。设有2个百夫长和一名中队旗手。旗手的作用是通过旗语来联络其他中队和军团指挥官。轻装兵编为15个中队,每队同样为60人。另外,每支第一战列的重装兵中队都配备一个轻装兵小队,每队20人。这样,再加上300名骑兵,整个军团的人数约在5000人左右。
 
军团的武器装备也得到了改善。首先,铁制头盔取代了皮制头盔被广泛使用。这种被称为“蒙泰弗提奥式”的头盔是从高卢人那里学来的,带有一个保护后颈部的扇型构件,可以有效的防御高卢人的大剑坎击。由于性能优异,一直被沿用到公元前一世纪⑥;其次,启用了进攻能力更强的重投枪和防御面积更大的椭圆形大盾做为军团的主要武器。关于重投枪的起源,古典作家们的说法不一。狄奥尼修斯认为是从伊比利亚人处传来⑦,普鲁塔克则有罗马人原创说⑧,老普林尼则将其溯源至伊特鲁利亚人⑨,持萨莫奈人引入说的是狄奥多洛斯,他引述凯撒的话,“我们的祖先是从萨莫奈人那里学会使用这种攻击武器和防御武器的”⑩。不过从考古成果来看,这种投枪在公元前4世纪中期已经存在,而罗马人和萨莫奈人发生接触的时间则在此之后⑾,所以最后一种说法显然不确。再考察其型制构造,无疑与塞尔维乌斯时代的轻投枪一脉相承,到王政结束至共和国之初这段时间里由于伊特鲁利亚人对罗马实施了铁器禁运,共和国早期一度只能使用木质投枪,也就是说将木杆削尖后加以火烘,使之成为较坚硬的投枪或长矛,及至罗马人征服维爱后,显然获得了伊特鲁利亚人的冶金技术,得以自行铸造尖锐的铁枪头装置在木杆之上,用这种更长的武器以抵消高卢人大剑的威力。
椭圆形大盾是军团中最为普及的防具,无论是重装还是轻装兵都装备了。重装兵的标准武器是高卢式长剑和重投枪,轻装兵则持长矛和轻投枪。根据李维的描述,交战伊始,第一排的轻装小队先投出手中的轻标枪来扰乱敌阵,然后迅速退到第一排各枪兵中队的间隔中去。枪兵立刻投出重标枪,发动第二波打击,然后拔剑突入敌阵进行肉搏。如果枪兵的进攻没有奏效,无法突破敌阵,则立刻后退到主力兵中队的间隔中去,主力兵则重复枪兵的进攻方式继续战斗。战斗开始后,殿兵则一律右膝跪地,左腿前伸,右肩倚在盾后,做出防御姿态避免敌方投枪的杀伤,同时将重投枪好长矛插在地上,从而形成一道枪林般的防线。当主力兵进攻失败后,中队旗手马上摇动旗帜通报殿兵战列,殿兵立刻站起身,掩护枪兵和主力兵退入己方中队间隔之中,然后各中队迅速合拢,挡住间隔,掩护整个军团后撤⑿。
中队军团战术之所以强调枪兵和主力兵的机动性,显然是针对高卢人和萨莫奈人的快速机动能力而专门演练的。而殿军的意义则凸显军团的强大防御能力,避免重蹈公元前390年战败的覆辙。在强调机动性的同时,军团也没有忽视协调能力,不仅没有因此而减弱,反而有所增强。由于在战列排列中,后排的每一个中队都被布置在第一排中队之间的间隔之后,从而形成了一个棋盘式的阵型,后排中队可以随时前进到第一排的间隔之中,构成一个坚固的前沿防线。必要时,第一排的中队又可以随时撤到后排中队的间隔中。而殿军中队的配置也完全是基于以上的战术考量。同时,殿军之后所配置的2个轻装中队战列也起到了为殿军提供后备力量的目的。
 
第二节 李奇尼乌斯-塞斯蒂乌斯法
大致与曼利乌斯之死相隔七年后的公元前378年,债务人再次起来斗争,而且这一次的持续性显然要长得多,在376年到367年之间,这股斗争风潮达到了顶点。当时的核心矛盾总共有三条:债务问题、土地问题和高级官员任职资格问题。
从这三个问题同时爆发的情况可以看出,平民中的富人阶层领导了这次斗争,因为权力问题实际上只有平民之中的富裕阶层才会特别关注,因为他们渴望利用自己在财富上的优势去获取权势,为己所用。而土地问题则是两个阶层同时关注的。所以,为了获得广大普通平民阶层的支持,双方在债务问题上便达成了一定的内部妥协,从而对贵族形成了同仇敌忾。于是,为何这一轮的斗争不像上一次那样会被迅速瓦解,也就容易解释了。
