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首页 -> 煮酒论史 -> 古代世界的文明与科学技术 -> 正文阅读 |
[煮酒论史]古代世界的文明与科学技术[第2页] |
作者:俗人无语 |
首页 上一页[1] 本页[2] 下一页[3] 尾页[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
(46) #【链接】军事制度:多谢@麟剑 萨尔贡建立了两河流域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支常备军。而在此以前,苏美尔城邦的军队从公民中征集,士兵均来自于田野中的农夫。战时临时召集出征,战争结束则解甲归田。只有少数丁勇差役任警卫监守之职。这种没有经过一定军事训练的乌合之众,非常容易因一两次战役的胜败而影响军心士气,致使影响战争全局,因此是不稳定和不牢固的。萨尔贡则专门挑选5400名青壮年组成直接归他领导的精锐部队,"每天都在他面前用膳",也就是说,专职当兵,常备不散,平时进行严格的军事技术训练,并可作为萨尔贡的近卫军护卫他的个人安全,战时担任主力出征作战。萨尔贡的军队以准确的弓箭训练著称,其弓箭队使敌人闻风丧胆。而且,萨尔贡注意培养士兵近战的勇敢精神,每遇敌人近身,便以徒手肉搏而制胜。事实证明,这支常备军对苏美尔各城邦确有摧枯拉朽般的威力,几乎无往不胜。 它不仅较之苏美尔民兵训练有素,而且在时间、空间上都可随时形成强大的野战兵力,避免了公民兵不能长期远离本邦作战的局限。由于是职业的常备军,它还可随时随地不断扩充,以致在质量、数量方面都居较大优势, 汉谟拉比为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非常注重其常备军的建设。为了保证战时随时可召来士兵,采取了"寓兵于农"的政策。在"寓兵于农"制度下,士兵可以从国家领得服役份地(包括田园、房屋和牲畜),条件是随时应召随国王出征。这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法典中有16条涉及士兵的份地及其物质利益问题,其中第26—41条对士兵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详细规定。 《汉谟拉比法典》反映出寓兵于农的列都和柏以鲁从国王那里所领得的田地、园圃、牲畜和房屋,不允许出卖、转让、抵债,也不能由妻子和女儿继承,只可以允许继父服役的儿子继授。每个士兵的份地,少者一布耳(约合6.35公顷),一般为二布耳。这样,士兵被固着在土地上,一旦国家有战事,招之即来,不来则处以死刑,也不允许顶替。这样保证了汉谟拉比拥有一支强大的随时可以征召的常备军,这种常备军平时作耕、战时出征,有一定的公民兵制色彩,但又摆脱了公民兵制下士兵可能不应征或非公民不能应征的局面。寓兵于农制的实行,既可以保持国家的军队,处于实质的常备状态,又可以节省军费,还能增加生产,发展农业。汉谟拉比正是依靠这支寓兵于农的常备军,南征北战,建立了一统的强大的古巴比伦王国。 |
了一统的强大的古巴比伦王国。 (47) *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文化成就 大量的楔形文字泥板说明,两河经常使用文字,具有高度的文化水平。 宗教: 苏美尔的宗教信仰是自然崇拜和多神信仰。苏美尔人创造了无数的神。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主神和供奉它的大神庙。弱者有守护之神,灌溉有灌溉之神,植物生长也有神,甚至罪有罪神,月亮主是罪神的表征。可以说,人类的每项活动,均由神做主。对太阳的崇拜,是苏美尔人最古老的信仰。对于苏美尔人来说,空中充满了神。最早期的神,大都和天文有关。 两河的宗教是极端现实的,神祗主要是为人类赐福,如保佑丰收等。没有救苦救难、超度灵魂或天人合一的意识。一般来说神是主持正义、惩恶扬善的,不过神也有缺点会做坏事。人是神创造的,不能摆脱神安排的命运。 