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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原作‘鹤帮问鹿帮’[第6页] |
作者:晋王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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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平民的崛起 那些贵族被狂饮和游宴折磨得失去了英武气概,他们已经把为祖国光荣战斗以至牺牲的权利交到平民手里去了。——乔万尼奥里《斯巴达克斯》 第一节 第一次平民撤离运动及其考辨 伊特鲁利亚人势力退去后,以元老院为代表的贵族们本以为可以松一口气了,然而,使得他们最意想不到的是平民反抗力量的突然高涨。这种反抗在过去并非没有,但表现得还不是很强烈,即使已促成了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的改革。现在,做为中间缓冲的宗法王政制度坍塌了,元老院必须直面平民,双方的短兵相接就变得不可避免了。伊特鲁利亚人的衰退直接导致了罗马对外贸易的大幅度衰减,也使得最初贵族与平民同仇敌忾的对象消失了;另外,和拉丁姆各个城邦之间持续的长久的冲突破获了传统农牧社会的经济基础,平民不得不因为外敌的袭击频繁放弃城外的牧场和田园,或出征御敌或退避入城。这使得他们将自身财产的损失归咎于贵族们的好战行为。平民们反对贵族独揽特权,要求获得政治权利上的平等;要求减免债务,禁止无限制的债务奴役;实行对通过战争所获得的公社土地进行公平分配。同时,也不排除雅典克里斯梯尼近期进行的改革所造成的影响也波及到了罗马。反正无论如何,平民阶层于公元前494年发动了第一次反抗。 关于这个传统说法中的历史时间,我依然要说这是根本是不确定的。正如我们不能相信公元前510年左右罗马人就真正摆脱了伊特鲁利亚人的控制一样。事实上很多发生年代较为靠后的事情都被移到较早的时代中去了。不过,从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铜表法”中的债权法部分(第三表)来看,当时的债务矛盾确实已经到达了一个很严重的程度,以至于不得不以立法的形式来加以固定。其实罗马人的债务问题说穿了也是土地问题。从留存到现今的各种灌溉工程的遗迹可以获知,古代的拉丁姆地区地域狭小,土地肥沃却又人口密集,这一点无疑使得土地关系会发生尖锐的矛盾。因此可以说,除了时间不能确定之外,古代文献的内容之中还是有很多的事实,并非全然的虚构。另外应当认清的是,反抗运动的主导者是平民阶层之中的富人,他们最关心的还是在政治上获取权力和对新征服的土地的占有。 |
言归正传,由于在波尔森那战争中的失败,罗马丧失了大量王政时期征服的土地,国力一蹶不振。许多强邻便趁火打劫。先是萨宾人在公元前505年发动的入侵,经过2年多的战争,罗马人在瓦列里乌斯的带领下取得了胜利并反攻到萨宾人的领土上去。戎马生涯和过度操劳使得瓦列里乌斯身体健康急剧恶化,终至病逝。①尤特罗庇乌斯告诉我们,瓦列里乌斯的身后十分凄凉,家里一贫如洗,葬礼是由人民集资举行的②。由此可见,正如之前所说的,执政官不仅没有收入,有时候还要拿出大量家财来贴补公用事业,尤其是军费。 接下来,高傲者塔克文的女婿奥古斯都·玛米里乌斯——一位拉丁城邦首领在公元前501年调集了30个拉丁城邦结成同盟,向罗马人宣战,独裁官及其副手骑士长的职位就是为了应对这一大敌所设立的。双方于公元前496年在里吉卢斯湖发生了恶战。据李维说,当时塔克文也在拉丁同盟军中,被独裁官奥卢斯·波斯图米乌斯打成重伤。塔克文的女婿玛米里乌斯和骑士长提图斯·阿布提乌斯在对决中两败俱伤。罗马方面,以故的“人民之友” 瓦列里乌斯的弟弟马库斯·瓦列里乌斯阵亡。“一般只负责指挥作战的高级军官,都挺身而出参与了肉搏战。