从斗争形势来看,平民们依然是以撤离运动为主要手段,虽然看上去稍嫌老套,但随着罗马平民对贵族的数量之比日趋优势化,其效果也是越来越明显了。在公元前5世纪的时候,贵族与平民的人口之比为1:10,到3世纪的时候,这个比例已经变成了1:20。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在前文中已经叙述过了,这里不再赘言,而平民势力的急剧壮大显然迫使贵族们无论情愿与否都必须做出更多的让步。这里要叙述的“李奇尼乌斯-塞斯蒂乌斯法”就是诞生在这样一种时代大背景之中。在传统说法里,是无法看到这样的背景分析的,因为罗马史家再次将其解释为偶然事件所触发的后果。
 
有一个叫马库斯·法比乌斯·安普斯德斯的人有两个女儿,长女嫁给了一个才干平庸的贵族,而次女嫁的是个叫盖乌斯·李奇尼乌斯的平民,但才智出众,而马库斯本人在平民阶层内也很得人心,平民们认为他虽然是个贵族,但身上没有那种壁垒森严的等级观念的影子,“一点也不藐视他们”,这次通婚又使得他“在群众中间博得了很大的好感”⑴。由此可见,即使是在《卡努列乌斯法》以后,虽然贵族与平民之间的通婚壁垒业已在法律意义上得以取消,但真正的跨等级结亲行为还是凤毛麟角。两姊妹并未因各自的婚姻而断了来往,一天,小妹妹去姐姐家做客,他的贵族姐夫正好回家。贵族之所以为贵族,部分原因就是繁文缛节,尤其是罗马这样一个形式主义至上的国度里,即使是回自己的家,贵族也不会亲自敲门,而是由他的侍从用“法西斯”代为敲击大门。从未见过这势派的小妹妹难免被吓了一跳,姐姐便趁机取笑她没见过世面。这个无心的取笑刺伤的小妹的自尊心,但又无法向丈夫启齿,只好憋在心里。凑巧,几天只后她的父亲前来探望,发现小女儿愁眉不展,便追问出了原因,然后他向小女儿保证,不久之后他会让她在家里享受到同姐姐家一样的尊贵气派。
小女儿原以为父亲这样说不过是一种安慰,但马库斯本人却真的着手去做了,他看到可怕的债务压迫下平民们们正酝酿着新的反抗情绪,只是因为缺少领导者才隐忍至今。他考虑到平民在贵族们把持的法庭上通常会败诉,“只能以自己的清白名声和身体交出来满足他们的债主,以罪罚来代替清偿”⑵,而目前唯一的解决之道只有让平民出身的人也能登上高级官员的职位,打破贵族对司法的垄断,使负债者得到更加公平的审判。总而言之,这场斗争的结果是贵族方面让步,两个真正来自平民中间的人——盖乌斯·李奇尼乌斯(马库斯的女婿)和卢修斯·塞斯蒂乌斯当上了护民官。他们在公元前376年就任后便公布了三个法案:
第一个法案宣布说:偿付债务的利息应计入用来偿付债款的数目之内,余者则可以在三年内分期偿还。这等于取消了长期债务,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压在平民身上的累积利息往往已经等于或超过了本金。该法案一旦实行,势必将许多平民从中利盘剥的枷锁中解脱出来。有人怀疑这是对发生在希腊的梭伦债务解除事件的罗马翻版,但是在当时罗马债务危机严重到随时会引发革(囧)命的背景之下,其虚构的可能性是极其微小的;
第二个法案是:对个人占有国有土地数量做出最高限额,任何人名下的土地不得超过500优格(约合2000中国市亩)。而根据阿庇安的补充,这一限额不仅适用于田亩,也同样适用于对公共牧场的使用限制——放牧的牲畜数量不得超过100头牛或500只羊。而且,农场必须雇佣若干平民来监督使用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立刻做出纠察⑶。有人指出,500优格的数字对当时的罗马来说未免太过惊人,然而在考虑到此前不久罗马人通过对维爱的征服获得了大量土地,就显得比较可信了。而且,诸如老加图、瓦罗、李维、普鲁塔克以及阿庇安都在各自的著作中或多或少的谈及此事。又见于格拉古兄弟的改革也复活了这条法案,可以大致确定其历史性;