苏美尔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祭神仪式。除了每天献祭外,还有定时或不定时的节庆祭祀。人对神,只要供品到位,祷告词念得不错,就算尽到他的本分了,至于其他,神是不过问的。 他们祈祷所求的是现世福祉而非永生。在巴比伦人的心目中,天堂是神住的地方,人死后都是要入地狱去受罪的。神在他们看来并不比坟墓可靠,因此死后,最大的幸福,就是修建一座很好的坟墓。让儿孙们在其墓地四时祭祀,以减轻苦痛。 他们相信,人死后灵魂很快就消失,没有灵魂复活和永生。所以不注重操办后事,随葬品较少,不会加工木乃伊或精心营造陵墓。人死后实施土葬。火葬虽有,但极罕见。 巴比伦人迷信之多,为世界之冠,关于符箓、咒语、算命、看相、解梦等东西,多至不可数计。 自苏美尔-阿卡德时代开启后,阿卡德人基本沿承了苏美尔人的神系,以阿努(Anu,即苏美尔之An)、恩利尔(Enlil)、恩基/埃阿(Enki/Ea)为主神,而对三大天体神则沿袭其在闪米特族信仰中的名称:太阳神沙马舍(Shamash),月神欣(Sin,即苏美尔之苏恩Suen),金星之神伊什塔尔(Ishtar,即苏美尔之尹安娜Inanna) 伴随着巴比伦王国统一美索不达米亚的盛举,原本作为巴比伦地方守护神的马尔杜克(Marduk)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 一部气势恢宏的以马尔杜克信仰为核心的创世史诗《埃努玛?埃利什》(Enuma Elish,取自其首句,意为“当(天)是高的”)横空出世。它极富创意地改造了原有的创世传说与诸神谱系,记述了从世界的起源直至马尔杜克成为诸神之主,在诸神之战中击杀作为大海之人格化代表的远古母神蒂阿玛特(Tiāmat),以其尸体重整天地,安置诸神,定序宇宙,创造人类,接受诸神礼赞并令其建造人间圣所巴比伦。 全诗以对马尔杜克五十个名号的咏颂及其附记而告终。对应于巴比伦成为整个帝国的政治-文化中心,马尔杜克获得了对于原有的苏美尔神系中其他主神(恩利尔、阿努、埃阿)的优先地位,成为诸神之王;作为马尔杜克的人间代表,巴比伦王成为万邦之王。史诗描绘的世界经历诸神之争而最终定于一的图景,赋予了实现大一统的人间政治体以超越具体时空的神圣性。作为对此种天人相应之宇宙秩序的纪念,该史诗在巴比伦的新年庆典的第四天被仪式性地表演传唱。这一传统在古巴比伦王国湮灭后依然持续了很久。 巴比伦的神,多至无可计数。公元前9世纪,官方做过一次统计,神的“人口”,高达6.5万以上!平均每一个市镇都有一位守护神。此外,家有家神,门有门神,灶有灶神,野有野神,野神又林林总总,山神、水神、树神等等。总之,凡人们之想象所能及者,巴比伦人都认为有神,都该崇拜。巴比伦认为,诸神与人毫无二致,不但要吃喝,而且,也会和女人生孩子。庙就是神的家。 巴比伦没有一神思想,但两种因素的影响,颇有由多神进于一神的趋势:第一种因素是,由于征服与扩展,征服者之神常把被征服者的神列于其统治之下;第二种因素是,少数具有野心的城市,常过分强调他们自己的神,不允许百姓信仰其他的神。最后,巴比伦人渐有把次级之神归并于主要之神的倾向。 巴比伦人以这些充满人性的神,创造了许多神话。有些神话,曾被犹太人融入宗教故事而流传至今。著名的神话有:开天辟地说、泥土造人说、洪水方舟说、四季轮回说等等。 巴比伦的经文都是用苏美尔文写成的,同时有着巴比伦文翻译。这与今天罗马天主教的宗教作品,大半用拉丁文写成,同时有着各国现代语言的翻译毫无二致。史学家都相信,犹太教、罗马天主教乃至现代的基督教,对于巴比伦的圣诗及宗教仪节,不仅接受其形式,而且也接受其内容。 王权与教权: 巴比伦王权受到三种限制:一种是法律,一种是贵族(含富商巨贾),一种是祭师。在这三种限制中,尤以祭师最有势力。国王是神的代理人,征税需借神之名。在老百姓眼里,人君若不自祭师手中获得“权杖”,即不能称之为名正言顺。祭师代表神授权给人君时,一般均有庄严隆重的游行。此时的国王穿的是祭师服装。这是神权政治的遗迹,同时也是政教合一的象征。 近东神权政治,历史相当悠久,从苏美尔到巴比伦,一直盛行不替。汉谟拉比在编纂法典时,亦不能不托为神授。神权政治的盛行,最占便宜的人是祭师,因为他们可凭借神的势力,使国君俯首听命。 祭师控制着大量的财富,却不能直接使用或消费。于是,财富即变成了投资资本。祭师于是就成了大地主、大资本家、大厂商、钱庄主等等。国王都不敢与祭师轻易较量。一句谚语说得非常中肯:“建造巴比伦者为商人,享受巴比伦者为祭师。” 然而从根本上看,世俗的君权压倒神权,两河文明本质是世俗文明,而不是教权文明。从苏美尔时期就建立起王权高于教权的政治秩序。庙宇的土地来自国王的恩赐,而且还要向政府纳税。僧侣无法左右王权更替。 |