除了独裁官之外,双方没有一个位高权重的人物不是带着伤口离开战场的”,③可见战况的激烈程度是自罗马建城以来所空前的。最终,还是罗马人提托斯·赫米纽斯奋勇突入敌阵,刺杀了奥古斯都·玛米里乌斯,让失去首领的拉丁联军彻底败退了。然而,不得不说,李维的描述是荷马式的,而非经过塞尔维乌斯改革后的甲兵方阵式的战争。但是,克里诺指出,在共和国初期这是很可能的,因为随着塔克文的被逐,大量伊特鲁利亚人也随之出走,导致罗马军队里不再有人能熟练的使用方阵,而重新倒退回早期的混战模式④。求证于此后的公元前478年在第一次维爱战争中,法比乌斯家族在克列麦阿河畔全军覆没一事,可知罗马在共和国初期还是沿用了古老的混战方式。 高傲者塔克文大致是在里吉卢斯湖之战后不久死去的,这个“罗马的庆父”之死让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但是不久后,厄魁人和伏尔西人的入侵又让拉丁姆的局势紧张起来。面对这种压力,罗马人表现出了高度的政治外交天才,和各个拉丁城邦捐弃前嫌,共同御敌,以慷慨的释放6000名里吉卢斯湖之战的俘虏示信各邦,成功地订立了著名的《卡西乌斯》条约。为了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罗马人还巧妙的将居于厄魁人和伏尔西人之间的赫尔尼其人拉进这个同盟⑤,在敌对同盟之间打入了一根楔子。但是,这个良好的形势并未保持太久,因为北方的萨宾人又蠢蠢欲动了。为了使平民的情绪安定下来并保持军队的战斗能力,元老院答应改善债务人的处境,但是平民们似乎已经等得不耐烦了。他们认为“在为了祖国的自由和领土的扩张在战场上奋勇作战的同时,身为贵族的同胞却躲在城里奴役压迫他们。在和平年代得到的自由还比不上战争时期,来自罗马债主们的压迫和奴役,远远大于外敌”⑥。 |
护民官和平民营造官所领导的平民阶层形成了一个新的国家组织——罗马人民公社,护民官是平民的行政长官,平民营造官则相当于财务官。虽然随着平民之中的富人阶层与贵族合流最终形成新贵阶层,这两个职位也因此成为罗马官僚体系的一部分,但护民官的特殊性质从未消失过。 对元老院来说,这也未尝不是一举两得的好事:首先,以后元老院和高级官员与平民之间再发生冲突时,只要与两个保民官交涉就行,而没必要说服广场上的所有人,两者间的难易程度是不言自明的。与无代表的群体交涉的难处,只要参考(6.5-1)事(囧)件便不难理解;其次,护民官有否决权,但我们说过,他无权反对军事全权,也就是说,在战争时期不能使用,而这时的罗马共和国几乎年年征战,象征战争的战神亚奴斯神殿的门一直敞开着。也就是说,护民官的最大权力的否决权实际上没有什么行使机会,这也预示着此后平民与贵族之间长达一个半世纪的争斗过程才刚刚拉开序幕。 ①李维《建城以来史》Ⅱ,16 ②尤特罗庇乌斯《罗马国史大纲》Ⅰ,11 ③李维《建城以来史》Ⅲ,19,20 ④克里诺《战争中的希腊和罗马》,P97-99 ⑤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6.95 ⑥李维《建城以来史》,Ⅱ,23 ⑦皮索《年代记》Ⅴ,12 ⑧李维《建城以来史》Ⅱ,28。李维在这里并不确定,所以在提供了“埃斯奎里”的地名之后又引述了皮索的说法。 ⑨狄奥多洛斯《历史集成》,Ⅺ,68 ⑩李维《建城以来史》Ⅱ,33。 |
376楼 第二节 科里奥兰努斯之乱和卡西乌斯案 他坐在黄金的椅上,他的眼睛红得像要把罗马烧起来一般,他的冤愤就是监守他的恻隐之心的狱吏。——莎士比亚《科里奥兰努斯》 从整个公元前5世纪的前半叶来看,发生在公元前494年的事件只是漫长的民众运动的一个前奏,此后还发生了很多类似事件。比如公元前492年的科里奥兰努斯之乱虽然在李维的笔下被描述成爱国主义教材的形式,但从其字里行间还是可以窥见当时贵族对平民参与政事的严重抵触情绪①。 这个事情的起因是一场可怕的饥馑袭击了罗马,元老院派人到伊特鲁里亚人的城邦和西西里的希腊殖民地购买了许多粮食。但是,在怎样分配给平民的问题上,元老院内部产生了不同的两派声音。