最后一个法案提出取消军政官职务,改为重申两名执政官中应用一人出自平民的传统。虽然这个传统从未在实际上得到过明确的贯彻。李维的这个说法其实是存在一定错误的,因为我们前面也已经做过分析,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执政官一职,而只有正副两名行政长官,一旦发生战争,他们的职权又为3-6名军政官所代替,而取消军政官的实际目的则是增加第三名行政长官,且必须是出自平民阶层,其职权与贵州阶层的正职行政长官完全相等。这样,两位正职行政长官便组成了一个具有协议性质的“执政行政长官”团体,另外一名出自贵族阶层的副职的行政长官虽然也具有审判权,但被排除在上述这个二人协议执政团体之外了。另外,营造官的数量增加了一倍,而这个必须自掏腰包的职务显然是为平民阶层内的富人所享有了。因此,有人猜测说,这才是被传说纷纭的“十人委员会”的历史原型⑷。
 
第三节 债务奴役的废除
对于全体罗马公民来说,公元前356年哪怕只发生了这一件事,也足以使得这一年在他们心中永志不忘。这件事就是——诞生了第一位平民出身的独裁官。这说明平民阶层的能力得到了元老院的承认,他们之中终于有人凭借能力掌握了罗马的最高权力,这使得此前通过斗争所获得的权力不再仅仅停留于概念层面了。
在接下来的公元前342年,是至今还不太确定是否实有其事的三项平民决定,据说它是由护民官盖乌斯做出的:其一是禁止高利贷行为;其二是卸任的高级长官在10年内不得重新当选同一职位,且同一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兼任2个高级长官职位;其三是允许平民阶层在同一年选举出两名执政官。做为此事的唯一记录者,李维本人表示他并不能确保这件事的真实性⑴,所以无论是具体年代还是事实,都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但是,相对于上面这个难辨真伪的记载,公元前339年的普布利乌斯·庇罗法案的实施却是相当真实的事件,它鉴证了罗马平民的巨大力量和伟大胜利。独裁官普布利乌斯在这一年实施了以下三项法律:
第一项法律的内容并不如何新颖,但它通过立法的形式落实了449年的旧决定——任何一般法律的效力都将由平民来决定,原本这只是一纸空文,时常受到贵族们的践踏,现在它终于成为了一条正式的成文法律,其意义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项法律改变了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决议之间的批准顺序。过去,人民大会做出的决议要呈交元老院批准,现在则改变为高级官员要先将提案递交元老院批准,再由人民大会来讨论是否通过元老院的批准。这样,最终的决定权就掌握在人民大会手中了,大会的决议就是法律了。这样就剥夺了元老院的最终立法权而将其转让给了平民阶层,而元老院的批准过程只是一种中间走过场的形式了。
第三项法律规定,两位监察官之中必要有一人出自平民阶层。前面说过,监察官拥有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威,有资格担任该职务者必须拥有最高的“荣誉生涯”。由此可见,此时平民阶层中历任过各种高级官员者已经为数不少了,这是确保他们获得这一职务的必要条件。
诚然,在这被称为“普布利乌斯法”的三条法律之中的最大受益者还是平面阶层里的富人,这显然也是全世界大多数政治革(囧)命的必然结果之一,少数新贵借助广大人民的力量取代或者部分取代旧势力,在融合旧制度之后形成新的统治阶层。而新贵阶层在了解了人民的力量之后,会采取一些比较明智的措施来暂时满足普通民众最为迫切的要求,于是长久以来被人民深恶痛绝的债务奴隶制度被取消了,人民争取为缓解债务人的痛苦遭遇而进行的长期斗争因“佩提里乌斯和帕提里乌斯法”而告一段落。