(48) 法律: 就目前所有资料而言,两河文明在商业法律上的贡献,实非其他文化所能及。 君王们都宣称自己是神所指定的,是为臣民谋求公正和正义。为缓解贫富分化引起的尖锐社会矛盾,君王会发布“解负令”,解除负债者的债务负担,拖欠国王的税一并解除。还有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常见做法,就是编撰和颁布法典。公元前2100年的《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语)和公元前1930年的《利皮特-伊什塔法典》(苏美尔语)是最早的法典。最著名的是公元前175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阿卡德语),有石碑和泥板两种版本。不过古代的“法典”只是法律条文和案例汇编,系统性和全面性不能跟现代法典相比。很多审判还是依赖习俗和传统来实行。 《汉谟拉比法典》,1902年,在苏萨出土,条文刻于绿玉圆柱之上。就像摩西“十诫”一样,《汉谟拉比法典》在前言中也宣称此典是由天所赐。并说明法律的目的在于“抑强扶弱”、“教化万民”和“增进万民福祉”,这些近代我们还常听到的话,在距今6000年前,苏美尔人就早已说过了。《汉谟拉比法典》可说是以苏美尔人法典为依据,并参酌当时巴比伦人的实际情况草拟而成的。法典虽然有许多地方不伦不类,但总的来说是文明的,进步的,纵然是较它晚出了1000多年的《亚述法典》也赶不上它。 巴比伦有些立法现在看起来还很新颖。工资、物价及劳务收费标准,一律均由政府规定;医生收费,法有明文;关于营造、制砖、成衣、石工、木工、摆渡、畜牧等工资,均详细载明于《汉谟拉比法典》。 重视私有财产:《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父死,财产由诸子继承。母亲虽为一家之主,除保有其嫁妆、婚礼礼物外,其他财产不得分润。巴比伦也不采用长子继承法,一家资产,由诸子平分。 巴比伦当政者,包括国王、首相在内,均须熟谙《汉谟拉比法典》,同时确保其有效推行。这种情形,经历了15个世纪,巴比伦的社会情况全变了,而法典执行仍然未变。 审判记录并没有提及法官依据了哪些法典条款,但法典对培训教育法官起来潜移默化的作用,间接地影响到他们的判决。法典本身不全面,但与当时的法律文献如契约、审判记录等比较来看,二者并不矛盾。 地方审判有城市议会或长老会议组织,涉及刑事犯罪或重大案件,可能会邀请地方、王室甚至神职人员来协助,他们常常是作为证人而非法官来出席审判。涉及家庭财产会请亲属和邻居作证,邀请协助人和邀请诉讼双方关联人员听证,很普遍。 没有职业法官,法官是临时任命的。按照案件具体情况,会任命3至6名法官,来源于村社长老或各级官员。没有职业的辩护人或后世的律师。商业纠纷通常由城市商会解决,重大案件如杀人、谋反等,通常由王室官员审判。法庭判决的案子不再送王室复审,除非国君接到投诉法官渎职。 聆讯和审判在神庙进行,没有专门的法庭,因为最初神庙掌握许多管理地方的权力。开头祭师就是判官。而且神庙也便于实行以神之名的事情,例如以某某神的名义起誓、甚至采用神裁法。 结案后诉讼双方要发誓不再对审判结果提出反驳。假如结案一方不服判决要重新开庭,那么风险极大。一旦被法官驳回,上诉一方会受重罚,轻则罚金,重者体罚甚至酷刑。 审理过程都会做记录。多数记录采取第三人称,以概括的笔法叙述,重要的宣言会用第一人称的引文形式。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法官和证人名字。结案后双方和证人讲记录文件封存并加盖印章。 