温和派的贵族们认为这是救命粮,应该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发放下去,而强硬派贵族则认为这是要挟平民并从他们手中收回护民官权力的大好时机。昆图斯·马尔西乌斯·科里奥兰努斯是后者之中最为痛恨护民官也最为平民所痛恨的对象,他以最强硬的态度成为众矢之的,遭到护民官的起诉。傲慢的科里奥兰努斯拒绝出庭接受审判,选择自我放逐,逃出罗马并投靠了罗马的敌人伏尔西人的首领阿提乌斯·图利乌斯,为他谋划怎样进犯罗马。 伏尔西人在叛徒的引导下对罗马发起了袭击,攻占了许多拉丁城市并逼近罗马城下。元老院派出使者去规劝科里奥兰努斯,但没有成功。最后还是贵族妇女们站出来,带着科里奥兰努斯的老母、妻子和儿女走到敌营,恳求他为了家族的荣誉不要再做危害罗马的事情了。亲人的出现造成了浪子回头的结果,科里奥兰努斯成功的反水,引走了伏尔西人的部队,解了罗马之围。李维引述昆图斯·法比乌斯的说法,认为科里奥兰努斯此后一直背负着仇恨到处流浪至死。狄奥尼修斯则认为他是被伏尔西人杀死的②,这个说法因为被莎士比亚的同名戏剧所采用,流传的更为广泛。 |
以上这个故事即使是真的,传统说法里对其发生时间的描述也是不准确的。但由此可以看出,贵族们并不甘心于接受平民参与到元老院之中,为了排除这股异己势力,他们肯定是做了不少明里暗里的活动,科里奥兰努斯可以被视为这些活动的公开爆发。显然,做为罗马社会中坚力量的富裕平民们挫败了这一系列活动,甚至有可能真的赶走了一些贵族之中的死硬派。 不过,斗争不会因为平民们的一两次胜利或者几个强硬贵族的倒台就这么轻易结束,否则就不会发生接下来的这个与土地分配有关的故事了③。公元前486年,执政官斯普里乌斯·卡西乌斯起草了罗马历史上第一个土地分配法案的草案,他建议把刚刚通过合约从赫尔尼克人那里获得的土地之中的半数分配给平民,另一部分分给拉丁同盟,而且还进一步涉及到原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如果说前一部分的问题已经使得贵族们大为不爽,那么后一部分显然是直接触动了他们的既得利益,怎能不令其切齿不已。 草案一经提出,另一位执政官普罗库鲁斯·维吉尼乌斯立刻代表元老院的贵族们跳出来坚决反对,而且令卡西乌斯意想不到的是,就连平民之中的一些人也表示反对,认为这太便宜了拉丁同盟者,有损于罗马的利益。卡西乌斯为了挽回不利局面,解释说这有利于增强拉丁同盟的关系,还提出要把以前平民在度荒时购买粮食的钱退还给平民,却反而弄巧成拙,被平民们误会成公然行贿,收买人心。他的反对派更是添油加醋的散布说,卡西乌斯把罗马的土地出卖给别国是叛国行为,收买人心是打算自己称王。在第五章第四节介绍元老院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在罗马,谁要是被扣上意图称王的帽子可是不得了,人民公敌的罪名足以叫任何人万劫不复,卡西乌斯无疑就这样杯具了。他刚刚任满卸职就被迅速的起诉并逮捕,公民大会几乎一致以叛国罪判处他死刑,他的房子也被夷为平地,此后也没有任何人愿意在那片地基上再建房屋。最后,那里成为特勒斯神庙④前的一块荒废的空地。 卡西乌斯的故事连同其人显然不是杜撰的,他很可能是真的想通过土地分配来加强和拉丁同盟的关系。之前我们看到的那个拉丁同盟显然是他极力促成的,连条约都是以他的名字来命名的。但是,他显然没有事先做好说服工作,没有让更多的人理解拉丁同盟对此事的罗马共和国的安全有着怎样的意义(这个意义的重要性在后文会有详述)。因此,他的改革因为他的不成熟的方案和他缺乏对人心的理解而终告失败,但这并不代表平民已经满足于现有的土地分配方式,可以和贵族相安无事了,因为接下来的若干年中(公元前485年-460年),平民们又多次提出了自己拟定的土地分配方案,但均是遭到了元老院的否决,这也就导致了接下来在公元前460年之后,罗马又连续发生了几次大规模的平民骚动。 |