不过,关于这一法律的颁布时间,在罗马作者们的记载中却出现了矛盾:李维认为诞生于公元前326年⑵,而瓦罗却将其延后到313年⑶。瓦罗留下的内容要比李维简略得多。李维说,取消债务奴役制的法律是执政官代表元老院公布的,除了业已定罪的犯人之外,其他人在未经正式审判之前,不应被套上枷锁。债务应以债务人的财产做为担保而不是他们的人身。如果再参考瓦罗的说法,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所获得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对其实施任何方式的人身奴役,债务人则应用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的方式来换得自身的自由权利,但债务人必须公开宣誓声明自己确实无力偿债,破产的概念被法律化了。“对所有罗马平民来说,这一年是自由的新开始”——李维在这里的笔调是何其兴致勃勃——他这样写是有理由的,旧的简单化程序被新的法律所取代,没有任何一个罗马公民会在未经审判的前提下遭到奴役。
可以说,以上三事(盖乌斯的平民决定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而不计在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递进关系:从356年的初步掌权到339年的普布利乌斯·庇罗法案对平民执政权力的扩大和稳固的结果,最终作用于326年或313年的债务奴役制度的废除这一惠及全体罗马公民的举措,显然是由平民阶层之中的富人新贵们在上台后送给他们的穷人支持者们的馈礼,因为在此时,他们还未能彻底攻陷元老院——这个由罗马旧贵族们长期把持的无敌堡垒,而在接下来的一年(公元前312年)里,他们便开始着手发动总攻了。
⑴李维《建城以来史》,Ⅶ,42
⑵李维《建城以来史》,Ⅷ,28
⑶瓦罗《论拉丁语》,Ⅷ,105
 
第二节 李奇尼乌斯-塞斯蒂乌斯法
大致与曼利乌斯之死相隔七年后的公元前378年,债务人再次起来斗争,而且这一次的持续性显然要长得多,在376年到367年之间,这股斗争风潮达到了顶点。当时的核心矛盾总共有三条:债务问题、土地问题和高级官员任职资格问题。
从这三个问题同时爆发的情况可以看出,平民中的富人阶层领导了这次斗争,因为权力问题实际上只有平民之中的富裕阶层才会特别关注,因为他们渴望利用自己在财富上的优势去获取权势,为己所用。而土地问题则是两个阶层同时关注的。所以,为了获得广大普通平民阶层的支持,双方在债务问题上便达成了一定的内部妥协,从而对贵族形成了同仇敌忾。于是,为何这一轮的斗争不像上一次那样会被迅速瓦解,也就容易解释了。
从斗争形势来看,平民们依然是以撤离运动为主要手段,虽然看上去稍嫌老套,但随着罗马平民对贵族的数量之比日趋优势化,其效果也是越来越明显了。在公元前5世纪的时候,贵族与平民的人口之比为1:10,到3世纪的时候,这个比例已经变成了1:20。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在前文中已经叙述过了,这里不再赘言,而平民势力的急剧壮大显然迫使贵族们无论情愿与否都必须做出更多的让步。这里要叙述的“李奇尼乌斯-塞斯蒂乌斯法”就是诞生在这样一种时代大背景之中。在传统说法里,是无法看到这样的背景分析的,因为罗马史家再次将其解释为偶然事件所触发的后果。
 