法律文书由胜诉方或付钱一方保存,到新巴比伦王国,文书复制两份,诉讼双方各执一份。 两河的秩序,依靠法律维持。既有法典,也有判例。苏美尔法律包罗万象,神庙就是法庭,祭师就是法官。值得称道的有两制度:一是法外调解。由素孚众望之人任仲裁人,一律以情理为依据;二是高等法院。祭师审理案件,若遇案情重大者,须送呈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一律由专家担任。 巴比伦法的发展,经历了三大趋向:一是由天断(神断)到人断;二是从严酷到温和;三是从坐牢到罚金。 (1)天断到人断:天断盛行于较早阶段,犯罪的人会被投入幼发拉底河,如果不死,即证明其有神灵庇护,即告无罪。其后,逐渐转为人断。人断初期,祭师就是法官,神庙就是法庭。及至汉谟拉比时代,法官虽由政府指派,但法庭仍设在神庙。 (2)严酷到温和:巴比伦有着许多极其严厉的规定。如子殴父,剁双手;医死人(或医瞎人),剁十指等等一大堆。这些规定,执行得相当严格。由于严刑峻法达几千年,以致遵守这些规定已成巴比伦人的第二天性。 (3)复仇法:乃巴比伦刑罚法的开端。复仇法特色为,公认受害者对施害者采取同等报复手段是正当的。如房子坍塌压死买主,则建筑师必须抵命;但被压死的如果是买主的儿子,则抵命者亦非建筑师,而为建筑师之子。其后,由于时代进步,复仇法渐为与损害相当的赔偿裁判所取代。最后,罚金乃变为唯一的刑罚。 巴比伦没有律师,公证一般由祭师负责;书写其他法律文件,找书记即可。在巴比伦,诉讼不受鼓励;《汉谟拉比法典》开宗明义:“告人以死罪,无法举证则反坐。”故而,行贿、受贿、伪证,绝无仅有;巴比伦大城设有上诉法院,法官由国王指派。不服上诉法院判决,可向国王提出上诉;个人对国家无诉愿权,但对于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却有公家赔偿办法。如“抢劫者,处死刑。抢劫者逃逸,失主对神发誓后,地方政府及其长官应负赔偿之责。如所失者为生命,地方政府及其长官,应对死者家属付出1米纳(约合300美元)的赔偿金。” |
(49) #婚姻、家庭和道德 婚姻:多数地区一夫一妻,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丈夫有权娶第二个妻子,但第一个妻子地位高于第二个。女祭司可以结婚但不允许生育。婚后的性关系绝对不能随便。 家庭:两河是绝对的父权、夫权社会。父亲对妻子儿女有绝对权威。可以将妻子儿女抵债,有权力但没有义务赎回家人。苏美尔时期,长子继承所以家产,同时有责任抚养所有的兄弟姐妹。后苏美尔时期,兄弟平分家产,长子得两份。多数地区女子没有继承权,除非家里没有儿子。 女子也可以有自己的财产,一个是从娘家得到的嫁妆和从夫家得到的聘礼,以及没有兄弟的可以继承家产。女子离婚或丈夫去世可以取回嫁妆等个人财产。女性享有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她们可以经商,可以当老板,可以做伙计。 允许离婚,通常是丈夫提出。丈夫可以任意离婚,但要退还妻子所有财产。有时还要付额外罚金。例如丈夫若要离弃为自己生了儿子的妻子,必须把自己的房屋和财产送给她。寡妇和离婚妇女可以再婚。 法律对女性非常严厉,但也不是毫无保障。 (1)妻子如能证明丈夫有外遇或受虐待,均可携带其嫁妆及其应有财产返回娘家居住。别小看这项权利,英国女性直到19世纪末才获得这项权利。 (2)丈夫若出征或经商在外已达一定年限而生活无着时,妻子得与人姘居。丈夫回家后,并不得以此项事实作为离婚之口实。 (3)巴比伦女性地位与埃及、罗马相比是差多了,但与希腊及中世纪欧洲相比,巴比伦女性是足堪自慰的。她们和男性一样可以自由外出,或在公共场合出现,不过这样做需具有适当理由,例如,找孩子、打水等等。 (4)巴比伦女孩子和男孩子一样是有权利接受教育的。 巴比伦的宗教在道德方面,对人民显然并无约束。在巴比伦末世,巴比伦简直就是“淫窟”、“罪恶”的象征。就连放荡不羁的亚历山大,见到巴比伦人之骄奢淫逸,也为之吃惊不已。 1、坐庙礼。这种奇异的坐庙礼是怎么来的,不得而知。但坐庙的都是良家妇女。 2、婚前性行为在巴比伦似乎已是相当普遍,愿则合,不愿则分。