378楼 首先对元老院举起反抗战旗的是一个叫阿庇乌斯·赫德罗尼斯的萨宾人,他带着数千新移民和奴隶趁着黑夜占领了罗马七丘之一的卡皮利托山。山上的居民跑下来报信给执政官小瓦列里乌斯(他是“人民之友”瓦列里乌斯之子),他急忙召集军队,但平民们因为在土地问题上屡次被拒绝而心怀怨怒,不肯参战。最后,还是另一个叫塔克库鲁姆的城邦出兵帮助了罗马人,平定了这次骚乱。李维说,执政官小瓦列里乌斯战死于是役,可见反抗者们的斗志是何其激烈⑤。这是一个具有某种历史基础的事件,也许依然是在时间上有出入,但那些细节却很真实,不像是全然捏造出来的。它也让贵族们意识到在没有平民阶层的帮助下,他们连对付一次骚乱的力量都没有,因此,在这次骚动过去4年之后,即公元前456年,护民官伊奇里乌斯实施了一项法律,将阿文提努山上的土地分给平民。两年后的454年,又通过了阿捷尔纽斯-塔尔佩亚法,限制了执政官因刑事罪行而处于罚款的权力。 至此,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前半叶的平民与贵州之间的斗争情况就介绍这么多,这其中的个别事件可能是不足信的,至于那些可信的,其细节也存在编造和修改的痕迹。然而,从整体来说,我们依然可以透过这些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故事看到共和国早期内部生活的真实画面。在与贵族的尖锐矛盾之中,不仅贵族方面开始脱离王政晚期以氏族为基础的制度,平民更是以“人民公社”形式获得了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突破,为接下来在下半个世纪里获得的另外一项划时代的成就奠定了基础,即将他们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记载下来,传诸后世。 ①李维《建城以来史》Ⅲ,34-40 ②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9.22 ③李维《建城以来史》Ⅲ,41 ④罗马的大地女神。 ⑤李维《建城以来史》Ⅳ,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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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分析 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十二铜表法》不是少数人在短期内突击编纂出来的,它是一个经过了贵族与平民之间长期斗争彼此妥协而最终成型的产物,是对自从建城以来到5世纪中期众多口头法律的书面归纳与总结,是罗马社会发展到一定的成熟阶段的代表。 与一切古老民族的早期历程一样,罗马人在初始阶段也是将司法作为一种氏族内部的私人事务加以处理,因而无法避免在不同氏族之间发生纷争之际出现的个体互为对抗,即族际仇杀,血亲复仇。即使当王政时期,最古老的粗俗法律呈现衰亡之际,无过错杀人者仍然要遭受血亲复仇。据说,直到第二个王努马时期才制定了“替罪羊”法,允许无过错的杀人者向死者亲属提供一只公羊来偿还血债①,但仍然无法在短期内从“部族”政体过渡到由国家垄断司法的这种形式。国王虽然对私人复仇做出了一定的引导,对某些形式做出了固定与控制,但在这个时期还未能以政府的形式介入整个诉讼过程,也不能实施判决权,而在《十二铜表法》中,诉讼依然是属于私人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共和国时期的诉讼中,当事人各方均会持续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起到必要的作用。这些作用便反映在第一和第二表之中的审判条例。 较之王政时代有所进步的是,民事诉讼被分成两个阶段,首先由高级官员“讲述法律”,也就是说从司法上为公开审理诉讼进行定性,并指派一名主审法官。这个阶段就是“预审”,此后进入下一个阶段——法官受理。