有一个叫马库斯·法比乌斯·安普斯德斯的人有两个女儿,长女嫁给了一个才干平庸的贵族,而次女嫁的是个叫盖乌斯·李奇尼乌斯的平民,但才智出众,而马库斯本人在平民阶层内也很得人心,平民们认为他虽然是个贵族,但身上没有那种壁垒森严的等级观念的影子,“一点也不藐视他们”,这次通婚又使得他“在群众中间博得了很大的好感”⑴。由此可见,即使是在《卡努列乌斯法》以后,虽然贵族与平民之间的通婚壁垒业已在法律意义上得以取消,但真正的跨等级结亲行为还是凤毛麟角。两姊妹并未因各自的婚姻而断了来往,一天,小妹妹去姐姐家做客,他的贵族姐夫正好回家。贵族之所以为贵族,部分原因就是繁文缛节,尤其是罗马这样一个形式主义至上的国度里,即使是回自己的家,贵族也不会亲自敲门,而是由他的侍从用“法西斯”代为敲击大门。从未见过这势派的小妹妹难免被吓了一跳,姐姐便趁机取笑她没见过世面。这个无心的取笑刺伤的小妹的自尊心,但又无法向丈夫启齿,只好憋在心里。凑巧,几天只后她的父亲前来探望,发现小女儿愁眉不展,便追问出了原因,然后他向小女儿保证,不久之后他会让她在家里享受到同姐姐家一样的尊贵气派。
小女儿原以为父亲这样说不过是一种安慰,但马库斯本人却真的着手去做了,他看到可怕的债务压迫下平民们们正酝酿着新的反抗情绪,只是因为缺少领导者才隐忍至今。他考虑到平民在贵族们把持的法庭上通常会败诉,“只能以自己的清白名声和身体交出来满足他们的债主,以罪罚来代替清偿”⑵,而目前唯一的解决之道只有让平民出身的人也能登上高级官员的职位,打破贵族对司法的垄断,使负债者得到更加公平的审判。总而言之,这场斗争的结果是贵族方面让步,两个真正来自平民中间的人——盖乌斯·李奇尼乌斯(马库斯的女婿)和卢修斯·塞斯蒂乌斯当上了护民官。他们在公元前376年就任后便公布了三个法案:
第一个法案宣布说:偿付债务的利息应计入用来偿付债款的数目之内,余者则可以在三年内分期偿还。这等于取消了长期债务,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压在平民身上的累积利息往往已经等于或超过了本金。该法案一旦实行,势必将许多平民从中利盘剥的枷锁中解脱出来。有人怀疑这是对发生在希腊的梭伦债务解除事件的罗马翻版,但是在当时罗马债务危机严重到随时会引发革(囧)命的背景之下,其虚构的可能性是极其微小的;
第二个法案是:对个人占有国有土地数量做出最高限额,任何人名下的土地不得超过500优格(约合2000中国市亩)。而根据阿庇安的补充,这一限额不仅适用于田亩,也同样适用于对公共牧场的使用限制——放牧的牲畜数量不得超过100头牛或500只羊。而且,农场必须雇佣若干平民来监督使用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立刻做出纠察⑶。有人指出,500优格的数字对当时的罗马来说未免太过惊人,然而在考虑到此前不久罗马人通过对维爱的征服获得了大量土地,就显得比较可信了。而且,诸如老加图、瓦罗、李维、普鲁塔克以及阿庇安都在各自的著作中或多或少的谈及此事。又见于格拉古兄弟的改革也复活了这条法案,可以大致确定其历史性;
最后一个法案提出取消军政官职务,改为重申两名执政官中应用一人出自平民的传统。虽然这个传统从未在实际上得到过明确的贯彻。李维的这个说法其实是存在一定错误的,因为我们前面也已经做过分析,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执政官一职,而只有正副两名行政长官,一旦发生战争,他们的职权又为3-6名军政官所代替,而取消军政官的实际目的则是增加第三名行政长官,且必须是出自平民阶层,其职权与贵州阶层的正职行政长官完全相等。这样,两位正职行政长官便组成了一个具有协议性质的“执政行政长官”团体,另外一名出自贵族阶层的副职的行政长官虽然也具有审判权,但被排除在上述这个二人协议执政团体之外了。另外,营造官的数量增加了一倍,而这个必须自掏腰包的职务显然是为平民阶层内的富人所享有了。因此,有人猜测说,这才是被传说纷纭的“十人委员会”的历史原型⑷。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财产登记是罗马人首次将动产与不动产同时计入了财产资格,货币“阿斯”也因此首次成为财富的计量单位,而不再像过去那样只是按照“牛只”和占有多少“优格”土地来衡量财富了。这既是新兴工商业阶层的诉求反映,也是罗马经济呈现货币化的表现。
