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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新哲学 之“学院派误人子弟”...[第11页] |
作者:静虚散人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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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又由于自利是人的本性,因此,在理论上,“伤害他人利益”就一种“人性必然”,因此得出结论之一“性本恶”--善恶由受力客体定义... |
进一步说,人,绝不可能具有“从善本能”,有的只能是“利己行为模式的习惯养成之善”,尽管其行为结果可能会被他人定义为“利他之善”,但这,就好比蜜蜂产蜜的本质动因绝不会是“为人类服务”一样... |
因此,做功的基点就只能是在世界观塑造方面矫正“利己的定义”,即什么才是真正的、有效的、高效的利己行为... |
哥哥,你这样要有学校能搭理你才怪呢! 您就算德文精熟,去德国挑战,结果也是一样啊 学术期刊的大小编辑都懒得搭理您,教授怎么会看的上呢? 一辈子民哲估计注定了 |
同时,通过外在的制度设计对利己行为模式予以强力驯化...即,人性的养成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利己诉求 心智模型 的 合理养成”,一个是“利己行为 习惯养成 的 有效驯化”,即“群己边界 论自由”等... |
人性=自利本能+后天教育+制度驯化=自利习惯... 对人性的认知或设定,是一切社会规则的本质基点… |
重利守法 等价交换 利己善他 兼爱非攻=普世真理…个人第一、国家第二、夫妻小家庭第三...并有意识的淡化成年人之间的代际私情滥情...大众平等皆是弟兄姊妹...忠于自我契约社会 真心重诺等价交换 自律表象他律本质 高智利己兼爱非攻…积累财富小康生活 而不奢靡浪费…足矣 |
论自然法:利己第一 求善第二... 在西方的法律规则分类中,大致有“上帝永恒法、理性自然法、人为设定法”三种,其中“人为法”又分为“宗教戒律法”和“国家设定法”两种... |
自然法,就是区别于“系统设定的人为国家法”,又与“应然的宗教戒律法”有所差异的、人类在“自然状态”中就体现出来的行为规则,是人类(或动物)的一种“本性体现 自然存在”,且人类认为这种“自然体现的规则”具有足够的正当性或恰当性... |
可以说,“自然状态”说的就是“国家社会”建立之前的“非国家状态”,这时候“人类或动物”行为规则的体现或描述就是“自然法”...即,自然法是“上帝永恒法”体现于“人类理性认知中”的一个侧面... |
教权与政权,全都想争夺“立法合法性渊源”方面的足够话语权,因此,博弈妥协之后形成了一个默契,即,教权神权与世俗政权都认同一些“立法元规则”,并以“自然法”命名之... |
节选引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一卷 第一章 第二节 自然法...... ...所有规律产生前,便有了自然法。人们之所以如此称谓,是因为它们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为了更透彻地了解它们,就必须考察各种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形形色色的自然法规则正是在这种状态下被人类所接受的... |
..当人类处于自然状态的时候,有获得知识的权利,尽管那时的知识甚少。显然人类最初的思维毫无思辨性可言;在探求自己的生命起源之前,他想到的只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 |
..和平应该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人类脆弱的感觉中又不乏需求的感觉。于是自然法中的另一条便是启发人类去觅食...人类相互间的自然需求和爱慕,应该是自然法的第三条...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这就是自然法中的第四条... |
2.节选引用:霍布斯《利维坦》第一部分 论人类 ★.第十四章 论第一与第二自然法以及契约法... ...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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