在此阶段时,国家不会介入,因为法官具有私人身份,而当事人各方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仍然保留了重要的作用。法官出自拥有司法权的高级官员,这些高级官员首先是拥有全权的高级官员。大法官一职此时还不存在,要等到公元前367年后才会登场,到了公元前242年,他又会同时兼任“外事大法官”一职,负责外国人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高级官员会在特定的“法庭”坐镇,在司法历规定的日子出庭,这个历法源自宗教历。 |
当时的诉讼程序是受到“法定诉讼”规定的,之所以称其为法定诉讼,正是因为它是由法律所创建或认可的,这样可以避免高级官员在诉讼程序中利用专断权力来营私舞弊。整个诉讼过程可谓将古老宗教的形式主义发挥得淋漓尽致。为了使判决生效,就必须完成若干程序并伴随了大量套话,这就导致参加诉讼的人必须是了解这些形式的人,而除了罗马公民之外,外国人是无法了解这些形式的,所以正如前文所言,随着共和国的日益扩张,与外国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就必须设立外事大法官和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的诉讼程序。我们今天了解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这些诉讼程序,完全是通过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一书,它让我们知道了其中的五种诉讼程序,一些是为立法而定的,另一些则是执行程序。 在司法过程中的诉讼程序以控告为开始,控告者有权使用强力将被控告者带到法庭,也就是说在最初,原告与被告都必须亲自到庭,可见当时还不存在代理概念,只是在以后才因为当事人或被敌人俘虏、出公差、患病、年老无法行动等原因,才于各种监护案例中引入了代理概念。这些是在十二铜表法时代还看不到的。 原被告双方来到高级官员面前,意味着预审阶段的开始,人们从三种诉讼方法中择一应用:其一,誓金之诉。这是最为古老也最为通行的诉讼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要求收回财产权。控告者须确认自己对财产的权利,如果是动产,须全部或部分呈交,如果是不动产,则以象征形式(比如一块泥土)呈交。为此,他要手持一根象征控制权的小棍子,用这个东西碰触该物品。与此同时,他还要按照惯例说上一篇套话。 第二阶段:高级官员介入,同样说一些套话,通常原告与被告即使没有发生肢体冲突,高级官员也会说,“双方都松手”。这是寓意暴力必须让位于法律。 第三阶段:原被告双方通过誓金提出异议:原告会率先依据自己的权利对财产占有人提出要求,然后由被告提出异议,并缴纳占诉讼财产一定比例的誓金。这种誓金类似于某种赌注,由神明来做见证,带有某种宗教宣誓的色彩。这是,原告也会用同样的措辞,也拿出同等数额的誓金。这两笔钱会被交给大祭司加以保管。如果通过审判发现其中一人的誓词有伪,则他的誓金将会被没收充公,而不是交给胜诉方。由此,诉讼的目的就是决定谁进行了不公正的誓金之诉,谁说了谎。对于高级官员来说,他们只关心这件事,因为这样得出的判决往往会直捣案件的核心。在这个程序中,形式高于一切,原被告之中哪怕有一个字说错,都会导致诉讼无效。比如诉讼的是骨折,那么要是有人说出“肢体折断”,那么诉讼就被驳回了。 第四阶段:指定法官。高级官员随后会指定一名法官,法官必须在规定的庭审延期时限过后进行开庭审理。这个阶段是争讼阶段,即诉讼人中的证人认定程序。高级官员会监督证人履行法定程序,告诉证人你将成为证人,表示诉讼受到了约束,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已经不可撤销。诉讼必须围绕明确的标的展开,该标的已经受到高级官员的规定,法官不得偏离之。 |
