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基本承袭元制,对康藏地区采取“多封众建,尚用僧徒”的政策。《明史》卷九十载:“洪武初,遣人招谕,令各族举旧有官职者至京,授以国师及都指挥、宣慰使、元帅、招讨等官。俾因俗以俗,俱给印诰,传以为信”。规定受封的僧俗官员,必须定期入朝进贡。朝贡是中央王朝处理与边疆民族关系的一种政治谋略,其目的在于强化中央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控制,所追求的不是经济利益,而重在政治效应。土司向朝廷纳贡是臣服于中央王朝的表示,接受朝贡乃是朝廷权力的象征。《圣武记》卷七载:“土司贡赋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朝廷接受土司的贡赋后,也要以金银饰品、绸缎布帛、茶叶粮食、生活用品乃至生产工具,予以回赐。 洪武二年(1369年),在理塘设扎兀东思麻千户所。洪武五年(1372年),置朵甘卫(甘孜、德格、昌都一带),授元朝故官为“武卫、诸司等官,镇抚军民,皆给诰命”。洪武六年(1373年),升朵甘卫为行都指挥使司,与乌斯藏(卫藏)行都指挥使司分管整个藏区,行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万户府、招讨司、千户所等。这一时期先后在境内设置大小土司18员,分别是:朵甘万户府(德格)、沙儿可甘万户府(新龙境内)、朵甘思宣慰司(德格、白玉一带)、朵甘思招讨司、朵甘陇答招讨司、朵甘川招讨司(甘孜一带)、朵甘丹招讨司(邓柯、石渠)、磨儿勘招讨司(巴塘、昌都、芒康)、朵甘仓塘招讨司(白玉昌台),以及麻绒(白玉麻绒)、朵甘思(甘孜)、多八参孙(甘孜拖坝)、孛里加、孛里加思东(甘孜生康)、兆日(新龙境内)、刺宗(巴塘境内)、加巴(康定木雅)等千户所和岩州卫(泸定岚安乡)。洪武十六年(1383年)置长河西等处军民安抚司。洪武三十年(1397年)改置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使司,又设沈边长官司(泸定南部,佛耳岩以下大渡河西岸)、冷边长官司(泸定北部,佛耳岩以上大渡河东岸)、长河西土千户(泸定北部大渡河西岸自扯索坝观音岩至康定县境大藏桥)、杂道长官司(泸定北部大渡河东岸岔道一带)。明成祖永乐五年(1407年),明军征云南,长河西土酋阿旺坚参招集十八路头目,在打箭炉设帐供应夫差,积极为明军征调马匹,转输粮饷。明王朝以“从征军功”授予阿旺坚参“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使司”之职,颁铜方印一颗。由此,正式确立了明正土司在打箭炉的统治地位。 明正德年(1506年)至崇祯十二年(1639年)的130年时间里,云南丽江纳西族木氏土司得到明王朝的支持,扩张势力,“攻吐蕃地,自奔子栏以北蕃人惧,皆降”。木氏土司占据康南一个多世纪,设宗(相当于县)管理,除派一大头人驻扎巴塘外,以巴塘为中心建立得荣麦那(得荣)、日雨中咱(巴塘中咱地区)、宗岩中咱(宗岩)、刀许(波柯)、察哇打米(昌都盐井)等五个宗进行统治。 明崇祯十年(1637年)漠西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自新疆起兵攻占青海,崇祯十二年(1639年)由青海率兵南下,占领康北,迅即出兵康南,驱走木土司,两年内征服康区各部。固始汗进兵康北时,德格第七代土司拉青?向巴彭错与其结为军事联盟,攻打霍尔白利并擒杀白利土司邓悦多吉,占据了白利土司的玉隆、中杂柯和绒巴岔等部分地方。之后,德格土司家族势力更加膨胀,兼并林葱土司属下头人辖地,逐步取代了林葱土司在德格、邓柯、石渠、白玉、同普等地的统治。在康北甘孜、炉霍一带,有固始汗子孙分驻于孔撒、麻书、白利、东谷、杂科、章谷、朱倭等地,世称“霍尔七部”。在打箭炉木雅地区及理塘、巴塘,固始汗和他的曾孙拉藏汗及西藏地方政权,曾先后设置“第巴”,“征收税赋,以养青海蒙古军队”。固始汗统治藏区后,青海蒙古瓦述部落随之入境,游牧于康北草原,逐渐渗入康南和康东草原(色达、石渠、甘孜、炉霍、新龙、理塘、道孚等县)。 明朝土司制度已比较完备,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在土司官位设置上分别流土,专门设置了有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据《明史土司传?序》载:“明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品级自从三品的宣慰使到从九品的土吏目,规定详尽。《明史?职官志》记载,土司职衔及品级包括: 宣慰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其属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其属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使一人(正六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 第二个特点是开设了土司衙门,按不同品级详细规定了土司的权力、职责和义务等,由此搭建了土官施展权责的平台。土官有了施政衙门之后,随之就有了“土司”这个专用名词,土司也就成为地方行政权力的象征。 第三个特点是规范了土司任命与承袭程序,规定所有土司必须由朝廷任命,颁发印信、号纸、按品级赐授冠带,才能正式开衙使权。对于土司的承袭,规定“必奉朝命”,并对土司承袭的具体过程详加控制。凡承袭土司职衔者,必须先“申报抚按勘明”,经同族保结,待该管衙门查明情况属实后,再由布政司“代为奏请”,经批准后,新任土司还要赴京受职,受取号纸。 第四个特点是完善了对土司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王朝规定“隶验封者,布政司颁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颁之。”即土司中的文官,由地方行政长官统领约束;土司中的武官,由地方军事长官统领约束。土司不仅要听从地方长官的指挥,定期向上汇报情况,而且一旦有军事行动,如守边、平叛等,必须随时听从调遣。这种文武相维之制,有利于中央集权的统一,有利于朝廷对土官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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