贵族们显然也觉察出了克劳狄乌斯的意图,自然又是一片极力反对之声。这不仅仅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对立,更是商业发展与传统农业社会的对立,所以即使在平民内部,意见也不完全统一。所以,围绕改革措施的争执持续达4年之久,直到公元前304年才被批准通过。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平民的优势,罗马的监察官又把市民分成4个特里布斯。
无论贵族们多么讨厌“叛徒”克劳狄乌斯,但他的名字还是会永载于罗马史册,因为他并不是一个只热衷于斗争的人,反而真的做到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主持兴建了两大至今还体现出罗马光荣的工程:
其一是阿皮亚大道,起于罗马,向东南经过坎佩尼亚,最终抵达南部卡普亚。这条大道完全以切割精细的正方形石块铺成,是罗马最早的一条军用大道,却历久弥新的发挥着它的交通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美联军登陆意大利后,就是沿着这条大道进军的;
其二是修建了长约15公里的高架水道,将阿尔诺河的水源输送到罗马,解决了这一时期高速膨胀的罗马人口饮水问题。
另外,公元前304年还有一件重要事件,就是由克劳狄乌斯提名担任营造官的格涅乌斯·弗拉维纽斯向民众公布了法官具体的开庭日和不开庭日,此外连同公布了诉讼的格式和一般诉讼程序。这个人的出身就是克劳狄乌斯力挺的被释奴隶的后人,做为克劳狄乌斯的助手,他和前者共同“对于瞧不起他的低微出身的显贵进行了顽强斗争。他公布了以前由大祭司秘密保存的民事诉讼规则,并在广场四周设置了白色的书写板,上面写明了开庭日期,以便使所有的人都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根据法律来办理案件。”⑵
在有关十二铜表法的章节里我们介绍过,罗马的诉讼是极其形式主义的。法国政治学家菲利普·内谟将公元前450年——150年之间这段形式主义盛行的时期称为罗马法的“法定诉讼时期”。他指出虽然形式主义是繁文缛节的,但在法律角度而言却是制订一整套司法程序所必要的。因为这种程序的建立改变了过去的氏族内部处理方式,将罗马从部落政体过渡到了国家司法垄断的较为现代化的模式。然而,我在这了要指出的是,虽然公民们通过十二表法大体知道了法律内容,但在司法程序上还是茫然无知的,这些知识被贵族祭司们所垄断,使得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开庭日期,也可以利用平民对法律程序的无知犯下的错误而在法庭上轻易取胜。现在,弗拉维纽斯将这些秘密公诸于众了,使得平民在法庭上得到了公平,也使贵族们的特权大为受损。
⑴波比乌斯《历史》,Ⅵ,21
⑵李维《建城以来史》,Ⅸ,46
 
真厉害= =
真的,您写的书堪比爱德华吉本等人写的书
完全可以在市场上大卖
@鹤帮问鹿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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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1-07-07 15:50:03  更:2021-09-11 18: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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