395楼 誓金的诉讼程序尽管极其复杂,但在当时仍然是应用最广的诉讼方法,所以它及其补充说明占据了两表的地位。紧随其后的则是被民众所关注的债务法,它出现在第三表中,但内容之严苛显然是倾向于捍卫贵族和富人们的权力。如果说有哪一点是对一般平民有利的话,恐怕只有在法庭判决后还可以用30天的缓冲区来筹款还债这一条了,至少它可以使债务人避免被随意抄家拘捕。但是,当超过这个期限之后,债权人还是可以拘捕债务人,带到法庭接受最后的判决。判决期间,在无人作保的情况下,债务人将被债权人带到私宅关押,被戴上不轻于15磅的镣铐。关押期间,债权人有义务对无法供养自己的债务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磅的波尔巴小麦维持其生命。这个关押期为60天,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达成和解,否则将被连续三次在集市日被带到会议场去接受行政官员的审问,判定债务钱额。当第三个集市日还未能达成和解或全额偿还的债务人将面临两条道路:一是被处死②;二是被卖到台伯河对岸的外国去③。然而,即使是记述此条的奥略·格里乌斯本人也表示,他从未听说过在古代有人因为债务而被“砍切成块”的处死④,所以,前者出现于十二铜表法上的目的多半是为了起到某种恐吓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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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另外一名吧友的著作哈。我只是被授权搬运的 |
虽然对公元前449年的时间记载并不能完全信任,因为势必会提出怀疑,如果上诉权早已被载入十二表法,为何还需要补充立法来加以批准呢?“平民决定”的准确文本在公元前287年才能找到,又有何理由不去怀疑李维又在怀古之心的驱使下将其真实年代提前了?不过,即使在充满怀疑的情况下,还是必须认识到《瓦列里乌斯-贺拉提乌斯法》所表现出来的两大重要意义: 其一,它是对十二表法的补充与完善,是平民进一步斗争所获得的成果;其二,它也反映了贵族对十二表法内伸张平民权力的内容的反对情绪,即使他们口头承认了这些法律,实际上也会利用行政官员的权力去阳奉阴违,因而导致了平民阶层不得不将这些法律重复提交加以批准的情况。只有当人民大会真正具备了民主性质之后,“平民决定”的效力才会得到正常发挥。惟其如此,护民官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在这个斗争处于最为紧张的阶段才得以形成,平民也只有通过这个职权才能在元老院内表达自己的诉求。所以,在不久后,平民阶层又获得了一项新的胜利,也就是在公元前445年由护民官盖乌斯·卡努列乌斯提出的《卡努列乌斯法》。 在这个法案之中,提出了对十二表法的新修正,也就是解除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的禁令,对于贵族方面来说,这是不可容忍的冒犯,他们强烈批评这将造成对现有社会基础的严重破坏,高贵纯洁的贵族血统将被亵渎,氏族的权利也将被消灭。此外,这个法案还首次提出了允许平民出任高级官员的要求,其目标直指为平民争得最高行政长官的选举权。经过一场激烈的斗争后,面对来自平民的强大压力,贵族们最终还是在婚姻问题上做出了妥协,同意新生婴儿可以在父亲的氏族登记,这样平民妇女的子女也可以进入贵族的行列了。但是,在另一个问题上,贵族为了尽可能长期将行政长官的职位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提出了一个折衷方案:设立具有协议权力的军团司令官这个特殊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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