与有妇之夫同居的女性,身上应佩戴一种标志,以示其为妾的身份。 3、巴比伦的婚姻,一般是由父母安排。此类婚姻,是由买卖婚姻蜕变而来,因此,男女双方均需交换礼品,有的直接收聘金。还有的更为干脆,将女儿交给掮客,带至市场出售。但有个条件,买女子者必以所买之女子为妻。 4、西亚自古以来差不多都是母权社会,但巴比伦似属例外。在这里,男性是一家之主,且男人毫无骑士精神。 在上层社会,有女子不出闺阁的风俗,这也许是回教徒及印度人“深闺闲居制度”的滥觞。 在下层社会,女人只是一种会生孩子的机器。 5、在巴比伦盛行一种“女性化的衰象”。男孩子涂脂抹粉洒香水,打扮得花花绿绿,招摇过市不为耻。经波斯征服后,巴比伦人仅有的一点自尊心更是荡然无存。此时,全国各阶层,只要有钱,一切皆可出卖。公元42年,古罗马史学家库尔提乌斯笔下的巴比伦是:“在巴比伦,神庙越富有,道德越堕落。当举国竞相以追逐食色乐趣为务时,加喜特人、亚述人及波斯人来了。但最令人叫绝者,巴比伦人虽在敌人铁蹄之下讨生活,但仍花天酒地欢乐不止。” |
(50) *文学艺术 苏美尔城邦的文学和艺术水平颇高,而到了巴比伦时期似乎倒退了。 文学:苏美尔文学很有高度,大量泥板属于文学作品,包括神话、史诗、诗歌、故事、格言及历史记录等,丰富多彩。吉尔伽美什等著名史诗流传甚广。 巴比伦是否有过像样的文学艺术,目前尚未发现。巴比伦人似乎没花多少功夫,把文字变成文学。他们曾用韵文写动物故事,但也只是昙花一现。圣歌不少,不但分章分节,还有韵律。诗歌中,非宗教的作品极罕见。戏剧及历史故事更付阙如。巴比伦史官对历代帝王的祭祀、征战、兴修神庙及地方重大事迹均有详细的记载。文学作品最动人的是“吉尔美什叙事诗”,这篇东西和希腊的《伊利亚特》史诗相类,虽不能说创作力有多高超,但其美感之丰富则是毫无疑义的。 艺术和建筑: 艺术成就集中体现在建筑和雕刻。建筑以塔庙为典型。塔庙层叠高耸。乌尔第三王朝的大塔庙,底层长43米,宽62.5米,高四层,遗址至今犹存。 圆柱印章以名贵石料制作,雕刻精致,刻画多种凹纹图案如神话人物、徽记及文字符号等,以表明主人的姓氏、身份等。 在巴比伦时期,绘画未能独立存在,仅用为墙壁雕像的装饰品。 巴比伦的雕刻,亦停留在原始状态。就出土的作品观察,其技巧似来自苏美尔。 浮雕较佳,但亦简陋欠缺变化。巴比伦与埃及一衣带水,但两者相差如此巨大。埃及的浮雕,早巴比伦1000年以前,就已发展得非常可观了。 巴比伦工艺品:巴比伦是个商业社会,商业社会主张享受。巴比伦如何享受,从其遗留下来的手工艺品,可以反映出来。精研细磨的花砖、闪闪发光的宝石、精工锻炼的青铜、制作精美的刺绣、五色缤纷的袍挂、柔软耐用的地毯、富丽堂皇的家具,以及种种奇巧的金银制品。但是巴比伦人的珠宝制作技艺,与埃及人相比,似乎不够精细。 巴比伦人的乐器各种也很繁多,宫廷、神庙及宝贵人家,每逢祭典与喜庆,均备有乐队和歌唱家。歌唱表演独唱或合唱。 |
首页 上一页[1] 本页[2] 下一页[3] 尾页[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
煮酒论史 最新文章 |
谈谈历史,看上至千年每个朝代的和平时期 |
亚历山大是中国人? |
秦桧是不是被诬陷,乃至千百年来一直替人背 |
对越作战解放军老兵的回忆(整理版) |
酒鬼也来说说《山海经》 |
历代研究《穆天子传》西行线路的死穴 |
连载长篇原创《一本正经说晋朝》 |
保卫司马南 |
(第四篇)透过《燕云台》追寻辽朝之往昔 |
一个国家如果有几万年历史,不会造飞机火车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查看所有文章 |
|
娱乐生活:
电影票房
娱乐圈
娱乐
弱智
火研
中华城市
印度
仙家
六爻
佛门
风水
古钱币交流专用
钓鱼
双色球
航空母舰
网球
乒乓球
中国女排
足球
nba
中超
跑步
象棋
体操
戒色
上海男科
80后
足球: 曼城 利物浦队 托特纳姆热刺 皇家马德里 尤文图斯 罗马 拉齐奥 米兰 里昂 巴黎圣日尔曼 曼联 |
网站联系: qq:121756557 email:121756557@qq.com 知识库 |